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曲靖市农村用电管理和农村电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48:57   浏览:9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曲靖市农村用电管理和农村电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曲靖市农村用电管理和农村电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曲政发[19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曲靖市农村用电管理和农村电价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于1999年1月4日讨论通过。现印发,望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元月四日






曲靖市农村用电管理和农村电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用电管理,开拓农村电力市场,改革农电管理体制,规范农村电价秩序,制止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农村用电管理和农村电价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是降低农村电价的主要措施之一。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村电网发展规划、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及农村电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农村用电管理体制。结合我市农村用电管理的现状,农村用电管理采用直属管理体制。

(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供电企业内成立农电管理总站(隶属电力公司领导),统一负责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内农电系统的管理工作。农电总站下面按网络布局或地域(1—3个乡镇)设立农电管理所(简称电管所);根据实际情况,2—3个村公所(办事处)建立一个电管小组,村公所(办事处)设电管员,形成农电总站、电管所、电管小组三级管理体制。

电管所的领导、职工及电管小组长,由农电管量总站考核后聘用,村电管员的设置由电管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考核经总站批准后择优聘用。

农电总站对电管所实行行政、业务、财务及人财物、生产经营的统一管理,并负责辖区内农村电网的统一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管理和抄表收费工作。农电总站要尽快建立指标考核制度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二)农电总站在财务上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三帐”公开制。电管所抄收的电费按供电企业电费管理办法上交电力公司,其职工及村电管员的工资由农电总站统一核发。以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为基础,建立农村电力发展基金,由农电总站管理,建立专帐、专用于支付村电管员工资及低压电网维修。

理顺体制后,电网由供电企业统一规划、建设和改造。供电电价执行省物价局批准的农村综合分类电价。

第三条 农村电价关系到农民生活、农业生产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级物价、电力、水电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措施,有效地规范和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努力减轻农民负担。各级电力企业必须按照《价格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供电和农村电价政策。

第四条 农村电价是指县及县以上电力企业对乡镇以下农村电最终用户的电力销售价格,电力企业对农村的电力销售价格实行分类电价。

农村分类电价的构成由物价部门规定的对乡镇(或村、社)的供电价格加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构成。乡镇(或村、社)及以下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包括:(1)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运行维护费及电能损耗费;(2)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其他支出一律不得核定在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中;乡村电工工资从农村提留等其他渠道支付的应在电价中相应扣除。

第五条 对农村最终用户的分类电价,由各县(市)区物价局会同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第四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方案,市物价局负责协调核定,报省物价局审定后执行;同时,县(市)区物价局负责按省物价局审定的价格向社会公布,并印制电价公告,在自然村广泛张贴。

省电网直供到村、社的售电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承担供电任务的供电(电业)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审定;市电网或执行市统一价格的县(市)区直供到村、社的售电价格由市物价局审定,报省物价局备案;县(市)电网直供到村、社的售电价格由县(市)物价局审定,报市物价局备案。未与县(市)区电网联网的乡镇或村、社独立小水电网对农民的售电价格由县(市)区物价局审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目前仍通过乡(镇)电管站转供的县(市)区,电力企业对乡(镇)的供电价格和乡(镇)对村、社的供电价格按照上述规定和权限由物价部门从严核定。

第六条 电力企业对农村的电力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核定的价格,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不得出台任何电力价外加价和收费项目,各级电力企业不得为地方政府代征代缴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种基金、集资和附加费。

第七条 合理确定农村供电环节,降低供电费用和成本,逐步实现市、县电力企业对农村用户直接供电和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执行同一电价的目标。

供电体制已实行由省电力企业和市、县电力企业直供到农户或村、社的要继续巩固完善。城市近郊和有条件实行直供的村、社,应由电力公司直供到农户。

由乡(镇)所属电管站转供到村、社或农户的,要从严控制乡镇电管站费用。要积极推行电力公司对乡镇电管站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电价等多种方式,精减供电环节,实现直供到村、社或农户。

少数由邻近乡(镇)电管站或厂矿企业转供的农村,市、县两级物价、电力、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管理,逐步理顺供电体制和价格关系。

第八条 加强对农村乡镇(村、社)电管组织和村、社电工的规范管理。乡镇(村、社)电管站是农村非盈利性的群众管电服务组织,不能视为一级经济实体。农村电价构成中除按第四条规定的自求平衡外,不得再增加任何费用。坚决取缔任何形式的乡镇(村、社)电管站和村、社电工的利润、电费承包。乡镇(村、社)政府不得向乡镇(村、社)电管站和村、社电工下达利润指标或收取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要积极推行电力公司对乡镇电管站和村、社电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工资、统一考核、统一组织抄表收费。县(市)区物价局、电力、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电力公司加强对农村电工电价政策、技术业务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建立科学规范的电费收取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农户的电费收取要建立农民用电缴费登记卡制度,并按规定栏目逐月填写电费收取情况。乡镇直各单位及乡村干部、农村电工等用电必须装表交费,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等腐败行为,严惩偷电等违法行为。农村用户的电量、电价、电费和乡镇(村、社)购电量、购电电价要定期向农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农村电网改造的决定,加大对农村电网的技改投资力度,按照农民自筹、农村集体经济出资、电力企业扶持和政府补助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农村电网的改造步伐,降低农村低压电网的变损、线损,提高供电效率,改变不合理的用电现象,促进农村电网技术进步。按照省、市政府的规范和要求,三年内基本完成对我市农村电网的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意见

文物博函〔2012〕2254号


各省、市、自治区文物局(文化厅):
  陈列展览是博物馆向社会奉献的最重要的精神文化产品,是博物馆开展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实现社会职能的主要载体和手段。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提高展示服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公益属性。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要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着眼于中华文明和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反映人类最美好的目标理想和价值追求。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的陈列展览,要面向广大公众,从较为单一的行业发展历史、企业文化、个人收藏展示,提炼升华为表现中华文明和人类文明相关领域的共同成果和价值共识。
  二、突出科学品质。深入挖掘文物、标本的丰富内涵,反映最新研究成果,增加文化含量,创造导向正确、主题突出、有丰富语境、观点和故事的陈列展览,避免缺乏价值观的所谓“精品文物展”。陈列展览应充分体现博物馆通过实物反映真实历史的特征,坚持以文物、标本原件为主;使用必要的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的,应符合学术要求,并予明示。纪念类、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要进一步明确收藏政策,不断充实藏品体系。
  三、强化教育功能。紧密结合素质教育,与教育部门特别是中、小学校完善联系机制,丰富面向或配合学校教育的陈列展览,以博物馆之长补学校教育之不足,真正使博物馆成为学校教育的“第二课堂”。常设陈列应特别清晰地标识适合未成年人认知、欣赏的重点文物、标本,充实符合青少年认知习惯的文字说明。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专门面向未成年人的博物馆(儿童博物馆)或教育类博物馆,增加面向学生的陈列展览项目。见证历史的陈列展览在弘扬爱国主义的同时,应更加重视体现文物、标本的美学价值和审美教育作用,强调对人的审美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四、规范设计制作。建立健全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制作行业资格资质认证制度,提高专业化水平。努力实现形式设计与内容设计和谐统一,突出文物、标本主角地位和观赏性,突出陈列展览的真实性和知识性。科学运用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辅助展品和声、光、电等现代科技手段;避免与文物、标本及展览内涵无关,花费超常、牵强附会的设计制作;杜绝无历史和科学事实依据的虚拟场景、蜡像或幻影成像等形式;杜绝不必要的装饰性设计和刻意文化符号叠加。
  五、提高策展能力。博物馆要不断完善基本陈列和展览,确保陈列展览与博物馆使命相一致。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创新运行机制,探索实行策展人制度。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适应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强化陈列展览策划的观众导向原则,把知识性、趣味性和观赏性有机结合起来,增强陈列展览的表现力、吸引力、感染力。同时,要促进馆际交流与合作,支持省级博物馆特别是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整合区域藏品、展览、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策划优秀展览项目巡回展出,弥补中小型博物馆展览资源的不足。
  六、加强专业指导。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的业务指导力度,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做好新建立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大纲的评估论证,确保展陈内容符合时代要求和先进的价值导向,尽可能体现中华文化特色。积极推动打破管理体制上的壁垒,充分发挥省级(含)以上博物馆、国家一级博物馆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实施对口帮扶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提升计划,完善常设陈列,培养人才队伍,提升专业化水平。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我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督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破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7〕50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破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破产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安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破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破产资金管理,妥善安置市属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确保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阳市需要市财政拨付资金安置职工的市属国有企业破产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破产资金包括:
  (一)企业破产财产变现收入;
  (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市财政筹集的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四)其他来源资金。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要在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破产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管理破产资金,严格实行专款存储、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条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要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变现,变现收入要及时足额存入专户,任何人不得侵占、截留、隐匿、挪用。
  第六条管理人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破产预案,结合破产财产及土地变现进度编制资金支出计划,报请市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用原市属国有企业所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的,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将土地变现资金按支出计划分期拨入专户。
  第七条专户资金的使用程序:
  根据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工作进度,由管理人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依据经市国资、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的资金支出计划,由市财政部门通知开户行办理拨付手续,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破产费用支出,要坚持“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凡能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开支标准的,应按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执行。目前没有规定标准的,必须从严掌握。
  破产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付,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九条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根据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前确需财政垫付部分启动资金的,应在破产预案中载明并经市政府批准。按破产进度需要垫付资金时,由管理人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待破产财产及土地变现后,管理人要保证及时归还财政垫付资金。
  第十条管理人要定期编制破产期间会计报告,报市财政等有关部门。企业破产终结后,管理人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实施破产全过程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管理人应依法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破产费用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对违反破产经费管理规定的,由市财政、审计部门按照2004年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需要市财政拨付资金安置职工的市属集体企业破产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应依照本办法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