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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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外金[2008] 17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债务管理工作,保证贷款债务及时足额偿还,维护国家信誉,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第38号部长令)和财政部印发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际[2008]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沟通。


附件:江苏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


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江苏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债务管理工作,保证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债务,维护我省信誉,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政部印发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际[2008]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江苏省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使用贷款的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还贷准备金。江苏省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负责设立并管理本地区贷款的还贷准备金。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出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或者提供还款保证的贷款;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以及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四)还贷准备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债务而筹集、运用、存储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还贷准备金的来源和规模


第五条 还贷准备金包括以下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提前回收的贷款资金;


(三)相关账户利息收入;


(四)转贷利差收入;


(五)收取的罚息、罚费收入;


(六)还贷准备金的增值部分:


(七)其他来源。


第六条 还贷准备金的金额至少应当满足未来一年内到期贷款债务的周转垫付需要,其占本地区贷款债务金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


贷款债务余额等于已生效贷款协议中的贷款总额减去已生效未提取贷款、己注销资款、己偿还贷款本金之和。截至上年度未有拖欠利费的,应将拖欠的利费数额纳入贷款债务余额中。


第三章 还贷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还贷准备金用于本地区贷款到期债务的周转性垫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还贷准备金。


各级财政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使用还贷准备金核销或减免因政策变动等特殊因素而无法回收的贷款债务。


第八条 还贷准备金使用后,各级财政部门应随时补充还贷准备金余额,并保证其不低于本地区贷款债务余额的5%。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主动利用还贷准备金及时足额偿付到期债务,不得拖延不还、等待上级财政采取措施收回拖欠债务。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确保还贷准备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银行存款或者投资国债等措施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根据还款及防范风险的需要优化还贷准备金的币种、期限等结构。


第十二条 选择还贷准备金存款银行应当遵循竞争、透明原则,根据银行实力、信誉和服务水平,择优选取,存款账户不得过多、过于分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还贷准备金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章 还贷准备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可随时对市、县还贷准备金的建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未按规定建立还贷准备金或没有充分利用还贷准备金按时足额还款的市县,省财政厅将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进行处理,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利用贷款的实际情况,制定还贷准备金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8日起生效。《江苏省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苏财外[2000]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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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穗科字(2000)37号


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市人民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一定额度作为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用于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前期资助。现将《广州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州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市人民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一定经费作为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用于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前期资助。为了规范该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建立创业资金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市创业的留学人员在创业初期的资金短缺问题,以帮助留学人员在我市从事科技创业,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创业资金的来源是市科技三项费用,共6000万元。市科委从1999年开始,连续三年,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2000万元。
三、创业资金主要用途
(一)支持留学人员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留学人员在我市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所实施的项目应是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能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三)支持留学人员在我市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或第三产业。
四、创业资金主要以无偿拨款或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使用,专款专用,作为留学人员的项目启动资金。创业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资助项目时,以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代表出资者在被资助企业占有相应的股份。所占股份可依法转让,投资收益及股份转让回收的资金,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全额投入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投资收益和股份转让回收的资金应重新纳入创业资金管理,该资金涉及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创业资金纳入科技三项费用的统一管理。市科委是创业资金的管理部门,由市科委负责组建创业资金管理小组,市财政局派员参加,市科委领导任组长。创业资金管理小组负责审查创业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材料,批准资助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市财政局是创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对创业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创业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管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和初审:申请创业资金资助的留学人员需填报“广州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申报书所要求的附加材料,并经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或区、县级市科技局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市科委。创业资金项目的申报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中旬,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二)项目审查:由市科委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对实施项目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三)项目论证:初审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正式撰写项目可行性报告。由创业资金管理小组聘请有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项目立项及下达:项目论证通过后,经创业资金管理小组审定立项后,由市科委会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经费指标,并与项目承担单位正式签定项目合同书。
(五)项目管理:创业资金资助的项目纳入市科委计划项目管理体系,并委托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或区、县级市科技局进行管理。
(六)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市科委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编制经费决算报表(格式同“科技三项费用决算汇总表”)一式二份报市科委、市财局各一份。
七、本办法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广州市财政局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0年4月6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的意见



今年以来,全国生猪价格持续走低,下降快、跌幅大,养殖场户普遍亏损。为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切身利益,保障市场稳定有效供给,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各地要指导养殖场户优化种猪群体结构,提高种猪生产水平,督促加快淘汰高龄、低产母猪,根据当地和自身条件适当压缩母猪群规模。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生猪产业技术体系专家组和畜牧兽医技术支撑机构的优势,深入生产一线,指导养殖场户采用节本增效饲养管理技术,努力减少养殖亏损。

二、大力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标准化规模养殖是现代养猪业的发展方向。各地要以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抓手,通过政策引导、技术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继续创建一批高起点的标准化示范场,辐射带动养殖场户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要继续总结推广适合本地发展的生猪适度规模养殖模式,坚持科技引领、农牧结合,逐步实现生猪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和粪污综合处理资源化利用。

三、强化信息监测预警。进一步加强信息监测预警,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手段、全覆盖”的畜牧业监测预警体系。积极探索能繁母猪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从源头上缓解生猪产业波动。加强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应用,继续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移动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多部门、多渠道联合会商机制,在关键时点发布权威预警信息,指导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促进生产平稳发展。

四、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近期,中央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的各项政策将陆续下达实施。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提前谋划,主动商发改、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下达后,要抓紧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地方尽快将政策措施落实到场户,尽早发挥政策效应。

五、切实抓好生猪疫病防控。各地要切实加强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切实落实免疫、监测、检疫监管等各项关键措施。统筹做好流行性腹泻、传染性胃肠炎等生猪常见病的防控。加强养猪场综合防疫管理,健全防疫制度,强化环境消毒,制定并落实死亡猪只无害化处理制度,不断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把抓好生猪生产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千方百计稳定生猪生产,确保市场供给。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上下联动,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实现生猪生产的平稳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5月7日




附件:
农办牧〔2013〕16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YS/201305/P020130520355043692426.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