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安体彩假票案看公证的独立性/方贤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31:16   浏览:9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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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安体彩假票案看公证的独立性

池州市公证处 方贤淮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爆发的西安体彩假票案及由此而揭开的即开型体育彩票发行过程中的种种黑幕,不仅引发了中国体彩业的空前信用危机,而且也使整个公证行业的公信力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正如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样,西安体彩假票案同时也为公证行业如何健康发展提供了绝佳的反省机会,比如说曾被公证行业广泛忽视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程序公正意识、公证预警机制的设立、公证的独立性等问题。由于篇幅所限,本人根据近几个月的观察思考,仅就公证的独立性问题谈点看法,以期引起公证界同行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
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早已明确将公证处界定为中介组织,公证作为一种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特殊中介活动,为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保持中立即自身的独立性,不受外界任何非正常因素的干扰。然而由于立法和体制两方面的原因,我们看到,公证很难做到独立性。
一 、 影响公证独立性的立法因素
(一)、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的缺陷使公证处于虚无主义境地,公证在许多场合成了可有可无的摆设和生存手段。
首先从实体立法来看,严格地说,目前尚无一部实体立法明确规定哪个项目必须公证。就连最能体现公证职能作用的现场监督类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提存公证、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赠与公证等,在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拍卖法、政府采购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合同法等实体法中都没有作出必须公证的规定。公证失去了实体法的依托,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于是许多不应该有的现象发生了,有的公证处于生存的需要,到处找米下锅,为一些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对一些大的客户百般迁就,甚至以给回扣的方式拉业务,稳定证源。目前许多地方不合理的公证机构设置又加剧了这种现象的产生,导致恶性竞争频频出现,在生存压力和利欲驱动之下,公证要想坚持自身的独立性又谈何容易。以西安体彩假票案为例,西安体彩中心将彩票发包给杨永明,即已违反了财政部《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隹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彩票发行机构不得采用承包、转包、习断等形式对外委托彩票发行和销售业务”的禁止性规定,面对西安体彩中心的这一违规行为,公证员为何不纠正或拒绝公证?在提出查验奖票并填写奖票号码的正当要求遭到拒绝时,公证员为何没有坚持原则予以拒证?西安体彩假票案爆发后,公证员为何要参加西安体彩中心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并在会上为其辩解?细究其原因,除了公证员的自身素质因素外,因利欲驱动而导致的对当事人的无原则迁就和依附,放弃公证的独立性在其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从程序法上看,公证无程序法作保障。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公证的证据效力作了规定,但该条款同时又规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但书内容的规定,给了法官以足够的权力不采信公证认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而公证机关又没有任何制约手段。实践中也正如此,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撇开公证的认定,另起炉灶,使公证书成为一张废纸。久而久之,就给人产生了公证无用论的印象,就连公证员本人有时也认为公证在很多时候是个摆设。公证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法官手中,公证的独立性又从何谈起。
(二)、公证程序规范对公证独立性涵义的表述不够完整,也未将其提其升至应有的高度。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作为公证最根本的组织和程序方面的行政法规,对公证的独立性问题只字未提。二00二年司法部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是当前公证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部公证程序规范,其中关于公证独立性的表述是“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这一表述有两层意思:一是公证处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公证事务;二是公证处要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它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但是随着公证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公证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证独立性的内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表述已不能完全涵盖,必须对公证的独立性重新定义。笔者认为,应结合《公证程序规则》和《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公证独立性的规定,把公证的独立性完整表述为:“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
关于公证的独立性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公证程序规范对其都未予充分的重视。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外,笔者还查阅了二十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证条例或若干规定发现仅有十二个省、市、自治区的公证条例或若干规定对公证的独立性内容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尚有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证条例或若干规定,对公证的独立性未做任何规定。我们现在所看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送审稿),对公证的独立性也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基本原则的层面。
二、影响公证独立性的体制因素
当前对公证处的管理实行的是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主的模式,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如主任的任命、公证人员的聘用、收益的分配等方面拥有决定权,而司法行政机关又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级成部分。这种管理体制为各级党政部门干预公证事务提供了便利条件。实际上各级党政部门对公证事务的干预也都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例如某公证处曾办理过一重大工程招标投标公证,由市政府出面向公证处调取卷宗,公证处以市政府不是当事人且又未征得当事人同意为由予以拒绝,市政府最后通过给司法局施压的方式达到了目的。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在举办一些重大活动如彩票发行时,把公证处作为下属的成员单位看待,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这些事例足以说明现有体制下公证要想坚持原则,排除外界干扰,做到自身的独立性是何等艰难。公证独立性的实现,还有待于公证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参考文献:
公证员入门 江晓亮主编
公证规章汇编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
西安“宝马”彩票的断想 作者:方晓阳、陈玉珍
中国公证2004。6
彩票公证应当慎之又慎——由西安体彩舞弊事件想到的作者程芳仁 中国公证20047
央视论坛:“挂彩”的彩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送审稿)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现场监督公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西安体彩假票案等沙及公证严重问题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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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

林策发〔200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档案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切实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规范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改革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林权改革是农村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关系农村生产资料再分配和利益再调整的一场深刻变革,对解决“三农”问题、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项改革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档案管理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林权改革档案收集是否完整、整理是否规范、保管是否安全、利用是否方便,直接关系到改革工作的质量和改革的顺利推进,并对今后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加强林权改革档案管理是一项必要而紧迫的任务。
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完整、准确、系统的林权改革档案,是林权改革工作的客观反映和重要的历史见证,是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承包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大力推进林权改革,并不断向纵深推进。为了提高改革工作质量,不给今后工作留下隐患,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返工,各地必须从确保改革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林业管理和林区安定和谐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林权改革档案工作,增强工作责任感,认真分析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明确档案管理的任务和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规范管理,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和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林权改革档案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林权改革档案管理是一项具体、细致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林权改革档案管理,是各级林业、档案部门的应尽职责。各地要严格按照林业、档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林权改革的工作需要,明确档案管理要求,统一制度,统一领导。
二是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档案工作的要求,认真抓好本机关、本单位的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同时指导所属单位做好林权改革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方面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特别注意做好林权登记发证档案管理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是坚持集中保管的原则。林权改革档案是各级林业部门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档案形成机关、单位集中保管,科学管理,实现档案资源信息共享,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四是坚持同步进行的原则。档案管理是林权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档案管理要与改革工作同步进行、协调开展,做到改革工作进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要确保林权改革全过程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使之及时、完整、准确地反映林权改革状况。
五是坚持规范运作的原则。林权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多,归档工作量大,规范运作是确保档案质量和有序管理的重要保证。各地应以有利于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为原则,提出林权改革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并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
三、明确林权改革文件材料收集与归档的要求
各级林业部门应当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工作职责、文件类别等实际情况,制定林权改革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分类方法。
一要明确归档范围。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一般包括:各种会议材料、文件、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工作宣传、检查、汇报、总结等材料,由主办单位按文书档案归档保存;森林资源调查图表、林权界线图表、各种汇总清册、统计表,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公告材料,现场勘验认界材料、附图或者地块示意图、登记的核准文件、林权登记台账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发证原始材料,林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备份等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办林权登记发证事宜的林业主管部门归档保存,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将一套原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落实产权中的各村调查图表、清册、实施方案、合同、协议、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决议、公示等材料,由乡、村有关单位归档保存;林权争议、来信来访、矛盾纠纷调处等材料,由受理机关或单位归档保存。
二要明确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本机关、本单位的政策性文件;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业务文件;重要问题的请示与批复,重要的报告、总结、统计、汇总材料;重要的合同协议、凭证性文件材料;上、下、同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往来文件等,应定为永久保管。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本机关、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文件和一般职能活动形成的一般性、过程性文件可定为定期保管。
三要明确分类方法。林权改革档案一般应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产生业务文件较多的机关或单位,可再按照合同类、林权登记类、调查类、综合类等进行类目设置,也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采取其他适当的分类方法。
四、规范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部门要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林权改革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工作质量。
一要确保档案的形成质量。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因特殊原因留存复制件的,必须由经办人核准,并注明原件的存放处。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整齐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照片和图片要有文字说明。非纸质材料要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并确保载体的有效性,重要的电子文件要使用不可擦写光盘,并制成纸质档案保存。
二要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各级林业部门及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林权改革档案的整理工作。参与林权改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已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不得据为己有和拒绝归档。林权改革档案中的文件类材料,一般应按年度归档整理;资源调查、林权勘验等图纸资料,一般应装订或折叠成册,林权登记档案材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保管,在完成工作后及时归档;权属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充变更记录。林权改革文件归档整理后,应编制档案检索目录,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三要做好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各级林业部门要明确林权改革档案保管的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档案库房或档案专柜及相应的设施设备,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污染、防鼠、防虫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村级林权改革档案应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对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代为保管。县级林权改革档案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管一定期限后按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可提前移交。
四要做好档案的利用服务。县级林权改革档案除确需保密的之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档案移交单位利用有关档案资料时,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做好服务工作,免收除复制成本费外的其他各种费用,并为查阅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五、切实加强对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林权改革档案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纳入林权改革工作计划同步进行,确保档案工作人员、资金、设备及时到位,为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要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林业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档案工作研究,建立档案工作领导人负责制和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制,配备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林权改革档案工作,健全各项制度,完善档案工作体系。要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林权改革档案工作。
三要加强检查指导。各级林业和档案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对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把档案工作纳入林权改革成果检查验收项目,确保档案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为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工作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切实提高档案工作管理水平,确保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质量。各地可根据以上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三月九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市建委、市卫生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局拟定了《天津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天津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合理配置使用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强化财政审计监督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是指,我市社会各界为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所捐赠的专项用于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以及灾民安置的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 抗震救灾捐赠工作和捐赠款物的调配使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接受捐赠部门)负责接受捐赠款物,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捐赠款物的专户核算与集中管理。

二 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

第四条 接受捐赠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接受捐赠款物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对接受的捐赠款物要做到手续完备、专户专账管理、账款账物相符,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五条 从2008 年6月1日起,各接受捐赠部门要按照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用途等,填报《天津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情况统计表》,于每日16时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传真电话:23130810、23131020)。
各接受捐赠部门要于每周一和周四的11时前,将接受的捐赠资金上交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库处开设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财政专户”(户名:天津市财政局,账号:27101,清算号:9072),并附上交财政专户捐款银行进账单及捐款清单。
各接受捐赠部门要将接受的捐赠物资登记造册,合理计价,妥善保管,并将捐赠物资清单于每周五报市财政局。

三 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抗震救灾定向捐赠款物,由接受捐赠部门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接受捐赠部门对于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可转由市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抗震救灾非定向捐赠款物,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及我市对口支援灾区和援建项目需求,由市民政局、卫生局、建委、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相关单位提出捐赠款物调配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对捐增资金调配使用方案的批复意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按用款进度需求及时拨付资金。
各接受捐赠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批复意见,及时分配发运捐赠物资。
第八条 捐赠款物使用单位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捐赠资金的使用要实行专户或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救灾物资采购和援建项目,要保证质量、厉行节约,合理确定开支标准,凡有条件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避免浪费。同时,要按捐赠款物的数量、种类、用途、去向等,填报《天津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统计表》,于每周五报市财政局。

四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滞拨滞留、违规分配、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等问题,确保捐赠款物使用安全、合理、有效。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贪污浪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出,严肃惩处。
第十条 建立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信息披露制度。市财政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每周就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归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五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接受捐赠部门留存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2008年6月10日前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并将接受的捐赠物资清单报市财政局;已经使用或拨往灾区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在2008年6月15日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除国家有关规定外,其他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于2008年6月10日前移交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天津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情况统计表》略
《天津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