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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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本市创设保留的37项和取消的296项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1.创设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37项)

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296项)



附件1:创设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37项)

┌─┬────────────────┬─────────┬─────────┐

│序│ 保留的许可事项 │ 理由 │ 实施主体 │

│号│ │ │ │

├─┼────────────────┼─────────┼─────────┤

│1 │ 食盐零售许可 │ │ │

├─┼────────────────┤ 关系人身健康 │ 市长芦盐务局 │

│2 │ 两碱生产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 │ │ │

│ │ 运输准运 │ │ │

├─┼────────────────┼─────────┼─────────┤

│3 │ 配置技防系统设计审核和验收 │ │ │

├─┼────────────────┤ │ │

│4 │ 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 │ │ │

├─┼────────────────┤ 涉及公共安全 │ 市公安局 │

│5 │公共娱乐场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审批│ │ │

├─┼────────────────┤ │ │

│6 │ 举办展览展销治保工作方案审核 │ │ │

├─┼────────────────┼─────────┼─────────┤

│7 │ 办理排水规划出路 │ │ │

├─┼────────────────┤ │ │

│8 │ 排水许可、排水变更许可 │ │ │

├─┼────────────────┤ │ │

│9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减量运行 │ │ │

│ │ 或者停运 │ │ │

├─┼────────────────┤ │ 市排管处 │

│10│ 在排水和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 │ │ │

│ │ 工程项目 │ │ │

├─┼────────────────┤ │ │

│11│ 临时占用排水河堤防、闸桥 │ │ │

├─┼────────────────┤ │ │

│12│ 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 涉及环境保护 │ │

├─┼────────────────┤ ├─────────┤

│13│ 对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的审批 │ │ │

├─┼────────────────┤ │ │

│14│ 对工程渣土排放的审批 │ │ │

├─┼────────────────┤ │ │

│15│对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 │ │

│ │ 审批 │ │ 市市容委 │

├─┼────────────────┤ │ │

│16│对综合整修后在街道及两侧、建筑物│ │ │

│ │ 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审批 │ │ │

├─┼────────────────┤ │ │

│17│对综合整修后建筑物再维修、改建的│ │ │

│ │ 审批 │ │ │

├─┼────────────────┼─────────┼─────────┤

│18│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

├─┼────────────────┤ │ 市建委 │

│19│ 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许可 │ │ │

├─┼────────────────┤ ├─────────┤

│20│ 停止供热的许可 │ │ 市供热办 │

├─┼────────────────┤ ├─────────┤

│21│ 凿井审批 │ 公共资源配置 │ │

├─┼────────────────┤ │ │

│22│ 用水计划指标核定 │ │ │

├─┼────────────────┤ │ 市水利局 │

│23│ 用水计划变更批准 │ │ │

├─┼────────────────┤ │ │

│24│ 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计划的核定 │ │ │

├─┼────────────────┼─────────┼─────────┤

│25│ 工业污废水向农业渠道的排放 │ │区、县环保局水利局│

├─┼────────────────┤ 生态环境保护 ├─────────┤

│26│ 采挖或者移植林木审批 │ │ │

├─┼────────────────┼─────────┤ 市林业局 │

│27│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转下年│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 │

│ │ 使用审批 │ 用 │ │

├─┼────────────────┼─────────┼─────────┤

│28│ 联合收割机核发牌证 │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 │

│ │ │ 全 │ │

├─┼────────────────┼─────────┤ 市农机局 │

│ │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

│29│ 联合收割机核发驾驶(操作)证 │ 需要确定具备特殊 │ │

│ │ │ 技能 │ │

├─┼────────────────┼─────────┼─────────┤

│30│ 蛋类、乳检疫 │ 关系人身健康生命 │ 市和区、县畜牧局 │

│ │ │ 安全 │ │

├─┼────────────────┼─────────┼─────────┤

│31│ 围垦渔港水域内的浅水、滩涂或者 │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 │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 │

│ │ 改变渔港性质、设施用途的审批 │ 利用 │ 理处 │

├─┼────────────────┼─────────┼─────────┤

│32│ 举办区、县级体育竞赛审批 │ │ 区、县体育局 │

├─┼────────────────┤ ├─────────┤

│33│ 举办跨区、县或者全市性体育竞赛 │ │ │

│ │ 审批 │ │ │

├─┼────────────────┤ │ 市体育局 │

│ │举办或承办跨省市、全国性、国际性│ 关系人身生命安全 │ │

│34│的或者有港、澳、台运动队、运动员│ │ │

│ │ 参加体育竞赛审批 │ │ │

├─┼────────────────┤ ├─────────┤

│35│ 体育竞赛审批变更登记 │ │ │

├─┼────────────────┤ │ 市或区、县体育局 │

│36│ 取消体育竞赛注销登记 │ │ │

├─┼────────────────┼─────────┼─────────┤

│37│ 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打井审批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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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296项)


┌──┬─────────────────┬─────────┬────────┐

│ 序 │ 取消的许可事项 │ 理由 │ 实施主体 │

│ 号 │ │ │ │

├──┼─────────────────┼─────────┼────────┤

│ 1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堤防、滩│ │ │

│ │ 地、道路、园林绿地的临时占用 │ │ │

├──┼─────────────────┤ │ │

│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因抢修地│ │ │

│ 2 │下管线挖掘堤防、道路和绿地的临时占│ 改变管理方式 │ 北运河管理处 │

│ │ 用 │ │ │

├──┼─────────────────┤ │ │

│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航运、旅│ │ │

│ 3 │游景点、娱乐设施、商业网点、户外广│ │ │

│ │ 告、苗圃经济林等的开发利用 │ │ │

├──┼─────────────────┼─────────┼────────┤

│ 4 │ 进入和平路企业批准 │地方不得设定资质许│和平路经营结构调│

│ │ │ 可 │ 整工作领导小组 │

├──┼─────────────────┼─────────┼────────┤

│ 5 │ 蓄滞洪区内原有高地、旧堤的拆毁 │ │ 区、县水利局 │

├──┼─────────────────┤ ├────────┤

│ 6 │ 设置社会办医机构初步审查 │ │ 区、县卫生局 │

├──┼─────────────────┤ ├────────┤

│ │申办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 许可事项超出 │ │

│ 7 │区、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 上位法规定 │ │

│ │ 申请 │ │ │

├──┼─────────────────┤ │区、县新闻出版局│

│ 8 │ 申办图书、报刊出租业务的单位 │ │ │

├──┼─────────────────┤ │ │

│ 9 │非总发行单位直接从外地购进图书报刊│ │ │

├──┼─────────────────┼─────────┼────────┤

│ 10 │ 拆改房屋结构审批 │ │ │

├──┼─────────────────┤ │ │

│ 11 │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悬│ │ │

│ │ 挂物审批 │ 改变管理方式 │ │

├──┼─────────────────┤ │ │

│ 12 │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 │

├──┼─────────────────┤ │ 区、县房管局 │

│ 13 │ 拆除单位自有房产审批 │ │ │

├──┼─────────────────┼─────────┤ │

│ 14 │ 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审批 │ 许可事项超出 │ │

│ │ │ 上位法规定 │ │

├──┼─────────────────┼─────────┤ │

│ 15 │ 批准实行住房还迁安置 │ 规范性文件 │ │

│ │ │ 不能设定许可 │ │

├──┼─────────────────┼─────────┼────────┤

│ 16 │ 渡口审批 │ │ 区、县政府 │

├──┼─────────────────┤ ├────────┤

│ 17 │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 │ │ │

├──┼─────────────────┤ │ │

│ 18 │ 劳动防护产品定点生产单位许可 │ │ │

├──┼─────────────────┤ 改变管理方式 │ │

│ 19 │ 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许可 │ │ 市安全监管局 │

├──┼─────────────────┤ │ │

│ 20 │ 制冷设备安全修理安全登记 │ │ │

├──┼─────────────────┤ │ │

│ 21 │ 制冷空调设备使用安全登记 │ │ │

├──┼─────────────────┼─────────┼────────┤

│ 22 │ 滨海新区煤炭运输准运 │ 地方不得设 │ 滨海新区管委会 │

│ │ │ 定资质许可 │ │

├──┼─────────────────┼─────────┼────────┤

│ 23 │ 审批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 │ 规范性文件 │ │

├──┼─────────────────┤ 不能设定许可 │ │

│ 24 │ 审核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 │ │ 市财政局 │

├──┼─────────────────┼─────────┤ │

│ 25 │ 批准印制罚款统一收据 │ 改变管理方式 │ │

├──┼─────────────────┼─────────┼────────┤

│ 26 │ 审批撤销国债服务部 │ 审批对象消失 │ 市财政局 │

│ │ │ │ 区、县财政局 │

├──┼─────────────────┼─────────┼────────┤

│ 27 │ 食盐产品包装物和碘盐标志的监制 │ 改变管理方式 │ 市长芦盐务局 │

├──┼─────────────────┼─────────┼────────┤

│ 28 │ 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审核登记 │ │ │

├──┼─────────────────┤ 许可事项超出 │ 市出版局 │

│ 29 │ 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审核登记 │ 上位法规定 │ 区、县出版局 │

├──┼─────────────────┤ │ │

│ 30 │ 电子出版物租赁单位审核登记 │ │ │

├──┼─────────────────┼─────────┼────────┤

│ 31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 地方不得设 │ 市档案局 │

│ │ 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资质认定 │ 定资质许可 │ │

├──┼─────────────────┼─────────┼────────┤

│ 32 │ 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 许可事项超出 │ │

├──┼─────────────────┤ 上位法规定 │ 市道桥处 │

│ 33 │ 城市道路有偿使用 │ │ │

├──┼─────────────────┼─────────┼────────┤

│ 34 │ 房地产经纪单位资质审查 │ 地方不得设 │ 市房地产产权 │

│ │ │ 定资质许可 │ 市场管理处 │

├──┼─────────────────┼─────────┼────────┤

│ 35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 许可事项超出 │ │

│ │ │ 上位法规定 │ 市房管局 │

├──┼─────────────────┼─────────┤ │

│ 36 │ 房屋租赁经营单位资质核准 │ 改变管理方式 │ │

├──┼─────────────────┼─────────┼────────┤

│ 37 │ 马场道企业经营结构批准 │ │ 市风貌办 │

├──┼─────────────────┤ 地方不得设 ├────────┤

│ 38 │ 调入调出服装街企业审核 │ 定资质许可 │市服装街改造工程│

│ │ │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

│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 市工商局 │

│ 39 │ 作为设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 │ 前置许可 │ 区、县工商分局 │

│ │ 的前置审批 │ │ │

├──┼─────────────────┼─────────┼────────┤

│ 40 │ 申办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向公安 │ 许可事项超出 │ │

│ │ 部门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 上位法规定 │ │

├──┼─────────────────┼─────────┤ │

│ 41 │ 商场有关从业人员消防资格 │ 地方不得设 │ │

│ │ │ 定资质许可 │ │

├──┼─────────────────┼─────────┤ │

│ 42 │ 公共汽车治安备案登记 │ │ │

├──┼─────────────────┤ │ │

│ 43 │ 客运出租车治安许可证 │ │ │

├──┼─────────────────┤ │ │

│ 44 │ 客运长途汽车治安许可证 │ │ │

├──┼─────────────────┤ 前置性许可 │ │

│ 45 │ 车站治安许可证 │ │ │

├──┼─────────────────┤ │ │

│ 46 │ 开办犬类养殖场审批 │ │ │

├──┼─────────────────┤ │ │

│ 47 │ 开办犬类交易市场审批 │ │ │

├──┼─────────────────┼─────────┤ │

│ 48 │ 生产技防产品企业标准审核备案 │ 企业自主决定 │ │

├──┼─────────────────┼─────────┤ │

│ 49 │ 生产技防产品许可 │ │ │

├──┼─────────────────┤ 前置性许可 │ │

│ 50 │ 销售技防产品许可 │ │ │

├──┼─────────────────┼─────────┤ │

│ 51 │ 外地技防产品在本市销售许可 │ 限制外地产 │ │

│ │ │ 品进入本市 │ │

├──┼─────────────────┼─────────┤ │

│ 52 │ 技防系统设计单位资质 │ │ │

├──┼─────────────────┤ │ │

│ 53 │ 技防系统安装单位资质 │ 前置性许可 │ │

├──┼─────────────────┤ │ │

│ 54 │ 技防系统维修单位资质 │ │ │

├──┼─────────────────┼─────────┤ │

│ 55 │ 外地在本市承揽技防系统设计许可 │ │ │

├──┼─────────────────┤ 限制外地服务 │ │

│ 56 │ 外地在本市承揽技防系统安装许可 │ │ │

├──┼─────────────────┼─────────┤ │

│ 57 │ 门牌标志的设置许可 │ │ │

├──┼─────────────────┤ │ │

│ 58 │ 门牌标志的更换许可 │ │ │

├──┼─────────────────┤ │ │

│ 59 │ 临时出海船民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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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购农宅案 效力如何?

张生贵


  北京海淀区其镇政府推进旧村改造建设,因被告系居民,十八年前购买了某村村民的农宅,由于此处腾退重建,房价增值,为些原告诉被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原告的诉由是,该协议违法,应按无效处理,被告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自己翻建此房,物权法颁行后,居民购农房应认定有效,合同法规定,无效认定只能按法律,原有国务院相关土地管理的政策不能确认无效。此案经法院审理后,确认协议无效,但判决前此房已由村里收回,无法返还,被告与村里订立了腾退协议,原告再次起诉腾退安置协议无效,被告辩称2009年8月17日答辩人与第二被告订立的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原告以2009年12月11日的判决作为确认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理由,原判决确认的仅仅是答辩人将房屋腾空后还给原告,原判决确认的标的物(房屋)已由拆迁人拆除,被拆迁的房屋系答辩人翻建扩建的房屋,原告未向答辩人回购,拆迁人拆除此房时负有安置答辩人的义务。原审判决并未确认将土地返还给原告,土地是村集体所有,与原告无关。腾退补偿协议属于拆迁人同被拆迁人订立的协议,涉及的土地属村集体所有,该村改造建设后全部农改非,原告不能向答辩人提出主张,村委会对答辩人进行安置与原告没有关系,且原告所在的村委会对原告进行了安置补偿,原告的基本居住条件得到了满足和保障。原告的起诉在于眼见腾退拆迁有利可图,目的是想多得多占,其不当动机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此类案件的处理目前法律法规不够明确,虽然法律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但在处理纠纷的方法上一般以只认定无效为原则,针对返还问题根据当事人的反诉或另案起诉程序解决,原告提交的判决是在未经反诉且本诉中无主张返还的情况下,超诉讼请求作出的判决,依据法律规定,此判决内容不能约束答辩人。尤其在处理无效后果时,司法实践中以利益衡平为原则,确认出让人追求不当利益的诉讼动机,对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充分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因素,以保护受让人利益为重,对答辩人财产损失及信赖利益损失一并做出赔偿。从诉讼起因看,在买卖行为完成近二十年原告才起诉,原告的起诉缘于土地增值因素,直接目的是利益驱动;从标的看,涉案中的房屋经答辩人翻建改建,判决生效以前已拆迁完毕,因此,应事实求是看待本案,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由于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农村私房转买现象,存在着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的问题,造成这种现状有深层次的综合原因。土地价格上升、房屋拆迁利益驱动是引起原告主诉的直接原因,北京高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意见是,制止出让人从无效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切实保障受让人的居住条件,据此不可以简单依照原告的诉求认定无效。如果非要认定无效,则针对本案的处理,被告主张应当综合权衡双方的利益,充分考虑到合同对双方利益的影响,针对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妥善分配,以切实保障答辩人因房屋被拆后居住为前提,防止原告从自身过错中得到更大的利益。根据腾退现值情况和原有买卖价格之间的差异,前案判决在认定返还时没有保护答辩人的安置利益和现实问题,尤其是原告未提出返还,答辩人也没有主张返还的情况下,法院自主依据评估价判决返还,极大地伤害了答辩人的根本利益,答辩人得到的利益根本买不到同样的住宅,居住条件得不到基本保障,相反,原告从村委会得到补偿安置的同时,又通过诉讼得到双倍利益,这样的处理一定意义上侵害了答辩人的利益,鼓励了不诚信毁约行为。北京二中院曾经判决画家村的案件时,是将出让人诉求无效认定与受让人诉求利益补偿分两个不同性质的案件处理,本案的情况有更多的不同之处,村委会此次腾退搬迁,全部实现村改居和农改非,性质上不能再依照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看待;原告的基本居住条件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必然要充分考虑答辩人一家的居住现实;本案同前案是完全不同两个法律行为,拆迁人对答辩人的安置行为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如按原告主张可得拆迁补偿利益为一百六十余万元的话,答辩人一并提起反诉主张,要求原告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原告须承担的赔偿数额确定为总价的百分之八十,或原告只能得到当初买卖价与现实补偿价之比相应的返还额。
资料:
  浙江省高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房屋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浙高法[1992]82号文件)规定:“买卖农村的私有房屋,如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有关手续。”最高法院的法官学者也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售、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移转与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无权处分合同并不妥当。首先,我国的不动产权属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构成,是否有权处分应当看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而不能从土地所有权角度考虑;否则城市房屋的买卖将被认定为无权处分。其次,一旦宅基地通过审批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即分离,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在名义上享有所有权,使用、收益、占有和处分(用益物权意义上)的权利均归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再次,从物的利用角度看,原申请人利用宅基地或是由第三人利用,对所有权人而言并没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使用权的转移经所有权人同意并无实际意义。总之,只要土地使用权人合理开发利用,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行使权利。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相比,只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上存在差别,依法取得后宅基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上的性质并无不同。根据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农民如同城市居民那样,保有甚至处分自己的房屋,应当是天经地义的事。将农村房屋作为禁止或限制流通物看待,明显不符民法公平观念。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就农村房屋买卖而言,认定合同无效将面临两难的处境:如果不判决返还,则对于出卖人来说,其主张合同无效将失去意义。如果判决返还,对于已经交付或已办理过户手续的农村房屋,判决的执行困难甚至无法执行;尤其是买受人居住、使用多年并已改善或增设他物的情况,还涉及到相互返还或折价返还的问题,返还判决的妥当性值得怀疑。笔者认为,即便认定合同无效,还应当作“没有必要返还”处理。理由是:对出卖人而言,真正的诉讼动机和目的在于出卖后房屋增值利益,并不是因为无居住场所或生活无着落;对买受人而言,返还不仅失去增值利益,还会失去占有利益。对国家和社会而言,返还房屋的结果不仅没有给国家带来利益,反而给社会诚信造成损害 。
  综上,单纯从合同法自身的角度考量,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尚缺乏充分理由,判决返还所产生的不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可小视。北京天依张生贵律师整理13240422999


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及时办理到龄人员退休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

国资委党办干一[2004]29号

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及时办理到龄人员退休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包括离休,下同),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办理到龄中管干部退(离)休的通知》(组电字[2003]217号)精神,现就中央企业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到龄退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到达退休年龄,按照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与企业党委(党组)沟通后,直接办理免职手续。各中央企业收到免职通知后,要在1个月内为其办理完退休手续。

  二、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到达退休年龄的,要及时为其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

  三、各中央企业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目前本企业已到龄退出领导岗位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分别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国资委党委

200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