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内部责任的划分/刘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3:56:36   浏览:8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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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内部责任的划分
              ——淮安中院判决王臻郅诉林童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确定之后,应根据共同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依法公平地确定共同行为人内部各自的责任份额。

案情

王臻郅与林童、周炳旭均系江苏省淮安市开明中学在读初中学生,简中兰系林童母亲,周子付系周炳旭父亲。2010年5月11日下午2时许,林童(1996年2月28日生)、周炳旭(1995年11月4日生)在本校初中教学楼5楼参加完小中考集体复习活动后,从东侧楼梯下楼欲回4楼西侧教室上课,双方在4楼走廊东侧,相约以赛跑方式比比谁先到教室。林童先抢跑,周炳旭紧追其后。当林童跑至4楼初一(九)班教室后门时,与此时正从教室后门走出的该班学生王臻郅相撞,导致双方受伤。王臻郅因伤情严重,先后到江苏、北京等医疗机构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2712.79元。其中,简中兰支付2.3万元,开明中学支付5000元。王臻郅认为林童、周炳旭及开明中学对其受伤均具有过错,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80488.75元。

裁判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童与周炳旭违反开明中学行为规范,相约在教学楼公共走廊内进行赛跑,在快速奔跑过程中撞倒正步入走廊的原告,导致原告受伤,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林童与周炳旭承担同等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林童与周炳旭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对自己损害后果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开明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确认原告损失合计269673.79元,判决:简中兰赔偿王臻郅各项损失合计111836.9元(扣除已支付的2.3万元后);周子付赔偿王臻郅各项损失合计134836.9元;简中兰与周子付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致伤王臻郅的原因力分析,林童直接撞击王臻郅所占原因力的比例显然大于周炳旭。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林童承担70%的责任,周炳旭承担30%的责任,并且互负连带责任。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撤销第一项、第二项;简中兰赔偿王臻郅各项损失合计165771.65元;周子付赔偿王臻郅各项损失合计80902.14元。

评析

1.二致害人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以及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三种形态。

本案中,林童与周炳旭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规定,相约在教室走廊上赛跑,最终导致林童撞伤王臻郅的后果。从行为上看,二致害人的赛跑行为是共同行为,且两致害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共同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因疏忽大意和不注意致使损害后果发生,二人具有共同过失,因此,构成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

2.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责任的划分

针对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均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还存在连带赔偿责任在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的划分问题。对此,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责任大小”主要包括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造成的原因力大小两个因素,在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应结合具体案情,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衡量,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各自的责任份额。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中也存在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本案中,林童与周炳旭相约在教室走廊上赛跑,在共同赛跑过程中,林童将王臻郅撞伤,周炳旭并没有与受害人发生身体接触。从致伤王臻郅的原因力大小分析,林童直接撞击王臻郅所占原因力的比例显然大于周炳旭,因此,林童承担撞伤王臻郅的责任也应大于周炳旭。二审法院酌情认定林童承担70%的责任,周炳旭承担30%的责任。

本案案号:(2011)浦民初字第1131号,(2012)淮中民终字第0610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刘强 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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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5]4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就业特困群体就业,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就业难问题,根据《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就业家庭。 第三条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中有成员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城镇户籍家庭: (一)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虽已有人就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农村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中有成员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有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愿望但无一人在非农产业就业的我市农村户籍家庭。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程序: (一)由家庭成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的其中一员,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所)填报 《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所)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第六条 办理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失业的有效证明,其中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当年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七条 农村零就业家庭登记的具体程序: (一)由家庭成员中持有《中山市城乡就业优惠证》的一员,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所)填报《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所)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第八条 办理农村零就业家庭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中山市城乡就业优惠证》。 第九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是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就业援助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十条 零就业家庭援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所)应对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建立台帐,指定专人负责,提供“一帮一”跟踪服务,及时登记其享受援助政策及就业情况。 第十一条 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注销其《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一)家庭中有成员经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招而造成不就业的;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已有一人以上(含一人)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 (三)农村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所)连续2个月无法与零就业家庭成员取得联络的。 第十二条 对与零就业家庭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成员或2002-2005年度毕业的新成长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按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给予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我市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社区居(村)委会,可采取劳务派遣组织形式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组织起来,派遣到各类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负责代缴社会保险和代发工资福利。采取这一方式,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统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拨付到组织劳务派遣的机构。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区居(村)委设置的后勤、保安、卫生清洁、绿化等岗位必须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第十五条 零就业家庭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成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免除反担保要求。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服务性收费应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零就业家庭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成员(个人不愿意应聘的除外),可享受不限次数的全免费职业指导;享受一次全免费的定向工种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十七条 对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并成功推荐就业的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按现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的申领和核拨程序按现行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不挑拣岗位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和服务大厅设立零就业家庭专门服务窗口,为其成员提供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项目的“一站式”服务,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从组织创业培训、落实小额贷款及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条 从2005年起,将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情况作为落实就业援助政策的重要指标,纳入市、镇两级政府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城镇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由市政府按省下达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镇区。 农村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由市政府直接下达到各镇区。 各镇区促进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将省、市下达的任务逐级下达到促进就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社区居(村)委会。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月、季度统计分析和情况通报制度。月度通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政府督办机构按季度与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一并通报全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零就业家庭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成员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创业扶持金补助等资金,从市促进城乡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他从镇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对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所需的工作经费,各镇区要给予保障。结合当地财力制定扶持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补贴项目和标准,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第二十三条 各镇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开发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发区,包括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英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红谷滩新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对行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实施行政执法,也可以向开发区派驻机构实施,还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施,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除外。具体方式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管委会协商确定。

第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实施或者向开发区派驻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的,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执法的,双方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管委会的名称、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期限、责任承担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后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执法委托书格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管委会接受行政执法委托后,应当按照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解决实施行政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受委托管委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委托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执法。

受委托管委会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应当报委托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受委托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第十条 受委托管委会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受委托管委会应当加强与委托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行政执法情况,重大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委托部门。

第十二条 委托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帮助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有关工作制度和法律文书,发现受委托管委会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其依法纠正。

委托部门对受委托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受委托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违法实施行政执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委托部门依法予以赔偿。委托部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受委托管委会或者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需要变更行政执法委托书内容的,由委托部门与受委托管委会协商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受委托管委会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法的,委托部门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