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3:27   浏览:8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05]6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自1986年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颁布以来,陆续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129-2000)、《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今年又颁布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以及《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科函[2005]121号)等文件。这些标准的颁布和实施,是加快推进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认真实施建筑节能标准,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最近,我部组织了全国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调查,重点是2000年以来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颁布后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情况。通过对部分省市调查结果的初步分析,2000年—2004年,总体来说全国各气候区,按节能标准设计的项目为58.53%,按节能标准建造的项目为23.25%。在寒冷和严寒地区,两者值分别为90.08%和30.61%;夏热冬冷地区,两者值分别为19.98%和14.36%;夏热冬暖地区,两者值分别为11.20%和11.20%。调查结果表明,达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比例较低,形势不容乐观。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国能源消耗将近30%,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国能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工作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要把实施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基本要求。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要提出项目建筑节能的指标以及落实措施,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严格执行。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违反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设备;报送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等,必须包括建筑节能的内容并且符合有关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要把节能设计落实到建筑热工、结构性能和机电设备等各个专业,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设计为不合格设计;不得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为建设单位搞另一套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增加节能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把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关。

  三、施工企业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要认真落实。要严格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制度和见证抽样送样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依据有关节能标准进行复验。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制定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监理实施细则,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企业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程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采取巡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检查,重点监督建设各方在建筑节能中的法定责任以及工程实体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在建筑节能工作中的管理职能,特别抓好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备案等环节,确保节能标准和措施的落实。

  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不得通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不按照节能标准设计、或者不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或者未履行监理责任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等规定给予处罚;对违反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也要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筑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我部将于今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开展一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请各地做好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议定书

中国 奥地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议定书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签字之际,双方授权的签字代表议定如下各项,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 关于第二条
  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的投资,也享受本协定的充分保护。

二、 关于第三条
  (一) 协定第三条第二款所述的“待遇低于”和协定第三条第四款所述的“歧视措施”主要是指:限制获得原材料、辅料、能源、生产设备和操作工具以及其他具有类似效果的措施。
  (二)协定第三条第四款所述的“歧视措施”不包括下列情况:
  ⒈ 缔约一方因公共安全和秩序或国民卫生和道德原因而采取的措施。
  ⒉ 缔约一方因国民经济的优先顺序而采取的措施,该措施不是专门针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或有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参股的合资经营企业的。
  (三) 缔约一方应在其法规允许范围内对在其领土内进行和执行投资活动的人员尽快给予签证。
  对于申请工作许可者,必要时给予善意的考虑并迅速作出决定。

三、 关于第四条
  (一) 当缔约另一方征收在其领土内缔约一方投资者有主要利益的第三国的法人以及具有或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或社团的投资时,协定第四条第一款也适用于该投资。但有关补偿的规定只有在上述第三国的法人、组织或社团或第三国无权要求补偿,或第三国放弃此种权利时,方得适用。
  (二) 协定第四条第五款所述的国际仲裁庭,应按下述方式专门设立:由双方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推举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首席仲裁员。自投资者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将争端提交仲裁之日起,应在两个月内任命仲裁员,在其后的两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
  如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作出任命,而又无任何其他约定时,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主席作出必要的各项任命。
  仲裁庭将参考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程序规则确定仲裁程序。裁决由多数票作出,并为终局裁决,具有拘束力,裁决依照国内法执行。仲裁庭作出裁决时应陈述依据,并应任何一方的要求说明理由。
  双方各自承担其成员和其代理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其他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

四、 关于第五条
  协定第五条所述的“缔约任何一方保证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自由转移与投资有关的款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 协定第五条第(六)项所指的补偿款项支付,由中国政府主管当局担保以可兑换货币自由转移。
  (二) 第五条第(一)至(五)项款项支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规没有更优惠的规定之前,应依照适用的外汇管理法规,从合资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向国外转移。
  如该类企业在本款所述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没有足够的外汇可供支付时,属下列情况者,中国政府可提供转移所需的外汇:
  ⑴ 协定第五条第(一)、(四)、(五)项所指的款项支付;
  ⑵ 协定第五条第(三)项所指的已由中国银行提供了担保的款项支付;
  ⑶ 协定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款项支付,由国家主管部门专项批准合资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可以以不可兑换货币销售其产品。

五、 关于第七条第一款
  协定第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转移“不应不适当地迟延”,是指应在考虑转移手续一般所需时间内完成。自提出转移有关款项的申请之日起,对第五条第(一)至第(五)项所述的转移,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五条第(六)项所述的转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奥 地 利 共 和 国
  代        表           代         表
    郑 拓 彬                  (签 字)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08〕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予及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再奖励, 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程序与评审标准



第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是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应当是在前款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或与前款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有合作、协作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本市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组织或公民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二)权属合法取得,并没有争议或者异议;

(三)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应用。

第五条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依法获得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已申报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申报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条件和标准;

(二)在理论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其结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或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了系列或者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推动了该技术领域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或者该项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实现了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

第八条 荣誉类市长奖的申请人分为以下两类,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家类

1.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企业主要负责人;

2.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大幅增长,在行业内名列前茅,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3.申请人所在企业自主研发资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近三年产生了自主知识产权,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4.申请人所在企业在行业中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或者竞争潜力;

5.申请人热心公益事业,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

6.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循环经济意识,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中成效显著;

7.申请人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二)技术领军人物类

1.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里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技术总监、总工程师或者核心技术研发的主要负责人;

2.申请人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并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研发团队;

3.申请人是所在企业近三年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负责人,该自主知识产权已产业化,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品投入市场后使所在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较快增长,社会效益显著;

4.申请人具有前瞻性研究开发项目的储备,并在多个研发项目上有实质性进展;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专家评审中予以加分:

(1)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研制,该标准的发布实施,有效提升了所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2)申请人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九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方面: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综合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方面:项目及技术成熟可靠,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方面: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对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申请科技进步奖的单位须提供该项目的科学技术评价证明,主要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项目验收书、专利授权证书、新药证书等。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一等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已具规模,并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已具一定规模,并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市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

(二)社会公益类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得到较大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市内领先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

(三)重大工程类

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市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

第十一条 申报创新企业奖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

(二)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20%或以上;科技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占5%或以上;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不少于5%;

(三)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获得列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重点新产品项目1项以上(含1项),取得科技成果3项以上(含3项),并已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四)上年度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纳税额均大幅增长;

(五)申请企业没有环境违法纪录。

已获得创新企业奖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获评此奖项。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奖单位、获奖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奖获得者所在单位必须是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二)上一年经我市组织、推荐上报,并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项。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dgstb.gov.cn,下同〕进入申报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意见原件,非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非职务研发证明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五)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六)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七)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进入申报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四)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出具;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八)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九)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的组织或公民,应当向市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对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申请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进入申报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二)营业执照、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三)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证书,获奖金额证明等(验原件)。

第十六条 公民或组织自行申报市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再奖励。

镇属企业的市科学技术奖申请,由所在镇(街)科技办负责形式审查,其他申请由市科技局负责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统一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受理再奖励申请后,应当负责组织材料审核,初步确定本年度拟奖励名单以及核定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复核后,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行文下达再奖励通知。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评审委员会

1.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等级;

2.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二)学科(专业)评审组

1.根据市科技局提供的评审项目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初评工作,并将拟奖项目、奖励等级等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2.对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17-2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一般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人选在市专家库中挑选后,经市科技局批准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由3-9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1人,评审组成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人选在市专家库中挑选后,经市科技局批准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必须有90%以上委员参加,其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均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拟奖项目,其中市长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创新企业奖应获得到会委员、学科(专业)组成人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有效,科技进步奖的二等奖、三等奖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考察、考证市长奖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拟奖项目。



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当将审定的拟奖项目、拟奖人(单位)在东莞日报和东莞公众网公示,公示时间为30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项目或拟奖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拟奖单位、拟奖人所完成项目的权属和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材料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拟奖人、拟奖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对拟奖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拟奖单位对拟奖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局负责处理,有关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请单位或个人接到市科技局发出的该项目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项目异议材料的核实并报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申报单位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再由市科技局作出处理意见。涉及跨部门的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市科技局协调,拟奖项目单位和推荐单位协助,由市科技局作出处理意见。

申报单位或个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或提交初步处理意见,不予授奖。

第二十八条 异议自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公示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参加下一年度评审;自公示之日起半年后处理完毕的,需重新申报。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市长奖不超过5项,可空缺。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在奖项总数范围内对奖项类别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金额分别为:

(一)市长奖:技术成果类市长奖每项奖金100万元,荣誉类市长奖每项奖金50万元。

(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三)创新企业奖:每项奖金为20万元。

对于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所获奖金1:1的比例再次奖励。

上述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一条 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和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十二条 凡获得科技进步奖或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项目,均可推荐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7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2005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府〔2005〕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