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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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5月31日  财综[2004]38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航空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航线(包括国内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以航线资源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建立民航基金。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航空运输企业,使用国家航线资源从事商业性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基金。专机、航空公司调机、训练飞行、中止的商业运输(航班返航)以及通用航空业务免予缴纳民航基金。
  第四条 民航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民航安全、空管、机场、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五条 民航基金征收标准按照航线类别、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分别确定。
  第六条 为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和支线航空运输发展,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将航线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航线:内地至港澳地区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范围内的航线。
  第二类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与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之间的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以及内地两点间串飞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航班。
  第三类航线: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航线。
  第七条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等级分类,以民航总局公布的各类机型等级为准,分为四个等级。即:小于或等于50吨(≤50吨)、51吨~100吨、101吨~200吨、大于200吨(>200吨)。
  第八条 民航基金按照航空运输企业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征收。民航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单位:元/公里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第一类航线  第二类航线  第三类航线
    ≤50吨   1.15     0.90     0.75
   51吨~100吨     2.30     1.85     1.45
   101吨~200吨     3.45     2.75     2.20
    >200吨       4.60     3.65     2.90
  为鼓励和支持支线航空运输发展,对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以下的机型在省(自治区)内飞行或跨省(自治区)飞行且里程在500公里(含)以内的,暂按相应航线类型的征收标准减半计征民航基金。支线飞机跨省(自治区)飞行且飞行里程超过500公里,确需给予减半征收民航基金照顾的,由财政部会同民航总局另行审批。
  第九条 由于航空运输发展等原因航线分类依据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由财政部商民航总局根据航线分类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民航基金征收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征收及缴库

  第十条 民航基金的征收工作由财政部委托民航总局统一组织实施,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具体负责民航基金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所属空管局每月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在当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上月航线、航班、机型、班次等必要的结算统计信息报送民航总局清算机构。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应在收到结算统计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结算信息的整理和各航空运输企业应缴民航基金的计算工作,按月向各航空运输企业开具结算账单,并将相关结算信息以及各航空运输企业应缴民航基金数据信息报送民航总局,同时抄送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应以航空运输企业本部及其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为开单结算对象。国内航线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班,以执行航班的航空运输企业作为开单结算对象,民航基金在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空运输企业之间的分摊、结算由航空运输企业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国内联程、经停航班以两点间航段作为航线归类、统计和结算依据。备降航班按原计划飞行的航线、航班计算征收民航基金。
  第十五条 航空运输企业收到民航基金结算账单后,应认真核对有关民航基金信息和金额,并于收到民航基金结算账单后7个工作日内,将应缴民航基金全额缴入财政部批准民航总局设立的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民航总局应当在收到航空运输企业汇缴民航基金的当日内,向航空运输企业开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并将民航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07款“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收入”。民航基金收入退库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航空运输企业缴纳的民航基金在当期运输成本中列支。航空运输企业缴纳民航基金的会计核算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征收民航基金所需费用,列入民航总局部门预算。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民航基金专项用于民航安全、空管、机场、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机场倾斜。民航科教、信息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民航基金收入总预算的5%。
  第十九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民航基金使用单位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民航基金时,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条 民航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民航总局根据民航基金使用范围、年度征收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随部门预算一并编制民航基金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后按规定编制民航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民航基金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民航基金资金拨付程序应严格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拨付资金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07款“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所属空管局应按本办法规定时间和要求将相关结算统计信息及时报送民航总局清算机构。
  第二十四条 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各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缴纳的民航基金,及时向有关航空运输企业开具结算账单,并按月将相关信息报送民航总局,抄送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民航基金。
  第二十五条 民航总局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航空运输企业开具政府性基金票据,并将民航基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航基金。
  第二十六条 航空运输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民航基金,不得拒付和拖欠。
  第二十七条 民航基金由民航总局和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解缴。
  第二十八条 民航总局及民航基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民航基金的资金和财务管理,确保民航基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民航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少收、不收、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民航基金等行为的单位,除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进行处罚外,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民航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民航总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民航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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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提供给一些单位使用,并收取利息。对于此项利息收入,电力部门认为,应按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关于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此项利息收入应否征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实行新税制后,除税法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外,原有的减免税原则上都已取消。因此,对于电力部门将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考虑到过去各地对此项收入在征免税的执行上不够统一,为了统一政策,便于执行,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电力
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996年1月9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4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金库管理,确保国家资财的安全,严防各类经济案件的发生,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库管理,确保库款和实物的安全,保障业务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国工商银行出纳制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金库,包括本行各营业机构为办理出纳业务设置的业务库,各管理行对所辖行处办理内部现金调拨设置的中心调拨库,以及代理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设置的发行基金保管库。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基金保管库的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制度规定。
第三条 金库保管的范围:人民币和外币现钞、金银、有价证券、票样、真假币鉴别手册、假币、代保管贵重物品。凡属金库保管范围的保管品,均须分类逐项建立保管帐簿,会计建立相应的表内、表外科目帐簿,序时记载,及时核对,互相制约。
第四条 金库是工商银行的要害部位,其集中保管的大量现钞、贵重物品,是工商银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行必须对金库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坚固可靠,管理严密,责任明确,确保帐款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二章 金库库房建设、设施及安全标准
第五条 金库库房(以下简称“库房”)必须建在本行楼(院)内,不得直接接触其他单位和居民住宅,不得裸露于公共场所,库体上下、四周环境应安全可靠。
第六条 库房一律采用钢筋混凝土六面浇筑结构,钢筋直径不小于12mm,双排编网,水泥标号不低于C30号,墙体厚度不小于300mm,顶底厚度不小于400mm。
第七条 库房面积、结构
一、库房面积必须适应业务开拓和发展的需要,使用面积最小不得小于10平方米。库外必须设置办理出入库手续的业务室(场地)。
二、业务库与发行库必须严格分开,分设金库和库门。
三、库房必须设置库门和安全门(安全门应设于库门上方),库门不得面对营业室柜台。
四、库区应设置守库室。
五、库房必须设置外低内高的“S”型通风孔,孔径不得超过200mm,外口距地面不低于2500mm,内口不低于3000mm并装有铁箅防护。
第八条 库房必须安装总行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定点厂生产的,符合总行制订的库门技术标准的专用库门、栅栏门和安全门(备用应急门)。库门必须安装三把总行定点厂生产的转字密码锁或两把专用库门锁和一把转字密码锁。安全门可安装两把转字密码锁或转字密码锁和专用库门锁各一把。
第九条 库房安全设施配备齐全,管理良好。
一、库房内外必须配备报警系统,金库库区应逐步配备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通讯联防设施、防卫器材等。
二、库内一律安装防爆灯,并保证足够亮度。库房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有开关显示。库房应配备应急灯,应急灯不得在库内充电。库内严禁使用明火。
三、库内电源线不得裸露,库区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有效。
四、库房应配备吸湿机,防止库款实物潮湿霉烂。
第十条 新建、改建库房前,应将设计图纸报市、地分行出纳、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附式一)。建造完毕由上述部门验收,合格者由出纳部门颁发准用证(附式二)。

第三章 金库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设置、职责
第十一条 出纳业务库和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基金保管库库房均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金库主任由行长(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主管行长(主任)担任。金库主任、副主任名单报地市行出纳(发行)部门备案(附式三),金库主任、副主任变更时,亦应及时上报。
金库主任、副主任的职责是:全面负责对金库管理工作的领导,解决金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管库人员配备、更换的审批和库存现钞、实物调出业务的审批;按要求查库和参与开库锁库,妥善保管备用钥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
出纳科(股)长在库主任、副主任领导下,负责金库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库款实物出入库业务的审批和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金库应配备正式管库员两名,预备管库员两名。管库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管库员(预备管库员)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并具有三年以上出纳(或会计)专业年限的本行正式行员担任。经出纳部门推荐,人事部门审查,金库主任批准,报地市行出纳(发行)部门备案(附式四、五)。凡审查批准任用的管库员(预备管库员)由地市行颁发《管库人员证》(附式六),实行持证上岗。管库员必须服从领导,忠于职守,遵章守纪,做好金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库门锁、钥匙和转字密码锁密码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每把库门锁应配两套钥匙,一套为使用钥匙,一套为备用钥匙。使用钥匙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两把使用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工作中随身携带,做到自开、自锁、自管,严禁置于它处或交他人代开、代锁、代管。
二、工作结束后,库钥匙一律放入专用保险柜内。存放使用钥匙的保险柜,要求高度不低于700mm,内设分格,两把钥匙分放分锁。分格钥匙,保险柜门钥匙或转字密码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妥善掌管。该保险柜应放置在守卫人员和报警、监控设备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由守卫人员负责看守。
三、两把使用钥匙实行专人保管,单线传递。即:将管库员和预备管库员分成A、B两组,A组管库员负责掌管交接正(上孔)钥匙;B组管库员负责掌管交接副(下孔)钥匙。两组管库员不得串组执行管库任务。
第十四条 转字密码使用、管理的规定
一、使用三副转字密码锁的库房,两名管库员各掌管一副锁的密码,另一副锁的密码由金库副主任掌管;使用两把库门锁和一副转字密码锁的金库,应由两名管库员各掌管一把库锁钥匙,转字锁密码由金库副主任掌管。
二、转字密码应严格管理,做到自开自锁,严禁泄密,开启时严禁他人旁观。
三、金库副主任掌管转字密码锁必须做到营业开始前负责开库,营业终了负责最后锁库。金库副主任因公外出可由金库主任或总会计临时代管,严禁由出纳科(股)长、管库员代管。
第十五条 库门锁和转字密码锁的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
一、库钥匙丢失必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由地市行负责及时派人更换库锁。
二、掌管转字密码锁人员变更时,应立即更换转字锁密码,不得沿用旧密码;掌管人员不变的情况下,密码使用期亦不得超过一年。出纳科(股)长负责掌管更换密码锁的钥匙。
三、更换库锁和转字锁密码时,应同时收回备用钥匙,废止旧密码副本,重新封装、上缴新备用钥匙和密码副本,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管库员之间的交接,须经科(股)长批准,办理实物交接和库钥匙交接登记手续。管库员使用密码锁的,必须废止离岗管库员使用的密码,启用上岗管库员使用的密码。
第十七条 备用钥匙(含密码副本,下同)管理。
一、县支行所属办事处、营业所及本行金库备用钥匙交县支行行长密封后集中入专用保险柜保管;城市分理处金库备用钥匙,交城市办事处主任(行长)密封后集中入专用保险柜保管;城市办事处金库备用钥匙交市行主管行长密封后集中入专用保险柜保管。
二、上缴的备用钥匙分别密封,注明日期,加盖库主任或副主任、以及管库员名章和行处公章,与接收行库主任和管库员当面交接清楚,并认真登记备查。
三、备用钥匙除特殊情况不得启封动用,必须启用时,须经库主任批准。启用时,应由库主任或副主任及管库员共同拆封、并记录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见出纳制度附式22),启用后,应立即重新封装上缴。
四、转字锁密码副本一律交上级行行长保管。安全门钥匙按备用钥匙管理规定管理。

第五章 库存现钞、实物管理
第十八条 凡属于金库保管范围的现钞、实物,营业终了后必须全部入库保管。
第十九条 库房应保持整洁,各种现钞、实物按品种、类别严格分开,码放整齐,严禁存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物品,做到管理规范,不错不乱。
第二十条 人民币现钞保管。
一、凡入库钱捆要达到点准、挑净、■齐、捆紧,盖章清楚的标准。
二、成箱(袋)款应封装整齐,分类别码放;成捆款按券别分完整券,损伤券分类码放,做到规格一致,便于核对;五十元以上大面额成把款入库时,管库员必须当面清点并更换腰条,入箱加锁单独保管,大面额成把流通券应及时出库给付款专柜,不得长期留存库内。
三、付款专柜和合尾专柜的款箱必须双人加锁入库保管、出入库记库存帐的凭出入库票办理出入库手续(收款专柜空箱上柜)收付款专柜款箱中午均须入库寄存保管并要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四、凡现钞出入库,必须凭出入库票办理。出入库票由出纳经办人员填制,要求逐项填写,签章齐全,经出纳科(股)长签批后交管库员办理出入库。管库员办理出入库业务时,应坚持换人复核,出入库完毕后,凭出入库票序时逐笔登记库存簿。
五、金库库存应根据收付业务量的季节性变化合理核定库存限额,保证支付,提高现金综合运用率。
第二十一条 储蓄备付金款包应由储蓄部门汇总装箱,与库房办理寄存入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币现钞的保管和出入库比照人民币现钞保管、出入库手续办理。
第二十三条 金银的保管、出入库应严格执行《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金银对牌一律入库保管,为明确责任,可由经办人员专箱加锁入库,出入库均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预约付款现钞应逐包加封,当日寄存入库,次日出库。入、出库时须核对包数及总金额,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价证券保管。
一、有价证券按类别、年度和未发行、待销毁等分类保管,成箱(捆)有价证券的封装、码放要求与人民币现钞相同。不足捆的有价证券应由经办人员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二、有价证券出入库必须凭有价证券调拨通知单依照人民币出入库办法办理正式出入库手续。
三、库存有价证券应经常清理,对过期、失效的有价证券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组织上缴、销毁,不得逾期留存库内。
第二十六条 票样和真假币鉴别手册,要建立分类保管登记簿,使用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没收待缴的假币由出纳科(股)长,或指定专人负责,逐笔登记,专箱加锁寄存入库保管,做到定期上缴,严防流失。
第二十七条 凡金库保管的现钞和实物须按规定进行结库:
一、每日营业终了、大宗款项出入库后以及查库人员查库后,管库员必须进行结库;不经常发生业务的库存实物,应在发生业务后即行结库;较长时间无业务的库存实物,每月至少结库一次。
二、结库时必须坚持换人复核,并与库存簿或登记簿核对。库存簿或登记簿由管库员双人签章并与会计相应帐户余额核对,日终结库无误后由会计人员在相应栏内签章。

第六章 金库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库必须坚持双人管库的规定,两名管库员应认真负责,分工明确,同进同出,互相监督。金库保管的现钞、实物,任何人无权挪做它用,金库严禁白条抵做库存。
第二十九条 非管库人员进入金库的规定
一、出入库业务的交接手续一律在金库门外办理。
二、除金库主任、副主任、管库人员或经批准的查库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房。确需进库时,应经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登记姓名、时间、事由等备查。
三、遇有大宗出入库业务,管库员搬运确有困难时,经金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临时指定本行人员进库协助搬运。出入库完毕,管库员应立即结库,无误后,搬运人员方可撤离。
第三十条 金库库房、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库锁、转字密码锁的安装、更换和维修由上级行或本行指定人员负责,进行完毕要详细记录备查。严禁外部人员接触,以防失密或损坏。
二、库内的安全状况由管库员负责,随时检查,严防发生火灾、水浸、霉烂、虫蛀、鼠咬、盗窃和差错事故。
三、库房周围环境以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报警装置、通讯防范设备、防卫器材、防火器材,由保卫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或处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库款安全。
第三十一条 为切实保障非营业时间金库的安全,必须做到:
一、营业终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等由保卫部门负责启动,保证灵敏有效。
二、出纳延时收款和节假日收款,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除营业需要外,节假日严禁开库。
三、非营业时间应有二名守库员武装守库,守库人员要认真遵守守库制度,保持警惕,高度负责。
四、管库员不得兼做守库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人员少、地处边远的基层行处,更要加强治安联防工作。

第七章 现钞、实物运送
第三十三条 调出行的操作规定
一、运送现钞、实物一律装箱(袋)密封运送,由出纳调款员负责封装和检查。
二、运送前,调出行应先办妥会计帐务处理手续和出库手续,管库员与调款员将运送的现钞、实物当面交接清楚。调款员在调拨运送凭单(附式七)上加盖名章以示收妥,存根联做出库凭证附件,另两联由调款员携带调入行。
三、现钞、实物运达调入行并收妥后,调款员须将调入行签收的调拨运送凭单(第三联收执)及时带回交会计部门做付出凭证附件。
第三十四条 经办运送现钞、实物的有关人员应明确下列责任和要求:
一、现钞、实物运送工作,应由两名调款员、两名武装押运员和一名专职司机共同负责完成。调款员负责办理调运手续和款项实物准确完整。武装押运员负责现钞和实物、人员、车辆的安全,司机负责运钞车行驶安全。“调款员不准动枪,押运员不准动钱”。
二、运送现钞、实物必须使用性能良好,具有防护、报警及通讯设备的专用运钞车。运送现钞、实物时,运钞车应按预定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变路线,途中不得无故停车,不得另办它事,不得搭乘他人,对运送时间、地点、路线、品名、数量等均须保密。运钞的时间、路线要适时变动。
第三十五条 调入行的操作规定
一、现钞、实物运达后,调出行调款员与调入行经办员当面查验手续是否完备,逐箱(袋)查验封装是否牢固,原包装的清点件数,成捆的逐捆卡把,如有破损或可疑应当面拆箱(袋)或捆检查清点。调入不足捆款项或有价证券除有特殊规定外,一律当面清点细数。
二、调入行经办员查验调入款项、实物无误后,在运送凭单上加盖公章和名章,第三联退还调出行调款员带回,第二联交本行会计部门做收入凭证附件,调入的现钞、实物办理入库手续入库保管。

第八章 查库工作
第三十六条 查库次数
一、金库主任每月不定期查库一次;副主任每月不定期查库不少于两次。
二、营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行长(主任)每季度与职能部门对所辖金库查库一次。
三、市(地)行主管行长及职能部门对所辖金库每半年查库一次。
四、总行和省、市、自治区分行主管行长及职能部门对全辖金库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各级管理行专业部门凡是到基层行检查出纳工作,应进行查库。
第三十七条 查库手续
一、库主任、副主任是本库的主管负责人,可直接进库进行查库。
二、上级行有关部门派员进行查库,必须持正式查库介绍信,本人证件,经被查行金库主任或副主任查验并在其陪同下,方可进行查库。
三、查库过程中,两名管库员必须自始至终同时在场。
第三十八条 查库内容
一、检查库房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有无批准使用证。
二、检查库存现钞、实物保管状况。
三、检查库房安全设备状况,及库房整洁状况。
四、检查库房负责人、管库员配备情况及其职责履行情况,检查管库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检查库钥匙、转字锁密码使用、交接、保管情况。
六、检查出入库手续,结库规定执行情况。
七、检查金库帐表凭证记载、核对及保管情况。
八、检查库存现钞、实物运送规定执行情况。
九、检查守库制度执行情况。
十、检查查库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查库方法
一、检查库房安全设备及库门、库锁、转字锁的使用、交接及保管,应当场检验。
二、通过检查出入库票,看出入库手续是否完整齐全;凭出入库票轧结当日库存,检查库存是否准确。
三、通过检查管库员证,看库钥匙是否坚持单线传递;通过检查备用钥匙(转字锁密码副本)交接登记簿,看交接手续是否完整齐全。
四、通过检查查库记录簿(存根联)看各级行查库次数是否符合规定,查库项目是否齐全,历次查库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
五、检查出纳库存登记簿与会计相应科目帐簿余额核对,看帐款、帐实是否相符,是否坚持及时核对,相互签章是否齐全。
六、检查库存现钞、实物要详细、认真、彻底,不留死角。对成箱(袋)、成捆(包)的应逐一检查封装,如有破损或可疑,应即拆封清查;对收付款尾箱、不足捆现钞、外币、金银、有价证券等保管箱,应会同经办员、管库员开箱检查、清点;对票样、真假币鉴别手册、假币保管箱
、金银对牌保管箱等要按照登记逐一检查。经查实的各项库存总额必须与会计相应科目帐簿余额核对一致。
七、查库完毕须认真逐项填写查库记录簿(附式八),查库人员、金库负责人、管库员均须在查库记录簿上签章,管库员重新结库无误后,查库人员方可撤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于总行。
第四十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