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已经1999年2月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罚款全部、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代收罚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同罚款收缴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税务机关所处罚款的收缴,可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实施。
各级财政、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驻本省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时,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应当载明违法事实、缴纳罚款的数额和期限、处罚依据、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等事项外,还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
(二)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少以上内容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至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全部缴付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设立罚款过渡性帐户。
第七条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区域内实施的罚款,由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各分支机构代收;在县以下的乡村地区实施的罚款,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统一确定一家商业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代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财政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当地罚款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行政执法机关和罚款代收机构应当全面履行代收罚款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 罚款代收机构应当设立足够的代收网点,开办专门窗口,公示缴款手续,建立与代收罚款业务相适应的各项制度,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第十条 罚款代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代收罚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多收、少收或者拒收罚款,不得刁难当事人。
第十一条 罚款代收机构应当向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代收罚款收据。代收罚款收据除由罚款代收机构留存外,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分别送交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将代收罚款收据归入行政处罚案卷,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罚款代收机构代收的罚款,应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中的“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没收入)”专户核算,并按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于当日缴入同级国库,不得占压、挪用。
因不参加票据交换,代收的罚款不能直接缴入当地国库的,罚款代收机构应于当日将代收的罚款上划至管辖银行;管辖银行对上划的罚款,应于当日或者次日办理缴库。
第十三条 罚款代收机构和管辖银行在办理缴库时,应当填写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各联除由罚款代收机构留存外,还应分别送交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凡错缴或者多缴的罚款,以及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确定需退还当事人的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提出退库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罚款缴入中央国库的,报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开具退还书,分别从中央国库或者地方国库退付。罚款代收机构不得从上缴的罚款数额中直接冲退。
第十五条 罚款代收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当事人收取罚款之外的费用。其办理代收业务的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支付。
财政部门根据罚款代收机构实际缴入国库罚款总额0.5%的比例,按季度向罚款代收机构支付手续费。
第十六条 罚款代收机构应当于每季度初的3日内,将上一季度代收并缴入国库的罚款情况,按罚款缴库级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汇总后交同级财政部门和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核对。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罚款代收机构报送的罚款收缴情况汇总表,同国库转来的缴款书及所附代收罚款收据核对,确认无误后向罚款代收机构支付上一季度的手续费。
第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月与罚款代收机构就罚款收缴情况对帐;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同国库和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就罚款的收缴情况对帐,保证收缴的罚款与上缴国库的罚款数额相一致。
第十八条 依法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罚款的全部、及时上缴。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暂停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罚款代收机构不履行代收罚款的各项义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消代收罚款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罚款上缴,以及违反罚款票据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未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以及罚款代收机构未履行各项代收义务的,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7〕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杭州市是浙江省省会和经济、文化、科教中心,长江三角洲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杭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大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不断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杭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有序引导城市空间布局。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122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以杭州主城为中心,以钱塘江为轴线,加强江南、临平、下沙等三个副城和外围组团建设,形成“一主三副六组团”的空间布局。逐步完善主城功能,迁移工业企业,降低人口和建筑密度。对萧山、余杭等城区及各类开发区要加强统一规划和管理,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和设施共享,实现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发展。村镇建设要与城市布局相协调,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四、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要控制在405万人左右,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00平方公里以内,具体规模要与你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防止人口规模盲目扩大。根据杭州市环境、资源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建设用地,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民航、水运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坚持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轨道交通、大容量快速公共交通在内的公共客运服务系统。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防洪、防潮、抗震、防治地质灾害、消防、人防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安排工业布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护好城市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严格实施节能设计标准,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加强城市综合环境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生态良性循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护余杭西北山区、萧山南部丘陵山区、西湖西部山区的生态环境,加强钱塘江、苕溪等流域的污染控制和西湖、主城内河的综合整治。
七、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城市功能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切实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要将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危旧房改造,提高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根据杭州市自然山水与历史文化遗产紧密结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保护好“三面云山一面城”、“城湖合壁”的城市景观,维护旧城的基本格局,严格限制随意拓宽道路。严禁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有碍景区保护的建筑物,严格控制周边建筑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保持城市的传统风貌特色。要加强对清河坊等历史文化街区,良渚文化遗址、临安城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杭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杭州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杭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杭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 务 院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