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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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13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帐户当年未列支出财政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支出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部门、单位应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切实减少年度项目预算结转。

第二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原则上项目支出资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因政策形势变化等原因,部门、单位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的项目,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但下年仍未使用完毕的,原则上全部收回财政预算。

  第五条 项目支出结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属省级以上专项补助项目支出结余,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市级财政预算。(2)属市级预算安排项目支出结余,全部收回市级财政预算。(3)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工程竣工后结余项目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按投资来源比例收回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结余,收回财政预算。

  第七条 人员经费结余,对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年终清算后全部收回财政预算;对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全部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八条 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时,如要求新增基本支出,应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增加预算。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作为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

第 第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预算单位与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资金进行逐笔核对,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当年和累计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含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逐项清理汇总,对形成结转和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1月20日前,将《xxxx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及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于2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预算单位,同时对批准结转继续使用的资金下达预算追加指标。

第四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要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预算的可执行性,从根本上减少结转结余资金。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措施,督促和配合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部门、单位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要责成其纠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消执收部门、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统一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通过汇缴结算专户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核查,审计机关要加强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和列收列支专项收入项目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基金和专项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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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教育局


鹤壁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的通知

鹤教文〔2006〕39号


各县区教育局、鹤煤(集团)公司事务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幼儿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教基〔2004〕29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幼儿园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全市幼儿教育健康、稳定发展,现就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加强领导,建立落实工作责任制,在城乡公民办幼儿园中评选一批办学方向端正、有一定办学规模、管理规范、保教质量好并具

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

二、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县区

—1—

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和评估办法,认真扎实开展评选工作。评选结果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同时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条件的县区级示范园,要予以推荐,申报时间和要求按照《鹤壁市教育局关于命名市实验幼儿园等7所幼儿园为“鹤壁市示范性幼儿园”的决定》(鹤教文〔2005〕69号)精神执行。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将从市级示范园中推荐。努力在我市逐步形成以省、市、县、乡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三、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对不达标的示范性幼儿园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取消其资格。

已被确认的示范性幼儿园要在当地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切实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影响因素向幼儿教育渗透,要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工作,带动当地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铜川市河道管理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河道管理办法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铜川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5年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冯新柱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河道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流域、防洪等规划提出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设立明示界桩。
  第四条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设立河道专业管理机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沿河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建立群众管护组织,落实管护责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在河道整治、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
  (一)在漆水河河道、沮河耀州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设项目和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修建各类建设项目,由水库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在法定期限内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 经审查同意并批准立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签订清障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六十日内,向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经检验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启用。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损坏防洪工程、观测、管理等设施的,应当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护堤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管理,主要用于种植防护林、抢险取土、淤背加固堤防、堆放防洪抢险物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
  第十二条 河道堤防护堤地的范围。漆水河主河道:自堤顶内沿线(堤防顶河道一侧沿线,下同)或自然河岸线外延10米,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自堤顶内沿线外延12米;沮河主河道:自堤河顶内沿线或自然河岸线外延10米,其中耀州城区段自堤顶内沿线外延12米;其他河流的河道护堤地范围,由河道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河道防洪等规划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城镇河段必须留有护堤地和管护抢险通道。已经占用的城镇河段护堤地,应当逐步按照城镇河段规划退出。
  确需利用城镇河段护堤地兼作道路,或者穿越、架设、埋设各类管线的,必须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和程序,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利用河段护堤地兼作城市道路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房屋;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沙、取土、挖池、挖塘、放牧、葬坟。
  第十五条 禁止在易发生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河段和水库周边地带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的;
  (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五)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运砂石、取土等活动,必须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和《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
  第十九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河道行洪畅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章工程、阻水林木、碍洪堆积物等,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清除。逾期不改建又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市区段河道范围内的日常保洁工作。
  第二十条 对已建成的壅水、阻水严重的桥粱、引道、管道和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涵洞、水闸等建筑物,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市财政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划出15%用于市区河道管理、堤防维护。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