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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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教育部


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教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要求,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决定从2010年5月至12月底,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加工制作行为,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二、整治任务
  (一)严查学校食堂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认真核查学校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中,对食堂是否有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严查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是否存在不具备条件后未及时注销许可证等问题;对新开办的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许可,对设计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因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发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查环境卫生是否整洁。认真核查学校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

  (四)严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认真核查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当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是否及时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岗位。

  (五)严查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具有进货台账,库存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重点检查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严查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六)严查清洗消毒是否到位。认真核查学校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七)严查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认真核查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存在违规制售冷荤凉菜;凉菜间是否具有空气消毒和专用冷藏设施,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口罩。严查是否按规定留样,是否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八)严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否达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要求。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0年5月至12月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5月~6月底)
  各地各类学校进行自查,要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健康证明、索证索票管理、加工制作管理制度、清洗消毒、使用食品添加剂等八个方面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认真进行整改。

  (二)整改阶段(7月~10月底)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类学校自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生过食物中毒的学校,要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阶段(11月~12月)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将宣传教育贯穿始终、完善制度贯穿始终、落实责任贯穿始终、检查指导贯穿始终,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深入开展教育培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学校切实承担餐饮服务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盲点、不留死角。

  (三)认真开展全面排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对辖区各类学校食堂(尤其是农村学校食堂和承包食堂)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要全面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确保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四)加强重点品种检验。要针对学校食堂餐用具消毒效果、重点食品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及时了解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对抽检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认真整改。

  (五)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和托幼机构中分别创建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充分发挥示范食堂的引领和辐射作用。

  (六)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食堂作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的重点,采取措施,排查隐患;积极指导学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

  (七)严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食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定检查评估方案,要认真组织检查和评估,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九)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每2个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一次集中整治进展动态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十)大力加强新闻宣传。组织媒体开展专项整治专题报道。重点报道基础设施改造、制度建设、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的开展情况。集中报道一批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增强全社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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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1998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的管理,保护计划生育药具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各类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终止妊娠药品、妊娠诊断剂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的管理。
第四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计划生育药具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计划生育药具销售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计划生育器具质量的监测;
(四)负责培训计划生育药具经营人员;
(五)审核发放《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医药、工商行政、公安、物价、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拟从事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或个人须取得《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向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核发《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申请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务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设备及仓储设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第八条 申请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营者的有效证件;
(二)经营场所的合法证照;
(三)银行的资信证明。
第九条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应当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实行免费年检制度。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卖、转让、出租和涂改。
第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的营业人员,必须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被污染、潮解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计划生育药具。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点的货源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的批发业务。
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前款规定的渠道购进药具。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必须从国家批准的计划生育药具生产厂家(公司)组织货源,所购进的药具(包括进口药具)应当标有国家有关部门质量检验的合格证。调拨和批发的计划生育药具应当加封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防伪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计划调拨免费发放的计划生育药具不得进入计划生育药具市场销售。
第十六条 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张贴或置备药具使用方法的宣传资料,并设置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零售专柜”标志。
第十八条 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计划生育药具购入、销售的数量和金额单独建账核算。不单独建账核算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年检。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其全部药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出卖、转让、出租、涂改《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被污染、潮解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计划生育药具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全部药具,并处以5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收的药具,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
行销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得从事计划生育药具批发业务而从事批发业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其全部药具并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购进药具的,没由其全部药具,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不从国家批准的计划生育药具生产厂家(公司)组织货源的,或购进的药具质量不合格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计划生育药具,对不合格的计划生育药具应当进行销毁,对责任人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销售国家计划调拨免费发放的计划生育药具的,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价格、不明码标价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接受计划生育药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无理阻挠和拒绝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须履行法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10日
抢劫犯罪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刘亮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今年来抢劫犯罪行为逐年增多,对社会安定造成极大影响,本文试对这一犯罪行为加以分析;
  一、抢劫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
  1、人口流动性增大,人员结构复杂。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导致社会人员流动性大,成为社会犯罪率提升的原因之一。
  2、受金融危机影响,工作难度加大。社会上存在一大批无业人员,他们没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时,易走上犯罪道路。
  3、社会防范体系不健全,安全措施不到位。广大人民群众疏于防范,贵重物品及钱包放在显眼位置,容易成为犯罪分子惦念的对象。
  4、学校教育不全面,未成年人犯罪层出不穷。由于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与宣传不够,忽视了学生道德法制教育,且因当今社会电视、报纸、杂志和网上暴力、色情等内容泛滥,不健康的思想观念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一旦无钱,便会不择手段,铤而走险,实施抢夺,抢劫行为。
  二、打击、防范、抢劫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1、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犯罪线索从而破案的举报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2)大力宣传报警渠道和方法。(3)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同犯罪作斗争的先进事迹,营造防范打击犯罪案件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大打击力度。公、检、法三机关要极力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及时破案,防止犯罪分子连续作案造成更大的损失。检察机关及时起诉,法院及时判决。司法机关要加强联系和配合,提高打击此类犯罪的成功率。
  (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一是避免夜间单身外出,路遇偏僻地段要加强防范意识,特别是学生一定要结伴同行,必要时要有同犯罪作斗争的勇气;二是注重自身安全,财产不外露,出门尽量不携带大量现金。
  综上,为防止犯罪发生,各部门,各行业应齐抓共管,动员群众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抢劫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