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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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2]288号



关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盐业主管部门(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

  最近,一些地方经贸委和盐务局以及盐业企业反映,当前盐政管理职能混乱。为加强食盐产销管理,防止伪劣食盐冲击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1号)规定,原国家轻工业局撤销,其行政职能包括盐业管理职能已并入国家经贸委,我委经济运行局加挂盐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二、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等规定,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全国盐业行业管理、盐政执法监督;负责发放食盐定点生产证书和运输准运证,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管理部门发放批发许可证;配合国家计委提出食盐年度计划建议草案,在计划下达后组织实施;配合质检总局和卫生部加强对食盐产品的质量检查和监督;。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中国盐业总公司要实行政企分开,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企业管理,依法经营,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这不仅是对中国盐业总公司的要求,也是今后各级盐业公司实行政企分开的努力方向。(完)

二OO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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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居民、村民、干部、职工和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远离市区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其他远郊区、县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外的地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15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对他的罚款或者由他负责赔偿的损失,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十条 国家及本市庆典活动燃放礼花,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12日

“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防止因国外血液制品的进口而传入我国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简称AIDS),我部会同海关总署以(85)卫药字第49号文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国外血液制品的管理,禁止Ⅷ因于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些地区的海运、航空等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及个
人通过携带或邮寄等方式,将血液制品带入国内。为了加强管理杜绝AIDS病的传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从即日起,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以外)列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药物品种(见附件),并将以卫生部名义对外发布通告。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严格按照《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人血清白蛋白的进口规定如下:各医疗单位如临床医疗需要进口白蛋白制品,仍按(84)卫药字第22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又称爱滋病,是近年来国外发现的新的传染病。该病潜伏时间长,病死率高,给人民的健康带来极大威胁。现已证实,Ⅷ因于制剂等血液制品存在着传播AIDS病的危险,如继续盲目进口国外血液制品,势必将AIDS病传入我国。
为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防止AIDS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Human Serum Albumin)以外,其他所有品种均系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药物,为此:
1.禁止国内任何单位进口;
2.禁止进入国境的旅客和国际航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入境;
3.禁止邮寄进口。
二、如违反本通告非法进口上述禁运的血液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