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政务公开(办事公开)考核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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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政务公开(办事公开)考核考评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政务公开(办事公开)考核考评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政务公开(办事公开)考核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黑河市政务公开(办事公开)考核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规范政务公开考核考评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设阳光政府,根据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区中省市直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和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实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单位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考评的目标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公开信息,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第二章 考核考评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考评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包括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考评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公开权限。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公开内容。各部门将部门职能、许可审批、政策法规、行政执法及部门动态等事项进行公开;将单位内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任用、考核和奖惩,以及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将服务职能、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政策法规、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服务承诺、便民措施、办理时限、监督办法及行业动态等内容进行公开。
(四)公开形式。采取政务公开网站、热线电话、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便民手册、公开栏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五)公开制度。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新闻发布制度、监督评议制度,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公开决策。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情况的公开。
(七)公开流程。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步骤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八)公开监督。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的作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等情况。
(九)便民服务。 采取服务大厅、便民服务窗口以及编制便民服务手册等形式方便公众办事等情况。
(十)信息管理。对年度内已发布信息及时备案,立卷归档备查。公开内容严格依法、发布及时、更新迅速。有固定的信息工作人员负责政务信息管理工作。
(十一)立档归卷。有关政务公开的文件、材料等完备规范,并做到及时立卷归档等情况。
(十二)工作宣传。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上级政务公开领导部门及时沟通上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并通过新闻传媒有效宣传本部门工作。
(十三)工作成效。包括政府门户网站及单位自建网站中的群众评议情况;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满意情况。
(十四)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考评内容。
第三章 考核考评标准和档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考评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政务公开考核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采取计分制的量化考核考评办法。根据考核考评评分标准,评定各单位的考核考评档次,具体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
优秀(90分以上):积极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率高;
良好(80至89分):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绩,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60至79分):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基本能按要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
第四章 考核考评方法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考评于本年末或第二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考评采取实地察看、群众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实地考核考评主要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群众测评主要通过征求意见会、下发测评票等方式进行;综合评议主要根据政务公开考核考评领导组织的平时检查结果及监察、法制等部门提供的有关结果进行评定。
第十条 年度考核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考核考评方案。
(二)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从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考评组。
(四)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综合考核考评结果后,提出考核考评意见。并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考核考评档次,通报考核考评结果。
(五)政务公开考核考评结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精神文明单位建设评比范围。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考评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考评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中省直单位的考核考评结果通报到上级主管部门。
(三)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四)将政务公开考核考评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考评结果定期通报给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并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考核考评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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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蜂蜜制品名称标注的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蜂蜜制品名称标注的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检查蜂蜜和蜂蜜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情况严防掺杂使假行为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5]854号)下发后,各地按照该通知精神和新国家标准GB18796-2005《蜂蜜》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近日来,部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有关部门请示蜂蜜制品的命名问题。为引导蜂蜜制品生产企业规范标注产品名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GB18796-2005《蜂蜜》国家标准所称的蜂蜜(蜜)是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结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适用范围为:适用于所有的蜂蜜,包括各种直接食用的蜂蜜。除了巢脾蜂蜜(巢蜜)以外,其他以蜂蜜作为产品名称或产品名称主词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蜂蜜制品不在此标准规范之内。
  二、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蜂蜜制品的命名必须遵照产品命名的基本要求,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按照这个精神,国质检执函[2005]854号文件提出,不得以"蜂蜜"或"蜜"作为蜂蜜制品的名称或名称主词。蜂蜜制品生产企业标注产品名称应当遵守这些精神和原则。
  三、为避免消费者将蜂蜜制品误解为蜂蜜,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指导生产企业以表述成分、工艺、产品性状、口感等的词汇与蜂蜜副词配合使用,作为蜂蜜制品的名称。如:调制(配)(蜂)蜜膏、调制(配)(蜂)蜜浆、调制(配)(蜂)蜜液、调制(配)(蜂)蜜剂等。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函〔201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0年是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承前启后、攻坚克难的关键一年。《工作安排》围绕五项重点改革三年目标,提出了2010年度的16项主要工作任务,明确了牵头部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目标责任制,抓好落实。要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五项重点改革扎实有序推进,取得明显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六日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09年4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协调配合,精心实施,五项重点改革有序推进,取得明显进展。为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扎实推进改革,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三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主要工作目标: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4.1亿。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卫生部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分别负责)
  (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50%(力争达到6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探索、总结经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民政部负责)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卫生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5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保监会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要工作目标:
  (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发展改革委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省(区、市)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区、市)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卫生部负责)
  (3)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发展改革委负责)
  (4)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卫生部负责)
  (5)全面提高和完善307种国家基本药物的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7)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商务部负责)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鼓励地方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补助。(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工作目标:
  (1)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负责)
  (2)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研究拟定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7.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卫生部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8.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主要工作目标:
  在2009年基础上,再支持830个左右县级医院(含中医院)、1900个左右中心乡镇卫生院、1256个左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8000个以上村卫生室建设。(发展改革委负责)
  9.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主要工作目标:
  (1)制定农村医疗卫生岗位需求计划,启动实施高等医学院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项目,2010年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和基层部队招收500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积极引导面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养。(卫生部、教育部、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
  (2)启动首批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安排1.5万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研究出台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文件。(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3)巩固和完善900个三级医院与2000个县级医院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加强县级医院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安排600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开展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4)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1000人,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2万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46万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5.3万人次。(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5)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鼓励地方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6)制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和国家示范基地建设方案。建立健全全科医生职称评定办法。完善全科医生培训大纲和配套教材,研究规范化培训的考核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10.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主要工作目标:
  (1)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力量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卫生部负责)
  (2)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鼓励地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1.完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工作目标:
  (1)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40%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并提高信息化水平。(卫生部负责)
  (2)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益。(卫生部负责)
  1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目标:
  (1)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10年再补种2810万人左右,累计补种5688万人左右,占应补种人群的83%。(卫生部负责)
  (2)在2009年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400万人,乳腺癌检查40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项目。(卫生部负责)
  (3)为35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累计完成三年任务的55%。(卫生部负责)
  (4)完成2009年87万户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任务,做好55万户改炉改灶前期准备工作。(卫生部负责)
  (5)完成2009年411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做好347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无害化厕所覆盖率达到65%。(卫生部负责)
  (6)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卫生部负责)
  (7)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卫生部负责)
  1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主要工作目标:
  启动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10年中央投资重点支持100所左右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国家重点在16个城市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各省(区、市)可自主选择1至2个城市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4.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主要工作目标:
  (1)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明确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研究探索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部负责)
  (2)出台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交流和业务指导,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卫生部负责)
  (4)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卫生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5)研究拟定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6)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7)研究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启动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鼓励地方开展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15.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1)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卫生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2)指导试点地区合理确定医疗技术服务、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的价格,推进按病种收费试点改革,改进医疗服务收费方式。(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16.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推广预约诊疗,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缩短群众就医等候时间,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改善就医环境。(卫生部负责)
  (2)拟定全国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修订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财政部、卫生部负责)
  (4)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用药行为,制定100种常见疾病临床路径,继续推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卫生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2010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为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与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定责任状,各地区也要与基层实施单位建立目标责任制。军队贯彻落实国家医改的具体措施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落实。
  (二)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将2010年医改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要积极调整医改资金支出结构,完善补偿办法,将建立机制与增加投入有效衔接起来。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三)强化评估考核。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督导评估,建立定期考核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并组织开展五项重点改革实施效果中期评估工作。
  (四)正确引导舆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主动向社会公布医改进展情况,对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及时解答和回应,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