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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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九日财政部发出)


各地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外国人,下同)工作中,遇到几个不够明确的政策业务问题,要求统一研究解决,以利执行。对提出的这些问题,已经在今年八月召开的全国地方税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现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事《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设计、制图……等项目取得的所得,是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征收工商税的问题。经研究确定,《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二十二个项目中的设计、安装、制图、雕刻,因过去一直征收工商税,今后仍继续征收工商税(对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个体户,还应征收工商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余十八个项目劳务的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时间计算问题。一些作者反映,他们在《税法》公布之前,用几年时间写的书,因为各种原因,在《税法》公布之后才取得稿酬,税务机关按全部稿酬收入计算征税不合理。经研究认为,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所得为课税对象,不是以写作时间长短划分
征、免税。因此,仍应从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税法》公布之日支付单位支付款项时或者纳税义务人取得稿酬时,为所得的发生时间,并据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审核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三、《细则》第十二条中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的收入,不能划分次数的,可以对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收入,合并为一次。”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经研究,解释如下:《细则》第四条第二项中列举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项目有二十多个,所谓“同一项目”,是指其中某一单项收
入而言,不是把各个不同项目的收入合并计算。一个单项收入不能划分次数的,可以对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四、书画展销单位预收作者书画,或文物商店聘请画家创作书画出口销售,在展销会结束时或在书画出口后,一次结算付给作者稿酬,税务机关按结付的稿酬扣除费用后征税。作者认为,这样征税不合理,要求按每张书画稿酬分次计算。这个问题应根据《细则》第十二条:“只有一次
性的收入或完全一件事物(务)的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每张书画稿酬分次计算。
五、个别没有固定工资收入完全依靠稿费收入来维持生活的专业作者,要求从作品开始创作之月起至出版时止,如同工资、薪金一样,每月都减除八百元费用计税。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同劳务报酬所得,是两项不同的收入来源,税率和费用扣除都不相同。因此,
不能把劳务报酬所得视为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八百元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作者去世后,其遗作出版取得的稿酬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因为个人所得税是按所得计征,因此,不管作者是否在世,都应向取得所得的个人征税。
七、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在《税法》及其《细则》中都无文字规定。现在申请减、免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处理。对按税法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在《税法》和《细则》没有修改前,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198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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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政策,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人员独自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 创业园设在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市政府委托中原电气谷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给予指导。



第二章 入驻企业认定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在园区内创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获得国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二)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1年以上的;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四)其他符合规定的。



第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省、市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项目和技术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八条 留学人员可在园区依法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性质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贸易、咨询和相关产品销售。具体形式包括:



(一)留学人员自带技术和资金独自创办;



(二)留学人员以技术或资金入股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创办;



(三)受区内企业委托,在海外进行技术开发和市场开发;



(四)作为企业的技术、投资、管理顾问,定期不定期回国,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升级、融资、管理改制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九条 合资、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须是企业的股东,在企业所占股份应在25%以上;或者作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企业提供项目来源、技术支持或经营管理。



第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认定和入驻程序:



(一)项目洽谈、初审;



(二)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和留学人员企业认定;



(三)填写入驻备案表,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批复;



(五)公司注册、立项备案、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办理;(六)提供孵化场地,签订房租合同;对征用土地建厂企业进行选址,签订入园协议,并按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七)签署管理协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入驻创业园企业免收市级及市级以下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可持外国护照或国外长期居留证以1万美元起直接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凭中国护照或中国身份,首期以10万元人民币起可直接注册内资企业。



第十三条 资金扶持。



(一)创业扶持基金。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按留学人员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同级财政给予相当于企业纳税额入库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30%—50%的金额作为基金给予扶持;



(二)科技项目择优扶持。对留学人员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申报、对外科技合作项目、专利资助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四条 税收减免。



(一)孵化企业经批准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留学人员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留学人员创办的居民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留学人员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所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可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第十五条 用地用房。



(一)办公用房。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创业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内的,第1年免收租金,第2年按公告价的30%计收租金,第三年按公告价的50%计收租金;



(二)生产厂房。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创业园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内的,第1年按公告价的30%计收租金,第2年按公告价的50%计收租金,第3年按公告价的70%计收租金;



(三)生活用房。入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租用园区内房产作为自用住房的,3年内按租赁价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月;



(四)其他。留学人员企业在成立后1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认定的,租用创业园的用房,可享受上述规定面积内3年房屋租金免收的优惠;



(五)用地。留学人员企业需要在园区或中原电气谷征用土地建厂的,比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执行,属于符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实施政策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00号)中规定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国家标准》的70%执行。创业园内留学人员工业项目从开工建设之日起4年内每亩地实现税收地方财政实际留成金额达到5万元/年的,按照项目单位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生活保障。



(一)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居留许可;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市内购买住房,可享受当地财政一次性购房补贴5万元,其他人员可享受当地财政一次性补贴2万元;



(三)留学人员由于工作需要而往返国外的差旅费(两年内)及由于工作需要而聘请的国外专家的差旅费和部分生活费,可申请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人/次;



(四)根据本人意愿,积极协助留学人员做好子女入学及配偶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中原电气谷现行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 市政府委托中原电气谷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园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中原电气谷创业服务中心为入园留学人员和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留学人员办理入园企业的资格认定;



(二)协助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资格认证等服务;



(三)提供信息、商务、物业、办公和生活服务;



(四)提供各种中介代理和咨询服务,包括审计、财务、法律、计量检测、体系认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五)定期组织企业参加各种人才洽谈会、产品展示会、展览会;



(六)协助办理留学人员企业人才引进的户口、人事档案、技术职称评定、社会劳动保险等相关事宜;



(七)为企业举办各种培训班和专题讲座,解答有关政策问题,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困难进行咨询;



(八)组织许昌市专家服务团为创业园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九)创业园积极帮助留学人员企业联系或优先推荐急需的科技和管理人才;对企业需要国内科研院校进行技术协作或配套服务的免费帮助联络;



(十)鼓励并组织、指导园区企业申请认定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国家、省级研发中心和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协助企业完善申报条件,指导企业编制申报材料;



(十一)指导企业完善条件,积极协助具备资格的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研发基地;



(十二)组织和帮助企业积极争取上级科技计划资金。指导企业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人事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以及国家863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省市攻关计划等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并对积极申报企业前期工作给予补贴;



(十三)有计划地为创业园培养学术技术领军人物,积极协助在技术、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申报各类政府奖励。



第二十条 园区经费来源与使用办法。



(一)经费由中原电气谷财政按5:5比例划拨,即按创业园税收中原电气谷留成部分的50%留存创业园,主要用于扶持留学人员企业及创业园的管理费用支出,财务管理相对独立;



(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应划拨园区的,在企业缴纳税收的第2个月按比例予以划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教育部


国家文物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通知

文物博发〔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教育厅(教委),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高等学校利用所收藏的文物、标本、资料等文化财产设立并向公众开放,致力于服务高等教育发展和社会文化发展的社会公益性组织。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科教兴国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战略的实施,高校博物馆蓬勃发展,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教育学习需求做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高校博物馆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博物馆的建设、管理及运营状况与时代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尚待提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校博物馆社会功能的发挥。
  为加强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科教兴国、学习型社会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现就加强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校博物馆的重要意义,切实重视和支持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高校博物馆具有鲜明特色,是现代教育体系和博物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探索和实践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机构,是开展探究式学习、参与式教学、实践教学的适宜场所,是开展原创科研的重要基地,也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高水平高校博物馆是大学深厚学术和文化积淀的重要标志,是优秀大学的重要标志。要将高校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各地高校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鼓励和引导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博物馆的科学发展。
  二、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高校博物馆在现代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强扶持和管理。教育部将会同国家文物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普通高等院校博物馆规程”,设立高校博物馆发展指导委员会,建立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联席工作会议,编制和实施高校博物馆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确定发展任务,保障发展资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状况信息,增进社会对高校博物馆的认知,引领高校博物馆发展。
  三、文物部门要加强履行博物馆业务指导职责,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等规定,积极辅导协调高等学校做好高校博物馆的设立注册登记工作,指导高校博物馆业务活动,将高校博物馆纳入行业评估和质量监控体系。积极协调在高校博物馆之间,以及高校博物馆与区域其他博物馆建立长效的交流、协作机制,将高校博物馆纳入博物馆协作网,在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社会教育、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业务活动领域开展密切的交流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加强博物馆行业协会框架内的高校博物馆专业组织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高校博物馆加入博物馆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四、要加强对高校博物馆发展的战略研究和统筹规划。高校博物馆建设应以保护、管理和发展文化遗产为基础,以激励和实现知识的创造、分享、传播为中心任务,以服务和支持高等教育发展为主导,以坚持高校博物馆自身特色为动力,以服务高等教育现代化、支持创建优秀大学为主要目标。要从实际出发,着力于凸显大学优势学科特色,完善博物馆功能,把增加博物馆的数量与提高质量结合起来,当前尤其要在提高质量上狠下功夫。要加强博物馆建设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立项、实施等环节的协调指导和评估论证,促进科学决策。要避免不顾实际和可能,盲目追求建设规模的现象。要加强重点博物馆建设,使一批高校博物馆率先跻身国内一流博物馆行列,并向世界先进水平迈进。
  五、加强博物馆基础工作,提高专业化水平。大力支持高校博物馆加强系统收藏相关学术领域的实物研究资料和实物性研究成果,提高和优化收藏品质量。建立健全藏品科学保护机制,加强藏品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完善建档备案、日常管理等制度体系。强化预防性保护理念,改善馆藏文物保存条件,遏制因环境不利和管理不善致使文物受损的现象。充分发挥藏品资源以及高校专业力量优势,搭建开放的高水平研究平台,大力推进博物馆的学术研究,以科技创新推动博物馆的管理创新和工作创新。
  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提升社会服务效益。高校博物馆不仅要积极支持并辅助高校教学和学科建设,参与和融入大学校园文化建设,也要切实履行公共文化设施职能,充分实现社会教育功能。高校博物馆要积极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要努力提升高校博物馆在展览展示和宣传教育方面的工作水平,大力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不断丰富社会各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高校博物馆以各种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将高校博物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鼓励高校博物馆开展各种进社区活动,并积极探索博物馆数字化,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增强博物馆文化传播、辐射影响力。鼓励高校博物馆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
  七、加强高校博物馆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馆。支持高校博物馆科学设置岗位,完善职位管理,健全评价激励机制,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专业技术队伍。同时不断壮大以广大学生为主体的博物馆志愿工作队伍,使志愿服务与素质培养、专业志向和公益精神有机结合。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教育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