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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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11日,国务院

通 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汽车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转手倒卖活动,保证物资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物资部门设立的汽车贸易中心(包括销售点,下同)和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设立的汽车工业贸易公司,可以从事汽车销售和组织汽车的交易活动。上述中心和公司开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凡是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投放市场的汽车,以及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超产自销的汽车(包括军工生产的汽车转入民用市场销售部分),必须进入物资部门的汽车贸易中心或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的汽车工业贸易公司交易。非定点厂生产的汽车,也应进入上述中心或公司交易。
属于生产协作、调剂串换的汽车,可由双方协商,入场成交。不准借协作串换之名倒卖牟利。
三、汽车交易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生产企业可以在场内设点自销,也可以委托代销或函购函销;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期货交易。凡搞期货交易的,购销双方必须签订合同。
四、凡在物资部门的汽车贸易中心或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的汽车工业贸易公司成交的汽车,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其发货票均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交通监理部门不发牌照,不予立户。
五、进入物资部门的汽车贸易中心或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的汽车工业贸易公司销售的汽车,凡国家有规定价格或浮动幅度的,应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或在规定幅度内浮动成交。凡国家没有规定价格或浮动幅度的,由生产企业自行定价,挂牌销售,随行就市,议价成交。
六、旧的机动车辆(计划进口的旧汽车除外),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交易,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按规定应报废的机动车辆禁止销售。
七、对汽车交易市场,物资部门和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要提供信息,搞好服务;工业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适销对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协调各方的经济关系。
八、汽车交易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规定,照章纳税,接受监督管理。不准无照经营,不准非法转手倒卖,不准将指令性计划内产品议价销售,不准倒卖计划指标、购销合同、发货票和提货凭证,不准以次充好。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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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的通知

教社政〔2003〕2号
2003年2月12日


  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特别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对高校特别是“两课”教育教学用科学理论武装大学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中发[20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各类大中专院校要把学习十六大精神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和党团组织活动的重要内容。”《通知》中还提出,“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首先要抓住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个中心环节。”中央领导同志最近强调,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热潮引向深入,就“要进一步抓好以县以上领导干部和高校为重点的学习。县以上领导干部的学习,关系到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高校的学习关系到教书育人,关系到党的理论工作。这两个方面的学习抓好了,就会带动全党全社会学习的深入。”当前高校特别是“两课”教育教学的首要任务是要下大力气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编成教材,进入课堂,武装大学生的头脑。近年来,各地和各高校认真贯彻党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课堂、进教材、进学生头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为在高校“两课”教育教学中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
  一、将《邓小平理论概论》课调整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各高校从2003年秋季开学开始,应普遍开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有条件的高校可在2003年春季开学后开始实行。我部将发布《<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教学基本要求》,作为本门课教学与教材编写的基本规范。
  二、支持、鼓励“两课”教育教学条件和基础较好的高校,进行单独形态开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试点。我部将组织编写《“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作为本门课的示范教材。
  三、在“两课”目前开设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等课程中,全面渗透“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我部《关于印发<“两课”贯彻十六大精神教学指导>的通知》(教社政司函[2002]216号)要求,紧密结合教学实践,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观点与各门课程的学科内容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四、要积极开拓“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的新途径。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学生理论社团的作用,支持、指导学生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到社区、村镇中宣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实践中深化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
  五、加强教材建设。教材建设是进一步深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高质量开好“两课”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的基础。我部将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两课”教学基本要求进行全面修订,于近期发布《普通高等学校“两课”教学基本要求》,作为“两课”教材新一轮编写、修订的基本规范。要认真总结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两课”教材建设的经验,用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及新的教学研究成果全面修订“两课”教材,不断丰富完善教材内容,进一步增强教材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可读性。我部将于近期集中组织高校有关专家、学者编写《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示范教材,并全面修订“两课”其他各门课程的示范教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根据我部将发布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教学基本要求》和《普通高等学校“两课”教学基本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抓紧编写相关教材。“两课”教材的编写,要继续严格执行我部的有关规定。
  六、要切实抓好“两课”教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和培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进学生头脑,首先要进“两课”教师头脑。“两课”教师必须多学一点,早学一点,学好一点,学深一点,这是高质量上好“两课”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要科学理解和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科学理解和掌握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个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做到真懂、真信、真用。我部将在2003年第一季度举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骨干教师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在2003年暑期前或暑期集中一定的时间,精心举办本门课的骨干教师培训班、讲习班、备课会和教学观摩活动。在学习和培训中,要注意把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结合起来,同学习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结合起来,掌握本门课的教学基本要求,研讨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理论水平,切实保证开课质量。
  七、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是增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的根本保证。广大任课教师要深入实际,了解社会发展和大学生的思想动态,加强科学研究,敢于和善于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提出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及在变化了的新形势下大学生所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不断增强说服力、吸引力。要注意抓好读(原著)、听(专题报告)、讲(系统讲授)、谈(讨论交流)、看(录像)、走(社会实践)、写(调查报告、读书心得、学术论文)等教学环节,特别要重视发挥社会实践教育的作用和现代教育技术的作用,力争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有新的突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高校要为“两课”理论联系实际提供制度、条件和环境保证,并注意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八、要加强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的领导。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武装大学生,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对“两课”的教学、教材编写和师资培训给予有力的指导和支持。各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两课”的建设,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投入,保证教学所需经费和物质条件。要抓紧组织协调工作,切实作好开课的各项准备。
  九、成人高等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两课”相关课程,参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各地和各高校应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学校“两课”教学部门的全体教师,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请及时总结经验,并将出现的新情况报告我部。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教师〔2005〕18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各市县教师进修学校:

现将《海南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海南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
(2004—2008年度)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04—2008年度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琼教师〔2004〕31号)的精神,为规范我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确保新一轮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学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学。

第三条 从2005年起,全面建立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袋和实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海南省中学教师专业成长档案袋和《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简称《学分登记手册》)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印制,并分别由学校和教师个人妥善保管。

第四条 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袋有关材料,即教师个人培训档案具体内容包括:教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教师个人年度研修计划和总结;个人研修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先进材料;各门课程考试试卷、论文、成绩单、出勤表以及各类折算学分登记的原始材料等。

第五条 中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分别由省级、市(县)教师培训机构或组织培训部门负责登记。中学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学分由校长或学校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由学校集中持相关凭证(通知、作业、试卷、成绩单、证书等)材料到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审核。有关实行学分登记的依据材料必须存入教师本人专业成长档案袋备查。

第六条 中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必须严格按照《海南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课程设置表》、《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表》所规定的项目、标准进行学分登记。教学、教研、教具或课件制作中同一活动,同一成果或参加同一种赛获多级奖励只记学分最高一项,凡其他有可能出现的重复活动或成果的学分登记办法以此类推,不能重复计分。

第七条 教师任职学校每年应将每一位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情况张榜公布,以接受全体教师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市(县)教师培训机构每年应组织一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认定合格后在《学分登记手册》上签盖学分确认专用章并由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名后,方视为有效登记。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将定期抽查学分登记情况,发现学分登记不符合规定者,将对相关责任者进行批评通报,所记学分视为无效。

第八条 《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所有登记受训项目和学分成绩,是教师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也是每一位教师参加年度工作考核、职称评聘和教师任职续聘和晋升、评优所必须提供的重要材料和依据,并且作为考核评估学校师资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使用《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的抽查和监督。

第九条 从2005年起,凡申报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必须提供《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根据规定上述人员每学年参加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必须达到10分以上。凡是在我省第二轮培训周期内完成规定学分者,由市(县)级培训机构审核,报省教育厅换发《2004-2008年度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条 学分登记关系着每一位教师切身利益,是一项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培训机构、学校必须指定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专门负责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登记,登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如实记载,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认真做好学分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学分折算表





主题词:教育 中学教师 培训 管理 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5月20日印发


附件


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学分折算表


序号
培训项目
国家级
省级
市县级
校级
最高学分
备 注

1
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或高级研修
10
8



取得合格证书者

2
骨干教师培训(每次)
10
8
5


取得合格证书者

3
学历提高培训




15
每年4分,取得毕业证书加3分

4
基地脱产培训(每天)
1
0.8
0.5


按实际天数计算

5
教师专业考试(每次)
3
2
1


成绩应合格以上



6
学术交流会、课题研究成果报告、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论文
4
3
2
1

凭研究成果成绩分项计分



7
课堂教学竞赛、示范课、公开课、教学研究及其他示范培训活动
4
3
2
1

按项目成绩成果实行分项计分

8
外派到名校跟班培训或接受名师师徒式培训
5
4
3
1

时间3个月以上,凭证书、师徒协定记分

9
教具或课件制作、个人自学及其他
4
3
2
1

按成果或考评合格成绩分项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