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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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进口录像机定点经营单位现已分批确定公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国生调度〔1991〕6号),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有关企业的变更登记工作。进口录像机定点经营单位应持商业部的经营许可批件和营业执照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有关登记手续;非定点经营单位也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有关手续。对上述企业的变更登记,各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办理。
二、加强录像机市场的检查工作。非定点销售进口录像机的单位,不得再从事进口录像机的购销活动;其逾期处理不完的进口录像机,按市场零售价百分之六十的价格交由定点经营单位或国家定点录像机生产企业收购。同时,要检查和督促定点经营单位遵守国家的管理法规,守法经营

三、加强对进口录像机运输环节的检查。凡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销往内地的进口录像机,必须持有商业部核发的准运证。个人从广东、福建、海南三省购买随身携带自用的进口录像机进入内地的每人限带一台,并必须持有国家定点经营单位的统一销售发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
个人,要按照国家的管理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取缔买卖走私录像机的黑市交易市场和集散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商业、机械电子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采取联合行动,坚决取缔非法进口录像机的私货市场,严禁黑市买卖,促使录像机市场秩序有明显的好转。
五、在国生调度〔1991〕6号文件发出以前清理整顿录(放)像机销售市场工作中发现的经营单位直接从广东、福建、海南三省违法购进无准运证的进口录放像机,属自查自报并已销售完毕的,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处以调拨价与销售差价的10%以内罚款;对自
查自报尚未销售的,可按国生调度〔1991〕6号文件规定,交由定点经营单位或国家定点录像机生产企业收购;对被查发现尚未销售的,按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和我局工商市字〔1988〕127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对被查发现已经售出的,没收调拨价与销售价的差
价。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执行完毕的案件,不再改变。



199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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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政发[2006]58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乌兰察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乌兰察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本市适龄公民义务为国家或集体植树。国家计划造林、“四旁”植树以及个人受益的植树,不属于义务植树范畴。

适龄公民是指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义务植树或者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三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棵,或者完成相当劳动量包括采种、育苗、整地、浇水、抚育、管护、栽花、种草、运苗、运水等其他绿化活动。

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

驻本市的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条 市、旗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义务植树的宣传动员,把全民义务植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纳入当地的生态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绿化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绿化委员会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

农村义务植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管理。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无业人员和外来人员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青少年义务植树由所在地团委、教育系统组织管理。各类企业、个体户等也可通过街头绿地认建认养、门前包栽植、包成活、包管护等方式尽责。

第六条 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人数和拟采取的尽责方式,按属地管理如实报送当地绿化委员会,旗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汇总后根据年度计划和适龄人数将次年的义务植树任务下达到各单位。

第七条 义务植树实行基地化建设。各旗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按照义务植树的规划、年度计划,因地制宜划定义务植树基地。城镇居民义务植树的重点是营造城镇生态防护林和增加城镇绿地面积。农村应以乡镇或以村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就地就近参加义务植树。

第八条 义务植树的林木权属,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在城市规划绿地和国有土地上使用义务劳动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使用义务劳动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的,按协议或者合同确定。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理费应当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

第九条 义务植树原则上以履行义务劳动进行植树,义务植树必须保证植树质量,没有成活的,限期补栽。

  第十条 对义务植树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由绿化委员会或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签证手续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签证手续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4年10月22日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方便双方人员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简化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的签证手续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各自驻对方国家的使、领馆持外交照会申请发给对方派驻本国使、领馆持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的人员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三年多次有效入境签证。

 二、双方各自驻对方国家的使、领馆凭外交照会申请发给对方派驻本国使、领馆常驻人员的临时探亲的非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六个月多次有效入境签证。

 三、持用上述签证的人员,可在签证有效期内入出对方国境。上述签证到期时,可根据申请予以延期或重新办理。

 四、双方各自驻对方国家的使、领馆对对方持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临时执行公务的人员,除不同意者外,均应凭对方主管机关的外交照会或公函的申请发给签证,免交签证费。

 五、双方应于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发给所有上述人员签证。对本谅解备忘录第一、二条所述人员办理签证或延期,免填申请表,免交照片和签证费。

 六、任何一方如要求终止本谅解备忘录或修改本谅解备忘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必须至少提前六十天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

 七、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时,中印双方于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就简化两国使馆人员签证手续事宜达成的谅解即行失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分歧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王英凡        钱德拉·谢卡尔·达斯古普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