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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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安监管政法字[2001]100号

 

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

今年以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法制,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惩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围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作了大量的扎实有效的工作。初步建立起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了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表彰一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个人。现就做好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责任落实。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来抓。成立了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专项整治方案或实施方案,建立了责任制,专项整治的责任和工作落实。

2、重点突出,工作扎实,成绩显著。单项整治工作能够突出重点内容并采取严厉整治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取得显著成绩。

3、监督检查,注重实效。组织联合督查组、专门部门督查组,切实加强了安全生产和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整改效果明显。

4、严格查处事故,追究行政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302号令,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强化了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

5、加强宣传教育,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好。在安全生产和各项整治工作中,重视宣传教育,大造舆论,形成声势。

6、2001年无重大、特大事故发生。由于采取积极的措施,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标本兼治,本地区没有发生重大、特大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单位在地(市)、县(市)两级专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中推荐。

二、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好。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为企业安全生产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为己任,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2、业务素质好。熟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了解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具有较高的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水平。在现场督察、检查中能够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认真严肃查处事故,并及时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

3、文明执法好。坚持依法办事,正确履行安全监督职能。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坚决维护法律法规尊严。

4、宣传教育好。认真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监管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新方法和新途径。

5、廉政形象好。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家属、亲友谋取私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个人在省、地(市)、县(市)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中推荐。

三、评选推荐办法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评选推荐地(市)、县(市)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2个(计划单列市1个);评选推荐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3人(计划单列市1人)。由于拟在2002年1月上旬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时间紧急,请抓紧工作,务于本月25日前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排好顺序)及文字材料(2000字左右)报国家局政策法规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联系电话:64463150 64463024

联系人:杨庆生、安元洁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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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业经2007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统一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分别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第七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2007年6月30日前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补贴组成。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过渡性补贴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八条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第九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


  第十一条 过渡性补贴月标准应当结合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转移的,退休时按转入地标准计发过渡性补贴。但从本市各县(市)转入市区内不满5年退休的,按照市区标准的70%计发过渡性补贴。
  2007年7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由其他统筹地区转入本市统筹区域的人员,退休时不计发过渡性补贴。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另发给1个月生活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生活费标准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因伤病等原因退职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职手续的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定。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或者家居农村的参保人员回原籍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女干部不满55周岁提前退休的,每提前满一年,减发过渡性补贴的5%,但因工伤或按特殊工种规定提前退休的,不减发过渡性补贴。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时,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先按上年度的前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计算并预付基本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核定并予以结算。


  第十八条 退休人员确有证据证明需要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或工作年限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养老金标准重新核定,并从核定后次月起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2007年1月1日至本办法生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同时废止。

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


财办建[201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2010年度中央财政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2010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标准化菜市场和早餐示范工程建设项目。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费用补助,以及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老字号及丝绸品牌企业发展。

  (一)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和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在西部地区选择部分符合设置规划的屠宰企业进行标准化改造。对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在试点地区(附件1)开展上述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项目按监管平台不超过300万元、每个企业监控终端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按地级以上城市不超过100万元、县级城市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按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上述项目支持标准均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标准化菜市场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对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在试点地区(附件1)进行菜市场标准化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项目按不超过50万元支持,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早餐示范工程”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各试点企业可新建1个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并配套建设固定门店式标准化早餐网点40个以上,各试点地区(附件1)项目验收合格后,每个配送中心按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每个早餐网点按不超过4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四)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试点地区(附件1)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对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各地对企业担保费用的补助资金不得低于所分配的融资担保补助项目资金总额的20%。上述具体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企业属性、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申请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所需条件见附件2)。

  (五)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鼓励保险机构帮助中小商贸企业开展保单融资。对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之间发生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按投保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50%的基本保费补助;对同时符合前述条件的“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在“家电下乡”过程中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再给予10%的下乡保费补助。每个作为投保方的中小商贸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每个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的其他投保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保险机构在中小商贸企业内贸信用险保单融资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单笔融资在1000万元以下,保险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的,给予保险机构不超过融资金额0.2%的风险补偿。每个保险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保险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内贸信用险风险补偿(申请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资金的保险机构和商贸企业所需条件见附件3)。

  (六)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2010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发生的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参展产品宣传材料制作费、体积1立方米或重量1吨以上的单个展品运输费),展会主办单位发生的招商宣传费用(包括宣传文字材料和光盘制作费、在境内媒体上发布公告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参加由商务部主办或引导支持的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方面的贸易投资洽谈会和展览会(附件4),按实际支付参展费用的70%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商务部主办的展会,主办单位招商宣传费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商务部引导支持的展会,主办单位招商宣传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试点地区(附件1)的中华老字号开展商标和技艺保护、发展连锁经营,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每个企业补贴资金不超过30万元,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商务部门确定。丝绸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见附件6。

  (七)市场监测和商贸行业统计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各省组织开展市场运行监测统计分析和商贸服务行业统计等相关工作所发生的数据收集、分析报送、信息发布、调研培训、设备购置等相关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二、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一)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标准化菜市场、早餐示范工程、中华老字号(包括丝绸品牌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等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财政、商务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报两部备案。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

  1.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根据试点工作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方案应明确本地区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地方配套资金等保障措施以及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具体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2.项目实施和验收。试点地区商务、财政部门,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进行调整的,应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3.拨付资金。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在项目确定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

  (二)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先行分配地方,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

  1.制定操作办法。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两部备案。操作办法中应明确本地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2.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金申报情况应于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汇总报财政部、商务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7),同时通过www.creditsys.gov.cn报送电子数据。2010年度资金审核拨付情况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申请补助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应提供的材料见附件8)。

  (三)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补助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项目申报。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及时组织申报工作。承办保险机构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应将2010年符合保费补助和风险补助条件的项目汇总形成《国内贸易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1),并于2010年9月10日前登陆nmzj.smeimdf.org,向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报送电子数据。

  2.项目评审。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及时对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并汇总填写《地方国内贸易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资助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2),于2010年9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同时向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反馈并由承办保险机构负责汇总报商务部、财政部、保监会。有条件的地区应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

  3.资金拨付。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申报材料及时审核,财政部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拨付给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或由其转拨投保企业。

  4.项目总结。承办保险机构应于2010年12月1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2010年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费补助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为:

  对于商务部主办的展会,在展会结束后,由承办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组织参展企业和展会主办单位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相关合同、费用支付凭证(包括付款单据、费用发票和记账凭证)、参展期间成交情况以及展位图片等,下同]进行初审并提出安排初步意见,于2010年9月15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参展费补助资金申请。两部对各地申报材料及时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当及时转拨到项目承办单位。

  对于商务部引导支持的展会,由展会主办单位在展会结束后组织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同上)进行初审后,于2010年9月15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资金支持申请。财政部、商务部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拨付资金。

  (五)城乡市场监测和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地方使用管理。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审核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相关评审工作经费应从严控制支出范围,专项用于项目评审、验收和审核等工作。财政部、商务部将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分配规模。对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违反财经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试点项目地区名单

   2.申请融资担保费用补助的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所需条件

   3.申请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的保险机构和商贸企业所需条件

   4.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展会目录

   5. 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申报指南

   6.丝绸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要求

   7.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

   8.申请融资担保费用补助的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9.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10.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11..地方国内贸易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

   12.地方国内贸易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资助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