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客观真实走向法律真实/杨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46:14   浏览:8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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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观真实走向法律真实

杨凡
湖北省五峰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443400


现在,人们对于法院据以裁判的依据应是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已经有了全面的认识这是刑事诉讼理念的一大进步,但是这不代表这一问题在理论上的终结,一种全新的刑事诉讼理念要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全面的确定和实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甚至可以夸张的说,还刚刚起步。
在刑事诉讼中,准确惩罚犯罪,必须要查明犯罪事实,基于此,尽管存在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罪刑相适应等实体正义的要求,但查明事实真相却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必要条件和核心基础。在刑事诉讼中,查明事实的真相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对于无辜者,可以免受无辜之罚;对于有罪者,有助于罚当其罪。
正是由于刑事裁判公正性的基础在于查明事实真相,故中外历史上一度将查明事实真相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为此而不择手段,古代种种令人发指的酷刑,很大程度上就是在这样的诉讼理念下产生发展起来的。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尤其是人权观念的出现,加大了人们对追求事实真相合理性的思考,认识到刑事诉讼活动应该应该与其所处的时代精神,社会条件相适应。在追求查明事实真相的同时,也应该兼顾其他的社会利益和要求。尽管由于各国法律状况、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因素的不同,“其他的社会利益”也不尽相同,但是基于对个体的尊严的尊重,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最重要的社会价值之一。刑事诉讼作为社会中存在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无可避免的要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等最基本的权利,对涉诉人员尤其是被追诉者的权利影响甚大。涉诉人员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个体,同样也享有基本人权,不能因为涉诉而被任意剥夺。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就凸显得十分重要,亦是引起客观真实走向法律真实的基本价值。
除却人权保障这一社会价值的挑战外,客观真实还面临认识论方面的攻击。事物是复杂多变的,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认识事实真相往往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一个相对的认识过程,日本刑事诉讼法学家藤重光教授就指出:“真正的绝对真实,只有在神的世界才可能存在,在人的世界里,真实毕竟不过是相对的,诉讼领域中真实当然也不例外。”因此认为刑事诉讼仅仅是为了追求查明事实真相是大错特错。在司法实践中,就常常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那么当受客观条件租约,的确查不清楚事实,怎么办?
历史上对此采取了“宁枉不纵”的刑事诉讼理念,即使没有查清事实真相,无辜者因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罪而被迫承担有罪的不利后果。当启蒙运动对个体的权利开始张扬,人本主义思潮的兴起,刑事诉讼领域中产生了“有疑,有利被告原则”,法学界认为该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铁则”。
“有疑,有利被告原则”确立了在事实问题上,如果确实无法查清楚事实真相,则必须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该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疑罪从无”,当存在罪与非罪之疑时,作无罪处理;二是“疑罪从轻”,当存在罪轻与罪重之疑时,以轻罪处理;三是当有疑问的事实属于量刑情节的性质时,应当作出有利被告的认定。这个原则的确立,赋予了被告人无需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也蕴涵着尊重和保障无辜者权利的价值观念,即“为了不枉,宁愿放纵”。
“有疑,有利被告原则”的确立标志着单一追求客观真实的刑事诉讼理念已被打破。学者们在反思客观真实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真实说的观点,认为司法实际上是依据在合法性范围内认可的并为一些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而实施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近似,但不一定相等或者重合。裁判者固然是通过审查控辨双方提供的或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事实真相作出明确的揭示,但这种对事实的揭示只是为了争端的解决提供一定的事实基础和依据,不是最终目的,裁判者就争端的解决所作的判决结论,并不一定非得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不可。裁判者在程序上所作认定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上的事实。这种事实应该建立在裁判着听取各方的证据,意见的前提下,当庭所作的主观判断。
法律真实能较为恰当的表述刑事审判所认定事实的准确性,符合刑事审判的性质,能合理的解决实体公正价值与程序公正价值的冲突。但法律真实的实现最终要通过两个主要具体实践环节来实现。
第一,要实现实体公正走向程序优先的转变。司法公正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体公正,一个是程序公正。在客观真实观指导下的刑事诉讼理念,往往只追求实体公正而轻视程序公正。程序公正要求在诉讼过程中遵循严格的诉讼证据规则和程序,可以这样形象的表述程序公正:“如果说实体公正是工厂加工出来的产品,那么程序的公正则是生产该产品的生产工序,如果说生产的工序出了问题那么其产品要么是次品,要么是废品,是正品的几率很小很小”。
在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至今仍然信奉程序公正主义价值观,而在已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程序本位主义价值观已经成为其刑事诉讼主导理念。实际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是存在价值冲突的,二者的价值冲突到底应该如何解决?我认为我们应该全面学习普通法系国家,将程序本位主义价值观确立为诉讼主导理念,正确认识程序不仅仅是工具,它也具有其独立性和独立价值。程序法与实体法一样都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互相依存,但有彼此独立,强调刑事诉讼程序优先的地位不仅仅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也是树立“程序优先”观念的需要。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程序违法缺乏明确的法律制裁。违反程序规定没有不利后果。故导致办案人员为了追求客观事实真相而肆无忌惮的违反程序。因此我认为要真正走向法律真实,确立程序优先,并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至关重要。
二是要加大权利保障和对侦察权的限制。首先,应该全面赋予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这种权利被国际刑事诉讼学界认为是最底限度的人权保障。其次,法律真实在证据问题上的首要障碍是非法证据问题,主要表现在刑讯逼供问题上。“刑讯”是手段,“逼供”是目的,是办案人员为追求客观真实而不择手段的表现。刑讯逼供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老大难问题。立法上的粗陋简单,使“严禁刑讯逼供”类似于口号,根本无法发挥法律的规范和禁止功能。遏止这种现象首先要转变执法观念,既有客观真实观向法律真实观转变,其次要采取司法授权原则,将逮捕、讯问等纳入法院司法审查范围,建立讯问全程监控制度等。
只要从理念上将客观真实观转向法律真实观,对事实的认定以法律事实为准,坚持程序优先,加大权利保障和对侦察权的限制和制约,那么我相信,美国辛普森案案结后法官那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尽管全世界都认为他有罪,但是法律宣布他无罪。”将同样在中国响起,姑且不议实体结果公正与否,但的确是刑事诉讼法的巨大跨越和法治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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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3月9日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刻字经营和委托制作公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公安机关是本辖区的刻字业治安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全市刻字经营单位、个人,由市公安机关实行总量调控。
第五条 刻字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独立的门户和通道;
(二)有关设施符合消防和治安管理规定;
(三)有专门存放印章、印模及印章材料的房间或橱柜;
(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刻字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无故意犯罪记录。
第七条 需从事刻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中,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应当按程序报省公安机关核准后,由市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持公安机关发给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八条 除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字经营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公章。
刻字经营单位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 从事刻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前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刻字业从业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治安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刻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治安保卫组织,配备兼职或专职保卫工作人员和登记员;承制公章应当认真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做好有关登记工作,并按批准的数量、规格、式样刻制公章。
严禁制作无准刻证明的公章和淫秽、反动的印章。
第十二条 从事刻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利用印章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委托制作公章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下列有关资料:
(一)委托制作机关、事业单位公章的,出具批准成立的文件和上级单位刻章证明;
(二)委托制作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公章的,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其中,属市、区(市)直属企业的同时出具上级单位刻章证明;
(三)委托制作社会团体公章的,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四)委托制作临时性单位公章的,出具批准成立的文件。其中,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同时出具上级单位刻章证明;
(五)委托制作外地单位公章的,出具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准刻证明;
(六)委托制作部队公章的,按部队有关规定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 委托制作市级以上机关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的单位和外地单位公章的,应当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准刻证明,并到市公安机关确定的刻字经营单位制作;其他委托制作单位公章的,应当到所在区(市)公安机关办理准刻证明,并可在所在区(市)范围内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刻
字经营单位制作。
第十五条 同一单位不同用途的公章只准各制作一枚。因经济活动的需要,合同印章可以编号制作多枚,一次完成。
第十六条 单位被撤消或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将单位公章缴回原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逾期不缴的,由公安机关追缴。其中,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其上级单位负责收回。
第十七条 需要更换公章的单位,应当将旧公章缴回原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并办理新公章制作审批手续。其中,属上级单位出具过刻章证明的,应当将旧公章缴回上级单位。
第十八条 公章丢失需重新制作的,应当先公告作废后,再按规定办理重新制作审批手续。新制作的公章应当与丢失的公章有明显区别。
第十九条 单位需委托制作公章以外的其他印章的,应当凭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字经营单位或个人处制作。
第二十条 对有本条(一)、(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已刻制的印章,给予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本条(二)、(三)、(四)、(五)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从事刻字经营的;
(二)特种行业许可证逾期未审验的;
(三)刻字经营单位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刻字经营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五)刻字经营单位雇佣无上岗证人员的;
(六)单位未取得准刻证明即刻制公章或不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字经营单位委托刻制公章的。
第二十一条 违犯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予以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举报和查处利用公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功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公章,是指冠有单位名称的各类印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认真审查和审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朱镕基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会议认为,《纲要》和《报告》对“九五”时期的工作总结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今后五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指导方针和主要任务,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了时代发展和建设现代化事业的要求,经过努力是能够实现的。
会议认为,过去的五年,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奋斗,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了巨大成就。第九个五年计划的胜利完成、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提前实现,为实施第十个五年计划、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也要高度重视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会议指出,实现《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根本出发点,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会议强调,必须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着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继续抓好农村扶贫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要加大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力度,重点加快工业改组改造和结构优化升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服务业发展。要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不断增加居民收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会议认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是完成“十五”计划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要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教育要适度超前发展,着力推进素质教育,巩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要继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环境污染,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会议强调,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要大力推进体制创新,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支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继续深化财税、金融、投资体制改革。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抓紧做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合理有效利用外资。
会议要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各级人民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治各种危害社会和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取缔“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军队建设,增强国防实力。
会议指出,要继续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维护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要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江泽民主席的八项主张,与广大台湾同胞一道,坚决反对和阻止任何制造分裂的图谋,继续推动两岸对话与谈判,发展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早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会议指出,要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关系,推动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万众一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第十个五年计划,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