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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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印发《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电力公司:
  为了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进程,提高风力发电设备的质量,推动我国风力发电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我委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各地可根据本意见提出本地区鼓励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具体措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 二000年一月十九日)

  为加快风力发电场建设,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提高风力发电机组国产化技术水平,降低风力发电场建设和运行费用,现就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思想
  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工程为依托,在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提高,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力发电设备。
  实现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目的是提高我国风力发电装备的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降低风力发电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为推动我国风力发电技术大规模商业化发展奠定基础。
  二、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原则和实施方式
  按照“用户牵头,项目依托,风险共担,效益共享”的原则,选择资源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经济实力强的风力发电场,建设使用国产风力发电机组的示范风力发电场。
  以风力发电技术装备的系统集成为重点,由风力发电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总装厂,总装厂与其签定供货合同,保证机组的可靠性和发电量。总装厂通过招标选购零部件,国内暂时不能生产的零部件可以进口。通过签定合同,以经济利益为纽带,把示范风力发电场、总装厂和零部件生产厂联系在一起,共担风险,共同推进风力发电机组国产化进程。
  三、支持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有关政策
  对使用国产风力发电技术装备的示范风力发电场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项目投资贷款给予贴息。按照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风力发电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1286号),在质量和价格水平相当的条件下,使用国产设备的风力发电项目优先立项和上网。
  在条件成熟时,对新建风力发电场采用国产设备比例予以明确规定。
  鼓励外商在我国合资开发风力发电技术和装备,加快国产进程。
  对外商投资建设风力发电场采购的国产装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可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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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0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2004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密切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情况,推进人大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 旁听公民只旁听常委会会议的全体会议。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公民旁听,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五条 安排公民旁听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旁听人数和接受旁听申请的方式。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设固定的旁听席,旁听会议的公民人数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情况具体确定。
第七条 公民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工作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介绍信,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名,并于会议
召开前领取旁听证。
第八条 旁听公民凭旁听证进入会场,在旁听席就座,并遵守《旁听人员守则》和会场纪律。会议为旁听人员提供有关会议材料。
第九条 鼓励旁听会议的公民对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专门听取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条 旁听公民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做好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撤销10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撤销10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通知
国经贸技术[2001]1036号

2001-10-1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0年评价结果,洛阳春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工程机构企业集团公司、成都无缝钢管厂、彩虹电子集团公司、邮电部成都电缆厂、新疆锂盐厂、佛山电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中国扬子石油化工公司等9家企业技术中心不合格。青海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调整重组,申请注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关于调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决定撤销上述10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停止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