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改进通缉办法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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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改进通缉办法的批复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改进通缉办法的批复
1992年1月13日,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改进通缉办法的请示》〔京公办字(1991)560号〕收悉。经研究并报乔石同志批准,同意你局关于改进通缉办法的意见。试行阶段可选择公布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案犯,并注意严格把关,慎重行事。根据实际效果和各方面的反映,不断改进和完善。

附件: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改进通缉办法的请示(京公办字(1991)560号)
市委、公安部:
公安机关使用通缉令查缉在逃的刑事犯罪分子,是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重要措施。过去使用这个办法只是在公安、保卫系统内部,囿于局限性,影响了效果。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方针,更加有效地对付犯罪分子,拟对通缉办法实行如下改进:
一、有选择地、适时地在地方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开通缉在逃的刑事犯罪分子,并在适当范围张贴、散发通缉令。请报纸、电台、电视台给予支持,作为新闻无偿报道。
二、这种公开报道必须注意政策,坚持做到有利无害。政治上敏感,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公开报道。为此,要具体规定审批把关制度。
三、试行一段后,看看效果,听听反应,总结经验,研究改进。
妥否,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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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0〕12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海北支行制定的关于《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提升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引导金融机构保持信贷投放稳定增长,促进海北经济金融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农业银行海北分行、建设银行西海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北支行和各县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 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按照“定期监督、客观评价、及时反馈、警示约束”的原则,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进行量化综合评估考核。

第二章 评估机构及组成

第四条 为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切实搞好评估工作,成立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组长由人行海北中支行长担任,主管货币信贷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组长,货币信贷与统计科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为成员。货币信贷与统计科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评估内容及指标体系

第五条 评估内容。

(一)信贷总量及增减变化情况;

(二)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

(三)信贷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情况;

(四)信贷支持弱势群体发展情况(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等);

(五)信贷产品创新情况;

(六)信贷资产质量改善情况;

(七)盈利能力提升情况;

(八)根据信贷政策的动态调整,增减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内容。

第六条 评估指标体系。按照“可控性、可测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兼顾定性和定量,设立七类十六项评估指标,详见《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指标表》(附表一)。

第四章 评估方式、标准及方法

第七条 评估方式。采取金融机构自评、外部评估、评估小组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八条 金融机构自评。金融机构对本机构贯彻执行信贷政策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做到客观、真实、准确。

第九条 外部评估。人行海北中支组织州经商委、州发改委、州农牧局、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信贷服务的满意度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定性评估(附表二)。

(一)州经商委和州发改委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效果给予评估;

(二)州农牧局就金融机构对“三农”信贷支持效果给予评估;

(三)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金融机构对弱势群体信贷支持效果给予评估。

第十条 评估小组考评。评估小组依据人民银行编制的信贷收支月报、附报、季报等统计报表,对金融机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做出评估。

第十一条 总分构成及权重设置。金融机构总分构成:金融机构自评分占15%、外部评估分占15%、人民银行评估分占70%,这三项评分分别乘以各自对应的权重得分相加计算得出最后分值。

第十二条 评分方法。金融机构自评和评估小组评分按照以下方法开展,以百分为基础分,各项指标完成好的加分,加分不封顶,未达标的扣分,扣完为止。没有指标对应业务的金融机构得基本分值。

(一)信贷总量及增减变化情况

1.各项贷款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各项贷款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项贷款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2.各项贷款累计投放量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累计投放量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累计投放量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二)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

1.中小企业贷款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2.贷款累计投放量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累计投放量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累放量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3.创新信贷产品效果评估

各金融机构在评估期内通过信贷创新产品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每新增200万元加一分。

(三)信贷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情况

1.涉农企业贷款总量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涉农企业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涉农企业贷款增幅每超过基准增速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2.涉农企业累计贷款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涉农企业累计贷款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累计贷款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3.农户贷款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农户贷款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同比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4.创新信贷产品支持效果评估

各金融机构以评估小组认定的创新“三农”信贷产品发放的贷款每新增10万元加一分。

(四)信贷支持弱势群体发展情况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各金融机构在评估期内每新增贷款20万元加一分。

2.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

各金融机构在评估期内每新增贷款1万元加一分。

3.其他贷款

各金融机构经评估小组认定的其他支持弱势群体发展的贷款每新增10万元加一分。

(五)信贷资产质量改善情况

1.不良贷款余额下降幅度

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期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增长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2.不良贷款比率下降幅度

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较上年同期下降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六)盈利能力提升情况

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较上年同期每增盈或减亏10万元加一分,每少盈或增亏10万元扣一分。

(七)信贷政策宣传情况

各金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活动,如银企洽谈会、信贷产品推介会、媒体宣传,每开展一次活动加一分。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各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全面提供评估数据资料,各金融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 每年末人行海北中支组织外部评估机构对相关评估内容进行评估,做出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人行海北中支评估小组每年对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进行一次综合考评,总分居前三名的金融机构为先进单位,在全州金融机构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评估结果抄送其上级机构,同时报送州政府作为年终奖励的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对外披露。对考评结果靠后的金融机构,人行海北中支根据不同情况对其予以警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厄立特里亚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4月4日 生效日期1994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和自然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厄立特里亚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德有           贝哈尼·阿布里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