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影响
杨春平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呈上升趋势,并呈现不断低龄化的特征。据统计,江苏省2000年较1999青少年犯罪人数上升17。8%,而2001年1-10月份比2000年同期上升20。7%。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探讨,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课题,过去的研究更多地归结于社会的,环境的因素。据我们调研了解 ,家庭因素在青少年犯罪诸多因素中起着第一位的作用。因为,青少年活动的场所主要是家庭,社会的、自然的环境影响都是通过家庭发生的。对人性格最易发生影响、而且影响最深刻的是家庭。家庭的影响主要是发生在父母的养育态度、母自身的言行举止以及家庭的气氛上。从一些青少年犯罪背景材料的分析中,不难看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性格特点,绝大多数与他们的家庭有关。我们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特征。
过分宠溺的家庭 其子女的性格具有明显的任性、自我为中心的特点。有这种性格的青少年,一旦步入社会生活,很容易以自私的、任性的态度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去追求自己的目标,从而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类青少年若父母是领导干部或大款之类的人物,则表现的更为突出。他们往往有恃无恐、称王称霸,经常纠集一班“小兄弟”在自己周围,旷课逃学,打架斗殴,偷盗抢劫,甚至吃喝嫖赌,无所不为。由于这些青少年的家庭背景,使学校和社会对这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管教和打击不力。在押少年犯胡某,男,21岁,5年前正在一所市属重点中学读书。父母都是做生意的“大款”,常年在外经商,胡某从小就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爷爷、奶奶对他言听计从,是真正意义上的“小皇帝”。学习上不思进取不说,还经常拿家里的钱物在外面结交朋友,打架斗殴,替别人“摆平”所谓不平事,赢得“小兄弟”们的“尊敬”。老师出于挽救、教育他,经常找其谈心,而他却认为是故意与他过不去。终于有一天,胡犯带一帮“小兄弟”在老师回家途中,先把老师打倒在地,然后用刀子将老师腿部动脉血管刺破。他自己也同时被“刺”进了监狱。胡犯的结果也是家庭溺爱的结果。
简单粗暴的家庭 其子女最容易形成粗暴冷酷的性格。这类青少年在处理人际关系的矛盾时很容易发生粗暴的攻击行为,并因此导致违法犯罪。最近,南京市浦口区警方破获的两起流氓团伙斗殴案中,其成员不满18岁的占80?5%。他们常为一件小事拳脚相加,大动干戈,甚至用猎枪对射,用刀斧乱砍,其状血迹斑斑,惨不忍睹。这些人大多是处在父母文化低、工作不稳定,且性情暴烈的家庭里。
父母形象不佳的家庭 由于父母行为不庄重、不检点,没有建立正常的权威形象,使得青少年形成不良的性格而导致异常行为〈包括违法犯罪〉的发生。如某校一初二年级的学生,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某建筑工地装潢用的金属材料,并且公然放家里再联系销赃给某废品收购站,其父不仅不及时制止和教育,反而将其儿子身上搜出销赃得来未用尽的钱供自己喝酒赌博用。这类家庭父母的不良行为,很容易对孩子产生极坏的影响,导致这种家庭的子女犯罪率偏高。
气氛异常的家庭 家庭气氛异常主要是由于夫妻不和,争吵或离异,以及一方早逝所引起。由于夫妻的关系冲突或异常,他们很少关心子女;同时,这种家庭中的儿童由于家庭的不安定,缺乏温暖,容易形成感情冷漠、烦躁、孤独怪僻的性格。此外,这种孩子极易流浪或徘徊在街头,有的在垃圾堆里掏摸,有的到商店摊柜上偷窃食物和东西,被人抓住忍受打骂而不愿回家,逐渐形成冷酷无情、玩世不恭的性格,这种性格特征在他们长大成人后很容易成为惯犯或罪犯的心理基础。2000年7月,南京铁路警方破获了一起青少年团伙盗窃案,其成员有10多名青少年组成。他们经常在铁路沿线盗窃过往列车上的物质。这些青少年大多数属于“无家可归”类,他们或者不满家庭的冷漠而出走,或者被离异的父或母抛弃,流浪街头,三五成群纠集在一起,其中不乏女性青少年。
经济困难的家庭 主要是指城市下岗职工和经济落后农村尚未脱贫的家庭。这些家庭父母无稳定收入,又无挣钱致富的技能,谋生艰难,小孩中途辍学的很多,若是家中还有一个病人则更是雪上加霜、债务累累。这类家庭很容易促使孩子很早涉足社会,外出打工。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他们中很多人误入犯罪群体中,男的青少年多半以盗窃,诈骗为营生,女性青少年则以卖淫为“职业”,而且这些人违法犯罪的意识很浓厚,改造教育的难度很大,抓了放,放了抓,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与此同时, 我们在调研过程中还特别关注农村中那些因父母外出打工、常年得不到亲人关爱的青少年,我们称他们“留守孩”,这些“留守孩”的犯罪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全国外出农民上亿人,“留守孩”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在农村中小学学生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他们远离父母享受不到家庭的温馨,学生之间 、学生与老师之间交流、沟通十分困难,这样,长期形成了孤僻的性格、自以为是的习惯。如何把学校办成“留守孩”的幸福家园,使他们在远离父母亲的情况下,愿意与老师和同学商讨,说出心里话;在他们受到挫折,遇到不顺心的事时,老师能及时给予心灵的关爱,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时代课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细胞能正常发育,整个肌体才能健康地成长。家庭稳定,社会才能相对稳定;同时,家庭又是第一学校,父母是第一启蒙教师,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亲密和谐的家庭关系、正常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首要条件,也是每一个父母应尽的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处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 号 邮编:210024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9]5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枣庄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商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流通领域专利产品管理,制止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产品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专利产品,其外观、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或商品广告内容等涉及有专利号、专利标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专利产品的经营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和业务指导并监督实施。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产品的经营管理工作。
科技、经贸、质监、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广电、食品药品监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专利管理部门做好专利产品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本条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故意制造、销售与该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使公众误认为是该专利产品;
(六)其他使公众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第六条 合法经营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假冒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不得制作或发布涉嫌假冒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行为的广告。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经营专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销者),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产品管理制度,设立负责专利保护工作的管理机构,选配专职或兼职从事专利产品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经销者设立的专利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本单位有关专利事务,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职责为:
(一)在本单位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经销专利产品审查、登记、管理制度;
(三)建立本单位涉及有关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档案,将所销售的专利产品登记造册,并按季上报当地专利管理部门备案;
(四)在各经销部、营业柜台建立专利产品销售监督员管理制度,逐步形成监督管理网络;
(五)对本单位经营专利产品的行为进行审核,对涉及与专利相关的事务及违反专利产品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纠正;
(六)协助配合专利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专利产品工作。
第三章 专利产品管理制度
第九条 经销者在专利产品进货、上柜或公开销售前,应当由本单位专利产品管理人员审查核准;
在经营场所搁置、悬挂或张贴其经销专利产品广告、宣传单,应当由本单位专利产品管理人员审查核准;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发布或在公共场所张贴专利产品广告,须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专利广告证明》。否则,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或者发布该广告。
第十条 经销者在审核专利产品时,应当要求供货人(产品生产厂家或产品批发商)提供合法使用该专利标识的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包括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一)能够证明该专利标识有效的专利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以及当年度专利年费收据;
(二)生产厂家是被许可实施专利的,除应提供上述专利有效证明之外,还应提供合法实施该专利的证明,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
(三)生产厂家是专利权转让承让人的,还应提供专利权转让合同。
第十一条 经销者对购销的专利产品的合法性难以辨别的,应当请求区(市)以上专利管理部门予以查证,并出具该专利法律状态的证明。
第十二条 经审核发现所进货的专利产品、拟上柜或公开销售的专利产品涉嫌有假冒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法行为的情形时,经销者应当立即停止进货、停止销售,并及时告知当地专利管理部门,由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奖励及处罚
第十三条 区(市)以上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利产品保护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专利产品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授予“经销专利产品信得过单位”。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假冒专利行为,专利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专利管理部门可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专利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专利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