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13:53   浏览:8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电话答复
1989年8月26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收养”这类问题,情况复杂,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政策法律妥善处理。
我们对下面几种情况的意见: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送养方主要由生父母决定。
二、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是针对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以未经其同意而主张该收养关系无效问题规定的。
三、在审判实际中对不同情况的处理,需要具体研究。诸如你院报告中列举的具体问题,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不愿尽抚养义务,以及另一方无抚养能力,且子女已经由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为送养子女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继续抚养较为合适。

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 〔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我们在试行中遇到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欲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坚决反对,要求由他们抚养(特别是夫妻为独生,子女亦为独生者),发生争执。二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有的是有监护和抚养能力而不愿承担监护和抚养的义务)并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特别是子女从小就由他们抚养照顾的)一经发现,便坚决主张收养关系无效,要求由他们抚养,发生纠纷。
我们认为: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系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在实际生活中,祖孙关系的密切程度往往不次于父母子女的关系。尤其在实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习惯,有的子女从小就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照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往往是由两种情况引起的:一是另一方缺乏监护和抚养能力;二是另一方有监护和抚养能力但不愿承担监护和抚养的义务而舍弃子女。第二种情况,另一方在实际上已失去了作为监护人的条件。在这两种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因此,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时,应向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征求意见。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坚决要求监护和抚养,而且有监护、抚养的能力,则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抚养,另一方与他人所办收养手续应为无效,这样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愿意监护和抚养,或者虽然愿意但无能力监护和抚养。另一方才可将子女送他人收养。
上述意见妥否,请批示。
1989年1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有效进展。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为贯彻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定于今年7-9月,在全国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集中精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今年下半年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平稳。要在努力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的前提下,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目标任务,实施工作调度,加强工作督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推动工作。要重点在第三季度集中所有力量开展工作。力争在今年底使大多数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确保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力度

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全面推动政策落实,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实效。要加快落实到城乡基层岗位就业的相关补贴、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企业吸纳专科以上毕业生在城市落户、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政策,着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要加强对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政策不落实、工作进展慢的地区要重点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

要加快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实施进度,组织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各高校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实施基层就业项目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及时组织报名参加。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及科研单位,要根据自身情况,按有关规定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要抓紧建立健全项目统筹实施工作协调机制,以省级为单位,在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加强项目岗位需求统计、报名选拔招募、服务岗位派遣等方面的协调工作。进一步细化各项政策,特别是在参加社会保险、调整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服务期满就业服务工作等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并做好与已有政策的衔接配套工作。

四、积极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档案和户口仍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协助做好就业服务等工作。对回到原籍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主体,做好登记管理工作。要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尚未机构改革的地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全面掌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做好跟踪服务和就业政策落实工作。

五、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及高校要进一步加大合作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应届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高校进一步强化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通过优先推荐、给予求职补贴等方式,开展个性化就业帮扶,继续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心理辅导和思想政治工作。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进行具体部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第三季度动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集中开展面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就业指导,积极提供就业信息,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要结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和就业意向,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要将公共就业服务与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紧密结合起来,参考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开发和推介一批城乡基层就业岗位。

六、认真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善一批见习基地,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年见习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积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受理、审核认定、信息发布工作,帮助一部分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切实落实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政策,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应由当地政府所负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可从中央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要指导和配合见习单位进一步完善见习管理制度,加强对见习过程的指导和管理,提高见习质量。要做好见习与就业工作的配套衔接,对见习期满仍未就业的人员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七、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各地要将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长期失业、残疾人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积极提供就业援助。要建立本地生源困难毕业生信息库,为困难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帮扶。要落实促进困难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通过优先推荐就业和见习岗位、帮助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力争使所有困难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少数民族地区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制定专门工作计划,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强化政策扶持,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八、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

要继续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咨询活动,使各级相关工作人员运用和执行政策,广大高校毕业生和家长知晓和理解政策。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克服困难,增强信心。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先进典型宣传,积极营造社会氛围,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生产一线,面向城乡基层服务一线,面向西部边远地区建设一线,到祖国经济和社会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回原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要从2009年7月起,按月填报《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重要情况也请及时上报。

联系人:王筱源

电话:010-64050989(传真),64079597(传真),64001956

电子邮箱:wxytongji@yahoo.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8年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此,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对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这项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这项制度的全面建立。
二、各级政府要把全面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统一部署、制定规划、明确任务、抓好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附后)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进度及实施情况按季度报送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部),以便汇总后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