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总理签署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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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总理签署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俄总理签署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全文)


  2004年9月24日,正在俄罗斯进行正式访问的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俄总理弗拉德科夫签署了《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应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弗拉德科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五日对俄罗斯进行正式访问,九月二十四日在莫斯科举行了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

  温家宝总理分别与普京总统、弗拉德科夫总理和联邦委员会主席米罗诺夫和国家杜马主席格雷兹洛夫举行会见和会谈。



  在与普京总统的会见中,双方指出,今年是中俄建交55周年,也是两国元首确定的青年友谊年,这为全面发展中俄伙伴关系创造了良好的政治氛围。双方本着二OO一年七月十六日签署的《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原则和精神,讨论了进一步深化政治、经贸、科技、人文及国际领域合作问题,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认为,普京总统十月即将对中国进行访问,与胡锦涛主席举行会晤,是今年双边关系中的大事,对推动中俄关系持续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两国总理审议了《〈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05-2008年)》,并对制订这一纲要的工作予以肯定。双方商定将共同努力,尽快结束有关工作,以便将该文件提交十月元首会晤批准。

  双方对中俄总理第八次定期会晤以来在经贸和人文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

  双方认为,中俄经贸合作进入全面发展的新时期。双边贸易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前八个月贸易额达128.7亿美元,增长35.4%,今年可望接近或达到200亿美元的目标。投资合作续有发展,一系列投资促进活动取得实际成果。人文领域合作成果显著,巩固了两国关系的社会基础。

  双方宣布,正式开通两国总理直通保密电话,这有利于加强政治互信,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双方通过了《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和《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两国总理积极评价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和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及其各分委会自第八次定期会晤以来所做的工作。

  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期间签署了下列文件:

  -《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

  -《关于中国政府向俄罗斯政府提供车臣教育援助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关于规范中俄贸易秩序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关于支持开展机电产品贸易的换函》

  -《2002年8月22日签署的中国人民银行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的纪要》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苏联对外经济银行和俄罗斯进出口银行合作协定》



  双方决心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在经济领域的互利合作,保持积极发展势头,力争在一系列重要方向上实现突破。为此,双方宣布:

  (一)中国重申,支持俄罗斯尽快加入世贸组织。俄方对中方的支持表示感谢。在本次总理会晤上,双方顺利结束关于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的中俄双边谈判。两国总理宣布,俄罗斯承认中国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中国承认俄罗斯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

  (二)为保持双边贸易持续发展,有必要制订促进和加强中俄全面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大幅提高双边经贸额。双方将努力使双边贸易额到2010年达到并超过600亿美元。

  (三)双方将采取共同措施,扩大机电产品贸易,提高机械、设备和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改善双边贸易结构。中方支持本国企业引进俄能源设备、矿山机械、汽车和汽车发动机、机床和机械设备,俄方支持中国通信设备、家电、食品加工设备以及船舶产品进入俄市场。双方将积极扩大机电产品贸易促进活动,鼓励技术转让和相互投资。

  (四)双方将完善敏感商品预警和磋商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贸易争端,减少现有贸易壁垒。

  (五)加大中俄规范贸易秩序联合工作组的工作力度,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关于规范中俄贸易秩序的谅解备忘录》,采取共同措施,依照两国现行法律规范贸易秩序,不单方面采取有损对方利益的行动和限制性措施,切实保护对方经商人员在本国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拓展在投资领域的合作,根据两国有关部门达成的共识,今后每年将召开中俄投资促进会议,以促进两国投资合作,特别是大项目的实施。双方将加快《中俄两国政府关于鼓励和保护相互投资协定》的商签工作。

  中方将扩大对俄资源和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业等领域的投资。俄方愿为此提供便利条件。

  (七)双方表示将在制订各自地区发展计划方面加强协调,支持中国企业参与俄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开发,鼓励俄企业参与中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通过开展贸易、经济技术、投资合作,全面提高两国地区间和边境地区合作水平。

  (八)两国总理指出,促进双方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取得现实进展是中俄进一步加强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双方重申,愿继续推动落实中俄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合作项目,包括中俄原油管道建设项目,以及在两国境内共同开发油气田。两国总理责成中俄两国政府主管部门在双方政府审议《从俄罗斯联邦伊尔库茨克州科维克金凝析气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韩国修建管道以及开发科维克金凝析气田的国际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上对科维克金天然气项目的实施前景进行评估。双方表示,愿在互利基础上支持通过铁路扩大从俄向中国运输原油。双方将研究有关签署支持扩大两国原油贸易的政府间协定。

  (九)扩大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包括在核电站建设和核燃料循环方面的合作。

  (十)不断完善双边科技合作项目遴选和监督实施机制,加强在航天、核能和其他能源、动力、新材料、化工、生物、信息和通信技术等优先发展领域的合作。

  加强中国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俄国家级科研中心的协作,加大科技人才交流力度。支持建立和发展联合科研机构和实验室。

  协助两国有关组织和公司解决好在科技成果商品化和技术产业化方面的问题。

  大力扶持中俄“友谊”科技园和其他科技园的建设和运营,继续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法律方面的支持。

  (十一)在全面及时落实中俄2004—2006年及以后数年的航天领域合作纲要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和加深两国在航天领域的合作。

  从全面、深入发展中俄航天领域长期合作的利益出发,确定和进一步协商航天领域中一个或多个大型航天合作项目,以便今后共同实施。这些项目符合两国利益及两国国家航天计划中所确定的任务。

  (十二)在未来三年内,根据双方事先商定的项目,切实落实两国在研制、生产民用航材领域的合作计划,在民用航材制造领域交流新技术。

  (十三)巩固和扩大在通信和信息技术领域的合作,包括产业合作、信息技术应用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双方将继续支持俄移动通信运营公司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水平,在中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入中国通信服务市场。俄方将尽快提出具体方案。

  (十四)扩大银行合作规模,将二OO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中央银行签署的《中俄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适用范围扩大至中俄所有边境地区,并确保全面准确地执行该协定的所有条款;继续在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领域开展合作。

  (十五)为满足发展贸易及公民往来的需要,扩大跨国汽车运输领域的合作,提高边境口岸的通关能力,调整通关时间。尽快研究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国外贸货物通过俄罗斯滨海边疆区过境运输的合作互助协定》的问题。

  (十六)通过实施具体项目和计划,抓紧落实两国政府《关于共同开发森林资源合作协定》,尽快制订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长期合作规划,为在俄境内建立木材深加工企业创造有利条件。

  (十七)继续开展在检验检疫领域的合作,在现有政府间动植物检疫协定框架内就动物和植物检疫及保护问题继续进行合作。



  双方认为,进一步开展人文领域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应特别重视以下有关方面:

  (一)尽快签署相互支持俄语和汉语教学的政府间协议;制订2008年前中俄教育合作计划;发展和扩大两国高校合作,继续有关建立联合高校和研究生院以及落实远程教育合作项目的工作;在对等基础上,继续每年互派中小学生到对方境内开展夏、冬令营活动;促进毗邻地区的中小学校建立并开展直接交往。

  (二)积极支持两国互设文化中心,定期举办文化节、电影日、图书展;相互开通卫星电视频道。

  (三)扩大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国医疗机构,特别是毗邻地区的医疗机构建立直接联系,制定有关中国中医专家在俄行医执照和中医药产品在俄注册的管理机制。

  (四)加强两国在体育、体育科学和运动医学方面的合作,在筹备2008年北京奥运会方面加强协作。

  (五)尽快启动中国公民组团赴俄旅游业务。

  (六)扩大在媒体、电影及档案领域的合作。



  双方认为,应集中精力在其他共同关心的领域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警务执法合作,联合打击走私、贩毒、贩运武器、非法移民、经济领域犯罪及其他跨国有组织犯罪,保证两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建立有效机制,打击源自阿富汗的毒品走私和向阿境内(禁毒安全地带)偷运易制毒化学品,遏制合成毒品的不断泛滥。在禁毒斗争中坚决执行1961年的《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的《精神药物公约》以及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在预防滥用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方面加强经验交流。

  (三)扩大在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方面的合作,研究建立紧急情况联合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可能性,建立以预防自然灾害为目的的信息交流、联防和协同救灾工作机制,尽快制订相关的政府间协议。

  (四)双方将继续在共同监测跨界河流水质方面开展合作,并考虑制订保护跨界水的政府间协议。



  双方认为,在全球化条件下,作为有效的多边机制,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双方确信,加强联合国的作用,有助于在多边而不是单边的基础上解决当前的紧迫问题。双方支持在联合国主导下建立应对当代挑战和威胁的全球体系。

  双方指出,维护全球战略稳定,推动裁军与军控领域的多边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的扩散特别紧迫。双方将继续推动和落实两国关于签署全面禁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和对外空目标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律文件的联合倡议。

  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威胁正在不断增长。双方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愿加强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双方强调,联合国应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全球斗争中发挥主导作用,支持联合国及安理会反恐委员会采取的反恐措施。双方认为,打击恐怖主义应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愿继续促进所有国家参加全球反恐公约,并履行相关义务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特别是1373号决议。双方指出,必须继续致力于最终通过联合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和《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公约》。



  双方将加强合作,落实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三日在吉尔吉斯斯坦召开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会议的成果,重点是执行关于落实该组织多边经贸合作纲要的措施计划。

  双方将加强合作,落实二OO一年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积极促进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机构的发展和完善。

  双方将采取措施,尽早落实二OO四年六月十七日在塔什干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

  双方指出,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是在中俄特有的友好与合作气氛中举行的,取得了重要的具体成果。双方表示满意。

  双方宣布,将于二OO五年在中国举行中俄总理第十次定期会晤。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温家宝             弗拉德科夫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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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把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大意义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1月8日至14日在北京举行。这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一次高举旗帜、继往开来、团结奋进的大会,对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回顾和总结了过去5年的工作和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奋斗历程及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提出了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确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对新的时代条件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胡锦涛同志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作的《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党和国家事业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十八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工作部署,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

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一批经验丰富、年富力强、德才兼备、奋发有为的同志进入中央领导机构,实现了党的中央领导集体的又一次新老交替,充分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兴旺、薪火相传、后继有人。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满怀信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而奋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首先要认真研读党的十八大文件,原原本本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章,学习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的主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这是党的十八大的主题,鲜明回答了我们党举什么旗帜、走什么道路、保持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目标继续前进的重大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也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解放思想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改革开放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凝聚力量、攻坚克难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2.要深刻领会过去5年和10年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党的十七大以来的5年,是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奋勇前进的5年,是我们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5年。过去5年的工作,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10年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这10年,我们紧紧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战胜一系列重大挑战,奋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到新的发展阶段。这10年,社会生产力、经济实力、科技实力迈上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社会保障水平迈上一个大台阶,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国际影响力迈上一个大台阶,国家面貌发生新的历史性变化,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民主不断健全、文化日益繁荣、社会保持稳定的时期,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人民得到实惠更多的时期。同时,必须清醒看到,我们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前进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面对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居安思危,进一步认真加以解决。

3.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对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新的科学回答,把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面向未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全党必须更加自觉地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必须更加自觉地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必须更加自觉地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必须更加自觉地把统筹兼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

4.要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丰富内涵,深刻领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90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这是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最鲜明特色。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是五位一体,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要牢牢把握以下基本要求: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坚持推进改革开放,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坚持和平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并使之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信念。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要坚持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扎扎实实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

5.要深刻领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党的十八大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要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新的要求,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6.要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在经济建设上,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打胜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场硬仗,把我国经济发展活力和竞争力提高到新的水平。在政治建设上,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在文化建设上,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国民素质,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在社会建设上,必须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还对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丰富“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继续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等方面作出重要部署。

7.要深刻领会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要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三、认真做好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宣传

要全面准确、深入系统地宣传党的十八大精神,使之更好地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掌握。

1.切实抓好学习培训。要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班,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央将于年内举办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中心内容,制定系统学习培训计划,列出专题进行研讨,力求学深学透、融会贯通。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分期分批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轮训一遍。基层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要注意抓好离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学习,抓好偏远地区农村党员的学习,抓好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口中党员的学习。要抓好党的十八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把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课堂教学的重要内容。

2.集中开展宣讲活动。从现在起到明年初,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党的十八大精神宣讲活动。中央将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宣讲团,赴各地开展宣讲。各地要参照这一做法,抽调有演讲能力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组成宣讲团,深入城乡基层开展面对面宣讲。要组织专门宣讲团到高校进行宣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以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群众的学习。

3.精心组织新闻宣传。各级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要精心策划、集中报道,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大精神,宣传广大干部群众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过程中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成效新进展。要深入解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工作部署,增强舆论引导能力。要推出一批有分量有深度的报道、综述、社论、评论和理论文章。要结合“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组织新闻工作者深入基层一线,推出一批来自群众、生动鲜活的报道。

4.积极开展网络宣传。要组织网络媒体通过系列报道、在线访谈、论坛跟帖等方式,开展具有网络特点的宣传报道,积极引导网上舆论,有效回应网民关切,形成网上正面宣传强势。注重运用微博客、社交网络和移动多媒体等新技术新手段,调动网民参与积极性,增强网络宣传的实效性和影响力。

四、坚持联系实际、推动工作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要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联系广大干部群众思想实际,与深入调查研究紧密结合,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体现到做好今年各项工作和安排好明年工作之中。

1.要落实到推动科学发展、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来。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应对世界经济波动冲击。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找准深化改革开放的突破口,明确深化改革开放的着力点,不失时机地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继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继续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体制改革,不断在制度建设和创新方面迈出新步伐,不断促进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相适应,促进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相协调。

2.要落实到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来。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解决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让人民群众通过辛勤劳动过上更加美好生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着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3.要落实到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上来。形势的发展、事业的开拓、人民的期待,都要求我们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按照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突出抓好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点任务,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积极发展党内民主,进一步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进一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加紧建立健全保证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体制机制,抓紧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章,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党员干部要自觉做坚定理想信念的表率,自觉做认真学习实践的表率,自觉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自觉做弘扬优良作风的表率。

4.要落实到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上来。准确把握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内涵和条件的变化,充分认识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十分艰巨,着力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勇于实践、勇于变革、勇于创新。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坚定必胜信念,积极开拓进取,全面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防范各种潜在风险,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努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是全党全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党委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专题部署,提出具体要求,着力抓好落实,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热潮。要着力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各级组织、宣传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组织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宣传部门要扎实做好党的十八大精神宣传工作,营造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浓厚氛围。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学习教育活动。

2.牢牢把握正确导向。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着力用党的十八大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要及时了解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密切关注社会舆情,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加强对敏感问题和热点问题的正面引导,解疑释惑,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加强对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绝不给错误思想言论提供传播渠道。

3.不断创新方式方法。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形式载体,探索方法手段,努力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吸引力感染力和针对性实效性。善于运用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方式,采取富有时代特色、体现实践要求的方法,在拓展广度深度上下功夫。善于运用新科技手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扩大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情况报告中央。


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6号


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赣抚平原灌区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灌区的正常运行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赣抚平原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赣抚平原灌区(以下简称灌区)是指柴埠口、焦石枢纽工程及其以下水利工程的受益区域。
第三条 在灌区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和涉及水利工程的各项建设活动以及取水、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灌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灌区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省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负责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灌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灌区建设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灌区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灌区建设总体规划。
  灌区内城镇建设规划应当与灌区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城镇、乡村建设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运行。
第六条 省管理局负责灌区水利工程及取水和用水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程供水计划编制、供水和配水调度,并具体负责焦石、柴埠口、箭江、王家洲、岗前、天王渡枢纽工程以及西总干渠和东总干渠周坊节制闸以上渠段的取、泄水设施的运行与管理。灌区所在地的县(市、区)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由省管理局划定。
第七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灌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灌区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专项用于灌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灌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灌区管理工作的领导。省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坚持灌区事务民主协商,定期商议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报情况。
第九条 对在灌区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条 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东、西总干渠与干渠、支渠挖方渠道的设计开挖边线、填方渠道的设计外坡脚以外5米内以及渠道配套的建筑物边线以外10米内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边缘外延一倍距离为保护范围。分渠以下渠道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实际情况划定。
  (二)焦石拦河大坝、箭江口分洪闸、岗前大坝、岗前渡槽等大型主体建筑物上下游各300米内,左右边墩翼墙外150米内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边缘外延一倍距离为保护范围。
  (三)焦石进水闸与船闸、柴埠口水闸与船闸、王家洲节制闸、天王渡节制闸与船闸、莲塘渡槽等中型主体建筑物上下游各150米内,左右边墩翼墙外100米内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边缘外延一倍距离为保护范围。
  (四)干、支渠上的小型建筑物,以其边墩翼墙或者外边缘20米内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边缘外延一倍距离为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依法划拨的国有土地由省管理局负责管理使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省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利用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渠道水域从事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工程安全和水质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管理局的意见。
第十三条 在灌区内修建跨渠、穿渠、穿堤、临渠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以及在渠道上修建水电站,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管理局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在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爆破、打井、葬坟、采石、采砂、取土、挖塘、建窑、破坏植被;
  (二)在渠道堤顶和内、外边坡开垦土地种植农作物;
  (三)堆放弃土、弃碴、杂物;
  (四)兴建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 禁止在渠道及兼作分洪道的渠道内建设有碍输水和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以及从事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禁止向灌区水利工程渠道水域内倾倒垃圾、丢弃废物。
  禁止在涉及生活用水和环境用水的渠道设置排污口。确需在其他渠道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护。禁止非灌区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灌区内水利工程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灌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灌溉水源、水利工程设施和灌溉农田的保护。因建设确需占用灌溉水源、水利工程设施和灌溉农田的,必须依法经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经依法批准占用灌区内灌溉水源、水利工程设施的,以及占用灌溉农田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灌区应当坚持岁修制度。省管理局应当根据水利工程运行情况提出年度岁修计划,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省管理局会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灌区内水利工程的岁修检查。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灌区用水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定额管理、有偿供水制度。
第二十条 省管理局应当按照供水、防汛、航运要求编制年度供水计划。干旱、水源不足时,应当首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环境用水;水电站、航运、漂木、旅游、养殖等用水应当服从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用水由当地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根据农业用水户的用水量,按省管理局规定时间向省管理局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其他用水户应当按省管理局规定时间向省管理局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确定后,应当分别签订用水合同。
  因家庭生活、家畜家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不需签订用水合同。
  应当签订用水合同而未签订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渠道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水户应当按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确需超计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省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用水,并按规定交纳加价水费。
第二十三条 用水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双方应当履行,供水方应当按时足额供水;用水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因供水方的原因,无法正常供水,供水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造成用水方损失的,供水方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正常供水,造成损失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工业用水、城镇生活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用水户应在取水点设置计量设施,供水单位按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计费;未设置计量装置的,按用水户的设备铭牌最大取水能力计费。农业用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费。
第二十五条 灌区供水应当以成本为依据,分类计价。具体水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 灌区水费实行统一收取、分级使用原则,主要用于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工程运行、维护及配套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减免水费。
  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扰乱正常供水秩序。
第二十八条 灌区内发生的水事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水利工程设施、渠道水域从事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范围,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批手续;工程设施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渠道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赔偿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期交纳水费的,由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经省管理局同意,每日可加收2‰ 的滞纳金;拒不交纳的,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条例规定的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