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63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内地执业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34号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04号令),以下63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内地执业,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境外法律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 香港布英达陈永元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RNDT CHAN & PARTN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11年4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9号
首席代表:布英达(Brandt, Keith Mart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办公楼1419-1420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296330
传 真:(010)85296116
网 址:www.snrdenton.com
E-mail: bridget.liu@snrdenton.com
2. 香港陈韵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VIVIEN CHAN & CO.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首席代表:陈韵云(Vivien Cha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508室
邮 编:100006
电 话:(010)65227072
传 真:(010)65226967
网 址:www.vcclawservices.com
E-mail:Beijing@vcclawservices.com
3. 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EACO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2-002
首席代表:张永财(Cheung Wing Choi Franki)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一办公楼8层11单元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82338
传 真:(010)85182339
网 址:www.deacons.com.hk
E-mail:beijing@deacons.com.cn
4. 香港杜伟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W.K.T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首席代表:杜伟强(To Wai Keu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1702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85875076
传 真:(010)85875076
网 址:www.wktoco.com
E-mail:cindy@wktoco.com
5. 香港高露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WILKINSON & GRIST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8号
首席代表:陈志坚(Raymond Cha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10 层5室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81521
传 真:(010)85181520
网 址:www.wilgrist.com
E-mail:beijing@wilgrist.com
6. 香港鸿鹄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IRD & BIRD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4年4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6号
首席代表:韦马仕(Marcus Vass)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0828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9335688
传 真:(010)59335666
网 址:www.twobirds.com
E-mail: Karen.Wang@twobirds.com
7. 香港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WOO,KWAN,LEE & L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首席代表:罗志力(Lo, Chi Lik Peter)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西三座509室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81928
传 真:(010)85181595
网 址:www.wkll.com
E-mail:wkllbj@wkllbj.com
8. 香港蒋尚义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NTHONY CHIANG & PARTN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1-026号
首席代表:蒋尚义(Chiang Sheung Yee,Anthony)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3座150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9073153
传 真:(010)59073148
网 址:www.acp.com.hk
E-mail:karenk@acp.com.hk
9. 香港廖绮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HONG KONG LIVASIRI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1号
首席代表:范振成(Fan Chun Shing Davi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东海中心1105A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155921
传 真:(010)65155923
E-mail:zhangmeng@livasiri.com
10. 香港刘汉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CHU & LAU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首席代表:刘汉铨(Lau Hon Chue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1220室
邮 编:100006
电 话:(010)65229937
传 真:(010)65229937
网 址:www.chuandlau.com.hk
E-mail:chuandlau@yahoo.com.cn
11. 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STEPHENSON HARWOO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批准日期:2012年4月1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2第3-0003号
首席代表:李若英(Lee Yeuk Fu)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6层28-29单元
邮编:100004
电话:(020)83880590
传真:(020)83863119
网址:www.shlegal.com
E-mail:Echo.ho@shlegal.com
12. 香港孖士打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JS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2-001号
首席代表:董光显(Tung Kwong Shien, Robert Terence)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楼1102单元
邮 编:100025
电 话:(010)65999200
传 真:(010)65989277
网 址:www.mayerbrownjsm.com
E-mail:beijing.office@mayerbrownjsm.com
13. 香港秦觉忠吴慈飞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SUN & PARTN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6年8月3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6第1-0021号
首席代表:秦觉忠(Tsun Kok Chung Richar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戊2号国际港C座2302-5室
邮 编:100037
电 话:(010)58137071
14. 香港西盟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SIMMONS & SIMMO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11年9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11第2-0009号
首席代表:唐杰忠(Thomas Deega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大厦3座33层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85884500
传 真:(010)85884588
15. 香港易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CHARLTO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7年7月1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7第2-0006号
首席代表:高恒(Cohen Colin Bernar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3-1703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9073299
传 真:(010)59073299
网 址:www.charltonslaw.com
E-mail:angelafu@charltonslaw.com
二、上海代表处
16. 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DEACON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5年8月3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5第3-0001号
首席代表:司徒英健(Seto Ying Kin Myles)
地 址:上海市西藏中路268号来福士广场2801/2808室
邮 编:200001
电 话:(021)63403588
传 真:(021)63403788
网 址:www.deacons.com.hk
17. 香港范纪罗江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FAIRBAIRN CATLEY LOW & KONG SHANGHAI REPRESEN- 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3号
首席代表:朱庆华(Chu Hing Wah Grace)
地 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7楼A7室
邮 编:200021
电 话:(021)51162883
传 真:(021)63353376
网 址:www.fclklaw.com.hk
18. 香港高李严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OLDHAM LI & NIE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6第1-0023号
首席代表:李卓贤(Richard Michael Healy)
地 址:上海市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栋1114室
邮 编:200051
电 话:(021)62780612
传 真:(021)62780613
网 址:www.oln-law.com
19. 香港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CHRISTINE M. KOO & IP, SOLICITORS & NOTARIE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5年8月3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5第1-0012号
首席代表:叶成庆(Ip Shing Hing)
地 址:上海市四川北路888号海泰国际大厦1602室
邮 编:200085
网 址:www.cmkoo.com
20. 香港鸿鹄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BIRD & BIRD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8年9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8第2-0007号
首席代表:利明廉(Matthew Harvey Laight)
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288号创兴金融中心3003A室
邮 编:200003
电 话:(021)33663668
传 真:(021)33663669
网 址:www.twobirds.com
21. 香港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PHILIP K.H. KENNEDY Y.H.WONG & Co.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首席代表:黄英豪(Kennedy Y. H. Wong)
地 址:上海市天钥桥路327号C栋嘉汇创机商务中心355室
邮 编:200030
电 话:(021)62898248
传 真:(021)62898248
网 址:www.pwkwco.com.cn
22. 香港黄新民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WONG AND CHAN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4年10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8号
首席代表:黄新民(Wong Sun Man)
地 址:上海市凯旋路3131号明申中心大厦2403室
邮 编:200030
电 话:(021)54071528
传 真:(021)54071590
网 址:www.wongandchan.com
23. 香港李乔安许允立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RIBEIRO HUI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11年2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10第1-0031号
首席代表:许允立(Hui Wun Lap)
地 址:上海市西藏南路218号永银大厦1702A单元
邮 编:200021
电 话:(021)63866110
传 真:(021)63866112
网 址:www.ribeirohui.com
24. 香港梁温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LEUNG AND WAN SOLICITOR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9年6月3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9第1-0029号
首席代表:温嘉明(Wan Kah Ming)
网 址:www.leungandwan.com
25. 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STEPHENSON HARWOOD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5第2-0005号
首席代表:戴义高(Ian Michael Devereux)
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上海嘉里中心1004-1005室
邮 编:200040
电 话:(021)53852299
传 真:(021)53852195
网 址:www.shlegal.com
26. 香港孖士打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JSM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首席代表:何观乐(Billy Ho)
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366号恒隆广场2座2305室
邮 编:200040
电 话:(021)61201066
传 真:(021)61201069
网 址:www.mayerbrownjsm.com
27. 香港其礼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CLYDE & Co.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5第1-0016号
首席代表:张逸伟(Chong Ik Wei)
地 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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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航标。
本条例所称航标,是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第四条 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专业保护与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
禁止一切危害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对于危害航标安全或者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第七条 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航标管理机关设置、撤除航标或者移动航标位置以及改变航标的其他状况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分别负责各自设置的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者漂失时,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音响装置。
第十二条 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搬迁、拆除航标所需的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在视觉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射方向,不得构筑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植物。
第十四条 船舶航行时,应当与航标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触碰航标。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
(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
(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
(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
(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
(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
(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
(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
(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
(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一)检举、控告危害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
(二)及时制止危害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捞获水上漂流航标,主动送交航标管理机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危害军用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军用航标工作效能,应当处以罚款的,由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移交航标管理机关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