加强社会稳定工作 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林青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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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稳定工作 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林青旺 林书设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总结十三年十条基本经验之一就是“坚持 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强调要倍加顾全大局,倍加珍视团结,倍加维护稳定。当前,我县政治稳定,治安安定,广大人民安居乐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然而,我们的工作总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希望与困难同在,在各级党委、政府对社会稳定工作越来越重视,社会各界对社会稳定工作的理解和认识逐步加深、政法机关的执法环境和物质保障得到不断改善的同时,受国际环境和国内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影响,社会稳定形势仍然严峻,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仍然大量存在。从我县的情况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边界、山林、矿产资源等纠纷隐患仍然存在,我县与二地(市)七县(市)区毗邻,边界等纠纷由来已久,这些纠纷都牵涉当地群众的利益,有的是宗族的利益,特别是广平与沙县湖源、济阳与德化阳山的墓地、矿产纠纷,有历史的原因,牵涉面广、彻底处置难度大,在市、县、乡(镇)的共同努力下,虽经几次调处,但纠纷隐患依然存在,影响边界的安定稳定。
2、“六合彩”赌博问题。现在蔓延的“六合彩”属香港“六合彩”的非法外围彩,2000年10月份左右,从龙岩地区、漳州地区的部分县市传入我县毗邻乡镇,呈几何数蔓延。目前,“六合彩”已蔓延我县各个角落,大部分乡镇村30%以上的农民参与,企业厂矿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也时有参与,据初步统计,全县约有五万余人参与“六合彩”,每逢星期二、四开奖日,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资金在流动,男女老少共探玄机,干部群众齐上阵绑“马脚”,小灵通等通讯工具打爆,兑奖场所人头赞动,呈现一片“六合彩”繁荣景象。因“六合彩”倾家荡产的有之,走上犯罪道路的有之,一旦控制不力,不但影响我县经济发展,而且直接影响我县政治安定稳定。
3、政策与群众利益分配问题。在当前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之际,一些农民的短期和眼前利益受到影响,如果处置不当,将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上访问题。如我县殡仪馆建设用地引发群体性上访和文江乡朱坂村铅锌矿的纠纷。其引发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利益冲突,随着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此类问题将加突出,而且处置难度进一步加大。
4、群众认识的误区等问题。有的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政策、法律的认识不足,甚至存在误区,有的是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是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如我县城区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载客问题,城区交通安全整治中摩托车戴头盔问题,福塘部分村民与交警就违章处理问题引发的纠纷等。
5、邪教问题。我县“法轮功”活动虽没有出现反弹,但外地“法轮功”组织仍然不时向我县发送反动宣传材料,极个别顽固分子思想完全转化工作难度大,“呼喊派”等邪教在农村家庭里活动仍然存在,宗教中的非法活动仍不容忽视。
6、社会治安问题。虽然“严打”整治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社会治安有所好转,但由于社会治安问题的复杂性,我们不可估计 过高。当前刑事案件依然多发,不少逃犯还未抓获,尤其是抢劫、盗窃、诈骗等侵财案件居高不下,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增多。
7、政法工作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政法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对社会消极因素的控制力不强,执法观念、执法水平和队伍素质不高,还存有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工作搞花架子,短期行为多,措施不够落实,往往习惯于用旧思维旧套路来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遇事推诿扯皮,装备落后,科技含量偏低等,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以解决。
党的十六大对新世纪初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各类矛盾纠纷产生、发展的原因,做好排查调处,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确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具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在工作部署上突出求“稳”。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把落实基层责任放在突出位置。强化“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政治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确实做到“管好自家人,办好自家事,看好自家门,搞好自己的小环境”。同时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公民道德素质教育和形势教育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护社会稳定意识,自觉维护稳定大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要加大重点整治工作力度,什么犯罪严重,就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里的治安混乱,就重点整治哪里。今年,文江乡朱坂村被列为省、市重点整治村,均溪镇福塘村、梅山乡郭井村被列为县定重点整治村。各乡镇也要确定1至2个重点整治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确实把重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在工作思路上开拓求“新”。各级各部门要树立信心,抓住机遇,奋力开拓,加大自身改革的力度,防止和克服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的陋习,对政法工作管理中一切不符合或不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WTO运行规则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条条框框进行彻底改革,进一步规范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要不断尝试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方法,特别是搞好周边治安联防,推行和规范县与县、乡镇与乡镇、村与村的周边治安联防工作制度,在适当的时候召开经验交流会,在全县范围内扩大和规范治安周边联防工作。落实村、组治安联防承包责任制等行之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措施,不断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推上新的台阶。对一些“老大难”的问题,政法各部门要主动介入,落实责任,设法解决,防止问题扩大。要建立健全群防群治机制,以管理、防范和巡逻控制为基点,进一步发动广大干部群众,促进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的全面形成。
三要在工作作风上细致求“实”。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踏实工作,说实活、办实事、谋实效,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把做“功”与做“事”结合起来,着力在解决当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纪律作风上下功夫,注意从本部门、本单位一些习以为常,特别是那些看得见、摸得着,关乎政府机关形象的“小事”抓起,认真查找本部门和个人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用实际行动实践十六大提出的要求。
四要在工作措施上规范求“严”。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保持社会治安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对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限期破案;要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别要抓好社区和乡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 综治各项措施;要在加强控制力、处置力上下功夫;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法工作改革,与时俱进,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力争取得明显进展。“六合彩”非法活动是我县突出的治安问题,我们一定要加大打击和防范力度,加大“六合彩”非法活动危害性的宣传,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打击和防范“六合彩”当做落实综治责任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六合彩”非法活动打击、防范不力的要实行治安一票否决,要深挖“庄家”、赌头,教育广大群众远离赌博,走勤劳致富的道路,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持我县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要在工作方法上讲究求“准”。要抓住当前影响稳定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新情况新问题大量涌现。我县表现比较突出是企业下岗安置、土地征用和权属纠纷、涉法信访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信访老户的串访、缠访,如果解决不好,可能对社会稳定大局造成冲击和影响,我们一定要把这些热点问题紧紧抓在手上,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下大力气解决好。要抓住难点问题,及时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是维护稳定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群体性事件可能继续多发,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山林、土地、墓地、宅基地的纠纷和矿产、环保、道路交通等直接牵涉群众利益的问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行为的对抗性和矛盾的复杂性将更加明显,预防和处置难度加大。如去年以来,文江乡朱坂铅锌矿的纠纷,这些问题,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对此,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有充分思想准备,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研究预警、疏导、处置等应对措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还要解决在源头。各乡镇在抓改革发展过程中,要把维护稳定作为一种成本考虑在内,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努力防止和减少社会矛盾。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当地党政一把手要迅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妥善处置,要做到“三早”、“三慎”,即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依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安定稳定。同时要重点做好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闲散青少年、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和租赁房屋的管理,认真实施对缓刑、管制人员的考察考核工作;对手机市场、机动车修理点等要摸清底数,逐一排查;对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也要明确监管责任,防止丢失、流散。
六要在执法活动中正直求“公”。要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原则,深入开展公正文明执法活动,通过组织开展案件评查、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等执法监督工作,解决政法干警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不公、不廉、不文明等突出问题。要加强干警八小时内外的教育管理,紧紧抓住案前、案中、案后和“社交圈”、“娱乐圈”、“生活圈”这几个重要环节,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干警在权、钱、名、利的诱惑面前挺得住,立得稳,行得正。要对政法干警执行《政法五项制度》情况进行督查,坚决查处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姑息手软。政法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体系,把执法检查与工作结合起来,把检查考评、综合考评结果与单位、个人的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结合起来,切实解决长效管理问题,从根本上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杜绝执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七要在为民服务中热情求“诚”。政法各级各部门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充分认识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是人民的卫士和服务员。要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出发,在主动周到、沟通上下、热情文明服务上下功夫,真心实意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政法部门要积极为我县企业创造“你赚钱我保护、你发展我铺路、有违法我查处”的服务环境,提高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能力。要大力简化治安行政审批手续,加强经济、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完善新的执行工作体制,有重点审理好企业改制、破产等可能影响稳定的经济案件。继续加强“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继续加强民政低保工作,扩大低保范围。要认真落实政法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挂钩企业制度,切实为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排忧解难。

作者:林青旺(中共大田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林书设(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
   邮编:3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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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政发〔2004〕2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四日

营口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供水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是全市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远近期供水发展规划,审批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监督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供水情况,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第四条 营口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水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供水计划,保证供水的质量和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供水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在优先满足人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分质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分质供水规定。供水进户及户内管线要采用非金属管材,饮用水、非饮用水管线分不同颜色(饮用水管白色、非饮用水管蓝色)。设计部门在进行供水设计时,必须在图纸上注明管线的材质和颜色,并要按分质供水的原则将商业网点、办公用房同居民住宅供水管线分开设计,否则供水部门不予验收供水。
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安装供水设施,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须到供水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室外供水设施由供水部门组织设计施工,室内供水管线设计须经供水部门审批。室内供水管线的施工单位要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工程竣工后要将竣工图纸及资料一并交供水部门,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涉及用水指标的,须先到市节水部门办理用水指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安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违者,责令拆除供水设施;已用水的,处用水量水费2—5倍的罚款。
第八条 城市高层楼房和楼群新建、改建、扩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须到供水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供水部门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由供水和卫生防疫部门共同验收合格,方可供水。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在拆迁前15日内由拆迁或建设单位向供水部门送达拆迁通知或提出申请报告,自拆迁之日起停止供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拆迁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并由拆迁单位协助供水部门收齐用户所欠水费。因特殊情况须继续供水的,应到供水部门办理继续供水手续。
第十条 供水部门要切实做好供水服务工作,端正服务思想,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确保供水水质标准;
(二)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保证供水管网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
(三)严格遵守计量和计价标准,对用户用水计量准确,收费合理;
(四)对公共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供水和节水的规定。
第十一条 供水部门因施工、维修和其他原因需要停水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出现不可预见事故造成停水的除外)。
第三章 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 供水设施安装、维修,在投入使用前,必须严格执行冲刷、消毒制度,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卫生防疫部门应做好监督检查。供水部门使用用于生活饮用水的供水管材,必须有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用水,须采取间接取水方式,不得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接。严禁非生活供水设施与生活供水设施直接连接。
第十四条 自备贮水设施,其进水口必须高出地面2米,保持一定剩余水头。工业用水设施要设立明显标志。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通讯线路和供电线路是专用线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损坏和挂设其他线路。违者,追究其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供水水源和配水厂院墙架设电网应符合有关规定,设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 城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两侧各5米内,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和从事破坏土层的活动。对影响安全供水和管线维修的违章建筑或堆放的物料以及擅自变更、动用、涂改供水设施标志的,要无偿自行拆迁或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户内上水设施不准随意迁移。确需迁移的,须经供水部门同意后,由供水部门组织设计施工。所发生的迁移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负责。未经批准擅自迁移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将室内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隔墙内的,将按《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处罚。供水部门有权对供水设施及户内上水设施进行检查,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任何单位施工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要按价赔偿。
第十九条 供水管道上的水门、排气阀不准擅自开、关,因故必须开、关的,由供水部门实施。对擅自开、关的,按水门和排气阀的口径追缴损失水费。损坏上述设施的,要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严禁装泵抽水,擅自装泵抽水的,除没收其抽水设备外,处已用水量水费2—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供水。
第二十一条 在无火警情况下,不得启用公共消火栓和单位内部消火栓。确须启用的,须经供水部门同意,并办理启用手续。违者,启用消火栓每次每小时按工业用水水价加收500立方米水量水费。
第二十二条 安装、更换水表和防盗封须由供水部门实施,并须经营口市水表检定站选型校验合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更换水表和防盗封。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无力管理或维修的,可委托供水部门代为管理或维修。代为维修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的共用管线及设施,其维修界限划定为:居民住宅建筑物墙外3米以内由产权单位或用户自行维修,3米以外由供水部门维修。有二次加压泵房的公共管线及设施以总表为界,总表前由供水部门维修,总表后由产权单位或用户自行维修。
由于房屋产权单位破产或其他原因形成的弃管房屋,其供水公共管线需要维修的,由现房屋用户负责承担维修费用;各户内管线及设施需维修的,由用户自行负责。对漏水不采取维修措施的,可暂停供水。
第二十四条 用户的管道发生漏水、堵塞和设备损坏时,应立即报告产权单位,及时维修。不及时申报和维修的,由责任人承担漏失水量水费。供水管道抢(维)修实行先修后赔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抢(维)修作业。抢(维)修中损坏非违章建筑的,由维修单位予以补偿或恢复。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安装的具有配水功能的管道要纳入城市供水管线管理,建成后要将产权无偿移交给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农村用户以村为单位,供水管线及供水设施一律实行自管自修,并设专人负责,发现管道漏水或损坏要立即维修;无力维修的,应立即通知供水部门,委托其维修,维修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第六章 计量收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以表计量、一户一表和水表出户的新型用水管理模式。对新建居民住宅楼,设计部门要规划出水表、管线集中安装和维护的空间;对老住宅楼水表要逐步实行改造和更换,装、换表费用一律由房屋开发单位或产权人负担,计量收费的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水表检定部门要定期对居民用户以外的水表进行检定,以保证水表的准确度。检定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用户水费由供水部门统一征收。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按总表收费,分户表由物业管理单位检收;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有表户居民由供水部门检收。无表户和水表无法检测的,按家庭人口核定计费。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装、换表的,供水部门比照同户型同人口用户的最高量收取水费。企事业单位一律实行总表收费。用户水费须当月结清,逾期,每日加收5‰滞纳金;逾期15日不交水费或无正当理由拒交水费的,暂停供水。
第三十条 用水单位水表当月发生故障,可参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或技术标定计收水费。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供水,由建设单位到供水部门办理立户手续,立户之前由供水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供水手续。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预交水费,供水部门开栓供水。
第三十二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农村用户在接到用水量通知单后5日内,必须将水费送交供水收费部门。逾期,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7日不交水费的,暂停供水。
第三十三条 用户必须将水表保持正常受检状态。如因障碍物造成无法检表的,按技术标定水量收费,并限期将有碍检表的一切障碍物清除,检表后多退少补。用户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变动水表。损坏或擅自迁移、变动水表的,由供水部门进行更换或整改,更换或整改费用由用户负责;情节严重的,按窃水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用户改变用水性质,要在当月到供水部门办理手续。隐匿不报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商住、办公一体共用水表的用户,根据其用水性质和实际用量由供水部门和用户议定比例系数,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水价标准收费。
第三十六条 用户不得盗用或擅自转供水。违者,由供水部门拆除其盗用或转供水的管线;已用水的,处用水量水费2—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须转供水的,须经供水部门同意,并由供水部门组织设计施工。
第三十七条 改制企业将原自管并按总表统一计费的职工家属住宅供水交付供水部门管理的,必须做到不欠水费,原地下管网资料信息齐全,并按供水部门要求对管网进行改造。否则,供水部门不予接收。
第三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线上安装的消火栓,在无火警的正常状态下,每月按其消火栓口径,每1毫米征收1立方米水量的水费。
第三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市政府发布的《营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营政发〔1994〕1号)同时废止。




铁路工程工地生活卫生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工程工地生活卫生试行办法

1980年2月2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适应铁路建设的需要,搞好铁路工程工地生活卫生,增进身体健康,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各施工单位到达新工地前,要组织施工、卫生等有关人员对新工地的环境、生活用水、流行病等进行卫生侦察。设计、施工部门对于临时设施工程(宿舍、食堂、厕所、水源、生活辅助设施等),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选择地点,绘制分布图,照图施工。卫生、生活、工会等部门参加图纸的审核和竣工后的验收。生产房屋的设计、修建应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现有工地的卫生设施如不符本办法规定者,应设法积极加以改善。
第4条 卫生防疫部门有权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并可越级上报。

第二章 宿舍卫生
第5条 修建宿舍应根据节约用地,少占农田的要求和地形条件,尽量选择在干燥、较高、平坦、能防洪的地面,并避开三废污染和噪声区域。建筑方位以向南或东南为宜。
第6条 宿舍必须坚固、不漏雨,能防寒、防暑、防潮。周围挖水沟,以利排水。
第7条 宿舍跨度一般不得小于5.4米,高度(以房檐侧的墙壁高度为标准)南方地区不得低于2.8米,北方地区不得低于2.6米。活动房屋不得低于2.5米(不足部分应垫高)。宿舍应两面开窗,使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窗户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8。每座较大房舍要开设两个门。
第8条 工期一年以上者,宿舍建筑面积每人不得少于4.0平方米。室内设单人床。中间过道宽度不得小于1.4米。床板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7米。每座房屋最多住30人。
第9条 宿舍前后左右距离,不得少于6米,并不得少于向阳面的房高。
第10条 宿舍一端设衣物间,室内应有脸盆架和碗筷橱。冬季采暖须有通风装置,夏季应有防蚊蝇设备。
第11条 室内不得存放大型生产工具、雷管炸药和有碍卫生的物品。宿舍要建立卫生制度,消灭四害和有害昆虫,保持经常整洁、干燥。
第12条 三班作业的单位,每班工人集中休息,避免相互干扰,并不得设高音扬声器影响休息。
第13条 从事隧道施工的单位,要设烤衣室。

第三章 食堂卫生
第14条 食堂应建筑在干燥、较高的地面,并靠近水源,远离公路、距畜圈、厕所三十米以外。
第15条 250~300人就餐的食堂,厨房操作间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高于或低于这个人数的,面积适当增减。厨房需要通风、防尘、不漏雨,并有天窗、换气孔、排烟(气)罩、隔壁灶、防蝇防鼠、流水洗碗洗手等卫生设施。
第16条 食堂必须设主、副食贮藏室和必要的菜窖(棚),并须注意防潮、防鼠、防蝇及防止食物腐败变质等。逐步增添冷藏设备。
第17条 要修建排放污水的暗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污水井,并加强卫生管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18条 食堂要建立卫生制度,随时清扫,保持清洁。地面及一切炊具、容器,应及时冲刷,擦洗,物见本色。食具要定时消毒,妥善保管,防止污染。
第19条 炊管人员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遵守各项有关卫生条例和法令。
第20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带菌、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就餐人员健康的疾病的人员,不能做炊管工作。炊管人员每年都要接受体检。凡患以上疾病的炊管人员(包括带菌、毒者),必须立即暂停炊管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工作,不能治愈者要调离。
第21条 炊事人员每人要配有白上衣、白短袖衫、白帽、围裙、口罩,配制膳食时必须穿戴,并保持清洁。工作时不得吸烟。
第22条 加工生熟食品,必须分刀分板。制作凉菜要符合卫生要求。饭菜要按需要量加工。尽量避免剩余。剩余饭菜和购入的熟肉必须加热后方可食用。严防食物腐败变质和食物中毒。售卖要用食品夹,避免用手抓取食物。
第23条 炊事人员往工地送饭时,应将饭菜、食具严密封好,以便保温和防止污染。
第24条 炊食管理人员和卫生医疗人员应对炊事人员经常进行卫生教育,检查指导食堂卫生工作。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25条 宿舍周围不得有污水污物,并应平整住地,填平坑洼。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垃圾坑(箱),并搞好经常性管理。环境要明确划分卫生区域,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注意绿化。
第26条 修建住地厕所时,男厕所每二十五至三十人设一个蹲位,另设小便池。女厕所每二十人设一个蹲位。
第27条 厕所应建于食堂、宿舍的主要风向的下风侧,远离水源、河道。周围挖排水沟,防止积水。进口处修建防蝇暗道,围墙要严密,顶棚不漏雨。厕所内光线要暗,夜间要有照明,蹲位口以宽20厘米、长70厘米,滑粪道以45度的坡度为宜。前端砌挡尿垛。贮粪坑用不透水的材料修建,深度应大于二米,并加盖密闭。注意因地制宜地修建其他样式的无害化厕所。
第28条 厕所要定期清扫、灭蝇灭蛆、清除粪便。在住地,取缔高台架、露天席围等各种有碍卫生的临时厕所。
第29条 在远离住地的施工现场必须选择适当地点建立厕所,禁止随地大小便。

第五章 饮水卫生
第30条 对选作饮用水的水源都要先作水质检验,挑选合乎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源。
第31条 水源尽可能选用地下水。应用井水时需有井台、井盖等卫生设施。使用水泵抽水,井口要密封。应用河水时,要注意选择适当河段,在河岸修建渗水井,以期达到过滤清洁的效果。
第32条 水源周围四十米以内不得设立厕所、畜圈、污物坑等,并防止工业废水的污染。
第33条 水质混浊时,要用明矾、净水剂或进行自然沉淀。
第34条 受细菌污染的饮用水必须有专人定时进行消毒。用漂白粉消毒时,每升水中剩余氯量,不得少于0.2毫克。卫生防疫人员对饮水消毒要定期监督、检查、指导。饮用水中其他成分超标时,使用单位与卫生部门应及时共同研究,加以改良。
第35条 工程用水、生活用水要分开,并搞好饮用水贮存、输送过程的卫生防护,防止污染。
第36条 在住地和施工现场,须有饮水设备,备有足够的开水,严防职工饮用生水。

第六章 生活辅助设施卫生
第37条 浴室卫生:
(一)工地现场单位要有适用的浴室,尽可能利用太阳能,优先采用淋浴。应有排水、换气、照明、痰盂、小便池等装置。墙壁及门窗以保温为原则。入口处设更衣室,并保持适当温度。浴池每次换水必须刷洗干净。
(二)传染病、皮肤病人,不得入集体浴池。
第38条 理发室卫生:
理发室应光线充足,空气新鲜,温度适宜,清洁卫生。理发用具要保持清洁,经常消毒。对患头癣等皮肤病者用过的理发工具,要严格消毒。理发员工作时必须穿清洁工作服、戴口罩。
第39条 对于生活辅助设施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同第20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40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