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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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农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9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地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1999年年底开展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依法行政和农民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但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形势仍然严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14号)要求和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1999年10月到2000年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大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地从10月份开始,积极部署、精心组织了大检查工作,普遍成立了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检查方案,并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参加检查。整个大检查工作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核心,以检查整改存在的问题为重点,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突破口,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工作,发现和解决了一些问题,促进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 广泛宣传了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检查中,省、地、县、乡共组织干部培训班子67822期,培训各级干部625万人资助,召开各种座谈会43.7万次,走访了692万农户。各地普遍反映,这次大检查是近几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一次活动。通过检查,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受到了一资助深刻的政策和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同时,也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体会到党中央、国务院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增强了积极履行应尽义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 切实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检查中,各地对发现的问题大多提出了整改措施,做到了边查边纠。据统计,各地共取消7831个不俣理收费项目,减轻农民负担37.7亿元。此外,大检查还有力地配合和推动了有关政策的落实。全国已有96%的县实行了提留统筹费一不定期三年不变的政策。通过整顿农村电价,使农村电价平均每度降低了0.1元,全年共减轻电价负担230亿元。通过治理报刊摊派,全国农村削减不合理报刊征订任务367万份,涉及金额1.89亿元。各地还精减乡镇干部、村组干部、教职工共276.2万人,减少开支47.7亿元。

(三) 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各地大检查统计结果表明,1999年全国共查结7507起涉及农民负担案悠扬,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4800人。1999年发生的恶性案件,大部分得到了处理。

(四) 完善了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各地通过大检查,进一步完善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明确了部门专项治理责任制度,加强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预决算、监督卡、专项审计和财务公开制度建设。这些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为下一步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各地检查上报和我们抽查的情况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 一些地方的检查工作还不够扎实。在乡镇自查中,有的乡镇检查工作要求不严、标准不高;有的乡镇认为当地负担不重,检查流于形式;有此乡镇担心大检查认真开展起会自找麻烦,没有进行检查。在县级全面检查中,有的县没有真正按照国务院要求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有的县借口人手少、时间紧,认为检查组只要到了所辖乡镇就完成任务了。还有不少地方的部门自查自纠走了过场,没有取得应有效果。总的看,大检查工作存在三个不平衡:一是地区之间不平衡,领导重视、减轻农民旬担机构比较健全的地方力度大些,相反就小些;出了恶性案件的地方力度大些,没有出事的地方力度小些。二是上下之间不平衡,省、地两级党委和政府比较重视,动作较大也较快,县、乡两级有的没有完全按照中央和上级精神开展大检查,约有20%的乡和40%的村没有进行大检查工作。三是条块这间不平衡,地方党委、政府的动作大一些,认真部署了检查,抓得紧一些;相对来说,有些部门行动慢一些,没有真正对涉农项目下大力气清理。
(二) 仍有一些违反中央政策规定的问题没有解决。有些地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对此,农民还有意见。
1. 乱集资仍很突出。一是从各地反映情况看,一些地方仍在向农民进行教育集资,没有按规定停下来。甘肃省安西县布隆吉乡1999年向农民每人收取教育集资45元。湖北省大悟县有的乡镇直到1999年底还在收取教育集资,农民人均17元。四川省南溪县和简阳市已没有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但仍在审批和进行教育集资。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为缓解建校资金不足,擅自向在校生每人收取100元借款,变相搞集资。二是借农村电网改造之机搞集资。农村电网改造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有的地方借此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的个别乡镇,在开展农村电网改造的过程中,借换电表、装入户线这机变相集资,每户少则一二百元,多则几百元。此外,道路集资、合作医疗集资在一些地方仍未禁止。
2. 乱收费仍较严重。一是中小学校乱收费。中小学校乱收费是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虽经多次治理,但在一些地方仍很严重。河南省襄城县山头店乡一中违反规定收取择校生费,每个学生每学期130元。贵州省遵义市、黔西南州有一半县存在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贵州、湖南两省的部分学校还向学生收取垃圾费、建档入机费、政府办学费、留级费等花样翻新的项目。四川省南溪县和简阳市一些学校去年向学生收费,小学生300-400元,中学生400-600元,相当于农户家庭上交提留统筹费的几倍。二是农村建房乱收费。农村建房方面的乱收费在一些地方仍比较突出。四川省简阳市金马镇全胜村农民新建住房,要向有关单位交纳9种税费。湖北省大冶市城建部门把面向城镇收取的市政配套设施费扩大到农村,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三是计划生育乱收费。一些地方计划生育乱收费仍屡禁不止。四川省一些地方办理计划生育指标,一对夫妇要收150元,属于超标准收费。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三岔乡,要求外出务工的农民在办理流动人口计生证明时,交工本费30元,而且要求一年一换。此外,结婚登记搭车收费现象在不少地方仍然存在。
3. 摊派依然存在。一是税费平摊。一些地方的农业特产税和畜禽防疫费仍存在按人头或田亩平摊的现象。湖北省大悟县夏店镇松林村和新城镇沿河村,违反规定将农业特产税按人均21元和17元平摊收取,畜禽防疫费按人均2元平摊收取。甘肃省仁怀市、兴义市向农户摊派收取畜禽防疫费,标准分别为5元和8元。二是报刊乱摊派。报刊摊派是各地普遍反映的问题。据甘肃省调查,有的村除规定的几种报刊外,还按方方面面的要求订阅其他报刊杂志达16种。贵州省兴义市敬南镇,从1996年到1999年订报金额逐年增加,年均增长11%。江苏省在农村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的有30多个部门,涉及100多种刊物,一般的村每年要开支5000元左右,高的达1.2万元。
(三) 一些地方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据统计,在1999年10月至12月大检查开展期间,安徽、贵州、甘肃、山东、江西等5个省又发生8起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
(四) 有的地方乡付负债严重,加重了农民负担。各地普遍反映,一些地方教育、计划生育、卫生等方面脱离实际的达标升级已经造成乡村两级沉重的债务包袱,仅靠乡村自身解决,短期难以消化。以湖南省为例,目前乡镇平均负债为200-300万元。村级平均负债为10万元左右。有的上级部门以促进工作为名,把达标升级与基层干部的政绩和奖金挂钩,规定出资、出劳和筹资比例,使乡村两级背上了沉得的债务负担。这些负担已经开始或最终要转嫁到农民身上,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原因。

三、 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从这次大检查的情况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形势不容乐观,要切实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必须下更大的力气,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为了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切实抓好政策落实。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今年关键是要抓好落实。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减轻农民税费负担的政策,规范税费征管,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违规收税,依照有关规定继续做好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税收减免工作,大力推行提留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治理"三乱"的有关政策,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今年重点对农村教育、报刊征订、农村电价方面的"三乱"进行专项治理。农村教育集资除危房改造外,要继续暂停。上半年要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尽快将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内对报刊摊派要进行一次检查,除中央规定的党报党刊要向群众宣传、积极订阅外,其他报刊一律不得要求农民订阅。在农村电网改造中绝不允许乱集资、乱收费,已经搞了的要产即停下来。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关地禁止在农村开展达标升级活动的政策,凡是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一律停止。要坚决制止乡村新的不良债务发生。乡村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事,绝不能盲目举债乱铺摊子,形成机关报的债务。对已形成的债务,要尽快制定办法,分类处理,逐步消化。化解乡村全力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线,维护农民的权益。不得将乡镇政策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分摊给农民,也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税费。
(二) 进一步抓好制度建设。要保证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落实,必须完善各项制度,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要进一步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加大地方各级领导的责任。要建立"三乱"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哪个系统发生的"三乱",由哪个主管部门负全责治理。要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预决算、监督卡、专项审计制度,积极推进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建设,增加村级财务透明度,加强村民监督,强化提留统筹费的使用管理。
(三) 积极抓好治本措施。在有效遏制农民负担加得的同时,要积极探索,抓好治本措施,办求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总结经验。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精简机械我,压缩人员,减少支出。要改进基层干部政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同时要结合县级"三讲",搞好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增进对农民群众的感情,改进工作作风。
(四) 继续抓好监督检查。要认真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去年没有开展大检查的地方,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补查。已经进行大检查的地方和部门,要针对这次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排查,对不合理收费项目要坚决纠正过来,违反政策收取的款物要如数退还给农民。要继续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凡是因农民负担问题发生严得事件或恶性案件的地方,县、乡党政主要领导不得提拨得用,实行"一票否决"。纪检、监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通过案件的查处,促进各项政策的落实。对加重农民负担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要继续做好涉及农民负担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农 业 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 政 部
国 家 计 委
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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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司法部 建设部


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司发通[2004]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司法和建设行政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切实抓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努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帮助建筑业企业建立责权明确、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针对性法律手段,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切实解决各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支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和发动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非诉讼协商、调解活动,使拖欠工程款问题尽可能通过非诉讼方式得到妥善解决。对确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鼓励和支持律师接受农民工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或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法律服务机构应对此类案件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在受理、办理、结案等环节建立案件质量的量化标准,完善监督检查措施,确保办案质量。对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代理农民工案件,要加强管理,跟踪指导,采取收集各方反馈意见、出庭旁听、抽查卷宗、检查评比等办法,努力保证农民工都能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积极为建筑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倡导建筑业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企业签订合同、重大决策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企业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及时提出合理有效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的损失,并代理企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磋商或参加诉讼,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企业工程合同、农民工劳务合同及其它各类合同的依法订立、审查、履行、监管、备案、登记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合同公证制度;帮助企业探索并建立各种担保和保险机制,完善业主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责任险和保修保险,引导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就拖欠工程款制定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保障建筑业企业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

  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利用专业优势,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相关部门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引导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建设领域广大业主、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广大业主、建筑业企业增强守法意识,自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使广大农民工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维权意识。

  三、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通过采取各项措施,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要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便民化程度,依托城市社区、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者通过与当地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联合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保证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应加强日常管理,严格值班制度,在农民工较集中的地区,可实行双休日值班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农民工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接待工作;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接待群体性案件的农民工和因工致残的农民工。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尽快办理有关手续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指引申请人去相关机构处理,不得推诿;对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者经济困难证明的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者遇到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或者属于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暂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及时受理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允许受援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保证农民工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为法律援助事业争取专项经费和社会支持,促进和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使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和申请程序,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区,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解答农民工提出的法律问题。要争取社会支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合作和协商,发挥他们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行业优势。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鼓励社会力量为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提供帮助。要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统计和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对本地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为上级机关统一部署、协调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决策依据。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要积极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四、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工作

  各级建设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密切与党政机关的联系,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争取各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要共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要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研究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建筑业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有效机制和具体办法;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通过对法律服务人员和建筑业企业负责人进行建筑工程领域业务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增强建筑业企业的法律意识;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作用,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对在农民工维权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作为典型广泛地予以宣传、表彰,对于违法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则要予以曝光,让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谴责;通过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教育部关于2001年度部分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点的批复

教育部等部门


教育部关于2001年度部分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点的批复


2002-06-23

教高函[2002]19号


  你们关于申请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将2001年度教育部同意部分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本文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等均以附件内容为准。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证书和授予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
  二、招生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考试科目须包括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
  三、其他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0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001年度教育部同意部分高等学校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学校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修业年限
学位授予门类

北京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清华大学
080611W
计算机软件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北京工业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北京邮电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北京理工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北方交通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南开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天津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大连理工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东北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吉林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复旦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同济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华东师范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南京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东南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浙江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厦门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山东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武汉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华中科技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湖南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中山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华南理工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重庆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四川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电子科技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西南交通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云南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西安交通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西北工业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