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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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1976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6年4月14日〔1976〕津高法办13号请示一件收到。关于李淑荣、李福义因父母离婚随母改嫁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李淑荣、李福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是应该肯定的。被继承人李怀田死亡时,李淑荣、李福义尚在年幼生活还不能自立,要求他们对其生父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是不现实的,不能因此否定其继承生父遗产的权利。
(二)(略)
(三)(略)
(四)(略)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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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南宁在东南亚地区的国际影响,促进南宁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国家(以下简称“东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鼓励更多东盟国家学生到南宁留学,培养一批了解南宁、品学兼优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将来成为推动南宁与东盟国家交流与合作的友谊使者,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奖励在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来自东盟国家中与南宁市建立友好城市或者友好交往城市的优秀留学生(以下简称东盟国家留学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教育、财政、外事等部门组成的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东盟国家留学生提出奖学金的申请,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市教育部门负责核拨奖学金,对奖学金的发放工作实施监督。

  市财政、外事、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奖学金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分A、B两个等级,各等级奖学金发放人数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在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来自东盟国家中与南宁市建立友好城市或者友好交往城市的留学生的人数确定。A级奖学金评选人数每年不超过10名;B级奖学金评选人数每年不超过20名。

  A级奖学金为15000元/年·生,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费;B级奖学金为7300元/年·生,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获得奖学金的东盟国家留学生,休学期间停止发放奖学金,复学后可以向评审委员会申请恢复发放。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

  (一)具有东盟国家国籍、持有东盟国家护照,对华友好,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

  (二)遵守中国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就读学校的规章制度,表现良好;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身体健康。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以下材料,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一)《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在市外侨办国交科领取)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二)经过使领馆审验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初中三年学习成绩证明;如提供的是东盟国家语言文本,需附中文或者英文的译文;

  (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印制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申请人所在学校核实上述材料后,报送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经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获得奖学金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名单和奖学金等级。

  第九条 根据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和等级,市教育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各相关普通高中核拨奖学金。

  奖学金中的学费和住宿费部分支付给东盟国家留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部分由学校按月发放给获奖学生。

  东盟国家留学生所在学校应当按规定专款专用,将拨付给学校的奖学金用于获得奖学金的东盟国家留学生。

  第十条 每年6月30日前,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已发放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结果,并送市教育部门备案。

  市内各普通高中应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对本校获得奖学金学生的年度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品德表现、奖惩情况等提出综合意见,报送评审委员会。

  经评审合格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可以继续享受奖学金;评审不合格的,从下一学年起取消奖学金。

  第十一条 对于获奖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学校应当加强教育和管理。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或者由于学习和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学业的学习,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和市教育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停止发放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办质[200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

  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于2004年12月9日在建设部314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建设部总工程师、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王铁宏同志主持,建设部副部长、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黄卫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参加了会议。质量安全司、城建司、房地产司、城乡规划司的负责同志分别汇报了我部在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城乡规划安全防灾方面的工作;质量安全司的负责同志代表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了《建设部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程序》(讨论稿)和《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讨论稿);与会人员认真讨论了2005年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2004年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2004年,部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汪光焘部长、刘志峰副部长、黄卫副部长多次就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全国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入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紧紧咬住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不放松,强化监管,狠抓落实。全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尤其是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向稳定好转。截至2004年11月30日,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990起,死亡1161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16.17%和16.59%;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41起,死亡170人,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65%和14.14%;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重大事故10起,死亡68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下降26.88%;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特大事故1起,死亡21人,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66.7%和53.3%。

  会议从八个方面回顾和总结了2004年我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明确控制指标,落实安全责任。2004年初明确提出了“2004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按照2.5%及以上的幅度下降;全国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不高于6.92”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强化了目标管理,加大了安全工作压力,更好地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着眼长效机制,完善法规标准。为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颁布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制定下发了《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批准发布了《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近20项有关施工安全、城市建设公共安全、房屋使用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规范。

  (三)注重形势分析,加强工作调度。在施工安全方面,召开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事故多发地区参加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各地和中央企业建筑安全联络员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分析事故频发原因,研究控制事故措施,提出了施工安全工作重点;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方面,召开了“地铁安全管理工作座谈会”,分析了目前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形势,总结了我国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与存在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针对薄弱环节,及时预警提示。以事故多发、死亡人数突破阶段控制指标的地区,开发区、高教园区、城乡结合部的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等方面作为监管重点,检查各地监管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制定印发了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桥梁等质量安全管理的文件;督促各地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规范房屋装饰装修行为;在“元旦、春节”、“两会”、“五一”、安全生产月、汛期、“十一”、冬季等施工事故多发期,及时要求加强重点监控环节,落实强化监管的措施。

  (五)开展两项许可,严格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一系列规定,组织编写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教材。今年进一步加大了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对7家企业给予了降级或者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六)强化层级监督,开展安全检查。在施工安全方面,今年组织了四次检查,对河南、广东等十几个事故多发省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重点督查。在10月份的督查中,首次量化了对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三个层次的检查标准,增强了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方面,各地根据《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对燃气安全进行了专项整治。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督促各地加强了房屋安全检查。

  (七)建立信用体系,构建共管格局。正式开通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企业和个人安全不良记录向全社会公示,将重大事故情况即时向社会发布。创办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简报》,向各地及时发布有关消息动态。充分发挥了建设部建筑安全专家委员会、建筑安全分会的作用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了宣传力度。

  (八)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组织编制了《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应急预案》、《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已上报国务院。同时,指导各地制订房屋使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坚持分工协作,建立协调应急机制

  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可划分为四个方面,即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包括地铁安全、燃气安全、公共交通安全、风景名胜区及公园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包括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市政桥梁质量安全、农房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和自然灾害防范(如地震预防、防灾规划等),涉及部内多个司局。为规范部内的突发事故事件处置工作,制订《建设部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程序》,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与协调机制非常重要,修改后争取早日出台。

  三、进一步明确2005年建设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会议提出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一是完善安全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二是积极制订标准,推进安全标准化;三是强化制度建设,落实各项措施;四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创新监管方式;五是加强基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六是注重安全预警,开展专项整治;七是做好预案落实,提高应急能力;八是加强安全教育,注重改善作业环境和生活区条件。大家认为,《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思路清晰,内容全面,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印发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黄卫同志在总结讲话中指出,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一定要以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总结2004年的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理清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部署2005年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层级监督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继续推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