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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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复函
199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4〕54号《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即可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但执行的标的物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明确指明的特定物,案外人对该特定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则应当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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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


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

1986年1月1日,国家教委外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接受、培养工作。为促进中国和各国间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特别是青年之间的友谊,本委热烈欢迎外国留学生来中国学习。
本委主要接受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的留学生,也接受一部分外国友好团体派遣的留学生,并鼓励中国的高等院校同外国的高等院校建立校际联系,交换留学生。
目前,中国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院校近70所,分布在全国20多个城市。开放的专业包括文、理、工、农、医、艺术、体育等学科。
为了使派遣留学生国家的有关部门与我委进行良好的合作,使外国留学生在中国顺利完成留学任务,并生活得愉快,现将有关规定作如下介绍。
一、接受外国留学生的类别和条件
1.本科大学生: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下,可入大学本科学习。学习年限4~6年。
2.硕士研究生:经中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者,或在中国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成绩优秀,经本校推荐免试获准者,年龄在35岁以下,可成为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2~3年。
3.博士研究生:经两名副教授以上的导师推荐和中国有关高等院校考核合格者,年龄在40岁以下,可成为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2~3年。
4.普通进修生:具有大学2年以上学历,来华进修原所学专业,年龄在35岁以下,可作普通进修生安排。进修年限1~2年。
5.高级进修生:大学毕业并已获得相当于中国硕士学位的学历,或已取得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来华后在中国导师指导下,就某一专题进修提高,年龄在45岁以下,进修年限一般为一年。
二、申请
6.申请办法:凡以中国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其有关接受事宜,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同驻在国有关部门商谈,或由本委同有关国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洽商。已在中国的外国人申请入学者,应由申请人所属国的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本委提出。
7.申请材料
(1)填写并交验本委印制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表》。
(2)按照本委印制的《健康证明》所列项目,严格进行体格检查,并提供医院的正式健康证明,不合格者不能来华。来华后如发现不符合我健康标准,应在一个月内回国,旅费自理。
(3)有关学历证件和成绩单的复印件并经过公证的英文或法文译文。
(4)报考艺术专业的进修生,除提供(1)、(2)、(3)所需材料外,还应有两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资格的教师的推荐信,并提供本人的以下材料:
进修艺术史者应交验有关论文;进修音乐者应交验30分钟的声乐或器乐演奏录音带;进修美术者应交验三幅作品或6张作品的彩色照片;进修作曲者,交验作品一首。
(5)报考艺术专业的本科生,除免交教师的推荐信外,申请材料与进修生相同。学习艺术史者交验一篇有关艺术的评论或文章,免交论文。
8.申请时间
(1)本科大学生于每年4月1日开始申请,截止日期为7月1日。
(2)研究生和进修生于每年3月1日申请,截止日期为5月1日。
三、入学考试和考核
9.报考理、工、农、医等学科的本科大学生需参加本委规定的数学、物理和化学基础知识考试;报考管理专业的,需参加数学基础知识考试。考试事宜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主持(另有专门协议者按协议执行)。
10.申请来华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先以进修生身份入学,然后按照中国有关高等院校规定的时间和专业范围参加考试或考核(不考外语和政治)。成绩不合格未被录取者,可根据其学历和业务水平,仍作进修生安排学习。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待遇者,其奖学金金额作相应改变。
11.申请作高级进修生者入学后,首先由其指导教师进行专业考核。对成绩不合格者,可改作普通进修生安排学习。享受中国奖学金待遇者,其奖学金金额也相应改变。
12.学习文科专业的本科大学生和普通进修生入学前免予考试,但中国有关高等院校将根据其学历及学习成绩单,决定是否录取。
四、录取及来华
13.本委决定外国留学生的录取事宜,并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于每年8月上旬以前将录取名单和《录取通知书》寄送派遣方。
14.本委将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发出签证通知,派遣方或被录取者持“录取通知书”办理来华签证事宜。
中国使(领)馆一般不受理第三国学生的此类申请。
15.本委根据外国留学生所选学习专业或专题,统一分配入有关院校学习或进修。申请者来华前可提出三所希望前往的院校,供本委分配时参考。本委不安排外国留学生到不属本委管辖的其他单位学习。
16.中国学校的学年自9月1日开始。外国留学生应于9月1日至20日期间凭“录取通知书”自行前往中国的院校报到。中方不负责留学生入境后的迎接及中转事宜。无故逾期不到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基础汉语学习和预科学习
17.来华前未学过汉语或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者,来华后需要学习1~2年的基础汉语。其中:
学习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史及中医等专业的本科生,需先学习两年基础汉语;学习理、工科及其他专业的本科生和进修生,需学习1年基础汉语。学习后,经考试汉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
有一定汉语基础的文科普通进修生,可直接入专业院校进修。学校将根据他们的水平,开设汉语补习课。
文科高级进修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需有较高的汉语水平,能用汉语进行专业学习和研究。
18.根据上述第9条的规定,报考大学本科,其考试成绩不合格但接近录取标准者,可申请入预科,学习1年数学、物理和化学课程。预科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入本科学习,不合格者作退学处理。
预科学习时间不包括在专业学习的年限之内。
六、专业学习、成绩考核及升级留级制度
19.留学生应勤奋学习,遵守纪律,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师的安排,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20.在录取时已确定的专业、专题及年限,一般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需改变专业者,应由派遣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派遣单位,在入学当年的11月1日前向本委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需在每年3月1日前由派遣方向本委提出。上述变更均需经本委同意。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
21.本科大学生按照学校的学制和教学计划学习,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教学安排;研究生的学习与中国研究生基本相同;普通进修生,根据商定的教学内容进行学习,学校一般不配备导师;高级进修生,以个人研究为主,学校配备导师,定期指导。
22.根据教学计划需进行参观、实习、实验时,由学校统一安排;需查图书、档案、资料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23.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对大学生、研究生、普通进修生进行考试或考查。对高级进修生,由导师写出评语。学校对成绩优秀者,予以表扬或奖励。派遣方可向学校了解留学生的学习情况,索取其成绩单。
24.本科生在学年考试中,如有三门课程或有两门主要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应予留级。同一年级中留级只限一次,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否则,作退学处理。研究生如考试或论文答辩不合格,可按规定延长时间;普通进修生,学年考试不及格,取消进修资格。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考勤、休学、退学和纪律处分
25.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表上课,不得无故请假或旷课。如因事、因病需请假者,按学校的规定办理。
26.留学生按照所在学校的校历学习。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如留学生请假,可酌情准假。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
27.连续请假两个月以上,不能跟班学习者,作休学或留级处理。休学者保留学籍一年。无故旷课,按学校规定受校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令其退学。因病短期内不能恢复健康或因考勤考绩需作休学或退学处理时,由学校领导批准,并书面通知派遣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派遣单位。如留学生本人要求休学、退学,或派遣方召回其留学生时,需由其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向本委或学校出具证明。
28.对无视校纪、破坏公共财产、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校纪处分一经决定,除向当事者宣布外,学校还将书面通知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派遣单位。
八、遵守中国法律
29.来中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30.留学生应持普通护照。凡持外交、公务、特别护照的留学生应由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出具照会,并向中国的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他们在学习期间不享受有关特权和待遇。
31.留学生来华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居留手续。
留学生去其他国家或港澳地区旅行,或因病因事回国,应由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提前10天函告留学生所在学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入境签证。
留学生到中国非开放地区旅行,需向公安部门申请签证。
32.携带、邮寄物品出入境,需遵守中国海关规定。凡学校发给留学生的教科书、讲义、资料,留学生本人的学习笔记、专业学习的录音、录像和照片,允许携带或邮寄出境。其中没有正式出版的书刊、资料,由学校出具证明,海关凭证明查验放行。
33.对违犯中国法律规定,危害我国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留学生,由中国的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食、宿、医疗条件
34.中国的学校为外国留学生设有专门的食堂,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到中国学生食堂就餐。留学生应遵守食堂管理制度。
35.学校为留学生提供住宿条件,一般二人住一间。学校不提供夫妇和学生家属用房。留学生应遵守宿舍的管理制度。
36.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患病,可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就诊。必要时,由学校医疗机构介绍转入指定的医院治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可免费医疗;自费留学生应据实支付各项医疗费用。
所有留学生,其镶牙、配眼镜、人工流产、购买营养滋补品,费用全部自理。
十、课外活动和假期生活
37.留学生可以参加所在学校的学生会的有关活动以及运动队、文艺表演队等各种课余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也可以自愿参加中国方面在重大节日时举办的活动。中国方面鼓励留学生与中国师生及人民的正常友好交往。
38.留学生在校内举办庆祝本国的国庆、重大的传统节日等活动,需经学校当局同意,并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39.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每两年可参加一次由学校组织的假期集体旅行,旅行的交通和住宿费用由学校提供一定的补贴。进修生进修期限为一学年者,也可享受一次优待旅行。但不足一学年者,旅行的费用全部自理。自费生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旅行,各项费用自理。
十一、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40.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学位。博士研究生考试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完成进修计划者,发给进修证书,不授予学位。
41.凡中途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年限。
42.留学生毕业、结业后,应在15天内离华。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奖学金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政府双边交流协议,为来华学习的留学生提供奖学金。除每月发给留学生本人现金外,另拨给学校的款项还包括:学费、教材费、实验费、医疗费、设备费、住宿费、活动费等。并为学校组织的假期集体旅行提供补贴。
44.发给留学生本人的奖学金数额如下:(按每人每月计,单位:人民币元)
(1)学习生活费:本科大学生:180元;普通进修生、硕士研究生:200元;高级进修生、博士研究生:220元。
(2)特殊专业补助费:学习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的奖学金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后,每人每月增发30元。
(3)地区补助费:在广东、福建省学习的奖学金生,每人每月增发30元;在甘肃、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学习的奖学金生,每人每月增发10元。
45.留学生自抵校之日起领取奖学金。每学年奖学金发至7月31日。提前结业回国者,奖学金发至当月。继续在华学习的留学生,寒假暑假期间奖学金照发(包括回国休假者,但无故逾期不归者,不补发逾期的奖学金。)
休学期间的奖学金停发,复学后不予补发。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时,自退学或被开除之第二个月起停发奖学金。
十三、自费留学生的费用标准
46.自费留学生在来华前必须有财政担保人和可靠的财政保证,以支付在华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所有费用均需按规定向所在学校以现金支付。
47.自费留学生需缴纳的主要费用,均以美元为计算单位,折合外汇人民币缴付。这些费用是:
(1)学费(每学年、每人)
文科:本科大学生和普通进修生:1200美元;硕士研究生:1600美元;博士研究生:2500美元;高级进修生:2000美元;
理、工、农、医科,体育和艺术:
本科大学生:1600美元;普通进修生:2000美元;高级进修生:2500美元;硕士研究生:2500美元;博士研究生:4000美元。
(2)住宿费:根据目前中国学校住房条件,在学校住宿者二人住一间,每个床位每天1.5美元;申请一人住一间者,须经学校批准,但费用增至每间每天4美元。
(3)伙食费、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和转学等费用,均由留学生自理。
48.学费每学年可分两次缴付,每学期开学前各缴一半。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下者,按一学年标准缴费。不按规定时间缴费者,不予注册。特殊情况,需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可以缓缴,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学后一个月。缓交学费者需另交5%的滞交金。对非中国方面原因中途转学者,已缴学费不转、不退。到新的学校后仍需重新缴纳学费。
住宿费每学期于学期初缴纳,如有困难,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月缴付。因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离校时,按实际居住天数结算。
《外国来华留学生健康检查标准》从略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0]203号


各证券公司会员: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提高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的能力,树立证券行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我会组织行业起草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隔离墙制度是证券公司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建立健全该项制度是证券公司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的保障,也是业务发展中赢得客户和公众信任的基础。各证券公司应认真学习、理解《指引》,按照《指引》对公司现有的信息隔离墙制度进行评估。

二、《指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当前证券公司在业务范围、内控机制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实际情况,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各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细化《指引》的有关规定,完善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切实有效的信息隔离墙。

三、我会将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证券公司在落实《指引》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人:陈闯

联系电话:010-66575651

电子信箱: chenchuang@sac.net.cn



附件: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0-12-29).doc
http://www.sac.net.cn/servlet/download?filename=%D0%C5%CF%A2%B8%F4%C0%EB%C7%BD%D6%C6%B6%C8%D6%B8%D2%FD%A3%A82010-12-29%A3%A9.1293614209812.doc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覆盖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各项业务。
本指引所称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本指引所称敏感信息,是指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掌握或知悉的内幕信息或者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信息隔离墙制度纳入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业务流程,对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敏感信息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管理利益冲突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第五条 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措施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利益冲突进行披露;披露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当采取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等措施。
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六条 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之间可以开展业务合作,但不得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信息隔离墙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
第九条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应获取敏感信息,对已经获取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二)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三)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封闭和相互独立。
证券公司应当对掌握敏感信息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人员进出情况进行监控,并要求工作人员避免进入与其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应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咨询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兼任职务。
证券公司有关业务的决策机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信息系统相互独立或实现逻辑隔离。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所涉资金、证券及账户实施分开管理,不应混合操作。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互为信息隔离墙的两侧。处于信息隔离墙两侧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对敏感信息进行交流的,应当履行跨墙审批程序。
因履行管理职责需要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处于信息隔离墙的墙上。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墙上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墙上人员的范围及其行为规范,防止墙上人员不当使用敏感信息。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跨墙管理制度,明确跨墙的审批程序和跨墙人员的行为规范。
证券公司的业务部门需要其他部门派员跨墙协作的,应当事先向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和合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批同意。
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不应泄露或不当使用跨墙后知悉的敏感信息,不应获取与跨墙业务无关的敏感信息。
跨墙人员在跨墙活动结束且获取的敏感信息已公开或者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后方可回墙。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分工合作,对跨墙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合规部门负责记录跨墙情况,向跨墙人员提示跨墙行为规范,并会同提出跨墙申请的业务部门和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对跨墙人员行为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分管职责范围发生变化,或者其他人员跨部门调动的,证券公司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制度,明确设置名单的目的、有关公司或证券进入和退出名单的事由和时点、名单编制和管理的程序及职责分工、掌握名单的工作人员范围、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监控或限制的措施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已经或可能掌握敏感信息的,应当将该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观察名单属于高度保密的名单,仅限于履行相关管理和监控职责的工作人员知悉。
观察名单不影响证券公司正常开展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对与列入观察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和披露措施难以有效管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将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需要确定限制名单的发布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防止内幕交易和避免利益冲突的需要,对与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一项或多项业务活动实施限制。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发现敏感信息泄露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立即采取将有关工作人员纳入跨墙管理、促使敏感信息公开或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限制等措施。
第三章 具体业务信息隔离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与客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点,将相关项目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
前款所称适当时点,以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对项目立项、进场开展工作和实际获知项目敏感信息中较早者为准。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在以下时点,将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
(一)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为担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
(二)担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的,为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列入限制名单的时点前移,但不应造成敏感信息的泄漏和不当流动。
证券公司在确认不再拥有与项目有关的敏感信息后,可以将该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从限制名单中删除。
第二十五条 对因投资银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限制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直接投资等业务,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审查机制,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否涉及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公司或证券等进行审查。
除下列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应允许任何人在报告发布前接触报告或对报告内容产生影响:
(一)公司内部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合规审查和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参与报告制作发布的;
(二)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为核实事实而仅接触报告草稿有关章节内容的。
证券公司不应在报告发布前向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提供包括研究摘要、投资评级或目标价格等内容的章节。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对研究部门及其研究人员的绩效考评和激励措施,不应与投资银行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业绩挂钩。投资银行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及其分管负责人不应参与对研究人员的考评。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不应允许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展联合调研、互相委托调研。
第二十九条 当证券自营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对某一权益类证券持有量占发行量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券列入观察名单,必要时列入限制名单。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隔离机制。证券公司不应向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泄露项目敏感信息,为其参与项目投资提供便利。
证券公司为其子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公司提供证券发行保荐服务的,应当严格履行保荐义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应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四章 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管理和监控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管理制度,防范工作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投资或者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工作人员可以买卖或者禁止买卖的证券和投资产品。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工作人员证券账户管理。工作人员开立证券账户的,应当要求工作人员在本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或者申报证券账户并定期提供交易记录。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工作人员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或对工作人员提交的交易记录进行审查。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对子公司实行一体化管理或者与子公司人员、业务往来密切的,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采取措施防范与子公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