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3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58:17   浏览:93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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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3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3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4年6月1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3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废止的政府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文 号

1 淄博市集贸市场管理暂行 淄政发[1992]201号

办法

2 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淄政发[1993]44号

实施办法

3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 淄政发[1993]75号

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

4 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 淄政发[1997]76号

管理办法(试行)

5 淄博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 市政府令第1号(1998.7.31)

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暂行

规定

6 淄博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 淄政发[1998]218号

办法

7 淄博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7号(1999.10.29)

8 淄博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 市政府令第10号(1999.10.29)

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办法

9 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市政府令第12号(2000.7.18)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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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1 淄博市关于统一非农业建设用 淄政发[1987]143号

地费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 淄博市城市供水办法(试行) 淄政发[1987]161号

3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淄政办发[1988]14号

发《淄博市城镇公房、国有土地

权属登记发证方案》的通知

4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 淄政办发[1988]128号

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城镇

土地申报登记工作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

5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淄博 淄政发[1989]177号

市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

用划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

通知

6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 淄政发[1990]63号

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行办

法的通知

7 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 淄政发[1990]142号

理局关于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

试点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意见

的报告的通知

8 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张店区人 淄政发[1990]167号

民政府关于淄博市张店北部工

业加工区土地有偿出让试点实

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9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淄 淄政发[1990]200号

博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办法》的通知

10 淄博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 市政府令第7号(1991.8.16)

规定

11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 淄政发[1991]92号

12 淄博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 淄政发[1991]175号

结合实施办法

13 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 市政府令第8号(1991.12.11)

暂行办法

14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 淄政发[1992]152号

审批土地加强成片土地开发管

理的紧急通知

15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淄政办发[1993]90号

发市驻地张店区建设用地审批

程序的通知

16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 淄政发[1994]69号

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若干问题

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7 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 淄政发[1996]14号

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地规划建设

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8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 淄政办发[1996]43号

建委关于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

质量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 淄政发[1996]129号

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20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淄政办发[1997]131号

发《淄博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

21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 淄政发[1998]60号

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的通知

22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 淄政办发[1998]87号

强城区和交通沿线地质地貌景

观保护工作的通知

23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 淄政办发[1998]110号

土地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

淄博市城区及乡镇政府驻地基

准地价的报告的通知

24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 淄政办发[1999]21号

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25 淄博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淄政办发[1999]96号

26 淄博市一日游管理暂行规定 淄政发[2000]77号

27 淄博市景点导游人员管理暂行 淄政发[2000]170号

办法

28 淄博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管理 淄政发[2002]3号

办法

29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 淄政办发[2002]62号

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30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淄政办发[2004]1号

发淄博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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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筑

李凌云


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更牵涉到社会稳定,当前劳动关系的现状是上至政府、下至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对上海市劳动关系的评价为“和谐”的仅占9.2%,评价为“一般”的比例最大,占62.2%,评价为“比较紧张”和“矛盾激烈”的分别为20.2%和8.4%,后三种评价占到了90.8%,这显示出劳动关系总体协调状况不容乐观。同时从后两种评价(“比较紧张”和“矛盾激烈”)竞占总量的四分之一还多,达28.6%。这些情况说明本市现行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总体形势堪忧。 其中所反映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确立并日趋完善的今天,使劳动关系的调整能够顺应并符合这一发展趋势。为此,笔者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一、利益平衡、倾斜立法
这一观点是针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提出的。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又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上述特征决定了劳动关系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但是其实质却是用人单位天然的强者地位和劳动者的弱者身份。因而劳动关系调整并不能将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简单地看作平等的主体,而是必须通过倾斜立法使两者之间的力量对比达到平衡。笔者认为,现行劳动关系调整中存在的问题是无法摆正利益平衡与倾斜立法之间的关系。
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确立了“保护劳动者”的原则,为我国的劳动关系调整定下了基调。各地在《劳动法》以及劳动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纷纷推出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法规,例如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放宽医疗期的长度、限制劳动关系的解除条件等等。这些规定使法律的天平更加倾向于劳动者一方。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这些超过国家标准的部分逐步显现出其不合理,法律天平不再平衡了。因而在本世纪初,各地掀起了新一轮地方立法的浪潮来消除这种不平衡。而各地显然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思路。例如,北京市政府注重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关系,强化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限制企业对劳动关系的随意解除;上海市尽力降低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允许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解除合同时,上海市通过提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注重从财产关系上补偿劳动者,以达到调整劳动关系的目的。 上述立法体现了对“利益平衡、倾斜立法”的两种不同理解。
笔者认为,利益平衡是原则,而倾斜立法是手段,而不应该本末倒置。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而倾斜立法是必须采用的手段,但倾斜立法应当适度。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应当具有鲜明的平等性和灵活性,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不应体现为努力给劳动者提供一个“铁饭碗”。过分的倾斜只能使劳动关系僵化,劳动力市场自我调节的能力减弱,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下降;过分倾斜保护只能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失衡,反而是劳动关系出现问题的根源所在,也是许多高于国家标准的规定难以落实的原因。相比之下,上海的劳动合同立法无疑更能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劳动关系的特征。
二、平等保护、消除歧视
这一观点是针对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的差别待遇而提出的。根据我国《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的劳动者都应当平等的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不能得到平等保护,受到各种歧视待遇。笔者依据歧视产生的原因和出现的范围,将目前中国存在的就业歧视可以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制度性歧视,一类是非制度性歧视。
制度性歧视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的劳动关系调整方法和劳动立法多是基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的,劳动关系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也就是所谓的体制内的职工;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确立,大量的体制外职工出现了,如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大量涌入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企业为了降低这部分员工的用工成本,对其实行差别待遇。后来各地还制定了许多针对这些体制外职工的规定,从而固化了这种制度性歧视。笔者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低工资、高福利”的政策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需要,应当将那些“比例过高、难以实现”的劳动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形成一个企业可以普遍接受的、统一的标准,这样企业就没有必要再区分所谓体制内、体制外的职工,对劳动者一视同仁了。
相对制度性歧视而言,非制度性歧视的范围更广,不仅出现在体制外职工中,也存在于原来的体制内职工中,其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年龄歧视、身高歧视、血型歧视、姓氏歧视、容貌歧视、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教养人员的歧视、性别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等等,举不胜举。 这些歧视现象的产生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以及人们的思想意识密不可分,笔者认为亟待解决的是我国反歧视立法的缺失。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中针对就业歧视的条款过于原则,并且缺少司法救济的途径,使得我国现有的反歧视规定形同虚设。笔者认为,就业歧视是中国的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障碍之一,对于非制度性歧视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尤其是立法部门应当加紧制定反就业歧视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详细规定就业歧视的界定、种类、法律责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成立类似美国就业平等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专门负责公平就业方面的管理,并且可以代表受歧视的劳动者提出公益诉讼。
三、三方协商、多方协调
这一观点是针对劳动关系的核心主体及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提出的。劳动关系的核心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其他主体则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中的众多主体,如工会、劳动监察、仲裁、法院等。
目前劳动关系调节的重要方式是三方协商机制。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一九七六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肯定了雇主和工人建立自由、独立组织的权利,并要求采取措施,促进国家一级的政府当局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的有效协商,要求“建立三方机制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以三方协商机制的形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利于兼顾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利益。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三方协商作为一个原则,已经被绝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所接受并具体实施。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
从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层次性、复杂性,涉及多方主体,牵扯多方利益。大量传统体制外的劳动者(包括下岗、协保、外来民工等)始终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如大量通过劳务输出方式到外地打工的劳动者,越来越多地依赖劳务公司在劳动关系中的协调作用;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由于没有正式的用人单位也无法纳入传统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之中。上述情况充分说明,仅仅依靠三方协商机制无法解决新形势下全部劳动关系问题,因此构建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就显得极为必要。尤其是我国的国情和体制与发达国家不同,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协调机制”不应限于“三方”,我们应该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
多方协调机制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三方,更应该包括企业、监察、仲裁、法院等与劳动关系协调相关的各个部门。多方协调机制与三方协商机制不仅仅体现在主体的范围上,更体现在“协调”与“协商”的区别上。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作用的原理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三方协商机制可以体现为政府、企业、雇主组织共同组成的联席会议,相互沟通、达成一致,其中政府处于相对主导的地位;而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更多地体现为与劳动关系调节有关的各方主体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在劳动关系协调的各个阶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劳动关系的多方协调机制可分为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前者是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一道防线”,此时劳动争议还处于“隐形状态”,很多劳动争议应在这一阶段被消化掉,其中包括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协调以及工会和雇主组织的协调;后者是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二道防线”,也是劳动争议经第一道防线过滤后浮出水面的解决机制,包括劳动监察、仲裁、法院等各个部门。只有内外并举,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职能,才能使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原载〈工会理论研究〉2004年第4期。
作者简介:李凌云,博士,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华东政法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法。


知识产权局大力开展专利电子申请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大力开展专利电子申请推广工作的通知

2010年08月27日 


   关于大力开展专利电子申请推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

大力推进专利电子申请(以下简称电子申请)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我局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为全力做好电子申请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各知识产权局在电子申请推广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子申请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自2004年实施电子申请以来,电子申请在专利申请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今年,“推进电子申请”已明确纳入《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中,成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电子申请的推广普及,有利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声望和参与国际专利合作事务的话语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专利申请和审批效率,降低社会成本,实现多方共赢;有利于提高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和创新意识,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开展电子申请推广工作。

二、尽快制定实施有利于电子申请的政策措施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进一步加强电子申请的政策环境建设和条件能力建设,积极研究制定有利于电子申请的政策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电子申请推广的社会氛围,全面消除本地区专利资助政策中有碍电子申请推广的规定或条款,促使电子申请的潜力尽快发挥出来,至今年底将本地区的月电子申请率提高到50%以上,力争达到70%左右。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推动各地电子申请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电子申请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尽快研究制定电子申请推广方案,以电子申请的宣传、培训为重点和切入点,全面推进电子申请推广工作。当前,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拓展电子申请宣传培训的渠道和手段,及时制定实施电子申请宣传培训方案。必要时,我局将给予必要的支持,包括互派业务骨干交流学习、开展远程视频教学和现场交流指导等。

四、积极谋划,重点推进“两个转变”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深入调研,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手段,重点推进“两个转变”。一是提高本地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型企事业单位对电子申请的认识,推动其专利申请意识尽快实现由纸件申请向电子申请的转变;二是调动本地专利代理机构电子申请的积极性,推动其工作方式尽快实现由纸件方式向电子方式的转变。当务之急,要充分发挥本地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大型专利代理机构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全面促进本地区电子申请推广工作。

五、充分发挥代办处的作用,全力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各代办处不仅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地批准设立的从事专利申请服务的窗口部门,也是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的重要组成部门或工作抓手。随着电子申请的发展,各代办处相继开展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登记、电子申请人工受理等一批新业务,作用进一步凸显。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充分发挥本地代办处的“一线”服务作用,利用其独特的资源和优势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电子申请,同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代办处做好电子申请相关业务和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