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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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检[2004]120号



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总局第58号令)和总局2003年第122号公告,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检验司。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全国统一是资格考试,负责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时间,组织命题、印制试卷、阅卷评分,公布考试结果、确定资格等工作,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资格考试主要以书面方式测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必备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考试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基础知识和检验鉴定实务。

第五条 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在同一时间进行。

第六条 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至2。



第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实施考务等工作。



第二章 报名



第八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人员除外);

(四)品行良好,无欺诈行为,申请前5年无犯罪记录和严重行政处罚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报名者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近期免冠同版2寸彩色证件照2张。

报名人应当对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发放准考证。



第三章 命题



第十二条 资格考试命题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聘任专家依照大纲要求,编写试题,建立标准化题库。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每次考前组织命题专家,根据难度系数、知识点的分布等要素,从题库抽取试题,形成试卷。

第十五条 试卷在国家统一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制,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运送、保管。

第十六条 试卷、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七条 命题专家在参加命题工作前应与国家质检总局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十八条 命题专家在考试前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考试培训工作、编写相关考试培训资料等可能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



第三章 考务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方便应考的原则,建立严格、高效的考务工作机制,保证资格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安排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包括负责对外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受理考试报名、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试卷运送等。

第二十一条 考场规则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阅卷和评定工作,试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保存归档。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由国家质检总局在考试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全部考试科目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合格资格,并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



第四章 纪律



第二十五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报名材料、冒名代考以及其他作弊行为的,经查实,取消其考试成绩,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获得资格证书的,取消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命题专家有违反规定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一律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查处,对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会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组织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传 真

户 籍

所在地


身份证

号 码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教 育 经 历(附学历证明复印件)

时 间
专 业
毕 业 院 校







工 作 经 历

起 止 时 间(年月)
工 作 单 位
部门及职务
主要工作任务






真实性声明

以上所填内容以及提交材料保证真实。

声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1.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及近期同版两寸彩色证件照2张。

2.申请材料请递交至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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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8〕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0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统一组织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坚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与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宣传与教育督导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主要包括:
  (一)综合落实情况:包括政府重视及工作机制运行情况、经费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及对下级政府评价考核情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机制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乡镇(街道办)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初级农产品监管、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畜禽屠宰监管、流通环节监管、餐饮消费环节监管情况。
  (三)附加部分:包括工作机制创新情况(加分项目)、食品安全事故及媒体曝光情况(减分项目)。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地区自查自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实施自查,并于本年度的12月15日前,将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次年1月10日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并提出考评意见。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组及时向被考核地区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考核方式。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县、区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汇报,全面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和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2.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县、区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记录、相关制度等。3.实地检查。实地抽查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流通企业、餐馆及学校食堂、畜禽定点屠宰场、农(集)贸市场等。4.综合评分。考核组按年度《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逐项评分。5、交流反馈意见。召开座谈会,与各县、区交流反馈意见。
  (四)考核等级。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为一般,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奖惩。考核结束后,于次年1月30日前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地考核结果并形成全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对在年度考核中成绩优秀地区给予表彰;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在一个月内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提交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评价
指标
评价要点
评 分 标 准
分数

综合落实情况(33.5分)
1.政府重视及工作机制运行情况
列入政府当年重点工作之一,有相应文件(0.5分);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有落实情况报告(0.5分);列入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区长办公会议议程,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形成政府会议纪要(0.5分)。各级政府召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1分)。
2.5

2.经费落实情况
各县、区政府年度财政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经费、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50~100万元(1分)、100万元以上(2分);综合协调专项经费15~20万元(1分)、20万元以上(2分)。
4

3.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及对下级政府评价考核情况
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1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和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对乡镇政府的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或者综合评价,对县、区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有考核结果(1分);推进农村或社区(街道)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建立农村或社区(街道)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队伍(1分)。
3

4.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
制定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能结合本地实际提出目标、措施(0.5分);专项整治方案的各项目标基本落实(1分);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措施和目标落实(1分);落实农村以及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措施(2分);打扶并举,形成文件并有效开展帮扶小餐饮等“五小”场所生产卫生条件的改造和规范(1分) ;针对上级评价或巡查、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或重点产品等问题实施“戴帽”后,积极组织整改,效果明显(1分);制定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查处取缔方案(1分);联合有关部门,政府牵头有效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2次(2分),2次以上(3分)。
10.5

5.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落实情况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和本级有关部门通报,有文件或记录(1分);应急响应及时,行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有详细的记录和事故查处报告(1分)。
2

6.组织协调机制落实情况
召开协调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有关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问题4次以上(0.5分);建立了专项联合执法制度或措施(0.5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联合检查、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3次以上(1分)。
2

7.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落实情况
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信息(0.5分);各部门互相通报证照发放信息和食品安全抽检信息(0.5分);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0.5分);统一发布或者联合发布信息(0.5分)。
2

8.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宣传教育方案或规划(0.5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宣传面广的宣传活动4次以上,有文字或影像背景材料(1分)。
1.5


9.乡镇(街道办)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落实情况
各乡镇成立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组织协调机构或领导小组(0.5分);至少落实一人专(兼)职负责协调机构日常工作(0.5分);健全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综合协调制度(0.5分);牵头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检查或巡查工作,2次(0.5分)、3次(1分);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或镇(乡、办事处)政府工作目标考核(0.5分);镇级政府与村委会、居委会、镇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签订并落实责任书的有关要求(0.5分);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0.5分);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常识知识的宣传工作(0.5分);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有食品安全问题(隐患)主动向上级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0.5分); 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0.5分);认真落实或解决职能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巡查中反馈的问题(0.5分)。
6

初级农产品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16分)
1.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情况
县、区级农产品(包括水产品)质检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落实到位,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1分),通过计量认证(1分)。
2

2.农药兽药残留监控情况
制定农产品和水产品(包括饲料)例行监测计划,对农药、兽药残留实施监控,有监测情况报告(1分);每年定量检测样品100~300个(1分)、300个以上(2分);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0.5分);畜产品“瘦肉精” 残留超标率较上年降低0.2个百分点(0.5分)。
4

3.实施标准化管理情况
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农业、渔业标准化建设规划(1分);主要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面积占本县、区同类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5%~10%(0.5分)、10%以上(1分)。
2

4.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认证情况
制定并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计划(1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数量逐年增加(1分);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本市同类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5%~10%(0.5分)、10%以上(1分)。
3

5.农业投入品日常监管制度及落实情况
建立并落实农(渔)业投入品日常监管制度(1分);联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活动2次以上(1分);推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农资商店不销售违禁农药、兽(渔)药(1分)。
3

6.种植、养殖基地日常管理情况
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齐全(0.5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用限用农药和兽(渔)药物的规定,规范使用农药、兽药,有农业投入品采购、使用档案记录(0.5分);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无公害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1分)。
2

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17分)
1.企业日常管理情况
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记录齐全(0.5分);生产卫生条件完好,无昆虫鼠害(0.5分);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状况良好,健康证持证率达90%以上(0.5分);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验收记录、原材料进货台账完整(0.5分);按照标准组织生产(0.5分);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和委托加工食品制度(1分),建立产品销售台账(0.5分);获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并有相关的产品检验记录(0.5分);产品标识规范、准确、真实(0.5分)。
5

2.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情况
保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100%落实获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1分)。
1

3.各类食品质量抽检情况
制定食品质量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抽检工作(1分);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到位率70%-90%(0.5分)、90%以上(1分)。
2

4.日常监管制度及落实情况
建立并落实生产企业普查建档制度,做好生产许可证发放统计工作(0.5分);落实食品巡查、回访等六项制度,有详细的巡查记录等(0.5分);建立并落实对滥用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辅料行为的具体监管措施(1分);对检查中发现或举报的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严厉查处(0.5分)。
2.5

5.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情况
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措施具体可行(1分);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100%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1分)。
2

6.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的监管情况
组织开展清理整顿生猪屠宰企业和打击私屠乱宰等不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有工作方案和结果(1分);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保持100%,乡镇进点屠宰率保持95%以上(1分);上市肉证章齐全,消除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0.5分);建立健全生猪疫病标识追溯体系(0.5分);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监管制度、猪肉品质检验制度、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1.5分)。
4.5

流通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18分)
1.市场食品准入开展情况
食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城区农贸市场全面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1分);每个县、区有1个乡镇全面实施市场食品准入管理(1分),全县全面实施市场食品准入管理(1分)。
3

2.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证照齐全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范围与证照一致(1分);建立并落实市场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市场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公示、退出、购销挂钩等7项制度,管理记录齐全(1分);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和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1分)
3

3.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质量监管情况
建立并落实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有日常检测记录(1分);有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处理记录(0.5分)。县城以上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0.5分)。
2

4.市场食品经营秩序的规范情况
定型包装食品标识规范,无“三无”和过期食品销售(0.5分);散装食品销售规范,有规范的食品标签,落实两罩一套一帽(0.5分);销售的进口食品有进口食品合格证书,且中文标签规范(0.5分);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城镇、农村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95%以上来自定点屠宰企业。(1.5分)
3

5.市场食品质量抽检情况
制定年度食品质量抽检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抽检工作(1分);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到位70%~90%(0.5分)、90%以上(1分)。
2

6.日常监管制度及落实情况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坚持先证后照,实行一户一卡,营业执照发放统计工作规范(1分);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企业日常巡查制度,有详细的巡查记录(1分);对检查中发现或被举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并查证属实的经营企业进行依法查处(1分)。
3

7.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规范情况
农村食品市场监管措施具体明确,假冒伪劣食品得到有效遏制(1分);积极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每个县完成5家镇级农家店、20家村级农家店的建设和申报工作(1分)。
2

消费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15.5分)
1.企业日常管理情况
有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记录齐全(0.5分);卫生防护设施完善,无昆虫鼠害(0.5分);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状况良好,健康证持证率达90%以上(0.5分);食品从业人员掌握基本卫生知识,无不良卫生习惯,操作规范(0.5分);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0.5分); 所有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0.5分);定型包装食品原料标识规范、完整,无过期、变质以及其他禁用食品原料(0.5分)。
3.5

2.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行情况
制定推进方案或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1分);县、区城区餐饮企业量化覆盖率达95%以上(1分);县、区城区学校食堂量化覆盖率达100%以上(1分)。
3

3.日常监管制度及落实情况
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规范,做好卫生许可证发放统计工作(1分);建立并落实餐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有详细的检查记录(1分);建立并落实集体食堂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有详细的检查记录(1分);对检查中发现或被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进行依法查处(1分)。
4

4.学校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
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0.5分);有关负责人定期检查食堂的卫生安全状况,督促食堂经营者守法经营,并有相应的记录(0.5分)。
1

5.食品卫生抽检情况
制定食品卫生抽检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抽检工作(1分);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到位率70%-90%(0.5分)、90%以上(1分)。
2

6.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情况
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完备,预防控制措施具体详细(1分);行动迅速,报告及时,处置到位,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整改措施具体并落实(1分)。
2


附加部分:
  1.加分项目:创新监管方法,监管成效明显:
  (1)对无证照(证照不齐)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查处工作有创新,效果良好,达到上级部门或上级政府(文件或会议)肯定,并形成制度每项加5分;
  (2)其他监管工作有创新,效果良好,达到上级部门或上级政府(文件或会议)肯定,并形成制度每项加3分;
   2.减分项目:
  (1)发生III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次(扣20分,且在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次(扣10分);
  (2)发生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被国务院通报批评 1 次(扣20分,且在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被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 1 次(扣10分,且在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
  (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 1 次,(扣10分,且在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被省级主要媒体曝光 1 次(扣5分);
  (4)发生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被省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 次(扣10分,且在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

2008年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
目标考核工作评分汇总表

评价指标
评价分数
得分
加分
减分

综合落实情况
33.5




初级农产品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16




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17




流通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18




消费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15.5




总分
100




最后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对外交往活动不断增多,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也在逐年增多。我市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是,也有些单位或部门在组织因公团组出访或安排人员出访时,没有遵照外交部、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盲目参加上级或区外的有关团组或自行组团出访,有些出访毫无公务目的或无明确公务目的,造成资金和财产的严重浪费,助长了变相公款旅游的风气;一些团组成员自身法制观念谈薄和外事纪律意识不强,违反前往国的法律法规,损害了因公出国人员和国家的形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有关管理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




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确保因公出国(境)渠道的畅通,根据外交部、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的基本要求



(一)各部门、各行业协会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团组必须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团组人员结构要合理,人数要少而精,出访人员身份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出访人员必须具备完成公务任务的能力。



(三)组团必须有明确的出访日程安排。日程安排的内容必须与出访目的相符,不能安排旅游性质的活动。



(四)必须严格控制团组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的国家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出访一个国家的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周左右,出访两个国家一般控制在12天以内,出访南美等较远国家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五)出访经费必须按照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桂财行〔2001〕33号)执行。组团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也不能擅自提高标准。



(六)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在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前,应事先书面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外事办公室的意见,告知团组出访时间、目的国、出访任务、人员组成等基本情况,以便市外事办公室统筹安排我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出访。



(七)各部门、各行业协会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时,必须持有国(境)外邀请方或接待方签发的用该国文字或英文写成的邀请函,邀请函有被邀请人姓名、职务、出访日期、天数、地点、目的以及费用支付情况等;函头有邀请方地址、电话,落款有邀请人职务和签名。邀请函需有中文译文,译文上有译者签名和其所在单位盖章。如有必要,组团单位需向市外事办公室提供邀请方或接待方的背景材料。



(八)出访若涉及领土主权、人权、民族、宗教、安全、司法与法律合作、民主、国内选举,可能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等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或前往战争、战乱和联合国决议实行制裁的国家或地区的,须经南宁市外事办公室请示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组团。



二、参加各种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的基本要求



(一)参加上级或区外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组团单位必须是外交部所列的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限的部门。



(二)参加上级团组和区外团组的人员在向市外事办公室报批时,必须提交组团单位向参团单位所属的地方外事部门发的征求意见函,组团单位不能直接点名下达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三)参加自治区有关部门组团的人员,在向市外事办公室报批时,必须提交组团单位发的组团通知和国(境)外邀请方签发的邀请函。



(四)参团出访必须是有必要而且对派出单位有实质用处的。参团人员必须具备出访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出访费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附有费用明细表,参团的单位和人员不能先汇款参团再进行任务报批。



(六)参团人员报批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出访日程安排。日程安排的内容必须与出访目的相符,不能安排旅游性质的活动。



(七)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不含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两年内出访不能超过一次(不包括东盟国家和港澳地区)。



三、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审核审批原则、人员审查程序及出访任务的初审、审核、审批



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审核审批原则、人员审查程序及出访任务的初审、审核、审批按《南宁市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规定》(南办发〔2004〕47号)的规定执行。



四、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前的教育培训工作



(一)培训的职责单位



凡市内团组,应由组团单位负责对出访人员进行出国(境)前的教育培训;凡参加市外团组的,由各派员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派人员进行出国(境)前的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的内容



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保密知识、外事纪律、卫生防疫知识、出国旅行知识、对外社交礼节知识、仪容服饰知识以及在境外寻求领事保护的渠道和方式等。



五、因公出国(境)团组在国(境)外的基本要求



(一)团组成员在国(境)外除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所在国的民族宗教习俗。



(二)团组在外要严守国家机密,严禁议论未经公开的内部问题。对重大国际问题、敏感问题和涉及到我国内政问题,需要对外表态或接受记者采访时,要符合我国对外政策和外宣口径。



(三)团组要有严密的组织结构,配备有团长,副团长,秘书长等。实行团长负责制,团组成员在外要做到统一行动听指挥,未经团长同意不得单独行动。



(四)参加公务活动要着正装,要守时,要尊重主人的安排并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五)团组成员要有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六)团组在国外遇到问题时,应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返回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外事办公室报告,若有团组出现违反外事纪律等情况,要认真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市外事办公室应迅速报告上级外事主管部门。



六、因公出国(境)团组回国后的要求



(一)团组出访回国后应在15天内将出访报告及相关的音像材料交市外事办公室,报告团组及人员在国(境)外的情况。



(二)出访人员回国后15天内,应将所持因公出国(境)护照、通行证交回市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出访人员回国后应尽快将所带回的资料和礼品(送给个人的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礼品除外)交给所在单位或市外事办公室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