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六单位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2:45:38   浏览:94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六单位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等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六单位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1981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一九七七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公安部等单位联合通知(公发〔1977〕46号文件)规定,对一九七五年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人员,安排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根据中央关于“原则上养起来”的精神,不予退休,不扣病假工资。这是考虑到他们工龄短、工资低、退休后生活困难。这个规定对团结教育这些人是有利的、正确的。
近来,一些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人员来信,说他们年老多病,工作力不从心,要求退休,颐养晚年。也有的说不让退休,就与国家其他职工不一视同仁。有的单位也询问对这些人的退休问题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公发〔1977〕46号文件,贯彻了中央关于对这些人“原则上养起来”的精神,仍应继续执行。对于年老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要求退休的,可以准请长假的形式,工资照发,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这个意见应向他们宣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1999]68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保监发〔1999〕31号),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具有代理分散性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5.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能力。
二、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另设独立的代理网点,不得外出展业,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
三、保险兼业代理人最多只能同时为四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其中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
四、凡保险兼业代理人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应至少有两人以上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五、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代理合同中保险公司授权的业务险种代理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六、各保险总公司必须统一制定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文本格式及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保监会备案。
七、各保险公司应授权具有管理职能的分支机构签订兼业代理合同,并实行上级公司备案制度,严格按照《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的要求,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
八、各保险公司应对现有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前述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应与其中止代理合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应自动停止代理保险业务。
九、各保险公司对符合规定、具备代理条件的保险兼业代理人,按总公司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格式重新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十、各保险公司重新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自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在重新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生效前,原兼业代理合同继续有效。
十一、重新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申报及审核办法另行通知。
十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审批、年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的发放、更换和收缴等日常监管工作待清理整顿后由保监会统一安排。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原省级分行制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实施细则》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保险公司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保监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9年4月19日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



教学[2005]4号

  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在深化招生制度改革、规范招生行为、公开招生信息、改善招生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了广大考生的信任和较高的社会声誉。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我部决定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现就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平公正为核心、制度建设为基础、信息公开为重点、严格管理为根本、优质服务为依托、有效监督为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

  与我国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更加公开透明的高校招生工作体系。

  二、依法管理,从严治招,进一步完善高校招生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加强制度建设是依法管理、从严治招、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基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高校招生工作各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高校招生章程,依法从严规范招生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政策执行不走样。

  三、明确内容,严格要求,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结合高校招生工作的特点和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明确信息发布的方式、内容、时间和要求,在报名、考试、录取三个主要工作阶段,全面、准确、及时发布相关招生信息。

  (一)招生政策公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制订的实施细则或招生办法。高等学校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办法;有关高等学校公布本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的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外语非通用语种单独考试、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等招生类型的招生条件、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及录取办法。

  (二)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在本地区招生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本地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本地区具有保送资格的考生名单;经有关高等学校测试合格的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名单,以及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有关高等学校在本校网站或教育部指定网站公布本校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测试合格以及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的入选考生名单。

  (三)招生计划公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经教育部统一分送的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和本省所属高等学校在本地安排的高职(专科)分专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公布本校分省分专业统考招生计划及其他招生形式的招生计划。

  (四)录取信息公开。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内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分专业计划缺额数;各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有关高等学校的统考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线。高等学校公布本校录取结果查询办法;本校分省分专业统考录取人数及录取平均分。

  (五)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公布本地区、本学校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联系方式。

  (六)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在本地区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及时予以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四、突出重点,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标本兼治、重点突破”的原则,把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抓紧抓实。2005年重点强化四个方面的管理:

  (一)严格高校招生调整计划使用管理。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坚持集体议事、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使用程序、使用范围和使用责任。录取期间,有关高等学校的调整计划使用方案及调整数在提交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执行前,须报本校所属主管部门备案;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在拟使用调整计划数的有关高等学校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向有关高等学校顺序投档,不得为吸引高等学校在本地区增投计划而降低投档要求。高等学校不得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或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费。高等学校必须公示本校调整计划的执行结果。

  (二)严格高校定向就业招生管理。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向就业招生的相关录取政策。高等学校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某一局部地区的生源招收定向就业生。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定向就业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严格独立学院招生管理。独立学院要全面、如实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拉拢、组织生源,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违规录取考生。申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负起相应的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独立学院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

  (四)严格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管理。对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外语非通用语种单独考试、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等招生类型,有关高等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开选拔标准和录取办法,严格测试程序,加强对测试过程的监督,并实行入选考生公示制。

  五、加强招生宣传,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专门的高校招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招生工作进程,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等渠道,以多种形式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使考生和家长全面、准确地了解招生政策规定、高等学校客观情况、录取日程安排及有关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要切实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市(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三位一体的咨询服务体系。录取期间要成立专门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对考生的咨询、接待工作。要积极探索优化考生志愿填报办法及投档方式,加强为考生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广大考生对招生工作的满意度。

  六、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加强监督,确保阳光工程目标的实现

  完善招生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地区、本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和全体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即: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有违规收费、擅自突破本校招生规模、不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擅自录取考生等行为的高等学校,一经查实,主管校领导要立即停职检查,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查、处理;违规录取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将不予学历电子注册;对协助、参与非法招生活动或向考生违规收费的招生工作人员,将严厉查处,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完善考生申诉制度,以确保考生申诉渠道的畅通,并建立健全信息快速反馈、问题迅速处理的有效工作机制。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效监督,强化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厉查处顶风违纪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把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是新形势下综合整治招生环境、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制订本地区、本学校实施阳光工程的具体工作方案;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形成合力,确保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2005年在杜绝招生违规收费、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和有效遏制违规录取行为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