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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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农业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考核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对象

  考核验收对象为农办经[2004]6号文件所确定的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果园村等150个首批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如果试点村采取村财村管方式,考核验收对象为试点村本身;如果试点村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村会计集中办公模式,考核验收对象不仅包括试点村,还包括其所在的乡(镇)。

  二、考核验收内容

  考核验收内容是农办经[2004]6号文件下发以来,即从2004年6月开始,到考核验收时为止,各试点村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工作的情况。具体验收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一)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情况。主要考核:是否为执行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培训等准备;是否按《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完成了调账前的准备工作、新旧会计科目结转工作和会计报表衔接编报工作;是否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

  (二)账务处理程序规范情况。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了财务工作流程规范;是否严格按照流程规范进行财务事项处理等。

  (三)民主管理机制建立情况。主要考核: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是否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组成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民主理财小组是否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履行民主理财职责;是否实行了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方式等是否符合要求;对公开中群众提出的问题,是否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群众是否满意等。

  (四)财会人员培训上岗情况。主要考核: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人员是否接受了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人员是否接受过农村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培训;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上岗。

  (五)审计监督情况。主要考核:对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使用等,是否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审计;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时,是否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束后,是否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会计电算化情况。主要考核:是否实行了农村会计电算化;是否利用电算化软件进行财务公开等;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的地方,财会人员是否经过相关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农办经[2004]6号文件下发以来,试点村及其所在的县(市)、省(区、市)按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开展规范化建设的有关情况,包括按规定上报试点材料的情况,也将作为考核验收的内容。

  三、考核验收工作组织安排

  (一)组织方式

  考核验收工作委托试点村所在的省(区、市)统一组织。

  各省(区、市)经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本地区的试点村组织验收,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试点村的最后得分与排序。

  (二)时间安排

  对试点村的考核验收工作,主要安排在7-8月份进行。各省(区、市)要在8月底前把各试点村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考评表》和验收报告上报我部经管司、经管总站。

  我部将根据各省(区、市)的考核验收情况,以省为单位按试点村得分高低,从150个试点村中,确定100个村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村,发给相应的证书或牌匾。验收工作结束后,对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工作先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各地也要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考核验收要求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今年农村财务规范化工作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这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考核验收的经验,把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活动作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经常性措施开展下去,努力使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稳妥实施。要组织精干力量,选派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同志参加此次考核验收活动,并在考核开始前组织好验收人员的动员、学习和培训工作。考核验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掌握,决不能敷衍了事,走过场。各地考核验收工作结束后,农业部将组织部分省市有关专业人员对各地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要通过这次考核验收活动,使广大农村经营管理干部及农村会计人员认识到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由点到面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为逐步实现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附件: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考评表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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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安监总应急〔201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以下简称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是应急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对于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加强规划、加大投入、狠抓落实,应急平台框架体系初步形成,建设成效不断显现,但也存在着应急平台建设发展不够平衡、工作体制不够一致、应用功能不够完善、运行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提高整体建设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牢把握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工作体制统一、系统功能完备、基础设施配套、制度机制健全的原则,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重点,以强化科技支撑为手段,以提高应急管理效率为目的,加强建设统筹、加大投入力度、周密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二)建设目标。到2015年底,国家、省(区、市)、市(地)和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平台建成率达到100%,重点县(市、区)、高危行业地方大中型企业的应急平台建成率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1.国家、地方应急平台建设:2013年,全面推进国家和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平台建设,并在“金安”工程专网框架下展开互联互通工作,组织应急平台业务对接和数据汇总、交换、共享等建设;市(地)和重点县(市、区)完成应急平台建设前期规划、立项、审批等工作。2014年,市(地)和重点县(市、区)全面启动建设项目;深化应急平台业务对接和数据汇总、交换、共享等建设工作。2015年,完成应急平台各项建设任务。

2.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地方大中型企业应急平台建设:2013年,按照有关标准完善应急平台功能,高危行业中央企业总部展开与国家应急平台的网络联通工作;2014年,高危行业中央企业总部实现与国家应急平台数据交换、信息共享,高危行业地方大中型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完成与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平台的网络联通工作;2015年,企业与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3.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平台建设:重点加强21支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20支国家(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和国家危险化学品救援技术指导中心的应急平台建设。2013年,展开应急平台终端采购、上线调试、支撑环境建设等工作;2014年,完成应急平台终端与国家应急平台网络联通、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工作;2015年,建成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平台体系。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也要参照上述目标要求抓好应急平台建设,逐步加入应急平台体系,实现互联互通。

(三)基本要求。积极适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紧紧围绕“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一是坚持整体筹划。注重站在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全局上统筹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平台建设工作,搞好整体设计,科学配置资源,突出建设重点,确保建设方向明确、上下目标一致、技术标准统一、全面协调推进。

二是坚持先进实用。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应急平台建设的先进理念和成熟经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成果,有重点地引进先进技术装备,运用物联网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加大集成创新力度、优化系统综合功能,增强应急平台的实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是坚持综合配套。既要重视应急平台支撑环境、指挥场所、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更要重视应急平台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制度机制等软件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急平台的信息化优势,实现日常业务需要与应急救援需要的有机统一。

四是坚持互联互通。利用“金安”工程专网和无线通信技术贯通应急平台网络,实现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县、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中央企业、地方大中型企业的应急平台数据、语音、图像、视频等的交互共享。

五是坚持安全可靠。高度重视应急平台信息安全,合理区分不同层级、不同行业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等级,建立安全防护机制,在网络隔离、信息控制、密码网关、容灾备份等方面综合施策,保证应急平台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二、进一步突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重点

(四)优化综合应用系统。注重在应急平台体系架构下加强各地区、各单位应急平台综合应用系统兼容工作,优化设计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实现技术体制和标准规范的相对统一。进一步完善综合应用系统的应急值守、预测预警、调度指挥、综合研判、辅助决策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按照应急管理的工作制度、办事程序、业务流程等要求,搞好综合应用系统与实际工作业务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应用效能。改进综合应用系统用户界面,科学定制业务分类,做到简洁明快、美观易用。

(五)完善数据库系统。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依据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库的顶层设计标准,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应急预案、应急资源与资产、应急演练和培训、应急资质评估、应急统计分析、事故应急救援案例、应急政策法规、应急决策与模型、应急空间信息等数据库。全面规范库表分类和结构设计,形成相互兼容、信息共享、扩展性强的业务数据库。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利用“金安”工程和其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数据资源,不断提升本级的数据质量。建立数据采集、交换和汇总机制,指定负责部门,明确职责要求,确保数据动态更新、准确有效。

(六)建设移动平台系统。要结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移动平台建设,实现对事故灾难现场信息实时采集和监测,为各级领导机关指挥救援提供决策依据。按照应急平台技术体制,研究开发基于移动平台的数据库、应用软件和通信设备,完善情况标绘、数据交换、双向通信、远程视频会商等功能,通过接入应急平台,实现事故灾难现场与各级指挥机构的无缝对接。要增强移动平台在恶劣天候、复杂自然环境下的应急通信能力,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选配大、中、小不同类型的移动平台。

(七)贯通网络通信系统。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应急平台要与“金安”工程专网联通。高危行业中央企业总部要完成与国家应急平台、地方大中型企业要完成与属地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平台联通的任务。要建立应急平台体系通信联络调度机制,定期对所属应急平台联通情况进行检测,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备用状态。要按照相关通信标准,统筹规划应急平台接入的无线通信信道和技术指标,确保各类移动通信设备能够随时加入应急平台网络,执行应急救援、演练等相关任务。

(八)加强安全保障系统。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依托“金安”工程专网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利用技术和设备等手段,完善应急平台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策略。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应急平台进行定级备案,加固和优化主机、网络、服务器及应用系统的安全性能。加强应急平台关键系统和数据的容灾备份,以及供配电、空调、防火、防雷的安全防护和网络机房等的安全检测,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九)配套应急指挥场所。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立足于提高应急指挥协调能力,加强指挥厅、值班室、会商室、会议室、休息室等应急指挥场所的配套建设。合理规划布局,按照指挥机构组成和处置不同类型事故的要求预置各类人员工作席位。加强指挥场所设备建设,运用综合集成的思想加强指挥场所显示、音响、控制、照明、供电和安全保障等系统建设,搞好综合布线,配好设备器材,满足值守应急、异地会商和指挥调度的需要。

三、健全完善应急平台体系运行管理机制

(十)明确管理责任。要切实发挥应急管理机构在应急平台运行管理中的责任主体作用,进一步强化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建立适应全国和各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应急救援需要的应急平台运行管理体制。各地区、各单位要根据本级应急平台业务功能区分,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应用和数据库维护等责任,进一步明确应急平台日常管理机构和运行维护机构,定岗、定责、定人。

(十一)健全工作制度。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适时研究应急平台体系运行管理工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建立联调联通制度,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定期组织体系内的应急平台值守点名和调度数据、音视频信号。建立数据交换制度,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上报应急管理、救援等相关数据,及时更新数据。建立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测设备设施和软件系统,组织维修更新,确保应急平台体系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十二)搞好人员培训。要通过专题讲座、业务学习、技术交流等形式,做好应急平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加强信息化知识学习,提高各级各类应急管理人员的信息化工作能力。强化应急平台应用技能学习,使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应急管理机构的全体人员熟练掌握系统功能要求,并结合实际工作岗位熟练操作。特别要加大对应急平台运维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专业保障能力。

四、充分发挥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综合效益

(十三)加强日常业务应用。要采取有效措施,真正让应急平台运转起来,充分发挥其自动化、智能化的作用,将应急平台应用作为处理业务、协调工作、发布信息的常态化工作模式,切实提升工作效率。要注重在应用中改进应急平台系统功能,实现与传统工作方式、文电处理流程、资料归类存档等要求的有机统一。深入开展以应急平台应用为重点的岗位达标活动,并逐步将其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考核评价范畴。

(十四)强化预测预警作用。要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的信息集成、辅助决策和监测监控作用,利用专业预测分析模型,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重大危险源和自然灾害等信息,科学预测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持续时间和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风险预警信息,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和地方大中型企业要以重大危险源防控为重点,加强应急平台数据采集和监测监控工作,认真做好经常性的应急处置准备。

(十五)突出应急指挥功能。要切实利用应急平台虚拟仿真技术和信息集成优势,在真实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场景中组织应急救援行动预案演练,不断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应急救援指挥能力。要注重把应急平台信息优势转化为应急指挥决策优势,综合运用应急平台视频会议、异地会商、现场侦测、资源管理、辅助决策等功能,快速预警研判、科学组织实施、有效跟踪管理,实现指挥协调与信息管理、救援力量与救援行动的有机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加强对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领导

(十六)统筹推进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安监总应急〔2011〕186号)的有关要求,加强统筹兼顾,凝聚建设力量,严格时间节点,全面协调推进。要结合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611号)精神,进一步细化建设目标、分解建设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建设进程。要切实加强应急平台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的评审论证工作,搞好与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衔接。省级应急平台规划和建设方案要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十七)整合建设资源。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调研,全面掌握辖区内应急平台建设资源现状,充分利用已建成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做好与应急平台的综合集成工作,厉行资源节约、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建设效益。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和地方大中型企业要注重整合现有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指挥调度、应急处置等系统,不断完善应急平台整体功能。

(十八)加大投入力度。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职能部门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将应急平台建设列入政府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和财政预算;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和地方大中型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应急平台建设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予以保障。要解决好应急平台运行经费保障问题,将其纳入单位日常支出预算范围,确保维护、管理和执行任务需要。

(十九)加强人才建设。要着眼应急平台体系建设长远发展,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培养,注重选拔政治意识强、信息化知识丰富、专业基础扎实、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志愿从事应急救援专业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应急平台体系建设队伍。要注意为人才队伍搭建锻炼成长的平台,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完善激励机制,全面提升人才队伍的专业素质。

(二十)强化组织协调。各地区、各单位要把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落实建设责任,抓紧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打破常规、创新方法、强力推进,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各项建设任务。要注意用试点工作推动建设,为全面铺开应急平台建设提供示范借鉴。要加强督导检查,做好应急平台的安全测评、系统验收、运行管理等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9月6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创建品牌扶持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创建品牌扶持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2〕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创建品牌扶持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创建品牌扶持办法


为鼓励我市加工贸易企业注册商标和争创品牌,进一步提高加工贸易企业的竞争力,根据《东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贸易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品牌须以取得自主商标知识产权为前提。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名牌指企业取得包括: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称号的品牌。

第四条 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品牌培育机制,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品牌创建、宣传、运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 建立与境内外专业机构合作机制,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产品设计、品牌创建等培训,帮助企业创建品牌、包装产品,提升企业产品形象。

第六条 利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源,帮助企业完善生产工艺,降低质量损失成本,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品牌价值。

第七条 定期组织加工贸易企业参与境内外各类重要展销会。获得名牌的加工贸易企业参加政府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展会,费用由市财政给予优先资助。

第八条 结合全市加工贸易企业的分布情况和行业特点,争取将竞争力较强的加工贸易企业纳入省名牌申报目录,并开展个性化帮扶工作。

第九条 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创建品牌的资金帮扶:

(一)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注册商标的,每注册1个,给予2000元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万元;

(二)企业境外注册商标的,按照境外商标管理机构收取的注册登记审核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商标在同一个国家(地区)最高资助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50万元;

(三)企业境外收购品牌并获省资助的,按照省资助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条 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科研发展专项基金、各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和其他各项奖励资金的项目,获得名牌的优先列入相关部门的申报计划,并支持和协助其申报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获得名牌的加工贸易企业如被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国家、省科技计划的项目,金融部门协调金融机构在贷款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对获得名牌的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取。中介机构的收费如属政府定价的,按规定标准收取;如属政府指导价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三条 为获得名牌的加工贸易企业搭建企业劳动力资源跨地域对接平台,定期组织企业赴各地、各类院校开展招聘活动,满足企业用人需求。

第十四条 对获得名牌的加工贸易企业每年推荐一定数量的员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积分制入户、子女积分入学等政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五条 获得名牌的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可纳入政府采购重点目录,政府采购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采购。

第十六条 为获得名牌的加工贸易企业办理“东莞市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按规定给予各项优惠。

第十七条 对新获得名牌的加工贸易企业按品牌级别分别予以奖励:

(一)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及同一级别名牌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机产品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三)对新获得绿色食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四)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同时新获得上述两类或以上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被认定为“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的加工贸易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商标预警保护系统,提供政府公共服务,协助企业应对商标抢注、争议等商标竞争威胁;组建专家团队,为企业提供商标诊断,对企业跨区、跨境商标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条 以上规定由市外经贸局、经信局、工商局牵头会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完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并共同落实。以上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整,除另有说明之外,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我市原有相关政策与以上规定不一致的,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