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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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03月06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现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和资格鉴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经雇主授权后,方可从事与所持证书方法和等级相符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分为三个等级:I级为初级,II级为中级,III级为高级(各级人员的技术和能力要求见附件1)。考核和资格鉴定按照不同的方法和等级分别进行。

  第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资格鉴定工作。鉴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鉴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鉴委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考核中心、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鉴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鉴委会成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聘任,成员名单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鉴委会每届任期5年。

  鉴委会成员应具有8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III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

  第八条 鉴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的相关文件;

  (二)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资质,审定考核中心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的人员组成;

  (三)制订考核大纲、建立并维护考核用试题库和试件库;

  (四)批准年度考核计划,受理考核申请,组织编制并评审考核试题,实施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组织III级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

  (六)负责考核合格人员的资格鉴定,管理有关档案;

  (七)协调与其他认证机构之间证书的颁发与互认,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八)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鉴委会每年应召开1次会议,遇有急需处理的特殊问题,应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要求,可召开临时会议。

  鉴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不能与会的委员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会议,代表没有表决权。

  鉴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的决议有效。

  第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考核中心组织进行。考核中心资质认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鉴委会秘书处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制订年度考核计划,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力)、实践经历和身体条件(各级报考人员申请条件见附件2),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申请表(见附件3),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见附件4),向考核中心提出考核申请。其中,III级报考人员直接向鉴委会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三条 持有其他机构颁发的相应方法、等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相应的申请条件下,可以报考相同方法、等级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预定的考核日期前2个月向鉴委会秘书处提交当次考核申请报告。考核申请报告包括申请考核人员名单、学历、工作经历、持证情况、申请方法、申请证书种类、健康状况和考核中心审查意见等。

  鉴委会秘书处对考核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论通知考核中心。审查结果由考核中心告知报考人。

  III级人员由鉴委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报考人。

  第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I、II级考核包括笔试和操作考试,III级考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笔试采用闭卷模式,成绩有效期为1年。

  考核试题内容与范围按照相应方法的各级考核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笔试试题包括“通用考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两部分。

  通用考试考查报考人员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其范围和难度与其他工业部门的无损检验人员考试相当。

  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考查报考人员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应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能力,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考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培训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为了保证无损检验人员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考试内容除了应包括无损检验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外,还应包括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一些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二)Ⅲ级人员考试,除前述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一些主要核电设备所用的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及运行环境下产生缺陷的机理、可能产生缺陷的性质;各主要核系统所履行的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及新工艺。

  第十七条 操作考试是考查报考人员正确应用无损检验仪器进行操作,给出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实践操作考试在考核专用试件上进行。

  第十八条 综合答辩是考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十九条 在试题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由专人负责保密工作,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内容。

  培训教师不得参与当次考核的出题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每次考核前,考委会应将考核日程安排以文件形式发给全体参考人员和考委会委员。

  考委会应制定相应的考场纪律,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位参考人员并在考核之前当场宣读。

  第二十一条 考核实施

  (一)考核应在考核中心进行,特殊情况可在经鉴委会审查批准的指定地点进行。

  (二)考核监督人员及2名以上考核中心考委会委员在场监督笔试试卷及参考答案的复印过程。复印中的废卷必须当场销毁。

  (三)试卷及参考答案必须密封,并由监督人员或考委会委员签字,临考前当场拆封。

  (四)每个笔试考场至少应有2人监考,其中必须有1人是考委会委员;监考人除对答题方式及试卷印刷问题做出说明外,不得对试题进行解释。

  (五)笔试参考人员交卷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试卷首页上的姓名折叠密封。

  (六)操作考核必须使用鉴委会指定的试件,考官由考核中心考委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笔试试卷的评阅

  (一)每份试卷应分别由2名考委会委员独立负责评阅,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如评分标准不明确或者有异议应交考委会讨论决定。评分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翻看答题人姓名。

  (二)每题扣分用红笔写在该题前,总分用红笔写在试卷的首页右上角,并由评卷人用红笔签名确认。签名后的评分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有错误需要更改,必须有监督人员在场见证,评卷人须在更改处再次签名确认。

  (三)评卷中如发生重大争议,由考委会讨论决定。

  (四)试卷应当在全部试卷评分完毕并签名后方可拆封。拆封时必须有监督人员在场。拆封后的试卷任何人不得作任何修改。

  (五) 拆封后的试卷由考委会负责登记、存档。

  第二十三条 操作考试由考官对考生实际操作情况进行现场打分并在评分表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并应分别评分。笔试通用考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的合格标准均为70分、实践操作考试合格标准为80分、综合答辩(III级)合格标准为70分,所有单项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视为资格鉴定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取证考核某个单项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可在考核后2个月至1年内补考。补考仍未合格的,视为本次取证考核不合格,至少2个月后才可申请参加新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申请更新证书的,须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更新证书考核申请表(见附件5),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4),至少在证书失效前6个月向考核中心提出更新证书考核申请。其中,III级人员直接向鉴委会提出更新证书考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 I、II级更新证书考核为操作考试,III级更新证书考试包括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更新证书考核不合格者,在执照有效期内可以进行1次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取消其更新证书资格,可在有效期满后1年内重新申请同级、同方法取证考核。

  第四章 资格鉴定与核准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中心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鉴委会提交通过考核人员的资格鉴定申请材料,鉴委会秘书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审查结果,鉴委会主任或者授权副主任在证书申请表(附件6)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鉴委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将通过资格鉴定人员的申请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核准结果及相关材料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对于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章 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三十条 核准通过的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工作单位;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方法和等级;

  (三)证书颁发日期、失效日期;

  (四)证书编号;

  (五)持证人照片;

  (六)“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证件专用章”钢印;

  (七)鉴委会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的签章。

  第三十一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更新证书考核合格者,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延长资格证书一个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 证书管理

  (一)持证人员变更聘用单位时,应向鉴委会提出变更证书申请,并附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资格证书原件,由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更换新的资格证书。

  (二)持证人员遗失证书的,需由本人提出补证申请,由原资格证书注明的聘用单位签署意见,由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补发资格证书。

  (三)聘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持证人员的管理,以确保持证人员按照其资格证书确定的范围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资格证书,一经发现,由核行业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资格证书,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1年以上的,相关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不得从事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内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持证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被吊销者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考核:

  (一)违反无损检验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者结论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

  第三十六条 考核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 考核中心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 不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考核;

  (三) 考核工作管理混乱或者质量低劣;

  (四) 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 考核工作人员如有失职、泄密、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以及其他影响考核公正性、公平性的行为的,取消其考核工作资格,并可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三十八条 报考人员在考核中有舞弊行为或者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其考核成绩作废,并处以停考1年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报考人员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文件,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为非本单位人员提供证明的,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档案材料包括:持证人员的最新名册;每期考核的考核试卷、答案、考核成绩及有关记录;资格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考核情况汇总表;更新证书考核的材料;证书无效的记录材料;其它认为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档案材料保存期为5年。

  第四十一条 报考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鉴委会秘书处提出申诉,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燃料元件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并在资格证书上标注“燃料元件”字样。

  军用核设施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并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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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间互联法律责任研究

王 春 晖

内容提要:公众电信传输网络或服务商之间的联接,目的是为了允许一个电信业务的提供商的用户能够通过另一个提供商所提供的接入服务与另一个提供商的用户进行通信联系。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互联。本文重点就电信网间互联的必要性和法律责任进行了研究,着重对违反网间互联的法律责任进行确定,并对违反网间互联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惩处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电信网 互联互通 法律性质、法律责任

破除垄断,鼓励竞争,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电信监管的主要原则。电信业的竞争与其他行业的竞争有所不同,其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规模经济的特征。这就决定了电信业只能是一个比较竞争而不是完全竞争的行业,是一个必须在政府监管下有序的竞争的行业。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电信业在引入竞争后,大都是通过政府监管而实现的。党的十六大明确地提出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战略目标,这不得不使中国电信业的经营者认真地思考,中国电信服务市场的发展是否是理性的?也不得不使中国电信的管理层认真地思考,中国电信监管的难点究竟何在?目前,中国电信市场已形成了以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铁通、中国卫通等为主的5+1的竞争格局。电信网间互联管制就是伴随着电信业引人竞争而出现的新课题,它涉及政策、经济及技术方方面面的问题,是电信改革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必须承认,中国电信业是由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因此,中国电信业的竞争必须从有利于维护网络与信息的安全,必须从有利于国家电信业整体实力的提高出发。在中国电信业引入竞争的初期,互联互通要解决的主要是如何使新进入者能够与在位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竞争的问题。随着电信改革的不断深入,互联互通中通而不畅的问题日益突出,使我国的互联互通陷入了一个艰难的困境。网间结算政策不合理、政府管制不力、大运营商有意阻挠的原因等观点有其正确的一面,但都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根据电信改革的发展,结合电信业的特点来调整互联互通管制政策。一个时期以来,一些电信运营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人为设置障碍,干扰、阻碍网间互联互通,有些地方甚至发生砍断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的恶性事件,严重的影响了电信网的安全畅通,损害了广大电信用户的权益。为此,200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信息产业部、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中组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下称“国办75号文”),“国办75号文”指出:政府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擅自破坏通信设施、中断或租碍电信网间通信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有关个人,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电信网间互接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通而不畅”。特别是IP长途电话网长期处在通而不畅的状态,网间接通率远远低于双方在互联协议中约定的标准,有的地方的接通率仅为3%,如此严惩低劣的通信质量,不但损害了通信企业的信誉,特别是损害了广大的电信用户的通信权益。为此,一些电信经营者不断地向通信主管部门申告,用户也依法向电信监管部门投诉,但是问题就是得不到满意解决。各电信运营商及广大的电信用户呼唤《电信法》尽快出台,对互联互通作出更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人为制造电信网间通信中断和网间通而不畅的行为给予严厉惩处,以确保网络的畅通,切实维护电信经营者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拟就电信网间互联的必要性和有关法律责任进行研究,目的是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得到电信管理层和电信经营者的重视,并在电信立法中能予以参考。
一、电信网间互联的必要性
电信服务的基础是传输,传输的载体是网络。如果没有一个四通八达的通信网络,国家的经济活动就无法正常进行,广大人民的交往与联系就难以实现。我国电信业在引入竞争机制后,电信市场由独家经营者垄断的局面已经打破,一个多元化竞争的电信市场结构已初步形成。然而,由于主导的电信运营商占据了本地电话业务中的绝大部分市场的份额,而且它拥有本地电话中的重要基础电信设施,互联互通的主动权掌握在其手中,这样对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及电信网间互联就构成了实质性的影响。① 新的电信运营商要想参与电信市场的竞争,必须利用主导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和其用户资源,只有这样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才能生存和发展,真正的电信市场的竞争格局才能形成。
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网间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业务。国际电信联盟(ITU)规定:互联,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为联接设备、网络与服务所作的商务与技术安排,目的是为了使得用户能访问其他网络提供商的用户、服务及网络。WTO将电信网间互联定义为:互联互通,是指公众电信传输网络或服务商之间的联接,目的是为了允许一个提供商的用户能够通过另一个提供商所提供的接入服务与另一个提供商的用户进行通信联系。根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互联互通有两个基本属性,即:强调电信网络之间直接的物理联接,以及确定互联互通的最终效果,是实现用户跨网络的沟通或跨网络的享受服务。我国电信的网间互联制度主要包括:公用电信网间的互联、公用与专用电信网间的互联、IP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间的互联、电信网间互联费用与结算制度、互联网骨干网互联结算制度以及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解决制度。
应该指出,电信网间互联是国家为了建立电信网之间的有效通信联接,依法促使提供电信服务的经营者将他们的设备、网络、业务连接起来,使某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与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进行通信或使用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业务。《电信条例》专门规定了网间互联的法律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要求。②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不管互联一方愿不愿意,电信网间一定要实现互联。GATS“电信服务附件”也规定,每一成员方应确保按合理和非歧视原则和条件,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接入和使用公众电信传输网及其他服务。因此,无论是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是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一定要明白:互联互通的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两个或者若干个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平等的通信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互联互通进行干预的法律关系。国家要求电信网之间应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尽管《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办法》要求,互联双方省级以上机构按照《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互联协议。然而,合同法中的自愿原则在互联协议中是具有限制性的。互联互通是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应不折不扣地履行,除非出现法定事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要求。为此,《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义务、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算、互联协议与工程建设、互联时限与互联监管、互联后的网络管理等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在具体执行中,作为通信行政相对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做到:
(一)遵守网间互联的法律制度。电信法律、法规对电信网间互联的调整所形成的网间互通法律制度,通信管理相对方必须遵守。否则,管理相对方将受到通信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罚;
(二)服从通信行政命令。通信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互联互通的管理意志通过各种行政命令表现出来,各电信经营者均必须服从。即使有些行政命令不当,在通过法律程序改变或撤销之前,任何通信相对方都不得拒不执行;
(三)协助互联互通的行政管制。协助互联互通的行政管制是通信相对方的权利,也是通信相对方的义务。因为通信行政主体从事国家通信行政活动事关社会和国家的利益,通信行政相对方必须予以配合,这是法律赋予通信行政相对方的法定义务。
二、电信网间互联中的法律责任
电信网间互联中的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国家互联互通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通信管理相对人如果不执行有关互联互通的法律义务,或者作出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就具备了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必须承担这种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如果这种违法行为已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状态,有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国家对人为制造网间互联障碍的当事方必须依法给予严惩,否则不足以震慑破坏网间互联的责任人。按照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不同,互联互通中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关于网间互联中的行政责任
网间互联中的行政责任,是指实施了网间互联法律、法规或规章所禁止的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现行的有关网间互联的法规和规章,互联互通中的行政责任主要有: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电信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2) 拒不执行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互联互通决定的;
(3)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的服务质量低于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
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互联互通中行政相对方的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只有行为罚和财产罚,没有设置人身罚和申诫罚。而且,财产罚中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太轻,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不够;行为罚中的“责令停业整顿”,即:通信行政主管机关责令违反网间互联的当事方停止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处罚,实质上是一种虚设,实践中不可能实施。笔者建议在《电信法》立法中应增加对违反网间互联的当事方财产罚的数额;在行为罚方面应以限制违反网间互联的当事方的业务或停止其新业务经营的处罚为主;应建立互联互通公示制度,对于故意制造网间互联中的通而不畅的电信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在媒体上公开通报。当然《电信法》在人身罚方面也必须有所作为。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信息产业部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对擅自中断或限制网间通信、影响网间通信质量、擅自启用码号资源、拖延开放网间业务和拖延开通新业务号码、违反网间互联结算规定等行为作出了严厉的禁止性规定,特别是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责任人设置了人身罚。《若干规定》规定:对擅自中断或阻碍网间通信行为的运营商的主要领导将给予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网间互联中的民事责任
互联互通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互联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在违反了民事义务(主要是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实施违法行为必须引起的法律后果,也是民事法律对违法者的一种制裁。 应该指出:我国《电信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仅限于行政法律关系,也调整电信服务过程中当事方的民事法律关系。互联互通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1、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财产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因此,违反民事义务,侵犯民事权利的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例如,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间通信质量低于其网络内部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给其他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经济赔偿。受损害的一方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2、违反网间互联一方的当事人不仅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广大电信用户的利益。例如,制造互联互通中“通而不畅”的一方当事人,不仅侵犯了另一电信经营者的权益,主要的是损害了另一电信经营者用户的权益。因此,制造“通而不畅”的当事方不但要向另一受损害的电信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还应向该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承担民事责任。
3、网间互通中的民事责任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民事责任有法律直接规定的,也有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在双方签订的互联协议中,当事方在明确了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的业务、互联技术方案,与互联有关的设备配置、互联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以及网间结算等实体和程序性内容之后,必须明确约定违反互联协议的责任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互联协议中的当事方来讲,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互联协议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规定,互联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互联协议所应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互联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协议不同,违约一方对互联协议的继续履行是依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其继续履行互联协议的义务是强制的。违反互联协议的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主要有:
a、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向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使用信息的;
b、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非主导的电信网网间互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道、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时,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配合提供使用,或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的;
c、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无故拖延互联时间的;
d、电信业务的经营者违反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相关网间互联要求规范和技术规定的;
e、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不按互联协议规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网间结算,无故拖延向对方结算费用的;
f、主导的电信经营者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变更互联点的;
g、当网间通信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电信经营者对网间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的调整不予配合的;
h、当互联一方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时,通知对方协助处理通信障碍,对方不予配合的。
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的规定,有以上情形给其他的电信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应予以经济赔偿。笔者认为,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当互联一方不履行互联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应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在实践中,互联双方在签订互联协议时,都回避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这是极不正常的。事实上,违约责任制度是作为保障互联协议全面履行的一种重要措施,在互联协议中应居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互联当事方一定要给予高度的重视。③
(三)网间互联中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严格的行为人个人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纵观近几年发生的互联互通中的恶性事件,有些事件已经不是行政法律或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了,例如有些地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拦截过网呼叫、擅自封闭局向等手段人为地中断电信网间通信,有些地区的电信经营者竟然用刀或锯,截断对方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光)缆。这些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地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为了严厉打击人为中断电信网间互联的恶性行为,对于已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以下破坏网间互联互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关闭或限制原已互联互通的网间通信业务的;
2、 擅自对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业务进行限呼、拦截的;
3、 没有严格执行网间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通信障碍处理机制,导致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甚至造成重大事故的;
4、 故意或过失破坏或损坏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备防碍电信运营企业依法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在具体操作时,可依照《刑法》124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对互联互通恶性事件的处理作出司法解释。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建管[2007]141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我厅制定了《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海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七月十日



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建设厅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交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通信与广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省建设厅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条 注册申请实行书面申报方式。申请人须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下载申请表格填报(网址:http://www.hncic.net)。

  第五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六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建设厅。其中,申请建筑、市政、铁路、水利水电、矿业、机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份;申请公路、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份和材料附件一份。

  涉及公路、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专业申请注册的,省建设厅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份和材料附件一份送省有关专业部门。

  省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省级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附表1-4),移送省建设厅。

  第七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八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九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建设厅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市、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一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建设厅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受理和审批

  第十五条 省建设厅参照《海南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规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批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审批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省建设厅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省建设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省交通、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第十九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建设厅负责办理,5日内办结。

  对执业企业、企业名称和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经省建设厅审查合格的,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跨省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注销注册办理,销毁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省建设厅办结10日内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省建设厅办结10日内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公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或更换情况。

  第二十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延续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省交通、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应自收到全部注册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省建设厅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同时在注册证书上加盖公章。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省建设厅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经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一)注册证书采用两种编号体系。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省注册证书印制流水号;
  (二)注册编号规则适用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海南省简称,即:“琼”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即二级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如海口为“01”、琼海为“06”等。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6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6”;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申请人初始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例如:琼201060700001,表示该注册建造师的现注册地是海南,级别是二级,首次注册地是海口,资格证书为2006年取得,首次注册年份为2007年,首次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
  (三)注册编号首位汉字代表当时注册地,其它数字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编号首位汉字随注册省份改变而改变,数字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四)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第二十三条  执业印章

  (一)执业印章规格
   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3.5mm;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2.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3.“琼201060700001(02)”中,“琼201060700001”为注册编号,02为印章校验码。
  4.样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二)执业印章校验码

  印章校验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初始注册时校验码为00,第1次补办为01,最多次数为99。

  (三)注册专业简称

  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铁路工程专业简称“铁路”,民航工程专业简称“民航”,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简称“港航”,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通信广电工程专业简称“通信”,矿业工程专业简称“矿业”,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各专业简称之间由一个空格“ ”连接,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 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四)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五)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五、其他

  第二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省建设厅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建设厅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厅不收取二级建造师注册费。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注册证书费、印章制作费标准报请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按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近期一寸免冠彩照
身份证明 身份证 □ 军官证 □ 警官证 □    护照 □
证 号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毕业(肄、结)时间 学历 学位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聘用 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工商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类型 施工□ 勘察□ 设计□ 监理□ 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类别 取得方式 证书编号 签发日期 申请注册专 业 继续教育情况(逾期注册时)
必修课(学时) 选修课(学时)
年 月 日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专业类别 考试合格证明编号 签发日期 申请注册专 业 继续教育情况(逾期注册时)
必修课(学时) 必修课(学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情况 资质证书级别 资质证书编号
其它注册情况 注册证书名称
证 书 编 号
不予注册情形 有《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
本人对申请表内容及申报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聘用企业意见 我单位聘用的 同志, 聘用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报初始注册。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
编号:
工程业绩情况(1-1)

项目名称 规模 工作内容 担任职务 起止时间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表由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后打印。
二、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三、“身份证明”优先使用个人身份证。按国家规定,没有身份证人员可使用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使用护照。
四、“企业资质类别” 是指申请人所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主项资质及等级。
五、“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类别”、“取得方式”是指申请人通过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所注明的专业类别。
六、“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是指申请人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又取得其它专业考试合格证明上所注明的专业。
七、 “申请注册专业”是指申请人本次申请注册的专业,按《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八个工程专业类别的简称填写(申请注册专业与企业资质类别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八、“继续教育情况”是指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申请人参加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的情况,必修课和选修课完成学时按规定记录、认可的学习内容所对应学时的合计值填写,并应提供相应的复印件;对于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3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本栏可不填写。
九、“其它注册情况”栏中“注册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是指取得国家规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证书名称和证书编号。
十、拥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拥有情况”栏目。
十一、“不予注册情形”指《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如有可在相应的数字上打上“ü”。
十二、“工程业绩情况”,栏中“规模”可按批准的建设文件明确的工程投资、面积和长度数量指标、专业工程等级或申请人工作涉及的工程范围、工程造价等内容填写;“工作内容”应填写申请人所承担的业务工作性质、所从事的专业工程或工程管理工作等;“担任职务”是指申请人在该项目中的工作岗位;“起止时间”应按申请人在项目中所“担任职务”的开始和结束年月填写。本栏填写要求突出要点、言简意赅,尽量在规定的栏目中填写,如确实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十三、各类证书原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清晰、简要, 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1-2)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身 份 证 件 编 号 申请专业 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 企业核查意见 备 注
取得时间 编 号








申请人数总计: 人 申请专业总计: 人次
制表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批意见表(1-3) 编号:
姓名 聘用企业名称 资格证书专业类别 资格证书编号
序号 审批内容 审 批情 况 审 批 依 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二、《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十一)资格证书复印件;(十一)学历证书复印件;(十三)身份证明复印件;(十四)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十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审批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 申请表 注册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注册省份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 申请注册专业资格证书以及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审 批 结 论 (一)同意下列注册专业:1、 专业;2、 专业;3、 专业;4、 专业。(二)不同意下列注册专业:1、 专业,原因 ;2、 专业,原因 ;3、 专业,原因 ; 4、 专业,原因 。审查人(签名):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全称 (加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六) 备 注

省级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1-4)
编号:
姓名 省份 聘用企业名 称
资格证书专业类别 资格证书编号
序号 审核内容 审 核 情 况 审 查 依 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二、《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十一)资格证书复印件;(十二)学历证书复印件;(十三)身份证明复印件;(十四)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十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审核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 申请表 注册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注册省份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 资格证书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审 核 结 论 □ 同意申报 专业初始注册。 □ 不同意申报 专业初始注册,理由 。 审查人(签名): 部门全称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六) 备 注

省级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1-5)
移送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省、市、县 企业名称 姓 名 身份证明编 号 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 审核意见 不同意申报理由 备 注
取得时间 编 号




合计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申报: 人;不同意申报: 人。
制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放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汇总表(1-6)
序号 省、市、县 企业名称 姓名 注册编号 原证书编 号 现证书编 号 注册专业 注册有效期截止日期 执业印章校验码 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 备 注


制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日期 :   年  

姓 名 性别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近期一寸免冠彩照
身份证明 身份证 □ 军官证 □ 警官证 □  护照 □
证  号
企业名称 工商注册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原注册证书情况 注册编号 注册专业 注册有效期届满日 期 申请延续注册专业 继续教育情况 备 注
必修课(学时) 选修课(学时)




注册有效期内主要业绩 项目名称 规模 工作内容 担任职务 起止时间




其它注册情况 注册证书名称
证 书 编 号
不予注册情形 有《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
本人对内容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聘用企业意见 我单位聘用的 同志, 聘用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报延续注册。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1) 编号:



填  表 说 明(2-1)
一、本申请表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
二、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三、“身份证明”应优先使用个人身份证。按国家规定,没有身份证的人员才可以考虑使用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使用护照。
四、“原注册证书情况”栏中“注册专业”是指原批准的在注册有效期期限内,且未失效的注册专业;“注册有效届满日期”指注册证书有效期截止年、月、日;“申请延续注册专业”一一应对延续注册专业填写。
五、“继续教育情况”,是指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规定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情况,必修课和选修课完成学时按规定记录、认可的学习内容所对应学时合计值填写,并附相应的复印件。
六、“注册有效期内主要工作业绩”栏中,应按年份顺序分别填写。其中:“规模”可按批准的建设文件明确的工程投资、面积和长度数量指标、专业工程等级或申请人工作涉及的工程范围工程造价等内容填写;“工作内容”应填写申请人所承担的业务工作性质、以建造师名义所从事的专业工程或工程管理工作等;“担任职务”是指申请人在该项目中的工作岗位。本栏填写要求突出要点、言简意赅,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但本栏内容不作为延续注册审批的必要条件。
七、“不予注册情形”指《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如有可在相应的数字上打上“ü”。
八、“其它注册情况”中“注册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是指取得国家规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证书名称和证书编号。
九、各类证书原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清晰、简要。
十、所提交的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2-2)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申请延续专业情况 注册编号 企业核查意见 备 注
延续专业名称 有效期截止日期









申请人数总计: 人 申请专业总计: 人次
制表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批意见表(2-3)
编号:
姓名 聘用企业名称 注册编号
序号 审批内容 审 批 情 况 审 查 依 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二、《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十一)原注册证书;(十二)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十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审批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 申请表 注册省份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 原注册证书
(三)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审 批 结 论 (一)同意延续下列注册专业:1、 专业;2、 专业;3、 专业;4、 专业。(二)不同意延续下列注册专业:1、 专业,原因 ;2、 专业,原因 ;3、 专业,原因 ; 4、 专业,原因 。 审查人(签名):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全称 (加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六) 备 注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批汇总表(2-4)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企业名称 申请延续专业情况 注 册编 号 审批意见 不同意延续理由 备 注
延续专业 有效期届满日 期







合计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延续: 人;不同意延续: 人; …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延续: 人;不同意延续: 人。
制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有关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核意见表(2-5)

编号:
姓名 省份 聘用企业名称
注册证书专业类别 注册编号
序号 审核内容 审 核 情 况 审 查 依 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二、《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十一)原注册证书;(十二)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十三)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审核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 申请表 注册省份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 原注册证书
(三)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四) 继续教育证书材料复印件
(五) 审 核 结 论 □ 同意延续 专业注册。 □ 不同意延续 专业注册,理由 。 审查人(签名): 部门全称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六) 备 注



省级有关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核汇总表(2-6)
移送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省、市、县 企业名称 姓 名 申请延续专业情况 注 册编 号 审核意见 不同意延续理由 备 注
延续专业 有效期届满日 期










合计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延续: 人;不同意延续: 人。
制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编号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近期一寸免冠彩照
身份证明 身份证 □ 军官证 □ 警官证 □  护照 □
证 号
注册编号 注册有效期 年 月 日
变更注册原因 聘用企业变更 □ 企业名称变更 □ 姓名变更 □
聘用企业变更 原聘用企业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现聘用企业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
工商注册地 是否跨省变更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类型 施工□ 勘察□ 设计□ 监理□ 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编号 企业资质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编 号

企业 更 名 企业更名前名称
企业更名后名称
姓名变更 更名前姓名 更名后姓名
不予注册情 形 有《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
原企业意见 我单位已与   同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聘用企业意见 我单位聘用的 同志, 聘用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报变更注册。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对内容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3-1)

一、本申请表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
二、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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