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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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9]12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 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三)动态风险监控。主要反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各项业务风险的动态识别、度量、监测、预警、报告及处理机制情况,体现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力。

  (四)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IT 治理及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五)客户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六条 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成本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证券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及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八条 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第九条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扣分:

  (一)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

  (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全行业通报,责令停止职权或解除职务,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的,每次扣2分

  (四)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暂停核准新业务或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申请的,每次扣2.5分;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每次扣3分;

  (六)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的,每次扣5分;

  (七)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业务许可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每次扣8分;

  (八)被采取撤销部分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措施或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10分。

  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的,子公司被采取的监管措施,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

  第十条 证券公司被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

  第十一条 就同一事项对证券公司采取多项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除外;就不同事项采取同一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存在一定问题,按具体评价标准每项扣0.5分。如已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不重复扣分。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证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或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二)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与保荐业务、并购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或股票主承销家数或债券主承销家数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的,分别加2分、1分;

  (三)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四)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为正且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五)证券公司创新成果评价期内在行业推广的,单项或累计最高可加5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如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本规定第九条第(六)至第(八)项措施的,不适用本条第(一)至第(三)项加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未履行上市保荐和持续保荐法定职责与义务情形的,不适用本条第(二)项加分。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公司最近2个、3个评价期内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的,分别加2分、3分;

  (二)公司最近2个、3个评价期内未被采取过本规定第九条第(六)至第(八)项措施的,分别加2分、3分;

  (三)公司净资本达到规定标准5倍及以上的,每一倍数加0.1分,最高可加3分;

  (四)公司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2倍及以上的,分别加0.5分;

  (五)净资本收益率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落实专项监管工作情况,对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进行调整,每项最高可加或扣3分。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以下简称专业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对其专业管理能力、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价;专业评价机构可针对证券行业内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与客户投诉等情况,对涉及的证券公司进行专业评价。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的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评价计分进行调整,每项专业评价最高可加3分。

  经专业评价机构评定,证券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客户投诉是由于证券公司管理不善引起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行扣分。

  第四章 类别划分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证券公司,评价计分为0分,定为E类公司。评价计分低于60分的证券公司,定为D类公司。

  中国证监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事先确定A、B、C三大类别公司的相对比例,并根据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具体确定各类别、各级别公司的数量,其中B类BB级及以上公司的评价计分应高于基准分100分。

  (一)A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最高,能较好地控制新业务、新产品方面的风险;

  (二)B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较高,在市场变化中能较好地控制业务扩张的风险;

  (三)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相匹配;

  (四)D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五)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挪用客户资产、违规委托理财、财务信息虚假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公司类别下调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将公司类别直接认定为D类。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在自评时,若不如实标注存在问题,存在遗漏、隐瞒等情况,将在应扣分事项上加倍扣分;自评时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视情节轻重将公司类别下调1至3个级别。

  证券公司未在规定日期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下调1个级别;未在确定分类结果期限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直接认定为D类。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涉及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分类按照证券公司自评、派出机构初审、中国证监会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自评。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对照评价指标与标准,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将自评结果上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券公司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证券公司自评结果进行初审和评价计分,将初审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在初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与证券公司核对情况,确认事实。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在派出机构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并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将分类结果书面告知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对其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分类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述。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述后1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自评时隐瞒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证券公司发生的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迅速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并记入监管档案,在此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初审和评价计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充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以及证券公司分类初审的质量,是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考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监管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异常且足以导致公司分类类别调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对相关证券公司的分类进行动态调整;证券公司也可以向派出机构提出调整分类的申请,经派出机构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复核确定。

  上述分类调整属于调高证券公司类别的,证券公司评价指标应当持续6个月以上满足与调高类别相应的标准。

  第六章 分类结果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确定不同级别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对外公布分类结果,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控股的证券子公司,可以合并纳入母公司分类评价,母子公司合并评价的,母公司的分类结果适用于子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是指净资本、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净资本/净资产、净资本/负债、净资产/负债等5项指标。

  (二)成本管理能力,是指营业收入与营业支出的比例,用(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营业支出进行衡量。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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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引种、供种实施细则

科学技术部


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引种、供种实施细则


(国科财字[1998]048号 1998年9月30日发布)

一、依据《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及《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为做好啮齿类实验动物的供种、引种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统一负责啮齿类实验动物的国外引种和国内供种工作。

三、国家啮齿类种用动物的确定,由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提出,科学技术部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对质量符合要求、有关数据资料齐全的品种、品系予以确认。

四、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中心负责发布啮齿类实验动物供种名录,包括动物品种、品系名称,质量等级等,保证根据生产单位的需要提供动物种子。实验动物的保种范围应通过国外引种、国内收集等不同方式,不断增加和调整,以满足我国实验动物事业发展的需要。

五、引种和供种

1. 引种申请

由生产繁殖单位向种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引进的动物品种、品系、性别、数目、质量要求,以及供应时间等。引种单位应出具当地实验动物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繁殖许可证明及相关文件。种子中心接受申请后应于10日内作出答复。

2. 供种协议

由种子中心与引种单位签定供种协议,内容包括:引入种子动物的品种、品系全称,质量等级,数目,性别,费用(动物价格、包装运输费用等),供种时间、方式,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质量争议及仲裁等。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 供种

向用户发出动物种子时,种子中心应同时向用户提供下列文件:

①装箱单,包括动物品种、品系名称(近交系动物的繁殖代数)、性别、数量、质量等级,包装运输方式,运出时间,责任人等。

②种子动物的近期质量检测报告,包括半年内的微生物及寄生虫质量检测和一年以内的近交系动物遗传质量检测结果。

③种子动物的生物学特性资料,包括动物的繁殖性能、生长曲线、主要脏器系数、临床血液生理生化指标及其它特性等。

4. 动物质量异议及索赔

引种单位对种子中心提供的动物质量有异议时,应在动物到达之日起20日内向种子中心提出。经核实确系种子中心向用户提供不合格的动物种子,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应予以赔偿,并负责更换合格的动物种子。

国家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对种子中心提供种用动物的质量进行仲裁检测。

国家实验动物主管部门是对种子中心履行供种协议争议的最高仲裁机构。

六、引种单位所引进的动物种子,只限本单位生产繁殖使用,不能作为种子向其他单位供应。单位自行从国外引进的动物,应报种子中心备案,在确定为国家种用动物之前,只限本单位使用,不能向其他单位供种。

七、为了加强实验动物质量标准化工作,引种单位在引进种用动物后,每年应向种子中心反馈动物的生产繁殖情况、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一般情况下,用于繁殖的种用动物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更换。

八、为了保证我国封闭群动物的遗传异质性和基因多态性的相对稳定,由国家种子中心牵头组织,建立我国封闭群动物重点生产繁殖单位的种群交换制度。各引种单位应通过有偿提供或交换等方式,积极支持并参与这一工作。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1)17号



第一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总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目的是围绕省委和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及时沟通并研究解决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迫切希望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密切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促进全省二次创业和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省政府有关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中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其他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省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省长或省政府省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与省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商定。
第五条 联席会议筹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总工会共同承担。省总工会根据确定的议题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负责做好议题的准备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就联席会议议题相关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出席人员为省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省长、与议题相关的副省长或省政府省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总工会主席、副主席、省总工会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省政府副省长或省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会议。
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代表参加。
第七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总工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将结果在下一次或下年度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省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省长和省总工会主席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


200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