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证据效力的认定/徐秀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4:15:33   浏览:8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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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犯罪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事物,短信证据也是证据法领域的新课题。要惩治短信犯罪,必须确立短信的证据效力。目前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对短信的证据资格一般持肯定态度,认为短信应当作为证据,具有证据资格。但是,对短信的证据种类,在案件中的证明力和短信证据的收集等问题争议很大。所以,在立法上,应当尽快明确短信证据的证据资格,规定短信的证据规则、短信证据的合法收集程序等,使打击短信犯罪更加有程序法上的依据。

建立切实有效的短信监控机制。现有的短信传送都采用“存储转发”的传输机制。所谓“存储转发”机制,是指一条短信在传输的过程中,必须经过交换服务器。由该服务器决定该条短信被存储或被立刻转发至目的地。因此,短信的完整传送过程是由发送人发送短信至服务器,再由服务器将短信转发至接收用户。一般来说,发送到服务器的短信,如果接收用户在服务区或在待机状态,服务器便自动转发;如果接收用户在服务区外或者关机,服务器会先将短信储存,一旦接收用户回归服务区或重新开机再转发。因此,对短信进行监控,一般只能集中在短信发送到服务器这一阶段。但是目前利用技术监控的内容,只能识别信号的传输质量,而无法识别以及过滤信号的内容。如果要精确判断短信的内容,只能靠人工截留特定的短信,再通过人工翻译审查。这种方法面对巨大的信息发送量是无能为力的。现在实践中只能是在违法信息造成重大影响后再进行追查。因此,有必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事前预防机制,将短信犯罪防患于未然。例如,可以对短信流量突然增多,短信群发数量超乎寻常的手机或平台的短信内容进行抽检,防止其传播有害信息。也可以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对移动网络发送的短信实施“关键词”过滤,包含有特定信息的,可能是危及国家安全、有欺诈嫌疑等短信犯罪的,比如说有“六合彩”等字眼的,可以要求运营商将其拦截进行人工判别,以预防短信犯罪。

(作者单位:湖北工程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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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


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4月29日正式收到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月至2月取向电工钢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电工钢,又称为冷轧取向硅钢。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取向电工钢是一种合金钢平板轧材,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取向电工钢是电力工业行业不可缺少的一种软磁材料,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和7226110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0年6月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0年12月 1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94 65198417
  传真:86-10-65198418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59 65197586 65198408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906/1243832916260.doc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业务划归财政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外交部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业务划归财政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外交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规定,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划入财政部,财政部负责“办理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
为保证外国政府贷款业务不因机构职能调整而受到影响,特此通知,凡与外国政府贷款有关的一切事宜,均请与财政部联系。凡与外国政府贷款有关的文电,请各驻外使领馆、团、处主送或抄送财政部。



199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