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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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67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吉林省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行业)、国有企业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站)。

第三条 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行业,都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是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业务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就业服务局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站)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中介服务组织。其基本职责是: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限额医疗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费;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同级就业服务局加挂再就业服务中心牌子,代表合署办公,报同级编委批准。其基本职责是:对行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有关部门(行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编委批准。其基本职责是:编制本部门(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计划,指导所属企业再就业服务站的业务工作;为进入本部门(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限额医疗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费;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第八条 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站,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其基本职责是:制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计划;负责进入再就业服务站的下岗职工的日常管理,为进入再就业服务站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限额医疗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费;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第九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要按照“量力而行,稳进快出”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接收下岗职工。其工作程序为:由企业、有关部门(行业)提供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计划,经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两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县两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编制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年度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合同工)中的下岗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下岗职工。
下列人员暂不进入再就业服务站:
(一)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仍滞留在企业的职工;
(二)自谋职业并在工商部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职工;
(三)在其他单位和经济组织从业3个月以上的职工;
(四)领取《下岗职工证明》并从事一定经营活动,已享受下岗职工优惠政策的职工;
(五)实际已经就业和已经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并有一定收入,企业与职工“两不找”的职工;
(六)没有提出再就业申请的下岗职工。

第十一条 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站负责托管。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由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站负责托管。列入“优化资本结构试点计划”的破产企业职工由主管部门(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托管。破产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职工的档案,继续由原企业保管。

第十二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应与所托管的下岗职工履行下列手续:
(一)签订《再就业服务中心(站)托管下岗职工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等。
(二)填写《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登记表》。

第十三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要为下岗职工健全有关资料,并按季度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下岗职工变动和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自接收下岗职工当月起,按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限额医疗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包括个人缴纳部分)等社会保障费用。

第十五条 下岗职工在托管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下岗职工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自动解除托管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一)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的;
(二)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站)介绍适合的就业岗位,3次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组织再就业培训的;
(三)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下岗职工托管期间实现就业的,即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自动解除托管协议;托管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应与其终止托管协议。解除和终止托管协议的人员停发生活费,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救济;失业救济期满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以下简称托管资金)来源:列入“优化资本结构”试点计划的破产企业,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和资产变现中支付,不足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被兼并企业负责;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由本企业负责;亏损企业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企业承担1/3,财政预算安排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财政安排和社会筹集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分级筹集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站)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标准,暂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为基数,第一年按120%发放,第二年按110%发放,第三年按100%发放。对其中靠领取生活费确实难以维持生活的特困职工,可通过其他方式予以救助。限额医疗费每人每月15元。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托管的下岗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实际发放基本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按省统一规定的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负责代缴。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托管资金向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划转的程序是:各企业、有关部门(行业)按再就业服务中心(站)托管下岗职工的人数向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同级劳动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审查核定,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到同级市县两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县两级再就业服务中心向行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划拨。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此项资金安全运行,对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分别由财政和企业列支,不得占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劳动行政部门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同级财政列支;有关部门(行业)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企业的再就业服务站所需费用由企业列支。

第二十二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组织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再就业培训的费用由企业负责,企业确有困难的,由同级再就业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 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可参照本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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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


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10]91号


各上市商业银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推进上市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债券交易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应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债券现券交易。

二、试点期间,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涉及的债券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现行规则办理。

三、对于试点启动后新发行的债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双方关于跨市场债券品种的转托管业务协议,办理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债券跨市场双向转托管业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前下发的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提高举报线索初查成案率之管见

胡立柱


从某市检察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得知,该市去年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数只占举人举报中心移送初查线索的4%。成案率低的问题,不仅影响了检察机关的自身形象,而且制约着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举报线索初查成案率低,既有初查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立案观念陈旧、举报线索本身价值不高、管理机制不健全、科技含量低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存在审查线索不细致、分流线索不及时、初查不规范、全局观念淡薄、工作主动性不够等主观方面的原因。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提高成案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初查的法律性质,完善初查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而对初查却没有明文规定。为了提高初查工作的地位,同时为了加强对初查工作的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中对初查作了专节规定,并对初查提出两条基本原则,即:举报线索的初查,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进而在1999年高检院发布了《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界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但是由于初查工作的非法定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手段有限性,在实践中制约了初查工作的开展。所以,建议在法律中必须明确初查的法律地位。初查实质上是一般性的调查活动和审查,它是后续侦查的前奏,是立案的基础。只有对初查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才能使初查有法律依据。法律地位明确了,才能规范初查行为,避免在初查阶段滥用强制措施,减少违法违纪现象,提高初查效率,防止有价值的线索流失。
二、更新立案观念。
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开展一般是“从事到人”,与此的不同的是,贪污贿赂犯罪、挪用公款等案件,一般很少有现场可查,举报又不及时,并且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这使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形成了“从人到事”的主导型侦查模式,排斥了“以事立案”的实效性,致使立案数量少。为此,需要更新立案观念,第一,要改“以人立案”为主为“以人立案”与“以事立案”并重。在特定条件下要根据案件情况,果断“以事立案”,从而避免对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漏侦”。这也适应高检院提出的检察改革的要求。第二,放宽程序。根据刑诉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可知,在立案阶段不能随意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立案的实体意义越来越淡化,而程序意义越来越突出。《决定》也指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直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不需要以确凿的犯罪事实为基础,我们要注意避免出现立案与逮捕条件同一,甚至更高的不协调情形。只有在初查阶段,根据案情的发展,不断地收集、固定证据,才能提高成案的实效。这也符合刑诉法放宽程序要求的总趋势。
三、推行密码举报,提高举报线索质量。
据报载,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中,署名举报仅占10%。署名举报少,匿名举报多,举报线索本身价值不高,是造成成案率低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着力提高举报线索质量。密码举报是一种新的署名举报方法,是一种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规定》,密码举报由举报中心专人负责,并设立密码举报专线和自动受理系统,统一受理、审查密码举报材料。河南省新乡市新华区检察院在全国率先试行密码举报,成案率提高了近10%。密码举报不仅可减轻举报人的心理压力,鼓励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而且还可减少重复、越级举报,避免国家机关重复劳动,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健康发展,应在各级检察机关大力推行。
四、健全管理机制。
有些检察机关对查处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量化管理,但却不够合理。如,规定完成一件初查的给3分,对移送立案的仅在完成初查的基础上加3分。而立案自然要比一般性调查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侦查和诉讼过程也比较复杂。这势必造成对能否立案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成案率较低。为此,应充分认识到初查是查办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是初始环节,应十分重视成案意识,不能以查销、消化线索为目的,在量化管理中,可适当增加移送立案的分值,为提高成案率提供科学合理的机制。
五、加大办案的科技含量。
先进的科技成果 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被一些犯罪分子所利用,他们在作案后或被检察机关调查后,便迅速串供、毁证。传统的侦查手段已适应不了侦破案件的需要。因此,要树立适用现代化技侦手段破案的思想。要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办案经费保障机制,增加对交通、通讯、录音录象等办案设备的投入,开发适用于反贪污贿赂系统案件管理、指挥协调、侦查效率管理、信息通报、信息共享的计算机管理体系,逐步实现检察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增强办案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侦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六、加强举报线索审查评估,筛选出真正有价值的线索进行重点侦查。
要增强线索分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线索利用价值,应将案件线索分类管理、重点评估、及时分流。对接到举报的一般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后,坚持用“统一审查、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的标准,规范案件线索初查;对有价值的线索,实行案件线索评估、评议制度,及时召开评估会议,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负责决定重要线索的分流,并抽调业务素质强的干警迅速展开初查,力争突破案件。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据某院统计,去年初查成案率比以前高出了近十三个百分点。
七、从规范办案行为入手,提高办案质量,迅速侦破案件。
实行“案前准备会”制度,为提高办案质量打下坚实基础。规定所有案件在初查前必须召开案前准备会,精心制订初查方案。从根本上克服初查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每件案件都做到有备而查、有的放矢。开展初查工作,不能将破案的希望寄托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而应十分注重初查手段,初查中要突出一个“秘”字,围绕“秘”字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立案要讲究一个“快”字,符合立案条件的,在固定证据、审核证据的基础上要迅速立案,实现初查向侦查的转换,进而积极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全力侦破案件,使侦查机关始终处于一种主动的地位,从而保证案件质量,提高成案率。
八、向初查人员专职化过渡,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全力突破案件。
现在各级检察机关往往人手相对缺乏,更为主要的是,案件初查的专业化程度要求相对较高,由于初查人员未实现专门化、专业化,初查时多为一般性调查,泛泛了解一下情况,然后草草地结案,必然导致初查成案率低。因此要逐步向初查人员专职化过渡,办案人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出击,通过深挖细查来查明案件情况,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发现犯罪事实,揭露和打击犯罪。   
九、增强大局意识,树立检察机关自身良好形象。
要全面认识初查工作的重要性,初查的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对群众的举报线索不能草草初查了事,不能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缺乏大局意识。同时也应注意避免侦查权的滥用,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