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32:31   浏览:9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实施意见

咸政办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加强药品质量监控,规范医疗用药行为,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药品“三统一”)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9〕55号)的要求和省政府试点工作启动会议精神,本着结合实际,尽快实施,扎实推进“三统一”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立足减少中间环节,本着为民谋利的目的,将药品“三统一”工作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达到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努力保障好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有效的根本利益。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监督、公平公正、竞标竞价、合同配送”的基本原则,对全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建立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安全有效的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使广大群众能够用上安全便捷、质优价廉的药品。
(一)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行同质同价
全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使用的《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实行同质同价。在省级“三统一”工作机构统一招标采购、统一价格后,承担全市药品配送企业应按基本药物统一招标价配送,其中包含5%的配送费用。全市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行统一配送
市药品“三统一”工作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遴选2-3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统一配送工作。
(三)全市药品“三统一”实现全覆盖
全市所有村卫生室(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使用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全部实行统一配送,使用率达到100%、95%、90%,且不得使用招标品种之外的其他厂家的相同品种。政府举办的其他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药品“三统一”。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 日)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成立相关机构,明确职责,开展调研,拟定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召开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会议,精心部署,全面安排,制定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三统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省级药品“三统一”工作机构公布基本药品目录、确定招标品种及公开招标价格后,市药品“三统一”工作机构及时组织公开遴选配送企业,签订合同,监督实施药品配送。纳入“三统一”工作的基层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及时妥善地处理好与原供药企业的关系,严格执行药品“三统一”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
各县市区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配送企业配送情况及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执行情况的检查,定期通报药品“三统一”工作进展情况。并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解决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保证药品“三统一”的顺利实施。
(四)完善提高阶段(2010年10月8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组织对辖区内药品“三统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全面总结推广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确保药品“三统一”工作有序开展。2011年之后,要着眼长远,阶段性与长期性相结合,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提高药品“三统一”运行质量,保证今后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继续进行。
四、保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宣传、发改、人社、卫生、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物价、文化广电、监察、法制、工商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药品“三统一”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机构,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药品“三统一”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实施药品“三统一”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操作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发展与改革部门参与制定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协调有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落实药品“三统一”中涉及医疗保险的相关事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基层医疗机构做好药品“三统一”的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开展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经费保障,对统一采购活动进行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市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组织遴选药品配送企业,组织统一配送工作,对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三统一”药品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查处;物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药品“三统一”工作执行过程中价格方面的投诉、申诉、举报和查处;文化广电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市药品“三统一”的宣传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药品“三统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受理药品“三统一”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申诉、举报,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查处;法制部门负责有关药品“三统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完善措施,强化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不良记录公布制度,配送企业的评价退出机制以及药品统一配送考核评估制度。在工作过程中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建立健全责任考评机制,把药品“三统一”工作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药品“三统一”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药品“三统一”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药品“三统一”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咸阳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咸阳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配送行为,确保药品质量,满足用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快捷、方便、有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咸阳市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统一配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统一配送管理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实行统一配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四)《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中规定的。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药品配送、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负责对配送企业公开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监察机关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卫生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第十条 药监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对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三统一”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第十一条 物价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价格及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的审核备案,负责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第十二条 统一配送企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遴选,由市药监局组织实施。

第三章 药品配送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采取面向全国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2-3家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承担全市药品统一配送任务。公开遴选的配送企业须经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
公开遴选相关规定由药监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配送企业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或根据需要调整时,按照公开遴选的办法予以补充,补充配送企业应经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签定三方合同。
第十六条 依据医疗机构数量、药品采购量为基数,按照“城乡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由市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划定配送企业的主、辅配送区域。
第十七条 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药品年销售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仓储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其中冷藏库不小于40立方米,药品储存能力3000个以上品种,配送品种仓储率达到90%以上;
(四)具有覆盖辖区配送范围的运输能力,配送车辆不少于15辆,其中至少1辆冷链运输车;
(五)配送网络能够覆盖配送服务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
(六)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记录;
(七)具有提供药品购销电子定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十八条 配送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配送记录。配送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货价格、购(销)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配送企业应当合理设置药品储备库,建立快速、安全、便捷的配送服务网络,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需要。
第二十条 配送企业应搭建药品配送互联网络服务信息平台,随时沟通与医疗机构、中标生产企业之间的药品供需信息。
第二十一条 配送企业应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投诉举报,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配送企业不得从中标企业以外的供货渠道采购中标药品,必须严格履行三方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中标企业结算货款。
第二十三条 配送企业不得擅自将中标药品配送业务转让、委托。中标药品配送到位率应当达到90%以上,配送到位不超过48小时,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第二十四条 配送企业应建立快速、高效、反应灵敏、灵活多样的配送机制。
第二十五条 配送企业应每季度向配送区域所在地县卫生、药监部门报告药品购销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基层医疗机构以统一配送方式购进的药品,实行统一价格管理。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自行购进《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采购《药品目录》中药品。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突发伤亡事件或者突发传染性疾病,医疗机构库存的统一采购药品不能满足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可以就近向其他药品配送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调剂药品,但应当在15日内将所调剂使用药品的名称、数量、价格报当地卫生、药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卫生室(所)所需中标药品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可由乡镇卫生院代理配送。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大宗药品采购计划应在30日前通知配送企业,并报所在地卫生和药监部门。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在货到60天内支付药品款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会同财政、卫生、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对药品“三统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诚信鼓励、失信惩戒公告制度。
第三十三 条药监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内配送企业的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公示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
第三十四条 药监部门应及时报告中标药品及配送企业违法、违规的查处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对违规配送企业的查处任务。
第三十五条 配送企业在执行统一配送过程中出现商业贿赂等违纪违规问题,由工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药品价格规定的,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三统一”药品价格有异议举报、投诉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价格和物价部门的监督电话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药品采购、储存、使用有关规定的,由药监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故意不使用中标药品,或者滥用中标药品,开大处方的,由卫生部门参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 宣传部门对经查证属实的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安排媒体予以曝光。
第四十一条 卫生、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4日 证监发字[1997]52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52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

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

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浙教职成〔2002〕256号


各市教育局、省有关厅局:
为了鼓励我省职业教育系统的广大教师和教科研人员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我厅结合首届职业教育教学成果评审情况,重新对《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稿)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含成人教育,下同)系统的广大教师和教科研人员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推动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业教育教学成果,是指职业教育系统的教师及教科研人员取得的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造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在教学实践中获得明显效果,并在成果推广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模型、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分设有省、市二级。省级教学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每四年评审一次。市级教学成果奖也相应设立一、二等奖两个等级。
第四条 省内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成人文化学校、职(成)教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教师和个人,均可按本细则申报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
二、评奖标准
第五条 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创业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进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建设、提高师资队伍素质、重视教材及实训基地建设、注重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教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建立科研促教运行机制,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标准: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成果,理论先进,在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重大作用,达到省内领先或全国先进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有先进理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的作用,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标准,可由各市评奖办公室根据本条制订相应的评奖标准。
三、评审机构
第七条 浙江省教育厅成立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教育厅负责聘任,评委会下设办公室(附设在省教育厅职成教教研室内),是评委会的办事机构。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审、通过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获奖名单。
(二)根据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情况,确定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项。
(三)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
(四)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的其他事项。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
(二)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对申请评奖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或鉴定。
(三)具体组织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工作。
(四)根据评委会决定,办理成果报批和颁奖,并负责处理异议成果事宜。
(五)评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评审机构,负责市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审工作。
四、评奖成果的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报评奖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省、市评奖办公室领取《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申请、评审表》及有关材料,送审材料一式五份,递交市教学成果评奖办公室,市评奖办公室在获市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中推荐上报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省直属单位申报评奖成果,可按限额直接报送省评奖办公室。
第九条 每项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申请评奖,由参加单位或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市评奖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条 已获得其他方面同级奖的项目,不得申报本成果奖,在申报限期内申报成果所属权及其他问题有异议之成果,一律不得参加评审。
第十一条 评奖办公室对申报的评奖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材料的审核和现场勘察调查,凡审查不合格者不再列入评审范围。
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产生,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投票方有效。一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二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市级教学成果奖的一、二等奖产生亦可按此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60天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异议须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对获奖教学成果的异议意见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并在一个月内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教学成果奖由各级评委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五、获奖成果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加盖同级人民政府印章的奖励证书,颁发奖金。奖金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六条 教学成果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七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与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与科技发明奖同等对待,并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第十八条 凡发现获奖成果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经核定后即由授奖部门取消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当事人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