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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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7〕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市属高等学校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教学成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制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下列成果:
  (一)教学方案、方法、技术;
  (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
  (三)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成果;
  (四)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市属高等学校的教师、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4 个等级。

  第六条 教学成果属全国、省内首创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可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学改革方面有重大进展,属于市内首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三等奖。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每届获奖项目总数不得超过 40 项,其中,特等奖项目每届不得超过 2 项。

  第七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设立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每 2 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活动开始前 3 个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通告。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学成果,可以申报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
  (一)属全国首创或者在市内属先进水平以上的;
  (二)经过 2 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良好效果的;
  (三)在本市或者省内外产生了一定影响的;
  (四)在服务地方教育教学发展中产生良好效果,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

  第十一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由教学成果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按照程序申报,其中,教学成果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不同单位的个人完成的,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者第一主要完成人申报。

  第十二条 在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论证和实施全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报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 3个。

  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论证和运用该成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实施改革创新,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要有连续 3 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者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申报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 5 人。

  第十三条 申报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申请表》;
  (二)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在依法批准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成果形式为教材的,须提供已出版的样书;
  (三)运用该教学成果取得实践效果的单位的证明及有关专家的鉴定。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教学成果项目进行评选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逐一进行认真评选,并写出评审的书面建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拟获奖者。投票须有市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其中特等奖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投票成员同意,一等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成员同意,二等奖、三等奖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成员同意,特等奖、一等奖还须进行会议答辩;根据投票产生的评选结果,市评审委员会对获奖项目、人选以及奖励等级提出意见。评审结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奖金、证书。

  第十五条 市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的教学成果项目,或者评审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应当回避。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市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市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10 天),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拟授予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地进行核实,并在 10 日内作出裁定。

  第十七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九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个人获得者的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教学成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奖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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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离休干部及有关人员实行照顾的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离休干部及有关人员实行照顾的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定印发营政办发[1995]103号)


第一条 为保障离休干部及有关人员的生活水平,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根据《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租住城镇公房,因提高住房租金增支过多,其住房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的离休干部、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工(以下简称退休职工)、已故退休职工配偶、革命烈士家属(配偶和生前赡养的父母)及市民政部门、市总工会确认的社会救济户、生活特困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提租后新增租金是指房改后新的住房租金与房改前住房租金的差额。

第四条 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在规定标准以内的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提租补贴相抵后,增支部分一次核定,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1945年9月3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在规定标准以内的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提租补贴相抵后,一次核定增支部分的70%,由职工所在单位给予支付。

第六条 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退休职工及已故离休干部、退休职工的配偶,在规定标准以内的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提租补贴相抵后,一次核定增支部分 50%,由职工所在单位给予支付。

第七条 革命烈士家庭(配偶及生前赡养的父母)没有工资收入的,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部分,一次核定,全额免交;有工资收入的,提租后新增租金与家庭补贴相抵后,增支部分的50%,由所在单位给予支付。

第八条 享受照顾的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已故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的配偶及有工作的革命烈士家属,凭产权单位核定出的新增租金支出收据,按房改方案规定由所在单位负责报销。

第九条 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救济户和市总工会确认的职工生活特困户,提租后新增的租金支出,产权单位一次核定后,分别由民政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补助。

第十条 产权单位、市房产经营单位,要在市房改方案实施前核定出所管社会救济户提租后新增租金额,并送交该户所在市(县)区的民政部门,房改方案实施后,该市(县)区管辖内社会救济户的新增租金,按月由该市(县)区民政部门支付。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确认的职工生活特困户,市房改方案实施前,由市总工会出据并通知该职工住房的产权单位,由房屋产权单位核定出该户提租后的新增租金额,并将清单送交该职工所在单位,市房改方案实施后,按月由所在单位负责补助该职工的新增租金支出。

第十二条 每户每月增加的支出一次核定,住房或全市租金调整时重新核定。

第十三条 易地安置在外省、市的离休干部、退休职工及已故离休干部、退休职工的配偶,户口在安置地,其供给关系仍在我市的,待接受安置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按所在地的办法执行。

外省、市易地安置到我市城镇居住的离休干部、退休职工及已故离休干部、退休职工的配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租金增支减免部分由男方所在单位支付。

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实施并解释。


衢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衢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厉志海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衢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衢州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设等级,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其奖金额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其奖金额度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财政列支,其中属县(市、区)的获奖项目,奖励经费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三)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确定候选人、候选项目,并客观公正地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对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成果评价证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和个人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项目的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内容在《衢州日报》、衢州政务网和衢州科技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署名方式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与候选人、候选项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组成若干个专业评审组。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按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独立进行评审。各专业评审组对评审组成员的评审情况汇总后,确定每个候选人、候选项目的评审结果,并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复审。
  各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守秘密。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专业评审组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将获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在《衢州日报》、衢州政务网和衢州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0天,并根据公示结果提出获奖的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二)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归属单位,奖金不少于70%分配给该项目的获奖人员;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本市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分配由完成单位协商决定,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四)单位对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可以按1:1的比例进行匹配奖励;
  (五)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而由个人努力取得的成果,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第十九条 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并产生经济效益的产业化项目,经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和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九名、二等奖前七名、三等奖前五名的个人,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其他关于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