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3月16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评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和审查以及对有关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应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标准,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中央、省、市级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维护修缮和更新改造项目。
上述范围内纳入评审的额度为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和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重点修缮及更新类等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算;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所属的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进行。
第八条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及有关项目投资计划确定政府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并下达评审任务;
(三)负责协调市评审中心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四)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批复市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
第九条市评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政策等有关课题的研究,为投资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
(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的有关工作;
(四)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价;
(五)接受并完成上级财政部门所委托的评审任务。
第十条市评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内容出具报告书。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合理确定评审结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市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评审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市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市评审中心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市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应在收到评审结论3日内进行核对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市评审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可以进行全过程评审和单项评审。
第十三条市评审中心在评审过程中需对项目建设的设计、监理等资料进行核实、取证时,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市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送审资料完整齐全的建设项目,自送达之日起,投资额在500万元以内的,8个工作日之内评审完毕;投资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12个工作日之内评审完毕;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之内评审完毕;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20个工作日之内评审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日可适当延长。
市评审中心应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的评审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市财政局以评审结论为依据安排项目资金计划,建设单位招标的最高限价不得突破相应的财政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投(融)资机构按招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拨付工程资金。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评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直接进入招标投标程序。市财政局依据招标结果,考虑前期费用等因素下达建设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市评审中心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实行特邀监督员制度,由监察、审计、建设、交通等部门对评审工作程序、质量进行监督。市评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虚假评审报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在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政综〔2008〕103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的公共资源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社会资源主要是指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自然资源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海域、滩涂等;行政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经营性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海域、滩涂、地热资源的使用权等;
(二)依附于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特许经营项目,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或垃圾处理、户外广告、公交线路、客运线路、出租车经营权,加油站、加气站特许经营权等;
(三)道路保洁养护、园林绿化养护、城市路灯维护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等;
(四)自然、文化及市政公共设施衍生的冠名权等;
(五)政府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公共服务项目以及后勤社会化;
(六)执法机关罚没物品处置、司法机关裁定的财产所有权处置等依法须进入公开交易程序的;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让、租赁及承包,政府实施的剩余安置房出让等;
(八)其他公共资源。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原则上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仙游县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仙游县招投标中心交易。数额较小不需进市招投标中心交易的,应报市发改委备案后,由出让人自行组织交易;情况特别复杂的,报市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确定。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随机抽取等方式。交易活动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缴入财政指定户头,并按照公共资源的所属关系,参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管理。
第六条 出让活动需要设定保留价、组建评委、委托代理、评估或鉴证等中介机构的,按照或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出让文件;
(二)备案;
(三)发布公告;
(四)组织交易;
(五)公示出让结果;
(六)签订出让合同。
第八条 出让人应制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制定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项目基本情况(含评估价);
(二)出让方式、方法、时间、地点;
(三)意向受让人的资格要求;
(四)保证金缴交方式、时间;
(五)出让金缴交方式、时限;
(六)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的内容。
出让文件由出让人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送市招投标办再备案。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同时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出让人应在市招投标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出让信息、公示出让结果,发布出让信息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在出让文件中要求意向受让人提交保证金。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提交,金额在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评估价的2%~20%范围内确定。
以服务质量为主的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金缴交方式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市招投标办投诉。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单位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投诉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投诉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招投标办在接到投诉后,应根据事实情况,及时依法调查并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市监察局依法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
市招投标办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管理和再监督。
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拥有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工作方案、监管办法,依法履行本行业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行政监督职能,组织督促有关项目统一进场交易。
市招投标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场所建设,并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三条 出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实行市场化配置而仍采用行政手段审批的;
(二)漏报、瞒报所管辖公共资源的;
(三)新增公共资源项目无正当理由不进场交易的;
(四)合同期满可再次交易的公共资源不进场交易的;
(五)设定倾向性条款排斥其他潜在受让人的;
(六)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发改委解释。
第十五条 我市以往规范性文件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