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58:27   浏览:9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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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公安部 等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案(1495号)建议解决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经研究,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二、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三、台胞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大陆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会亲的假期和路费,比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
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陪同会亲对象旅游、访亲等的路费自理。
四、台胞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与职工在国内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五、经批准出境探亲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批给。
六、申请出境探亲,只要前往国家和地区不拒绝或不限制我公民入境,各地公安部门应尽快批准。
七、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台胞职工,其出境探亲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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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唐朝是中国封建王朝的一个制高点,是一个万邦来潮的泱泱大国。唐朝的鼎盛有很多方面的因素,本文从唐代的中央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中央监察制度的角度来对唐朝的繁荣做剖析。
关键词: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政事堂;御史台
一、政府机构
(一)中书门下政事堂和三省六部由来和演变。
三省的由来
(1)、尚书省
秦始皇扫灭六国后,其首要的任务就是把权力集中到其个人手中,以削弱潜伏的反动力量,加强对其他地区的控制。于是就产生了三公九卿制的中央行政体制,其中九卿府中的少府就孕育出了后来的尚书省,此时的少府设有尚书令。此时的少府只掌管三海池泽之税和关手工业,以供皇室享用。到了汉朝,少府的权力得到了极大的扩张,以致“出纳王命,政赋四海”,侵夺了其他诸卿的实权。西汉末年,“尚书台”名称开始出现。东汉后尚书台成为事实上的最高行政机构。曹魏开始,尚书台最后脱离少府,成为完全独立的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南朝时正式称为尚书省。隋唐沿用。
唐朝时,尚书省编制极大,下设六部二十四司,有权发布和执行政令。还有权根据制敕所确定的大政方针制订具体的执行方案。这种制度的设计对后世影响极大,当代的中国中央政府机构的设置大概就是沿用唐代“六部二十四司”制度。
中下省
曹丕称帝时,尚书令权力极大,对其权力构成了威胁,为了牵制尚书令的权力,将原有的秘书监改为中书省。到晋代,中书省成为正式的出令机关。中书省决定的政策法令经过皇帝批准后,交由尚书省执行,此时,尚书省成为了执行机关。隋称内史省,唐又改名为中书省。
门下省
魏晋时,中书省势力增长,又使皇帝感到有震主之危,便让侍中(掌管殿内往来奏事和侍奉皇上)参与大政,以钳制中书省职权的行驶。西汉中叶,侍中地位提高,逐渐代皇帝批阅尚书奏事,进而参与国家机密。曹魏时,侍中和尚书共参机衡。晋代,发展为门下省。南北朝时期,门下省成为高级谋议、决策机构。此时三省正式形成。隋唐沿用。
中书门下政事堂
唐朝初期,政事堂只是宰相们集体议政之地,设于门下省。当时“中书出令,门下封驳”,两省关系紧张。为了解决矛盾,唐太宗重新规定,先由中书省和门下省在政事堂议论政事,议定后奏报皇上,然后再由中书省出诏,门下省封驳。唐玄宗时期,政事堂正式称为“门下中书政事堂”。中后唐时,门下中书政事堂成为凌驾于三省之上的中枢决策机构。
、唐朝繁荣与政府机构制度设计的关系
古代深受儒家的思想影响,由“天地君亲师”可以看出,除了天地之外就数君主最大了。再者所谓“天下大权,集中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中于皇帝”,君权至上,皇帝掌握着一个国家的全部权利,这样皇帝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而且还没有什么力量可以同他制衡。这样就非常可怕了,因为不是每个皇帝都是明君,即使是所谓的明君也有气昏了头的时候,那时候别说杀一个朝中命臣,就是颁布诏令发动一场毁灭性的战争也无人能挡。
然而“三省”和“门下中书政事堂”这样的机构设计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门下省和中书省在政事堂议政,很好的把封建统治阶层的诉愿集中起来讨论,然后作出最符合封建统治阶层利益的决议,然后交由皇上决定。这样就很好的把统治阶级的意志集中起来,减少了皇帝因为个人的能力以及个人的感情因素而制定实施错误的方针政策。
三省和门下中书政事堂之间的权力制衡更加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权力过于集中,而危及皇族自身的统治地位。即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某个机构的官员权力极大,到最后出来造反。
二、唐代的监察制度
唐代的中央监察制度主要有:谏官制度、封驳制度和御史制度。
谏官制度
谏官制度很早就有了,但是历代王朝对谏官废置不定,而且编制也不定。秦朝时就设置谏议大夫,后来发展到唐代时对谏官进行了精简的编制。
门下省谏官
左散骑常侍,给事中,谏议大夫,左补阙,左拾遗等。
2、中书省谏官
右散骑常侍,右补阙,右拾遗等。
3、其他官员
上疏进谏并非仅仅是谏官才有的权力,而是全体官僚士大夫都具有的一种权限。

谏官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国家政策、法令以及某些重大措施和制度,对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情况,甚至包括皇帝执行政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认为不妥,有权向皇上规谏。
谏言都不是在唱赞歌,所谓“忠言逆耳”,就是这样。但是鉴于历代沦亡的经验教训,为了维护其封建阶层的利益和皇室自身的统治,唐王朝广开言路,虚心纳谏,这就“利于行”。于是出现了魏征、房玄龄等直言进谏而又深得皇帝赏识的佳话。唐王朝还是一个中国诗歌艺术的最高峰,据历史考证,没有人因为写诗而被处斩的,唐王朝的纳谏气度由此可见一斑。繁荣昌盛那是毫无疑问的。
封驳制度
所谓封驳, 是指封还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是从封事和驳议发展而来。 中书省制定政策,草拟诏敕;门下省审议签发,或驳正违失。门下省“审署奏议,驳正违失” ,不管是皇上的诏敕还是中书省制定的一些法令,如果不认为不适宜门下省都有权驳回和纠正。这样就对皇上的权力有一定的监督作用,防止了皇上的权力滥用,使百姓遭受祸害;同时也对其他两省的权力形成制衡,其实这也是唐朝时期把“封驳”制度化的原因。


(三)御史制度
1、御史的历史由来
御史最初见于西周,当时掌管职司礼仪、祭祀监察;春秋战国时期,御史发展成史官,跟随君王左右;到秦朝时设有御史府,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御史府是三公府之一;汉代的监察网络的主干主要是御史府;魏晋南北朝设御史台;隋朝是也设御史台;到唐朝是形成“一台三院”,即御史台以及其所辖的台院、殿院和察院。
在唐朝,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御史台行政长官,其下属的三类御史为台院侍御史,殿院殿中御史,察院监察御史。
2、御史台职权
御史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中丞为之贰”。由此看出,御史大夫的权力极大。但是御史台在弹劾官吏的时候需要先上奏,如果皇帝允许,方可弹劾;如果皇帝不允许则不能弹劾。
台院,主要是纠谈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审判和推鞠皇帝制敕交付的案件,承办台内事务和分判台事,还进宫接旨、奏事以及出巡地方,举证不法。
殿院,执掌朝会时百官仪态行止、言行队列,参掌朝廷供奉,监察库府出纳,并负责推按狱讼,监察和巡视京城内外以及驻屯京师的诸位禁军。
监察,主管巡按道,州、县,监察百官和在京的所有中央机关簿案。
御史虽然官的品级不高,但是有由于经常在皇帝身边,深得皇帝信任,为皇帝耳目,而且皇帝也想建立一个比较完备的监察体系来制衡百官的权力,维护其自身的统治地位,所以御史有很大的权力,在唐朝形成比较完备的一台三院的关于御史台的监察体制。但是尚书省“若御史有纠劾不当,兼得弹奏”,从而御史在尚书省的监察纠举也受到一定的牵制和监督。尚书省对御史的选任也有一定的牵制,所以尚书省对御史的弹劾百官有一定的障碍。
唐朝在安史之乱后,御史乱设乱封,导致监察机制完全崩溃,御史台的作用丧失殆尽,唐王朝的繁荣一去不返。
综观整个唐朝的制度,总的来说其权力虽然也还是皇帝一个人的,但是三省之间,三省与政事堂之间,以及御史台之间,和皇帝之间的权力都相互制衡。一方有不符合封建阶层利益的举措,另一方走出来纠正,这样保证了国家的大政方针一直都围绕着封建阶层这个核心运行,整个国家形成一股合力,当然就长治久安,繁荣昌盛。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恢复“红塔山(金)”牌卷烟生产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恢复“红塔山(金)”牌卷烟生产的通知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云南中烟工业公司:
根据《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烟法[1996]第1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4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市场抽查情况的通报》(国烟科[2004]824号)的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局验收组现场检查报告、国家烟草质检中心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整改实际进展情况,经审核,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塔山(金)”牌卷烟(条条码:6901028316019)经过停产整顿,已具备恢复生产的条件。现将有关恢复生产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红塔山(金)”牌卷烟自发文之日起恢复生产。
二、指派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恢复生产后的“红塔山(金)”牌卷烟产品进行3个月的质量跟踪,并将质量跟踪汇总情况及时报国家局科教司。
三、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对“红塔山(金)”牌卷烟的停产整顿,要认真吸取教训,狠抓基础,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完善和落实质量管理制度,严把质量关,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和提高,并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