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创建措施 建设“平安太华”/林书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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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创建措施 建设“平安太华”

             林书设  吴初通


太华镇位于大田县西北部,东邻文江乡,前坪乡、均溪镇,西北与永安市接壤,北接建设镇,西南邻上京镇,共辖24个村委会,土地总面积249平方公里,现有户数8082户,总人口3.32万人。太华镇党委、政府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 ,多措并举,夯实基础,建立起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建设成为群众安居乐业,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长足发展的“平安镇”,全镇真正形成了上下保稳定,人人奔小康的浓厚社会氛围。2004年被评为大田县综治考评一等奖。平安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我们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平安创建活动
太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平安太华”创建活动,按照建设“平安大田”的部署要求,加强对建设“平安太华”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它作为小康社会和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制定下发了创建活动实施意见,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多次召开平安创建活动动员会和研讨会,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从各个层面和角度指导带动整个创建活动。同时迅速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各有关部门配合抓,把责任目标进行了分解量化、细化工作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调动了镇、村两级干部抓好该项工作的积极性。创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镇综治办合署办公,由镇党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和两名工作人员。在镇驻地,成立了一支由8人组成的专职巡逻队伍,配置了治安巡逻车一辆,办公室2间,做到制度上墙,人员到位,进行昼夜巡逻。各村、镇直企事业单位也成立了由“一把手”任主任的28个综治领导办事机构,并健全了“普法、帮教、调解、治保、巡逻”五支队伍,形成了横到边、纵到底的组织网络体系。镇司法调解中心、农业服务中心,镇应急分队与镇派出所形成了强大的疑难矛盾纠纷和刑事治安案件快速反应处置体系,为保障全镇稳定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据不完全统计,创建活动开展以来,镇政府在稳定工作中投入经费就达20余万元,专项补助政法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有力地推动我镇的创建工作。
二、加大“严打”整治力度,切实解决突出治安问题
在平安太华建设中,我们在全镇范围内着力构建打、防、控一体化的“大防控”格局,打得狠,打得犯罪分子闻风丧胆,防要防得严,防得犯罪分子难以下手,控要控得住,犯罪分子作案后难以逃脱,努力把太华建设成为“平安高地”。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始终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通过深入宣传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深入调查,走访群众,从群众走访中发现线索的办法,摸清排查出我镇存在的犯罪行为,并积极寻求县公安局的支持,集中时间,人力给予严厉打击。1是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政治,经济和社会治安领域的各项措施,建立起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2是在镇驻地充分发挥110社会联动作用,把公安、巡逻队和群防群治队伍等各种力量统一组织起来,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上街面。实行全天候、全覆盖治安巡逻,加强了对全社会,全方位的控制;3是在各单位内部,健全了内保组织,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三防”覆盖率达100%。在打击重点上,要紧紧把住“两抢”,“两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重点,提高攻坚克难能力。对打击“六合彩”等区域性治安问题,充分发挥群众路线和耳目的作用,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活动,因地制宜开展专项打击治理,努力做到不蔓延、不反复、不回潮;对治安问题突出的地区、单位和部位,开展重点整治,努力做到“整治一地,稳定一方”的效果。2004年,全镇共立各类案件69起,破51起,破案率73%,其中八类恶性案件5起,与去年相比下降10%,破4起,比去年相比提高25.2%。破年前隐积案和隐漏案2起。在“严打”中,利用出动宣传车,集日咨询、张贴标语、悬挂跨街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严打整治斗争以来取得的成果及其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严惩罪大恶极犯罪分子的典型案件,共发放宣传材料4000余份,张贴宣传标语300余条,营造了浓厚氛围,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氛围,震慑犯罪,为我镇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建立健全“大调解”机制,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因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增多,社会稳定的任务日益繁重。为此,镇建立了以党政领导统一领导,综治牵头协调具体动作,司法所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不断总结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各项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及时把握各种不稳定因素。利用综治网络,对排查出的苗头性问题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时结案。同时进一步完善村级调委会和企业、流动人口、行业各类调委会组织网络建设,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督查的办理制度,形成党政领导挂帅,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坚持抓源头、抓苗头,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等手段,理顺群众情绪,解决合理要求,切实增强排查调处的针对性,实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矛盾问题的发生,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重大难纠纷不出县。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可能影响稳定的较大矛盾纠纷,都能及时深入第一线,调查研究,面对面做群众工作,使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如仕坑村与上京镇煤业公司发生纠纷,由于年年开采煤矿,造成仕坑村饮用水困难,村民多次到上京煤业公司寻求解决办法,都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仕坑村村民集体向镇政府反映。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到上京煤业公司帮助协调,到仕坑村与群众促膝心谈面对面做思想工作,使双方没有发生正面矛盾冲突,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上京煤业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5万元解决饮用水困难,使纠纷顺利解决。同时镇党委、政府尤其是在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关闭小煤矿的有关政策,全力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做出了积极的努力,2004年我镇按照上级部署要求,认真抓好小煤矿关闭矿井工作,针对一部分矿主因建井投资回收不足或受高额利润的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欲启封硐口擅自恢复生产,将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煤炭行业的社会稳定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面对困难和压力,镇党委、政府和镇综治委及镇煤矿,树立大局观念,“舍小家保大家”。在思想上合心,在工作上合力,在行动上合拍,至始至终把维护稳定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本着宁可镇财减少收入,也要搞好关井压产保安全的宗旨,实行镇领导班子成员挂包工区制度,组织镇应急分队和有关人员分组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做到政策法规宣传先行,对个别思想上有抵触的硐主,领导干部主动深入家中面对面进行恳谈,晓之于理、动之于情,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把苗头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为这一事关全国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全镇没有发现假停假关和擅自恢复生产现象,没有一人一事因关闭而聚集上访、闹事事件,赢得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赞誉。2004年全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3起,已调处33起,调处成功率达100%。2004年全镇没有发生过一起因调处不及时,处置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事件,有效维护了全镇社会的安定稳定。
四、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实践中,我们感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平安创建,必须坚持最广泛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组织开展了“平安村”“平安校园”,“平安企业”等系列平安创建活动。主要做法有:
一、抓好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近年来,随着我镇创安活动逐步推进,群众对治安的满意率逐年提高。据调查群众对我镇治安满意率达95%,比上年上升0.3个百分点。我们的主要做法:
  1、实行镇领导挂包文明安全村制度,切实加强对创建文明安全村活动的领导。挂片领导能经常深入村到农户调查了解工作情况,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能及时加以解决。特别是2004年9月份镇党委、政府组织人员对集镇街道进行清理整顿、疏通河道,遇到不明情况的群众阻拦,经过宣传教育,使道路和河道及时得到清理整顿。在清理活动中,共拆除违法乱搭盖房屋21座,清理河道1.5公里,现在道路宽了,河道通了,老百姓说路好走了,以后下雨也不怕房子被淹,通过整治得到广大村民的高度赞扬。
  2、扎实抓好三项基层综治创建活动。即创建综治合格单位、创建社会治安“九无村”和创建县级文明安全村活动。目前我镇被授予“综治合格单位”称号有5个村,实现“九无村”有9个村,创建文明安全村有23个村,覆盖率达91.6%。2004年来认真按照县综治委对基层综治创建活动要求,在半年、年终检查中对所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研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镇综治办备案,目前我镇较突出的治安问题基本得到整治。
  3、抓好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根据省、市、县的部署,我镇积极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要求各村与农户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开展“十星级文明户”评比等活动,有效激发广大村民学法、守法热情,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广大村民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等观念不断增强,村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能力。使农村各项事业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4、加强防范工作。开展以“一区两会三包”为载体的创建活动,逐步构建群防群治工作网络,建立健全“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防范网络。(1)健全以公安派出所覆盖全辖区的防控网络。根据全镇各村的分布情况,设置3个民警责任区,由公安干警为挂片责任人。(2)建立健全以群防群治队伍覆盖全镇的防控网络,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治保会、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做到人员、制度、报酬及办公场所的落实,近年来,村治保会、调解会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制度合并办公,治保、调解主任报酬大村每人每月50元,小村每人每月30元。“两会”人员深入群众,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进一步落实文明安全村各项措施。2004年来,村级治保组织提供线索破治安案件5起。村调委会调解民间纠纷62起,成功62起,成功率100%,起到了治安第一道防线作用。其次,各村都组建了治安巡逻队,学校成立护校队,开展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和巡逻,有针对性地抓好公共复杂场所,重点路段的创建活动,把治安防范作为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人防、物防、技防。(3)以家庭为单位,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受益”为原则,以落实“包学习、包责任、包成效”为内容的责任书为载体,增强每个家庭的综治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家庭综治“三包”责任制的联络员,认真对本辖区内农户进行经常性督促指导,使治安防范工作常抓不懈。同时,大力开展周边联防、镇与周边乡镇、村与村定期不定期地召开治安联防协调会,互相沟通情况,协助调处各类边界纠纷,共同维护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
  二、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我镇始终把“两劳”安置帮教工作列入综治考评重要内容。2004年我镇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工作的会议精神,配合正在进行的“严打”整治斗争,在5月份,对全镇2003年来回归的“两劳”人员进行了一次集中排查和清查,在此基础上认真把好“五关”:一是“接茬关”。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就着手建立档案,及时通知其所在村,督促各村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各村通过安排责任人与其见面座谈,签订帮教协议书,做到住址、犯罪性质、解教时间、家庭状况、经济条件、思想动态等六个清楚,从而使做好下一步的安置帮教工作做得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及时挽救;二是“安置关”。做到管就业安身,在及时为两劳人员落实责任田的同时,以搞好协调入手或帮助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或采取事先调查,了解他们一技之长,引导、支持他们自谋职业,靠勤劳致富,用自己诚实的劳动创造新生活,如仕坑村吴为坚,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与县畜牧水产局协调,招到太华兽医站工作任疫检员,工作认真负责,使集镇出售的猪肉100%得检疫,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的肉,深受领导好评。2003年至2004年全镇刑释解教人员共25名,已安置25名,安置率达100%。三是“帮教关”。做到管思想安心,落实回访制度,把做好思想工作作为搞好回归人员转化的突破口,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魁城村连善对因盗窃两次被劳教,回归后在家里闲呆。村帮教责任人在回访中了解到其因无业可就对新生活充分疑惑的思想状态,一方面做好他的思想工作,打消顾虑,稳定情绪,重树信心;另一方面找其家人商量解决其就业问题,由其哥哥出资帮他在城关开了一家茶叶经销店,如今他的生活越过越充实。现全镇已建立了112个帮教小组,共有帮教人员349人,每个刑事解教人员都有2名的责任人负责帮教。四是“监控关”。对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人员,实行全面监控,列入公安派出所的重点管理,防止重新违法犯罪。五是“管理关”。采取组织管理、制度管理、住处管理、社会管理,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管理规范化。
  三、抓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1是中学、学区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继续聘请了派出所干警担任综治副校长和兼职法律教师,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法制教育和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今年来,综治副校长以及政法干警到中学和学区,为学生上法制讲座4场次,受教育学生3000余人,2是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整治工作。落实了校园治安特别管护区,整顿周边违禁事项,加强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取缔了一家非法网吧,并规范了周边的生活日用品摊点。今年来校园无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3是以辍学生、失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社会闲散青少年等为重点,采取建立“特殊生”档案,以一帮一的形式,对其进行帮教。充分发挥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的合力,形成了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网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社会环境。四是广泛深入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教育活动。在3月和9月的“综治宣传月”和“法律宣传月”中,各学校举办了法律知识讲座,开展了《为了明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图片展览活动和向不文明行为告别千人学生签名活动,受教育人数达3000余人。
五、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理
我镇在平安建设中始终把依法决策、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要求贯穿于活动中,作出的决策部署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采取的工作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四五”普法教育和依法治镇进程中,扎实推进“法律下乡”“文艺送法下乡”“法律服务进万家”“文化、友谊、法律三下乡”“送法进校园”等活动,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尤其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促进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各村单位不时适宜地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大力开展内容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努力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民主法治环境。2004年我镇利用3月综治宣传月、大田一中“文艺送法下乡”、 “文化、友谊、法律”三下乡结对子、“法律服务进万家”、宣传平安建设的有效做法、经验典型等各种法制宣传活动,活动中共出动宣传车12辆次,出专栏、墙报12期,张贴标语300余条,发放宣传材料1万余份,法律咨询3场,解答67人,到学校上法制课4场次,受教育学生3000余人。同时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真正把党委、政府的决策变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平安建设的各项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声势 大、气势足、气氛浓的平安建设的氛围。
六、切实加强政法综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平安创建主力军作用
在创建中,把干部队伍建设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稳定意识,使广大干部成为平安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我镇政法系统深入开展了“公正执法树形象”主题教育活动,远学任长霞,近学郑忠华等先进事迹,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不断提升政法综治队伍的战斗力。创建来,我们着力强化了对政法综治干部的教育培训,普遍开展了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这些举措不仅使政法综治队伍在平安建设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而且在为民办事,为民服务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另一方面我镇党委、政府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宗旨,对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上和资金上加大支持力度,舍得拿钱、拿人、拿时间,切实解决好后勤保障,先后共投入20余万元来保障公安干警的办公条件和其它所需经费,解决政法干警后顾之忧。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坚强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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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分行、中国房屋建设开发公司:
现将《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试行。试行中的问题,希随时告诉我们,以便研究参考。

附件:《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做好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必须具备和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能力;
二、具备一定的自有资金,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规定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
三、对开发的房屋进行有价转让和出售,土地归国家所有。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工作,财政部门委托同级建设银行管理和监督。公司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办理结算业务
第三条 公司应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送建设银行审核批准。中央级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应先送当地建设银行核签意见,再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送建设银行总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规定。
年度财务计划的内容,必须包括:流动资金计划;公司经营管理费支出计划;降低成本计划;利润计划;编制计划的文字说明。
年度财务决算的内容,必须包括:资金平衡表;利润表;成本表;管理费用表;流动资金表;编制决算的文字说明。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自有流动资金制度。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应低于全部流动资金的30%。不足这个额度的,应当限期补足。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主管部门拨入的资金、联合经营业的企业单位提供的资金。
公司每年应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提出一部分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第五条 公司所需流动资金,除自有流动资金并充分利用预收定金、预收开发设施和商品房价款以及其他可用资金参加周转外,如有不足,可向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只能用于开发土地、商品房的周转需要,不准挪用,不准用于投资性的支出。
第六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比照国营施工企业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司要按照内部组织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管理责任制,认真组织实行。要制定各种物资储备、设备利用和资金占用等内部管理定额,并定期修订,保持先进合理的水平,要健全各种物资的计量、收发、领退和盘点制度,健全有关原始记录,做到职责分明,管理科学。
纯属经营管理性质的公司,建立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管理责任制的内容可按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第七条 公司的各项费用开支,应当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超出规定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参照财政部、建设银行制定的《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准确及时地核算开发成本。开发项目的成本核算对象,可以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一般的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预)算的开发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可以合并成为一个成核算对象;
三、对于个别规模大、工期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或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第九条 开发项目的成本项目,根据开发工程的特点,可作如下划分:
一、土地开发实际成本,一般可分为以下三项:
1.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2.七通(道路、供水、供电、排污、通讯、排洪、供气)、一平费;
3.管理费用。
二、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开发实际成本,一般分为以下五项:
1.土地开发费;
2.建筑安装工程费;
3.设备工程费;
4.配套工程费;
5.管理费用。
第十条 公司应在正确核算成本和收入的基础上,正确计算利润,严禁弄虚作假,虚增或减少利润。公司的利润总额包括:
一、开发项目销售利润;
二、其他营业利润;
三、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的差数。
第十一条 公司税后所留利润,应当根据主要用于开发经营的原则,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公司如果有新产品试制任务,可以增设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奖金没有列入成本的,可以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各项基金的具体比例,以及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额度,由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与同级建设银行商定。
新成立的公司,在国家规定免税期间,因免税所得的收入,应当用于流动资金和开发施工经营的需要,不得用于消费基金和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作好会计核算工作,编报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在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制度未颁发前,由建设银行总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拟订简易会计制度,印发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要按期向建设银行提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报表。根据工作需要,建设银行有权调阅公司有关开发经营的计划、设计、帐册、凭证和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统一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民请字第6号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盛林虎临摹范曾绘画作品是一种复制行为。未经作者范曾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出售该复制品,侵害了范曾的著作权,盛林虎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该案情况,其案由以定著作权纠纷为宜。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等13名被告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 [1989]民请字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范曾诉盛林虎等13名被告姓名权纠纷一案,经我院研究,对本案的定性和适用法律问题意见不一,特转报你院。
原告:范曾,男,57岁,天津市南开大学东方艺术系教授、主任,住天津市南开大学20楼406室。
委托代理人:郑裕国,苏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伟,苏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告:盛林虎,男,26岁,苏州市丽华丝绸印染厂描图员,住苏州市临顿路26号。
委托代理人:陆诚,苏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晓莹,女,20岁,原苏州市十全街120号“聚宝堂”店主。
被告:凌江,男,39岁,苏州市十全街121号“水乡画廊”店主。
被告:彭毅民,男,37岁,苏州市十全街122号兰苑工艺社经理。
被告:顾旭,女,30岁,原苏州市十全街128号“墨绿堂”店主。
被告:杨鸯,女,29岁,原苏州市十全街134号“天赐阁”店主。
被告:管燕,女,37岁,苏州市十全街161-1号“燕云阁”店主。
被告:李壮,男,24岁,苏州市十全街169-1号“半爿阁”店主。
被告:卜浩忠,男,36岁,苏州市十全街170号工艺店店主。
被告:范佩芬,女,47岁,原苏州市十全街258号“集宝斋”店主。
被告:马燕萍,女,25岁,苏州市十全街244号“寒山屋”店主。
被告:施兴冲,男,35岁,苏州市滚漾坊16号“凌霄轩”店主。
被告:尤继强,男,26岁,原苏州市十全街143-1号“锦海堂”店主。
委托代理人:尤继祖,苏州市第25中学教师,系尤继强之兄。
案由:姓名权纠纷
一、案情
1987年11月25日,著名画家范曾致函苏州市委副书记周治华,反映该市有些集体和个体户“画廊”出售其本人赝品画,对此范表示强烈不满,希望严肃查处。市委负责人对范的来信十分重视,指示苏州市文化局、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查处,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向主管部门请示。
同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两局配合沧浪区行政管理局对15家个体工艺店进行了重点检查,从本案12名被告所属的工艺店中查获仿范曾画36幅,并根据他们反映的线索从本案被告盛林虎家中查获仿范曾画4幅和分别刻有“范曾”、“仿范曾”、“摹范曾于姑苏”、“林虎敬摹”字样的篆刻体印章4枚。上述仿画和印章即被沧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暂扣。12月4日经苏州市文化局鉴定,其中39幅为盛林虎仿制,每幅除盖有“范曾”名姓章外,还同时加盖“林虎敬摹”或“仿范曾”章。另有本案被告彭毅民所售“锺进士鬼趣图”1幅落款江东范曾,盖“吴草”印,非盛所仿。苏州市文化局马恒华、韩欣鉴定意见是:1、没有完全伪造的作品;2、纯属摹仿。
1988年1月14日苏州市文化局和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苏文企字(1988)第2号联合向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认为:“1、盛林虎仿画后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商品进入流通市场,又未经画家本人同意,这是扰乱文化市场的行为。2、盛林虎私刻‘范曾’名姓章是错误的。由于目前没有这方面的管理法规,根据上述情况,拟作如下处理:一、对于进入市场的40帧仿造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伪劣商品收缴处理。二、对盛林虎及经售的工艺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适当的罚款,上缴国库。三、盛林虎私刻的范曾名姓章以及涉及范曾的闲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处理。今后文化市场上凡有类似上述情况的书画作品,也作同样办法处理”。同年2月1日江苏省文化厅经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商批复同意以上处理意见。目前该处理意见尚未与当事人见面。
1988年7月19日范曾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盛林虎及上列12家工艺店店主共同以牟利为目的,用“江东范曾”、“抱冲斋主十翼范曾”等落款的赝品画,公开销售,已构成侵犯原告姓名权。盛林虎未经原告授权,私刻原告的印章,盗用原告的姓名,在主观上是故意的;12家工艺店的店主明知盛林虎盗用原告的姓名,私刻印章制作赝品,但为了达到牟利的目的,不惜以鱼目混珠的手段公开出售,欺骗境外人员,他们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艺术作品的声誉,败坏了中国画的名声。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和第120条的规定,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被告盛林虎辩称:因非常喜爱范曾的画风和技法,崇拜和仰慕范曾本人,故从1986年夏起专心临摹范的作品。后因家境贫寒、工资收入低、绘画用品如宣纸价格不断上涨等原因,被迫出售仿范曾画的100幅左右。现认识到是违法行为,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侵权行为。同时愿意向范曾登报道歉、赔偿损失。其余被告中绝大多数人否认范曾对他们共同牟利的指控,辩称自己是经过批准、依法纳税并从事合法经营的个体工艺店,所出售的是仿范曾画并非赝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查明:自1986年至1987年12月3日,盛林虎根据公开出版发行的范曾画册进行仿画,然后将画芯出售给苏州十全街的个体工艺店。开始盛每幅画芯售价七、八元,以后增至十二、三元不等。至今盛承认已出售画芯约100幅左右。本案其他被告将画芯装裱后出售(工本费约13至15元),每幅公开标价几十元至一百几十元不等,个别标价高达六百多元。但出售成交价一般只有50元左右。买主大多数是来自日本、香港等地的游客。自1987年12月3日以后盛林虎已停止出售仿画。
二、苏州市中级法院的审理意见
苏州市中级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盛林虎摹仿范曾的名姓章加盖于仿画,同时又加盖仿章,其行为纯属摹仿性质,对范曾的姓名既无盗用又未假冒,不构成侵权。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盛林虎未经范曾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私刻范曾名姓章加盖于仿画,并将其作为商品投入流通市场,其行为属于盗用或假冒范曾姓名的行为。其余12名个体工艺店店主以营利为目的出售侵权仿画,也构成侵权。本案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并决定向我院请示。
三、本案有关问题调查情况
我院接受案件请示后,就本案的有关问题非正式请示了最高法院民庭,并走访了下列部门:(1)国家版权局版权司、江苏省版权管理处;(2)江苏省文化厅艺术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处和经监处;(3)江苏美术出版社、南京博物院、南京“十竹斋”文物商店,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4)南京市鼓楼区公安分局户籍科。此外,还走访了江苏省国画院副院长喻继高、中央美院国画系蒋彩玲教授。
(一)关于是否允许出售现代画家特别是在世画家作品的临摹品问题。目前临摹在世画家作品并出售的现象很少,临摹已故画家的作品出售的较普遍。有的美术出版部门甚至公开出版临摹画册。但是窨哪些画家的作品要具有哪些条件,才可以营利性临摹,尚无明确的具体规定。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第120条第1款和第94条、第118条只原则性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和著作权(版权)及相应的法律保护。而1984年6月15日文化部内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同样也只是原则性地将绘画作品列入版权保护的客体。由于有关的法律规定很不完备,给本案的审理及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
(二)关于国画界是否存在一定的临摹规范的问题。经了解,长期以来国画界并未形成比较一致的临摹规范,根据博物院工作人员鲁力等人的谈话精神,归纳为三种做法:(1)只摹原作上的画不摹题跋、落款和印章,另加本人的落款,加盖本人的印章。如“某某仿某某笔义”、“某某敬摹某某某作品”。(2)将原作上的所有画、字、印全部摹下来,同时另加本人的落款和印章。(3)在临摹品上不加任何临摹的标记。以上三种做法在习作上是允许的。至于临摹作品,特别是第三种情况是否可以出售,多数人如中央美术学院教授蒋彩萍、江苏国画院副院长喻继高、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沈仁干等、江苏美术出版社副社长郭廉夫等均认为不能出售,只有南京博物院工作人员鲁力,南京市“十竹斋”文物商店负责人顾凯认为可以出售。南京市场上尚未发现类似盛林虎出售仿画的情况。
(三)关于印章临摹的问题。鲁力等人认为印章所体现的篆刻艺术是一门独立的艺术形式,对印章的临摹要求采用同样的篆刻手法,任何其他手法诸如笔描都是违背篆刻临摹的要求的。但私刻私人印章、加盖在仿画上,沈仁干、最高法院的部分同志、蒋彩萍、郭廉夫、徐玉才(省工商局)、喻继高等则以为是不对的,有的则认为是侵权行为。
(四)关于仿制和复制的关系问题。关于仿制和复制的关系,画家、出版界、版权界的多数人认为仿制、临摹就是复制,司法界并未进行深入研究,得出统一的结论,南京市博物院的鲁力等人则认为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归纳为:(1)复制是借助现代机械手段、经过复杂的工艺程序对原作进行的再制作,如印刷等。仿制则是以非直接接触的方法,靠人力目测观察对原作进行的再制作,如临摹。(2)复制可以通过机械手段大批量的进行生产;而仿制则不可能做到。(3)复制过程中只体现劳动;而仿制即使是同一仿制者对同一作品的多次仿制也包含其多次不同的创作,这正是仿制与复制的根本区别。
(五)公安部门对私人印章刻制的管理仅指下述情况,即部门或单位行政领导刻制二公分以上正楷章或签名章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从调查情况看,普遍认为私刻他人名姓章是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
四、我院的几点意见
经我院民庭和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是诉请保护姓名权,但与版权有关,法院应该扩大审理的范围,不能就案审案,以防止出现当事人重复诉讼的情况。
关于本案盛林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盛林虎的行为既不构成侵犯姓名权,也不构成侵犯版权。
不构成侵犯姓名权的主要理由是:(1)一般情况下名姓章是公民姓名权的物质载体,但这不能脱离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本案的具体案情看,由盛林虎篆刻的这枚名姓章只是篆刻艺术品,而不是范的姓名权的体现。因为中国画有其十分独到的艺术特色,这就是字、画、印三位一体,只有三者均为上乘,才有可能被称为是中国画之佳作。同样道理,对中国画的临摹也离不开字、画、印三位一体。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称为是对原作整体的临摹,只是局部,因此,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是姓名权的问题,而是版权问题。(2)盛林虎的行为不构成对范曾姓名的盗用或假冒。盛在其所有的仿画上均加盖了仿章,明示了仿画的临摹性质,故不构成假冒。而盛在仿画上加盖范名姓章是为了临摹再现原作,显然不属于盗用范的名义,不构成盗用。至于认为盛私刻范的印章可能给范曾造成某种潜在的危险,如持印章去银行取款,甚至去诈骗,显然这不是民法研究的现实损害,更不是本案所要裁判的诉讼标的。
不构成侵犯版权的主要理由是:(1)仿制不同于复制。复制是一种创作性的劳动,而现有的版权方面的规定并未对仿制作出明确的法律限制;(2)国画界自身并未形成统一的临摹规范。据于上述两点,在版权立法尚未就原作者与仿制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之前,责令被告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不仅法律根据、理论准备不足,甚至连道德义务的根据也不足。
第二种意见认为,盛林虎的行为既侵犯姓名权又侵犯版权,以侵犯姓名权为主。
侵犯姓名权的主要理由是:(1)中国画虽然字、画、印三位一体,但又是可分的。其中原作者的名姓章即是原作的组成部分,更体现作者的人身特性,且是有价的,因此,它是公民姓名权的物质载体,只有公民本人有权决定自己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名姓章。(2)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多种多样,其中包括篆刻私章的手段。(3)盛林虎侵犯范曾姓名权的主观故意是十分明显的,即以营利为目的。(4)盛林虎的手法是以假乱真:从盛林虎的仿画来看,除极少数专家以外,一般人均以为是范曾的真迹。因此,盛的行为属于侵犯姓名权中的盗用行为。
侵犯版权的主要理由是:(1)未经作者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出售仿画,已构成版权侵权行为中的非法复制。复制的手段可以多种多样,如录音、录像、照相、复印、临摹、印刷等,仿制只是其中的一种。(2)我国并非没有版权保护的法律和规定。民法通则第94条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著作权(版权),第118条规定,著作权(版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权利。这是调整版权法律关系、审理版权纠纷案件所必须依据的一部基本法。《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将绘图作品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对作者的经济和人身权利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绘画作品的版权保护十分薄弱,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这非但不能证明“存在就是合理”的谬误,恰恰证明加强版权保护刻不容缓。
院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
198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