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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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管理条例

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郑州市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管理条例


(2003年6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21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保护区域内参观、游览、考察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登封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保护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编制保护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保护管理工作。

登封市宗教、旅游、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林业、公安、水行政、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观星台保护范围包括:现有围墙以内和自围墙起,向东至110米处,向西至50米处,向北至100米处,南自照壁向南至110米处。建设控制地带包括:自保护范围边线外延100米。

嵩岳寺塔保护范围包括:自塔基外壁向东至围墙外90米,向西270米,向北120米,向南200米。建设控制地带包括:自保护范围边线向西150米,向南200米,北至太室山峰顶,东至东灵台山脊。

少林寺塔林保护范围包括:现有围墙以内和自围墙起向外各扩50米。建设控制地带包括:自保护范围边线向东950米,向西1900米,向南200米,北至五乳峰脊。

第七条 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四至界限由登封市人民政府设置标志和界桩。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标志和界桩。

第八条 登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绿化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维护自然环境风貌。

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地点栽种树木。现有树木危及文物安全的,应予修剪、移植或清除;属古树名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登封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国土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周围的地质监测和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防治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条 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

在少林寺塔林内确需建新塔,必须保证原有文物的安全,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禁止在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行为:

(一)修建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及其环境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安装产生强烈震动可能危及文物安全或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进行产生强烈震动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作业;

(四)其他可能有损文物历史风貌或文物安全的工程建设行为。

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或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登封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迁出。

第十二条 在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范围内,除执行公务的消防和救护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驶入。从事文物养护、维修作业的车辆确需驶入的,应经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在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考古发掘,应持有经国务院批准的考古发掘计划。考古发掘结束后,应向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

第十四条 拍摄电影、电视剧(片)或专业录像、专业摄影,需拍摄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外景或局部景观,以及测绘、复制、拓印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或其单体文物的,应持有国家或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在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在少林寺塔林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报批前须经少林寺管理组织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配置灭火器等灭火设施和消火栓,并保持完好有效。

在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设有禁止烟火标志的区域内吸烟、烧纸、焚香;

(二)燃放烟花爆竹;

(三)野炊,焚烧树叶、秸杆、荒草、垃圾等;

(四)存储、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违规安装照明及其他电器设备;

(六)堵塞、侵占消防通道;

(七)妨碍消防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在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止攀爬的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攀爬;

(二)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抹、张贴;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

(四)乱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设置户外广告;

(六)修建坟墓;

(七)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

(八)其他损毁、破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或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范围内禁止凿井取水;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因人、畜吃水需要凿井取水的,须经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和水行政部门同意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在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范围内设置为旅游服务的经营摊点,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规划、合理设置。

第十九条 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的修缮、保养,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修缮、保养经费来源包括:

(一)专项拨款;

(二)登封市的财政预算;

(三)业务收入;

(四)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修缮、保养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少林寺塔林的修缮、保养,由少林寺的管理组织负责并筹措经费,接受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修缮、保养,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一条 保护、管理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或登封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三)项行为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四)、(五)、(六)、(七)项行为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第(一)、(二)、(四)项行为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三)项行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五)、(六)、(七)项行为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凿井取水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封填,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从事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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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出版“地方广告版”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出版“地方广告版”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新闻出版署从1996年起,批准了部分中央综合性报纸增出“地方广告版”,对增进这些报社的经济效益,扩大在地方的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在出版、发行“地方广告版”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为使中央综合性报纸用好这项政策,规范增出“地方广告版”秩序,在继续执行
新闻出版署颁发《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1996年1月4日发)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广告版”管理的要求。
1、出版“地方广告版”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经批准允许出版“地方广告版”的报社,每四个月到新闻出版署报刊司办理一次临时增出“地方广告版”的审批手续后,持批件到当地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项目为:报纸名称、出版的“地方广告版”起止时间、刊期、每期出版
日期、广告代理单位等。出版10天内缴送样报,并主动接受当地新闻出版局的监督管理。
2、“地方广告版”的内容必须是广告,不得夹杂新闻、消息、通讯及其他文章和所谓的“软广告”。(刊登的广告,不得署记者、编辑名,)更不允许搞有偿新闻。
3、“地方广告版”所刊登的广告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广告的内容要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4、“地方广告版”的风格、体例须与主报保持一致,不允许把“地方广告版”办成一张地区性报纸。
5、“地方广告版”应明显注明“××省地方广告版”。不得冠以“××省信息版”或“××省版”。
6、“地方广告版”的版面不得承包给广告公司或社外其他单位运作。广告公司代理的广告合同要与在京的报社签约,广告内容要由在京的报社审稿、把关,出现问题,要由在京报社的领导负责。
7、报社在出版“地方广告版”的地区,不得设立编辑部。“地方广告版”的版面上不得出现“××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的字样。
8、“地方广告版”要严格按审批的地区发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不得在地市及以下地区办“地方广告版”。
9、报社出版的“地方广告版”如违反以上规定或违反《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将发《违规通知单》,接到两次《违规通知单》,将取消在当地出版“地方广告版”的资格。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按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在本地区出版发行的“地方广告版”实施监督管理。并及时向新闻出版署报刊司通报“地方广告版”的出版发行情况。



2000年7月21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已被《劳动法》代替


当前,全国已有部分省、市、自治区试行劳动合同制,在改革用工制度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改革工作,现将试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我国现行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已成为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严重弊病。其主要表现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
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自己不劳动或少劳动而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勤劳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大批人才被埋没。这种制度在客观上起了打击先进,保护落后的作用,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极不利于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因此,用工制
度上“铁饭碗”、“大锅饭”的积弊,势在必改。
二、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劳动合同制的基本特征是,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实行责、权、利相
结合。把劳动合同制与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对职工个人来说,只要积极劳动,工作就有保障,并能多劳多得。因此,劳动合同制是用工制度方面破旧创新的一项重要改革,应当坚决而有秩序地推行。
三、劳动合同制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包括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既包括普通工种,也包括技术工种。实行的大体步骤,我们初步设想,当前主要在新招用的工人中试行,一个时期内以新人新制度(即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老人老制度(即原有固定工仍
实行现行制度,但也要本着打破“铁饭碗”的精神,逐步加以改革)作为过渡;经过若干步骤,最终达到所有职工都实行劳动合同制。目前已试行的地区和单位,需要适当加快改革的步伐和搞好各项改革的配套;没有试行的省、市、自治区,希望能在今年内抓好一两个市、县的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四、招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需要长期使用的工人,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也可以签订短期合同(例如三五年);合同期满后生产、工作仍需要留用的,可以续订合同。有毒有害的工种,从保护工人健康出发,需要定期轮换的,可以签订定期轮换的
合同。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岗位,仍使用临时工和季节工,也可以签订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包括:生产或工作任务、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的其它义务与权利。
五、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合同制工人,必须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和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计划由省、市、自治区下达),尽可能在城镇经过就业前培训的待业青年中招收。从农村招收合同制工人,必须从严控制。少数国营
企业的某些工种(如矿山井下等)确因生产需要从农村招用合同制工人时,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招收合同制工人,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由企业管理;解除合同后,城镇人员由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农村人员回社队安置。

六、试行劳动合同制,需要工资、福利、保险制度以及其它方面改革的配套。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不应沿用固定工吃“大锅饭”的办法。要实行真正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工资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如果合同制工人比固定工付出的劳动多,贡献大,他
们的工资水平就应当高于固定工;工资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确定,可试行岗位工资、浮动工资以及其它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形式。对城镇合同制工人,应当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其中老年社会保险基金主要从企业提取,地方财政适当补助,个人少量缴纳。保险待遇应按照投保年限的
长短和金额的多少有所区别。合同制工人同样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企业的主人,在入党、入团、参加工会以及参加政治学习、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应与固定工一视同仁。
七、改革用工制度,推行劳动合同制是一件大事,须在各地党政强有力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才能推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各级劳动部门的同志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主动地向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在当
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尽心尽责地抓好这项改革。望你们本此通知精神,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抓紧研究和制定试行方案。试行情况和经验,请及时报部。



198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