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59:25   浏览:9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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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现将《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从一九七九年起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办好技工学校,多快好省地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培养又红又专的技术工人,现对技工学校的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暂作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各单位举办技工学校,要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经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国家劳动总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办。学生的招收和分配,要纳入国家计划。
二、技工学校的经费,要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在规定的经费来源中开支。
三、技工学校的经费来源
1.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包括主管部门委托企业代办的技工学校),在有关事业费中开支;
2.专业公司举办的技工学校,在公司经费中开支;
3.大型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在“营业外支出——技工学校经费”项目中开支。
今后,没有条件和没有必要单独举办技工学校的中小型企业,所需技术工人,原则上应由上级部门举办技工学校,统一培训。有的中小型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委托大型企业的技工学校代培,所需经费,按学生人数多少,由委托企业负担,在“营业外支出——技工学校经费”项目中
开支。现有中小型企业已经举办的技工学校。要进行整顿,整顿期间的经费,也在“营业外支出——技工学校经费”项目中开支。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专业公司举办技工学校的经费,不能向企业摊派。
各级主管部门和各单位举办技工学校所需的房屋、设备,应尽先在现有的房屋、设备中调剂解决,一般不要新建或购置。必须新建、改建、扩建的,所需资金(包括土建工程投资和教学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购置等),要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能
在经常经费中开支。
四、技工学校的经费开支标准:
1.工资:根据上级批准的编制人数和工资总额,编列预算。校办实习工厂管理人员的工资,按学生人数的百分之五编列预算,其余部分在实习工厂的生产成本中开支。
2.补助工资:兼课教师的酬金,按每课时一元至一元五角计算。发给酬金的条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个人冬季取暖费,按当地规定发给。
3.福利费:职工的福利费,医药费,病假、产假工资,退职、退休金,丧葬抚恤费等,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
4.公务费: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帐表购置费,印刷费,书报费,零星购置费,燃煤费,清洁卫生费,招生费,夜餐费等)、邮电费、器具维修费、水电费,四项合并,按学生人数每人每月二元五角计算。
房屋及附属设备修理费,按学生人数每人每月五角至一元计列。如有特殊情况,可详细说明修理项目,按实际需要编列预算。
取暖费、差旅费、调干费、毕业生调迁费,按国家现行规定编列预算。公用房屋租赁费,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
以上办公费、邮电费、器具维修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等六项,都不包括实习工厂因生产实习和产品销售发生的费用。
5.业务费:教学实验费、文体活动费、资料讲义费,三项合并按学生人数每人每月一元计算。学生学习用的参考书和学习用品,由学生自理,个别经济有困难的,由学校在助学金中酌情补助。
学生医药费,按学生人数每人每月八角计算,用于因公负伤及一般性疾病治疗。学生慢性病和休学疗养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生产实习费,凡能结合生产进行实习,而有生产收益的学校,在生产成本中开支;不能结合生产进行实习,又没有生产收益的学校,一般按学生人数每人每月三元至六元编列预算,用于购买补助,按实习人数每人每天二角计算,有生产收益的学校,在生产成本中开支,没有生产收益的
学校,列入预算。学生在本校实习工厂参加生产实习,不发伙食补助。
劳保用品费,参照国家现行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实习期限和需要编列预算。
6.设备购置费:包括一般器具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购置费,按学生人数每人每年二十元编列预算。
7.助学金:按学生人数每人每月十七元编列预算。其中伙食费十五元普遍发给,其余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于学生教材、讲义费及学生困难补助,不能挪作他用。
五、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举办的技工学校,都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认真做好经费的收支、领报和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厂办技工学校的财务收支,必须与企业的财务收支划分清楚,不能互相挤占。校办实习工厂也应当单独建帐,实行经济核算。
技工学校在年度终了时,应当结清帐目,编制决算报表,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六、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局、劳动局、可以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在不扩大开支范围、不提高开支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情况,作一些具体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七、本规定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五日财政部、劳动部《关于修订技工学校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的通知》同时作废。



197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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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

  为强化重点驾驶人管理,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效能,实现路面管理、事故处理和源头管理的有机结合,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省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省厅正在抓紧开发“黑名单”管理信息系统,在系统投入使用前,各地要按要求先行开展排查、列管等工作。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交巡警总队。

   江苏省公安厅(印)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重点驾驶人管理,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效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是指将具有严重或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重点监管,并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教育管理。

  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工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内部掌握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列管对象

  第三条本省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一年内两次以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一次超员50%以上或者一年内3次以上超员20%以上未达到50%的;

  (四)一年内两次以上超速50%以上的;

  (五)一年内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达到10次以上的;

  (六)运输危险物品未经批准,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七)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事故的;

  (八)驾驶公路客运、危险品运输、接送学生的车辆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一般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但未被吊销驾驶证的;

  (九)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告知后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


  第三章列管、解除、撤销


  第四条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依托“黑名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全省统一建立“黑名单”管理信息系统和“黑名单”数据库。

  第五条对驾驶人具有第三条第(一)至(六)项情形的,由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每月20日前通过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排查确认后,作为列管对象,进入“黑名单”管理信息系统。

  对驾驶人具有第三条第(七)、(八)项情形的,经事故处理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后,作为列管对象,由事故处理民警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黑名单”管理信息系统。

  对驾驶人具有第三条第(九)项情形的,由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所每月5日前通过驾驶证管理系统排查确认,经车管所负责人审核审批后,作为列管对象,于每月10日前录入(导入)“黑名单”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第(一)至(六)项、第(九)项情形,按整月排查,排查的截止日期为上个月月底。对第(一)至(六)项情形,每次排查的时间段为上月向前追溯12个月,对第(七)、(八)项情形排查起始时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第六条对已列入“黑名单”管理,再次排出符合列管情形的,重复列管。

  第七条“黑名单”列管期从列入“黑名单”管理信息系统的下个月1日起开始,为期一年。列管期间重复列管的,列管的起始时间不变,列管期相应顺延一年。

  第八条列管期满后,驾驶人在列管期间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不超过3次且无一般以上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记录的,自动解除列管。列管期间,驾驶人驾驶证被撤销、注销的,自动解除列管。

  第九条对因撤销处罚决定或工作失误错误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由列入或承担户籍化管理责任的部门领导审核审批后予以撤销。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条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事故处理岗位和执勤大、中队、治安卡口以及车管所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和办理驾驶证业务时,用足法律手段,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处理,同时向其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公安交巡警大、中队每3个月向驾驶人至少寄送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列管期间至少单独约见一次驾驶人,当面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因不同情形被重复列管的,每6个月至少单独约见一次。

  (三)公安交巡警支、大队车管所每月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人信息通报当地交通运管部门,建议其在对驾驶人的日常管理中,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人从严监管。

  (四)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每月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人信息通报省保监部门,建议其对相关投保人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五)公安交巡警大、中队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人信息抄告用人单位,督促其加强教育管理;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事故的,及时抄告用人单位。

  (六)公安交巡警支、大队车管所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提醒用人单位谨慎聘用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人。

  (七)公安交巡警支、大队对同一用人单位有5名以上驾驶人被同时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以市、县公安机关名义提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查询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事故处理岗位和执勤大、中队、治安卡口以及车管所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和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查询、比对全省“黑名单”信息。

  (二)户籍化管理制度。公安交巡警大、中队要将本辖区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民警,实行户籍化管理。

  (三)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人,要逐人在“黑名单”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安全管理档案。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基本管理信息、动态管理信息和安全管理信息。

  基本管理信息主要包括驾驶人简项信息,驾驶人简项信息由责任民警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中采集。

  动态管理信息包括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用人单位、驾驶证状态等情况。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由交通违法处理地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事故记录由事故处理地交通管理部门维护,用人单位由责任民警维护,驾驶证状态由车管所维护。

  安全管理信息包括实施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措施以及管理成效等情况。其中实施管理措施第(二)、(三)、(五)项情况由责任民警维护,第(四)项由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维护,第(六)、(七)项由车管所维护。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探索建立社会联运管理机制,组织社会力量加强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人的教育管理,形成社会约束管理的合力。要及时了解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信息和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人的教育管理情况,掌握工作成效。

  第十三条对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工作要进行考核,并作为考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及民警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对相关单位的考核由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民警的考核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考核的主要内容是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各项工作措施、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在遏制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发挥的作用和效果。

  第十五条对在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人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执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发生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要逐起进行责任倒查。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的检查指导,建立健全考核通报制度。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每月10日前要向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上报上月工作情况,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要定期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排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铁路企业节约现员考核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企业节约现员考核暂行办法
铁道部


第1条 为鼓励节约用人,努力挖掘现有人员的潜力,根据部发布的《节约用人挖潜提效若干措施》通知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节约现员是指按部下达的劳动力计划人数节约下来的人员,具体包括:
1、从事多种经营、合资经营、外资经营和扶植集体经济,并单独负担工资开支的人员;
2、调给新线和新投产的大中型项目的人员;
3、出国劳务人员;
4、借调到部属单位或路外单位助勤,并由助勤单位负担工资开支的人员;
5、停薪留职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3条 核定节约现员的原则和主要依据是:
1、职工从事多经、集经等情况的现状;
2、职工从事非本职工作、非生产性工作人数的多少;
3、富余人员安置的难易程度;
4、运输部门每营业公里平均用人的数量,工程、工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
第4条 为确保完成全路到1991年节约现员3%,到“八五”期末节约现员5%的任务,按照上款规定的核定原则,将各铁路局、总公司节约现员指标分为一、二、三档,并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即到1991年应分别累计完成节约现员3.5%、3%和2.5%,在此基础上,
以后每年递增0.5%,即到1995年分别累计实现节约现员5.5%、5%和4.5%。各铁路局、总公司节约现员的指令性任务见附表(表略)。
第5条 各铁路局、总公司应切实加强对节约现员工作的领导,劳动、人事(干部)部门要花大力气去抓,要采取得力、具体措施,逐季进行检查分析,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按时、准确填报好节约用人挖潜提效统计报表,并按规定向部写出有分析的总结报告。部(劳动工资司)每半
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八五”期末进行一次总评估。
第6条 凡完成部下达的节约现员指标的,部将对有关铁路局、总公司劳动、人事(干部)部门给予表彰,并按实际贡献大小,分别发给一次性奖金,具体标准为:
1、完成年度节约现员任务的,人均发给奖金50元;
2、超额完成年度节约现员1%以内的,人均发给奖金100元;
3、超额完成年度节约现员1%以上的,人均发给奖金150元。
各铁路局、总公司对所属的有关单位的奖励办法,由各铁路局、总公司自行制定。
第7条 凡全面超额完成“八五”期间节约现员任务的,“八五”期末部将加重给予奖励。
第8条 凡未完成部下达年度节约现员的指标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其于次年补充完成;若连续两年完不成部下达节约现员指标的,将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第9条 对弄虚做假、谎报成绩、骗取荣誉的,除取消奖励、追回奖金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给以处分。
第10条 各铁路局、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核备。
第11条 本办法由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12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施行。



199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