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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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1992年1月30日,铁道部

一、总 则
1、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遵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各专业技术系列《试行条例》、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
各单位制定下发的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的有关文件应停止执行。
2、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标准。对未经国务院职改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批准同意的职改政策和规定不予执行。部属单位在不违背各专业技术系列《试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应报部审查后实行。
3、要坚持职改工作的正确方向,紧紧围绕着精选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技术干部的积极性这个基本精神,做好经常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评聘工作一般每一年进行一次。
4、铁道部的职称改革工作由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人事司(职改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有关具体政策的制定与解释。

二、系列范围
5、严格控制系列范围。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前,仍按铁道部规定的范围评聘。随着事业及队伍的发展,今后凡要新纳入专业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必须经部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综合部门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纳入专业技术系列,必须具有本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学历,并从事过专业技术工作。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专业系列范围或靠用专业技术系列。

三、岗位限额
6、部对企业单位下达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审批事业单位的高、中级岗位数额。各企事业单位要在部下达的结构比例或批准的岗位数额内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工资总额或增资总额均不得突破。企事业单位因行政隶属关系变化,其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应归入现主管单位,原单位不得重复使用。因任务增加或人才成长、引进等因素而增加高、中级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时,应向部写出申请,经部批准后执行。
7、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干部的基数。基数应包括按岗位聘任的技术干部人数和已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但尚未能评审最低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
8、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休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国家、铁道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管理专家,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干部(35岁及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和40岁及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铁道部批准,可不占本单位的岗位数额。事业单位所需岗位数额,由部专项下达,增资指标报人事部核认,晋升正高级技术职务报人事部批准。

四、任职学历、资历
9、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的学历,系指国家教委及铁道部有关文件承认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央、部、局党校,按规定的学制学习期满,考试及格,准予毕业所获得的学历。在各种培训班、学习班、补习班、进修班等所获得的各类证书,一律不得作为评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
10、各类专业证书均不能作为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历依据。但1990年12月底前已在校学习和部已批准招生录取,毕业后取得由部主管部门验印的大中专专业证书的技术干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按以下原则掌握:取得大专专业证书,从事技术干部工作4年或取得中专专业证书,从事技术干部工作5年,可作为参加“员”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取得大专专业证书,从事技术干部工作8年或取得中专专业证书,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0年,并任“员”级职务2年,可作为参加“助理”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取得大专专业证书,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5年,并任“助理”级职务2年,可作为参加中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
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仍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其参加各档次职务评审的年限与上述专业证书相同。小学教师中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的,在补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后,应视为具有小学教师的合格学历。
11、根据铁路实际,对中专毕业后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5年及以上、任“助理”级职务2年及以上的技术干部,可参加铁道部每年组织的中级职务基础理论考试。三科考试成绩均及格,方可作为参加中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考试只限工程、会计、经济、统计及卫生系列,考试科目如下:
工程系列:高等数学、企业管理、力学或电工学
会计系列:高等数学、政治经济学、会计学基础
经济系列:高等数学、政治经济学、计划经济原理
统计系列:高等数学、政治经济学、统计学原理
卫生系列:
医、护专业:化学、人体解剖学、药理学
医技专业:化学、人体解剖学、物理学
药剂专业:化学、医学微生物学、药理学
检验专业:化学、人体解剖学、医学微生物学
卫生专业:化学、人体解剖学、医学微生物学
中药专业:化学、中医基础、中药学
中医专业:人体解剖学、中医基础、中药学
12、对国家人事部与有关部委规定举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专业(系列或档次),各单位干部(人事)或职改部门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干部参加本地区的全国统考。考试合格者,取得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视为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13、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是指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的年限,应符合各该系列《试行条例》的规定。任职年限一律从聘任之日算起。
14、从事技术干部工作的时间,一律以干部任免通知(或干部档案记载)的时间为准。其它证明材料无效。
15、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或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定职为技术干部的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聘任“员”级职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后,可聘任为“助理”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聘任为“助理”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聘任为“助理”级职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可聘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
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即可定为助理级职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根据岗位的需要参加中级职务的评审。
16、先从事技术干部工作,后取得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近(按理工、文史、医药、经济划分为四个专业类)专业学历的技术干部,如以该学历参加评审,应按《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逐级晋升。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2年,并任“助理”级职务2年,可作为参加中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技术干部工作6年或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技术干部工作8年,并任“员”级职务2年,可作为参加“助理”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
17、先从事技术干部工作,后取得的专业学历与本人所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不相近的技术干部,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参加技术职务评审按以下原则掌握:大学本科毕业生,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2年或6年,并任“助理”级或“员”级职务2年,可参加中级或“助理”级技术职务的评审;大专、中专毕业生按取得同类专业证书的任职年限,参加相应技术职务的评审。
从本《实施意见》生效之日起入学,取得的专业学历与本人所从事技术干部工作的专业不相近,则该学历不再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和免试条件。

五、破格晋升
18、对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公认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确有真才实学,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干部,可破格参加评审。
(1)破格晋升高级技术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①在国际、国家性(铁路专业可在全路)专业学术会议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过不少于3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②获得国家发明、国家自然科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省(部、委)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③正式出版过专门著作或译著。
④直接主持过重大科技攻关、大型项目或大型企业的技术工作,成绩显著;或在科技发展、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⑤从事本专业技术干部工作25年及以上。
(2)破格晋升中级技术职务,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①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或报刊上发表过不少于3篇水平较高的论文。
②获得省、部级三等及以上、局级一等及以上专业技术方面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③直接主持过中型项目或中型企业的技术工作,成绩显著;或在本专业领域解决重要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④在中专学校或局级及以上单位举办的半年以上的培训班上讲授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课程或编写过一门课程的教材。
⑤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5年及以上。
破格晋升高级技术职务的,还应由有表决权的评委会或学科组对其进行答辩。

六、评委会及评审
19、各单位要按照人职发〔1991〕8号文件要求,调整或重新组建各级评审组织。评委会应按系列组建,负责各该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铁道部组建正高级职务评委会;路局及总公司等局级单位组建高级职务评委会(需报部批准),正副高级评委会报国家人事部备案;中级职务评委会由上一级单位批准,初级职务评委会由有权评审的单位自行组建。评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两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不多于三分之二,高评委调整后报部备案。
20、评委会应由具有本专业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家组成,其中,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为掌握政策,评委会应吸收干部(人事)或职改部门的人员参加。独立机构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评委会委员名单由干部(人事)或职改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评委会委员名单在本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布。
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委员均应具有本系列高级职务;中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0人,委员应具有本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科研、卫生、工程等系列应在评委会下,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审组,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向评委会推荐评审人选(卫生系列按《试行条例》规定的方法推荐)。
21、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根据被评审人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和考核意见,进行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在充分酝酿,反复比较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任职资格方为有效。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评委会在评审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切实把好质量关。
评委会委员要秉公办事,不循私情,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纪律,不得透露评议情况及评审结果。对不称职的委员要及时调整,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能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按自动退出评委会处理。
在评审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技术职务时,实行回避制度。
22、技术干部中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被有相应技术职务评审权的评委会否决,一般不复议,也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评审。确需复议的,应由主要行政领导提出,职改部门重新审核,提请评委会复议一次。
23、随着考核制度的健全及完善,各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由目前的个人申报逐步改变为干部(人事)部门根据岗位需要及考核结果进行推荐。干部(人事)部门对被推荐晋升者的德、能、勤、绩及学历、资历、外语等基本条件进行核实,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提交评委会评审。实行组织推荐的单位应报部批准后实施。
24、评审高、中级技术职务,应报送以下材料:
(1)《呈报表》一式二份;
(2)申报人简表,按评委会人数确定份数;
(3)申报高级职务须有在近五年内代表本人水平的论文或专题技术报告及专家阅评意见(申报正高级职务,阅评人为二正;申报高级职务,阅评人为一正一副或二副);申报中级职务,须有在“助理”级职务任期内,代表本人水平的论文或专题技术总结;
(4)日常(定期)和评审前考核材料。
25、不具备条件组建评委会的单位,对本单位申报技术职务的人,可委托铁路内部有评审权的单位评审,不得委托路外单位,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必须经部属单位干部(人事)或职改部门审阅后送出。

七、兼 职
26、按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规定,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但从事技术开发、技术管理部门(单位)的行政领导,确因技术岗位需要,而其直接分管的部门中的干部多数是专业技术干部,并能履行技术岗位职责的,可兼任专业技术职务。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一律占用本单位的技术岗位数额。
27、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资历。除教学、卫生、科研、设计部门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正、副科职干部和科级单位的“三总师”外,不得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28、行政领导兼职必须按干部任免权限组织评审。正、副局级领导兼高级技术职务由铁道部组织评审。
29、按规定纳入专业技术系列的技术干部,除确因工作需要外,一律不保留行政职名,而使用专业技术系列职务名称。除确因工作需要兼任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副科级及以上)有行政级别外,专业技术干部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八、外语考试
30、凡《试行条例》规定有外语要求的,晋升高(含正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进行外语考试,成绩及格三年有效(含考试当年)。但根据历史情况及工作实际,对不同行业、不同工作性质、不同资历的专业技术干部,对外语考试应有不同的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参加高级职务的评审:
①出国进修、留学一年以上。
②近五年内通过EPT、TOFEL考试达到出国分数线(EPT85分、TOFEL460分)。
③发表过2万字(汉字)以上译著。
④近五年内取得部外语培训中心结业证。
31、考试由各局级单位统一命题、组织。在二小时内,晋升高级职务应翻译英文4000印刷符号(其他语种参考折算,下同),晋升中级职务应翻译3000印刷符号。
各单位要积极引导专业技术干部正确处理工作和外语学习的关系,不得以学外语为由影响本职工作,也不得举行考前突击培训。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严格考试纪律,不得事先划定考试范围。

九、聘后管理
32、对专业技术干部应建立日常、定期和评审前三结合的考核制度,健全技术干部考绩档案。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续聘,应解聘或低聘;考核优秀者才能被推荐晋升高一级职务;不开展考核的单位,不得进行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对没有考核材料的人,评委会应拒绝评审。
33、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或课题的周期相同。
34、技术干部受聘高一级技术职务后,应享受相应的工资和有关待遇。其工资一律从聘任之下月起,按有关工资规定和标准计发。
对解聘、低聘的技术干部的工资,应视情况重新核定,可降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工作的,按新任职务享受有关待遇。
35、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哪个单位评聘的在哪个单位有效。
根据工作需要跨系列调整或从非专业技术岗位调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干部,需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试工作一年,对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根据现岗位要求的学历、资历,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后,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工作期间可保留原职务工资及有关待遇。

十、其它
36、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聘用干部,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增资限额内,可按规定条件及程序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其中具有中专(不含成人中专)学历者,经干部(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聘任为“员”级技术职务。
37、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只限于在编在岗人员。对达到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技术干部,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38、本《实施意见》由部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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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4月2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郑州烟草研究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和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印发〈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了《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向我们报告,以便总结改进工作。

附件: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0〕69号)和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印发〈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2〕617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的全民所有制的工业公司、商业公司、工商公司、农工商公司、产品专业公司、科技开发公司、咨询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进出口公司以及股份制公司、与行业外联营的集团公司、联营公司、中外合营(合作)公司和第三产业的各类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生产技术发展和专业化协作,便于经营管理和提高行业整体效益。
第四条 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的公司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应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对资产的保值和增殖负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烟草行业所设立的各类公司应与烟草专卖局机关在财务、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公司的主管机关依法履行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不得以挂靠、代管等名义设立兼有行政职能的公司。各级烟草专卖局机关在职人员不得在公司兼职。
第六条 烟草行业设立全国性专业公司(包括与行业外联营的公司)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报国家经贸委审批;烟草行业全国性专业公司设立子公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七条 烟草行业设立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烟草行业设立进出口公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第八条 烟草行业所属单位以中国合营(合作)者身份提出设立中外合营(合作)企业,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烟草专卖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方可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并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设立公司事宜。
第九条 烟草行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全省性的各类公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下属单位设立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可根据此《暂行办法》确定具体的审批办法,并将确定的审批机关和实施办法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一条 烟草行业原有企业改组为公司,须将原企业全部资产投入公司,并对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的评估和界定。
第十二条 烟草行业所设立的公司,一律不套用行政管理级别。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任免(或聘任、解聘)。
第十三条 提出设立公司的单位,须向审批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企业主管机关审核意见。公司章程中应载明法律所规定的必要事项,不得与《烟草专卖法》相抵触。
第十四条 公司批准成立后,按照工商企字〔1992〕第96号文的通知要求,及时到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注册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于三十日内送原审批机关备案。对审批机关的批复不得自行改动,如确有必要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五条 因主管机关命令、兼并、破产等事由解散公司,应即进行清算,并依法清偿债务。公司的解散程序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烟草企业集团的组建及撤销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建烟草企业集团的意见(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烟草行业目前已设立的各类公司,应按上述要求,在其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建设部
铁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林业局


  长期以来,国家积极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进行木材生产加工剩余物综合利用、木材防腐等保护处理、废旧木制品回收利用与再生利用,以非木质材料替代木材,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当前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仍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木材消费行为、消费结构还不合理,生产加工、保护处理、回收利用的水平较低。为进一步提高木材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木材节约和代用的重要意义
  (一)木材节约和代用是缓解木材供需矛盾、实现木材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我国是世界上木材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森林覆盖率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3/5,人均森林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随着木材消费量的不断增加,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快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对满足市场需求,抑制森林超限额采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我国积极保护自然环境的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木材节约和代用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木材综合利用率仅约为60%,而发达国家已经达到80%以上,木材防腐比例仅占商品木材产量的1%,远远低于15%的世界平均水平。木材生产和消费方式不合理,加工水平落后,回收利用机制不健全,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必须把木材节约和代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作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充分挖掘潜力,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和循环利用率,减少木材不合理消耗。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国情,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产业结构调整与技术进步相结合;坚持强化监督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与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木材节约和代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政策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加快木材节约和代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使我国木材和木材代用品的生产和消费向节材型和环保型方向发展,木材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5%以上,木材防腐比例提高到占国内商品木材产量的5%左右,年均节省木材4000万-5000万立方米,有效缓解我国木材供求矛盾。
  三、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
  (一)发展高效木材加工业,提高木材资源利用效率。实施木材加工机械数控化工程,培育一批大型精细木工机械科研、生产基地,提高木材加工机械数控化比例。选择部分大型木材加工企业,开展木制品原材料消耗定额生产示范,推进木材及其制品和木制品配件标准化、系列化、集约化生产,强化木材加工企业质量管理。在人造板、地板、家具等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重点行业,进一步开展质量认证工作,推广优质品牌。推广普及现代化采伐、集运和生产方式,鼓励充分利用枝桠材,减少生产环节的浪费。扩大利用人工林、速生林,充分利用木材生产加工的剩余物、次小薪材等资源。
  (二)推行木材保护技术,延长木制品使用期限。加快推进木材防腐和人工林木材改性产业化,重点开发和生产高效、低毒、多品种的木材保护药剂,实现木材保护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建立和完善木材保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鼓励对木材进行防腐、防虫(蚁)、防霉、干燥、阻燃、改性等保护处理,实施木材保护工程。重点做好建筑木结构,木质门窗、地板、园林景观,铁路木轨枕和采矿坑木,木质渔船,农用木支架等木材保护处理,提高木材保护处理比例,改善使用性能,延长使用期限。
  (三)建立废旧木材回收利用机制,实现木材资源循环利用。规范废旧木材的回收渠道,建立废旧木材和废旧木制品回收、加工、利用体系,在有条件的地区和大中城市周边地区培育木材旧货市场,开展废旧木材分类回收和再生利用试点,实施废旧木材再生利用产业化工程,重点做好建筑木料、废旧木家具、一次性木制品和木制包装物的回收使用和再生利用。
  (四)发展木材代用,优化木材消费结构。提倡、鼓励生产和使用木材代用品,优先采用经济耐用、可循环利用、对环境友好的绿色木材代用材料及其制品,减少木材的不合理消费。积极发展人造板以及农作物剩余物、竹等资源加工产品替代木材产品,实施环保型代木工程。在城乡建设中优先选用可循环使用的非木质材料,推广使用钢、竹模板和脚手架等非木质施工器材;在林区、牧区推广非木结构建筑;在包装、运输业继续推广塑料、金属、竹材等非木质包装和木塑复合包装;在铁路和采矿业提高金属、水泥支护和轨枕的比例。限制以天然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和木制包装物的生产和使用,限制食品、饮料、酒类等消费品的过度木质包装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制订规划,完善法规标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木材节约和代用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木材节约和代用发展规划》,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要通过制订切实可行的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计划落实规划。要加快促进木材节约和代用的法制建设,对生产、建设、消费等各个领域的木材节约和代用作出明确规定。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木材节约和代用标准、检验、认证和监督体系,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职能技能鉴定,建立技能型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二)加强政策引导,加大技术支持力度。研究制订国家鼓励、禁止和限期淘汰的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设备、产品指导目录。把木材节约和代用作为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重要内容,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政策大纲》,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等经济杠杆,鼓励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限制不合理生产、使用木材和浪费木材的行为。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木材节约和代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对木材节约和代用的重点投资项目要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大力推广节柴灶、集中供热等节能方式,积极扶持发展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减少薪材对森林资源的低值消耗。
  (三)搞好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木材节约和代用作为资源节约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教材,从小培养公民的节材意识。将木材节约和代用宣传纳入新闻媒体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对严重浪费木材资源的行为予以曝光,不断增强全民节约木材和合理使用木材代用品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强国内外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总结借鉴木材节约和代用好的经验及做法。
  (四)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责任,不断完善木材节约和代用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要求,制订促进木材节约和代用的具体落实措施。要建立和完善木材节约和代用的信息统计及发布制度,充分发挥现有相关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