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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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二届三十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巴中市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对我市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投入,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8]6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巴府发[2007]5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人行巴中中心支行、巴中银监分局、农发行巴中分行、农行巴中分行、工行巴中分行、中行巴中分行、建行巴中分行、省信用联社巴中办事处、邮储银行巴中分行。

第三条 奖励范围:年度内各金融机构向市内中小企业新投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担保贷款不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市内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票据贴现按月加权平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新增对市、县(区)属国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信贷投入,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万分之一的奖励。

2、人行巴中中心支行、巴中银监分局各按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奖金总和的15%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巴中市辖区内中小企业的贷款,参照本地金融机构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条 各单位所获奖金总额的50%奖励主要负责人,50%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奖金由市财政纳入年初预算专项安排。

第九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向人行巴中中心支行上报考核数据(含单笔贷款数据),由人行巴中中心支行负责初审,市财政局和市政府财贸办公室组织专人进行抽查审核,并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实上报各类考核数据,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考核奖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财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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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及时分析资产运营效益情况,为各级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国有企业保值增值考核和效绩研究分析提供基础资料,促进清产核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要求,现将国有资产季度监
测报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季度监测报表工作的主要任务
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以下简称“季报”),是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季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跟踪掌握具有代表性国有企业的资产存量、运营效益和主要问题,及时为国家宏观管理和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对重点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构、负债水平、经营状况及发展能力等变化情况进行必要的动态监测,逐步建立国有经济运行预警机制。
(三)逐步积累动态数据资料,建立国有经济动态信息反馈制度,便于国有企业及时了解同行业动态经营状况,对比、分析有关经济指标和基本发展趋势,为企业微观经营提供服务。
(四)对具有代表性国有企业动态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有选择地向社会提供国有资产动态信息资料,展示国有经济发展状况。
二、关于季度监测报表工作的编制范围
季报工作,是在已完成全国清产核资工作和建立新的国有资产年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内容,其填报范围本着“有重点、有代表性”原则确定,并采取“统一组织、先行试点、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国展开。
(一)关于编制范围的确定
1.部分关系国计民生并具有代表性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包括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当前效益差,但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当前有一定效益,但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2.部分正在进行各项改革措施并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型国有企业。
3.行业主要限定在工业、交通、商贸及国家重点投资企业或企业集团。
(二)关于试点工作的组织
1.各地区根据统一工作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可自行选择部分地方企业进行试点,并推荐一部分试点企业纳入全国试点范围(每个地区不超过100户)。
2.各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可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并纳入全国试点范围。
3.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国家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地区、部门商定。
4.各地区、各部门推荐为全国试点范围的企业名单,由各地区、各部门选择确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三、关于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
试点工作按照“认真组织、积累经验、探索方法、不断完善”的总体要求进行。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是:
(一)前期准备工作(1996年第三季度)
1.制定基本工作制度,确定有关表式和指标。
2.协商选定参加全国试点工作的企业名单。
3.正式下发文件、表式,层层进行组织落实。
4.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具体负责季度报表的工作人员。
5.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明确工作内容和指标口径。
(二)实施阶段(1996年第四季度)
1.部分地区、部门组织有关试点企业进行试填工作。
2.纳入全国季报试点工作范围的企业,应依据季末企业有关会计科目中的经营、资产、财务指标,在每季终了15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送季度报表。
3.承担试点任务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认真审核后,应于每季终了20天内,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送基层企业和汇总季报报表。
4.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在每季终了25天内,对基层上报的有关数据或表式进行审核、录入、汇总、分析后,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每户基层企业季报报表、汇总报表、软盘及分析资料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三)工作小结(1997年第一季度)
1.扩大季报试点工作范围,进一步组织试点工作。
2.组织对季报试点工作小结,提出完善意见。
3.组织修订基本工作制度、完善指标内容,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网络。
4.向国务院提交全国国有资产季报工作运行情况报告。
5.做好正式建立国有资产季报制度的准备工作。
四、关于做好季度监测报表工作的基本要求
季报工作是一项任务繁重、组织难度大的长期性工作,也是一项对宏观、中观、微观经济十分有意义的重要工作,其工作基本要求如下:
(一)承担试点任务的各有关地区、部门要把季报当做一件重要工作来抓,做好组织落实,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明确工作任务和内容,组织好培训,积极探索方法,不断积累经验,并请于今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具体责任人、参加全国试点企业名单等情况报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
(二)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的企业,其资产运营状况作为整个国有经济的“睛雨表”,必须认真填报、按时上报,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
(三)季度报表的报送,凡已建立起计算机系统的地方、部门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计算机录入、传输;尚不具备直接传输条件的,在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以统一代号代表指标项目)的基础上,采用电报、传真和邮政快递等方式上报。
(四)承担试点任务的有关地区、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季度报表数据分析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提供国有资产动态运营状况,并按统一要求及时做好向参加季报工作的企业反馈有关分析材料的工作。
(五)各有关地区、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上报我局(统计评价司)
联系电话:(010)68484399;66766690—6607

附件: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制度(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研究国有企业发展趋势,深化和完善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内容,促进
建立国有资产运营动态监测制度,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以下简称“季报”),是指国家通过有选择地对具有代表性国有企业的资产运营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准确地掌握部分企业在季度期间内经济、财务、资产等基本变动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国有企业发展服务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 建立季报制度的目的是,适应集中力量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的要求,促进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积极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服务,以及促进形成国有经济预警机制和进行重点指导,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条 季报工作是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组成部分,本着动态性、时效性、简便性原则组织进行。

第二章 季度报表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季报工作,采取“统一领导、统一方法、分级运作”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季报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工作方案、基本制度、指标内容、统计方法和程序等。
(二)协商确定参加全国季报编制工作的中央和地方企业名单。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有关地方、部门的季报实施工作。
(四)建立全国季报工作网络及全国数据资料库,汇总分析季报各项全国性数据资料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所辖范围内国有企业季报的具体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商确定参加本地区、本部门季报编制工作的企业名单。
(二)根据全国统一工作要求,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季报具体组织工作。
(三)及时收集、录入、汇总季报数据,建立所辖企业季报数据资料库,进行深入分析,并及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上报。
(四)按统一要求向被列入季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反馈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八条 承担季报工作任务的各有关地区、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机构及相关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季度报表的工作范围
第九条 季报工作的实施范围,包括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品流通、旅游饮服等行业中的具有代表性国有企业。
参加季报编制工作的企业名单,每三年重新确定一次。
第十条 参加全国季报工作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商确定。
第十一条 纳入全国季报工作范围的地方企业名单,由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推荐确定。
第十二条 纳入全国季报工作范围的国有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确定的国有骨干企业。
(二)对区域经济或行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国家明确给予重点扶持的有发展前途企业。
(四)实行各类改革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型企业。
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对于因产权发生变动将导致其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企业,不应列入季报名单中。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核确定后,可增列季报工作范围。
(一)发展较快,经济规模达到国有骨干企业标准。
(二)国家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

第四章 季度报表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在确定参加季报工作的企业名单后,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编制专门的序号,并向有关企业下达季报工作通知书。
第十六条 季报指标由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计,以统一格式层层转发到有关企业。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具体要求,适当增加附表指标下发企业,同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参加季报工作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天内,将编制完成的季报数据或表式以及有关分析资料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各地方、各部门季报工作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25天内,完成下级工作机构或企业上报数据的有关审核、录入、汇总和分析等工作,并将纳入全国季报编制范围的企业基础数据、汇总数据、软盘及分析资料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二十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收齐上报数据5天内,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检索、分析,编写有关“简报”,连同主要指标情况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各有关地区、部门在收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提供的资料后5天内,应连同地区、部门有关资料,向参加试点企业反馈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季报数据的时效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逐步建立相应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尚不具备建立计算机网络工作系统条件的,可采用电报、传真和邮政快递等方式,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直接录入、汇总。
第二十二条 为了做好保密工作,各季报机构在以电报、传真等转报有关数据时,有关科目均使用“统一代号”。

第五章 有关数据资料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规定,季报全国汇总数据管理为秘密级,保密期5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拥有季报全国汇总数据管理权,各级季报机构拥有所管辖范围内企业季报汇总数据和基础数据的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季报机构要充分利用季报数据资料,认真加以分析和研究,及时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并为企业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参加季报工作的企业,有权向同级季报机构免费咨询相关的行业汇总数据或其他企业非商业秘密的有关数据资料。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各季报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定期评比,通报表扬。
(一)对完善季报基本制度和工作方法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进行季报数据分析、研究、预测等方面有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三)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效果的。
(四)长时期认真完成规定的季报工作任务,保障季报数据资料准确、及时,有显著成绩的。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制度规定的行为作不懈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 季报工作的表彰方式主要有:
(一)在系统内或全国通报表扬。
(二)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有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各级季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分别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机构给予必要处罚。
(一)虚报、瞒报情况。
(二)拒报报表。
(三)迟报(指超过规定报送时间5日以上)报表。
(四)伪造、篡改数据。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季报工作有关的处罚主要有:
(一)警告。
(二)依据《统计法》,给予企业或个人一定数量的罚款。
(三)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有关人员相应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指标表(试用)
附件二: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指标表填报说明
附件三:参加季报国有企业标识代码核对表

附件一:

九__年__季度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指标表
(试 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章): 单位:万元
┌─────────────────┬──┬────┬───┬────┬───┬────┐
│ │ │ │本季数│本年累计│上季数│上年同季│
│ 项 目 │行次│统一代号├───┼────┼───┼────┤
│ │ │ │ 1 │ 2 │ 3 │ 4 │
├─────────────────┼──┼────┼───┼────┼───┼────┤
│一、企业资产指标 │ 1│110 │× │ × │ × │ × │
│ 资产总额 │ 2│111 │ │ × │ │ │
│ 1.流动资产 │ 3│112 │ │ × │ │ │
│ 其中:应收帐款净额 │ 4│113 │ │ × │ │ │
│ 存货 │ 5│114 │ │ × │ │ │
│ 其中:产成品(库存商品)│ 6│115 │ │ × │ │ │
│ 2.固定资产 │ 7│116 │ │ × │ │ │
│ 3.长期投资 │ 8│117 │ │ × │ │ │
│ 4.无形及递延资产 │ 9│118 │ │ × │ │ │
│ 5.其他资产及递延税款借项 │10│119 │ │ × │ │ │
│ 负债总额 │11│121 │ │ × │ │ │
│ 其中:流动负债 │12│122 │ │ × │ │ │
│ 长期负债 │13│123 │ │ × │ │ │
│ 所有者权益总额 │14│131 │ │ × │ │ │
│ 其中:实收资本 │15│132 │ │ × │ │ │
│ │ │ │ │ × │ │ │

│二、企业损益指标 │16│210 │ × │ × │ × │ × │
│ 销售(营业)收入 │17│211 │ │ │ │ │
│ 减:销售(营业)成本 │18│212 │ │ │ │ │
│ 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19│213 │ │ │ │ │
│ 期间费用 │20│214 │ │ │ │ │
│ 其他业务利润 │21│221 │ │ │ │ │
│ 销售(营业)利润 │22│231 │ │ │ │ │
│ 投资收益 │23│241 │ │ │ │ │
│ 营业外收支净额(含补贴收入) │24│251 │ │ │ │ │
│ 利润总额 │25│261 │ │ │ │ │
│ 其中:所得税 │26│262 │ │ │ │ │
│ │ │ │ │ │ │ │
│三、企业自有营运资金来源指标 │27│310 │ × │ × │ × │ × │
│ 1.净利润 │28│311 │ │ │ │ │
│ 2.固定资产折旧 │29│321 │ │ │ │ │
│ 3.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摊销 │30│331 │ │ │ │ │
│ 4.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 │31│341 │ │ │ │ │
│ 5.其他来源 │32│351 │ │ │ │ │
│ │ │ │ │ │ │ │
│ 合 计 │33│361 │ │ │ │ │
│四、企业其他指标: │34│410 │ × │ × │ × │ × │
│ 偿还长期贷款本息 │35│411 │ │ │ │ │
│ 利息支出净额 │36│421 │ │ │ │ │
│ 工资总额 │37│431 │ │ │ │ │
│ 职工人数(人) │38│441 │ │ × │ │ │
│ 离退休人数(人) │39│451 │ │ × │ │ │
│ 土地估价入帐数 │40│452 │ │ × │ × │ × │
└─────────────────┴──┴────┴───┴────┴───┴────┘
制表人: 联系电话(区号): 报送日期:___年__月__日

附件二: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指标表填报说明
一、基本说明
(一)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指标表基本指标定为四大类,即:企业资产指标、企业损益指标、企业自有营运资金来源指标以及企业其他指标。
(二)本表各项指标共计36项,通过对各项指标对比分析可以了解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利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以满足国有资产季度变动情况分析和企业经营效绩研究的需要。
(三)本表填报依据及注意事项:
1.“企业资产指标”来源于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指标”来源于企业损益表,“企业自有营运资金来源指标”依据企业财务状况变动表,“企业其他指标”依据企业相关帐目。各项指标均依照季末财务报表及相关会计科目数据分析填列。
2.本表“本季数”、“上季数”及“上年同季”各栏,除“企业资产指标”及“企业其他指标”中38行、39行按季末数填列外,其余均按该季度发生数填列;“本年累计”栏按年初至本季末累计发生数填列。
3.本表各项数据四舍五入后保留整数。
二、指标解释
(一)企业资产指标
1.资产总额:指企业各项资产总和。
2.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本项目按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项直接填列。
3.应收帐款净额:应收帐款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物资和提供劳务而应向购买单位及承包方收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按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应收帐款”项减“坏帐准备”项的余额填列。
4.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本项目按资产负债表“存货”项填列;提取存货变现损失准备的企业,按低减后净额填列。
5.产成品(库存商品):指报告期末库存的各种产成品(商品)的实际成本。本项目按报告期企业总分类帐中“产成品(库存商品)”科目季末余额填列。
6.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本项目按企业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项直接填列。
7.固定资产:本项目按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各项合计数填列(包括全国第五次清产核资企业经批准入帐的土地估价价值)。
8.无形及递延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这两项指标均为扣
除摊销后的余额,按资产负债表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两项合计数填列。
9.其他资产及递延税款借项:其他资产指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递延税款借项指企业年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本项目按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其他资产”或“其他长期资产”和“递延税款借项”合
计填列。
10.负债总额:指企业各项负债总和。
11.流动负债:指将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本项目应按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直接填列。
12.长期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超过一个营业周期的债务,本项目按企业资产负债表“长期负债”项直接填列。
13.所有者权益总额: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本项目按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直接填列。
14.实收资本:按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按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项直接填列。
(二)企业损益指标
1.销售(营业)收入:指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各种营业收入和对外提供劳务收入等扣除经营中发生的折扣、折让后的余额。本项目按企业损益表对应项目直接填列。
2.销售(营业)成本: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活动的实际成本。本项目按企业损益表中对应项目直接填列。
3.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本项目按企业损益表此三项合计数填列。
4.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按企业损益表对应项目直接填列。
5.其他业务利润:指企业除主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本项目按企业损益表对应项目直接填列。
6.销售(营业)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它业务利润,本项目按企业损益表对应项目直接填列。
7.投资收益: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股利和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本项目按损益表的“投资收益”项填列。
8.营业外收支净额:指企业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净额,包括补贴收入。本项目按损益表的“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加“补贴收入”计算填列。
9.利润总额:本项目按损益表的“利润总额”项填列。如为亏损则以“-”号表示。
10.所得税:指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按企业损益表“所得税”项目直接填列。
(三)企业自有营运资金来源指标
1.营动资金:是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净额。
2.企业自有营运资金来源:本项目用于反映企业自有营运资金的流入量及来源结构,从一定程度上了解企业的“造血”能力。该项目包括净利润、净利润调整项目及其他引起营运资金增加的项目。
(1)净利润调整项目:指已影响利润但不引起营运资金变动的费用和损失等。该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摊销,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递延税款等。
(2)其他引起营运资金增加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以流动资产形成收回的长期投资等。
3.净利润:指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净额。本项目按企业损益表对应项直接填列。
4.固定资产折旧:指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折旧。本项目按企业资产负债表“累计折旧”项目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分析填列。
5.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摊销:指报告期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减去其他负债转销)的价值。本项目按企业财务状况变动表对应项目填列或相关成本、费用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6.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本项目按以下两项合计数填列。
(1)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指报告期内企业经批准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净损失。本项目按财务状况变动表对应科目直接填列或按企业“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固定资产盘亏”明细科目与“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的“固定资产盘盈”明细科目的差额分析填
列,盘盈大于盘亏的用“-”号表示。
(2)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减收益):指企业报告期内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设立本栏目,是为了先将固定资产清理的净损失和净收益作为不减少营运资金的损失项目调增或调减净利润,再将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后的实际营运资金的增减额作为自有
营运资金来源。填报时,本项目按企业财务状况变动表对应项目填列或按企业“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与“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的差额计算填列,净收益大于净损失的用“-”号表示。
7.其他来源:本项目包括递延税款、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收回长期投资及资本净增加额,本项目按以下各项合计数填列。
(1)递延税款:本项目依据报告期企业财务状况变动表“递延税款”项直接取数或按企业“递延税款”科目贷方发生额与借方发生额的差额计算,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的用“-”号表示。
(2)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本项目按企业财务状况变动表对应项目或按企业“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的差额分析计算。
(3)收回长期投资:本项目只限以流动资产形式收回的长期投资,如收回长期债务本息,联营期满收回投资取得的流动资产等。本项目按企业“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
(4)资本净增加额:指报告期内增加的资本累计数,本项目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的差额计算。
(四)企业其他指标
1.偿还长期贷款本息:指报告期内偿还长期贷款的本息和。
2.利息支出净额:指报告期内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的净支出。
3.工资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支付给在职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按企业“应付工资”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4.职工人数:按报告期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填列。
5.离退休人数:按报告期末实际离退休职工人数填列。
6.土地估价入帐数:指清产核资中经批复增加土地和资本公积数。
三、季报指标关系
(一)2行=3+7+8+9+10-11+14行
(二)22行=17-18-19-20+21行
(三)25行=22+23+24行
(四)28行=25-26行
(五)33行=28+29+30+31+32行
四、其它说明
为便于应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数据检索和加工处理,并与国有资产年报有关数据相衔接,本表专门设计了报表封面,即“参加季报国有企业标识代码核对表”(见附件三)。报表封面仅在首次编制季度报表时由企业一次性填报。封面填写方法与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封面的方法完全一致。



附件三:

参加季报国有企业标识代码核对表
企业名称(章): 报送日期:199__年__月__日
┌────────────────────────────────────┐
│1.企业单位统一代码 │
│(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 编码□□□□□□□□-□│
├────────────────────────────────────┤
│2.企业直接主管单位代码 │
│(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 编码□□□□□□□□-□│
├────────────────────────────────────┤
│3.行政隶属关系 编码□□□□□□□□-□│
│ (行政区划) (部门标识) │
├────────────────────────────────────┤
│4.企业规模 1.特大型 3.中型 5.不划型 │
│ 2.大 型 4.小型 编码□ │
├────────────────────────────────────┤
│5.企业所属行业 编码□□□□ │
│(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
├────────────────────────────────────┤

│6.组织形式 01.国有独资企业 06.国有与集体企业合资 │
│ 02.国有独资公司 07.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
│ 03.股份有限公司 08.与港澳台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
│ 04.有限责任公司 09.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
│ 05.国有与国有企业合资 10.国有参股企业 编码□□ │
├────────────────────────────────────┤
│7.企业统计级次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 │
│1.第一级次 2.第二级次 3.第三级次 4.第四级次 编码□ │
├────────────────────────────────────┤
│8.预算形式 1.预算内 2.预算外 编码□ │
├────────────────────────────────────┤
│9.企业所在地区 │
│(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 编码□□□□□□ │
│ (行政区划) │
├────────────────────────────────────┤
│10.企业成立年份 □□□□ │
└────────────────────────────────────┘
注:参加季报企业首期一次性填报



1996年9月13日
拘亦难,缓亦难
——关于“醉驾”案件适用缓刑的思考

  自“醉驾”入刑以来,由初期呈现高压“严打”态势,各地法院对“醉驾”案件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到“醉驾”适用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不断出现,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质疑,也引发了学者的激烈争议。对“醉驾”案件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在一段时间内也许能起到威慑作用,但法律不仅仅具有惩罚性,还应具有教育和挽救的功能。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也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现实必要性。“醉驾”案件的处理之所以会引起争议,重点并不在于缓刑判决的实际存在,而是在于缓刑判决的标准和依据,公众的最大质疑其实在于法官能否避免人情和特权的干扰、“醉驾”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平等的裁判。在遵循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均衡原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案发时的外界环境、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具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等因素,规范、均衡地对符合条件的“醉驾”案件适用缓刑,并不于法相悖,也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和认同。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醉驾”入刑已一年有余。在这一年多时间里,初期“醉驾”案件的处理呈现出一种高压的“严打”态势,全国各地法院的裁判极为统一,对被告人均判处实刑。(1)2011年5月10日,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的讲话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2),之后“醉驾”案件适用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不断出现,部分地区的缓刑判决数量甚至有超过实刑判决之势(3)。缓刑判决的增多引起了争议,公众就缓刑判决对“醉驾”行为的威慑力影响以及判决背后可能存在的隐性不公纷纷提出质疑。

  “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属于量刑范畴的问题,但是由于缓刑的非监禁性,其与实刑存在实质性区别,对其进行单独讨论具有重要意义。从《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缓刑法定适用条件和排除条件的规定来看,对符合条件的“醉驾”案件被告人适用缓刑无可厚非,再结合“醉驾”的法定刑,“醉驾”案件的处理貌似是“拘亦可,缓亦可”。然而,相关司法解释的缺失、公众的热情关注、个案的具体案情等种种因素却让刑事审判法官实际面临着“拘亦难,缓亦难”的尴尬局面。

  本文在对“醉驾”案件适用缓刑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醉驾”不应排除缓刑的适用,但应进行合理规制,达到规范、均衡的效果,以切实维护司法的统一和权威。

  一、“醉驾”适用缓刑的现状分析

  (一)适用比例呈上升趋势

  在“醉驾”案件的审理上,全国各级法院普遍采取了整体从严的做法,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实刑居多,甚少适用缓刑。如江苏省自2011年5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法院共判决“醉驾”案件1748起,其中实刑1725起,缓刑23起,缓刑适用率仅为1.32%。再如北京市,自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判决的“醉驾”案件中,缓刑适用率仅为1%左右。但同时“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表现出先严后宽的特点,适用比例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如广东省在2011年5月1日至同年9月29日,全省“醉驾”缓刑与实刑之比低于1:10,而从2011年9月30日至同年12月31日,全省“醉驾”缓刑与实刑之比已上升至超过1:1。缓刑比例的上升成为公众质疑的焦点问题。

  (二)适用标准缺乏统一

  目前由于对“醉驾”案件在情节认定及量刑幅度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加上各地道路交通硬件设施、社会综合治理状况各不相同,各地法院对“醉驾”案件适用缓刑“各行其是”,缓刑适用比例也相差较远,如北京、杭州等城市,已判决的“醉驾”犯罪案件缓刑适用率分别为1%和5%左右,而安徽、重庆、云南的适用比例却超过40%,部分城市比例更是高达73%。不仅如此,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对于“醉驾”案件适用缓刑的标准也把握不一,比如笔者所在的扬州市七家基层法院,有的法院对于酒精含量达到160mg/100ml的“醉驾”被告人不适用缓刑,有的法院则对于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的不适用缓刑。这些现象不但引起了社会的非议,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三)社区矫正进展顺利

  被宣告缓刑的“醉驾”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一般为六个月,在判决生效后即到社区报道并接受矫正。考验期时间的相对较短,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的衔接和开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被告人通常会按时积极履行相应义务,不会发生脱管或者失踪的情形。以笔者所在的某地级市为例,“醉驾”犯罪分子参加社区矫正的到位率为100%,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犯罪的到位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醉驾”被告人的缓刑适用效果。尽管“醉驾”入刑仅一年有余,现在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是否会再次醉驾进行评判可能为时过早,但就目前而言,已经出现了因醉驾被判处拘役实刑的被告人再犯的报道(4),却尚未发现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再犯的情形。那些认为缓刑削弱“醉驾”入刑威慑力的论调似乎并无客观依据。

  二、“醉驾”适用缓刑:理性思考下的现实选择

  从“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及实际运行来看,社会公众对打击“醉驾”行为的执法效果期望普遍较高,要求对其严处、重处的呼声占主导地位。但是“醉驾”情节各有轻重,社会危害性千差万别,对 “醉驾”案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一旦构成“醉驾”就判处实刑,在一段时间内也许能起到威慑作用,但法律不仅仅具有惩罚性,还应具有教育和挽救的功能。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我国刑法精神,有其现实必要性。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是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审时度势,以宽为主”,所谓“以宽为主”,“是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整体发展趋向是走向宽和”。(5)《刑法修正案(八)》充分贯穿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条立法主线,在减少“死刑”的同时,加大“生刑”的处罚力度;在降低一部分犯罪入罪门槛的同时,适当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废除部分死刑的适用;完善三大非监禁刑,并引入社会矫正制度。总体来说,《刑法修正案(八)》是以刑法的谦抑性为基本理念,充分发挥刑法的调节作用,以“宽”为核心,突出刑罚的“轻缓化”、“非监禁化”,使刑法达到一种“严而不厉”的平衡状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对构成“醉驾”案件不应简单地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全部判处实刑,而是应当区分案情,从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被告人主观恶性深度、再犯可能性大小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问题综合考虑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而达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正如有学者所说,“在这个问题上,必须保持司法理性,不能把公众对醉驾行为的愤怒和非理性的情绪转嫁到司法裁量上;司法理性的最大魅力,就在于能够在汹涌的民意面前保持严谨的推理和清醒的逻辑。”(6)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需要

  “法官自由裁量权”一词是引进西方法律文化的结果,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者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7)因人类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导致法律的局限性不可避兔,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首要价值就在于其能有效地克服法律的局限性。“法官可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把经济、政治、哲学方面的要求及时补充到法律中去,使法律随时代的发展而与时俱进”。(8)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都拥有无可争辩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实质就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拥有根据案情具体情形自主作出裁决的权力。在“醉驾”案件中,针对不同的案情,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宣告适用缓刑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然要求。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应当允许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三)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活动中应当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力求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现在,诉讼经济原则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最基本的刑事政策,甚至有的国家将其确定为法律原则。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基本趋向之一。就我国而言,为了打击各种犯罪,国家每年都需要投入大量的社会资源,仅关押一个犯人,每年就需要花费1 万元以上的费用。刑事犯罪增多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资源越来越不能满足司法职能正常运作的需要。自“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实刑居多,不断增加的入狱人数,必将使司法资源的短缺雪上加霜,并可能拖垮国家的司法体系。对“醉驾”案件规范有序地适用缓刑这一最基本的自由刑替代措施,可以通过社区矫正达到教育改造罪犯的效果,能够避免目前“醉驾”刑事案件多发态势下监狱司法资源不堪重负的局面。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从判处“醉驾”刑的群体来看,大都属于承担生活压力的弱势群体。像这些居家带口、子女跟随就学之家,如果判处实刑,将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如果适用缓刑,对犯罪分子本人、家庭及子女入学,都有好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在刑事司法中,我们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既要“雷霆万钧”,又要“春风化雨”,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醉驾”适用缓刑的规制路径

  “醉驾”案件的处理之所以会引起争议,我们认为重点并不在于缓刑判决的实际存在,而是在于缓刑判决的标准和依据,换言之,公众的最大质疑在于法官能否避免人情和特权的干扰、“醉驾”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平等的裁判。规范、均衡地对符合条件的“醉驾”案件适用缓刑,并不于法相悖,且具有现实必要性,也应当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和认同。

  (一)适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