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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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类规定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毕署发〔2004〕32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类规定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类规定》已通过地区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经行署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类规定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地表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黔府发〔1994〕22号文件规定,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对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进行划类管理。
1 地表水概况
毕节地区位于贵州省西北部,大部分地方属亚热带温凉湿润季风气候。境内多山地,占93.3%,海拔457~2900米,全区土地总面积26853平方公里,具有典型的喀斯特地貌特征,区内沟壑纵横,溶洞发育遍布。由于地下喀斯特溶蚀管道非常发育,地表水渗漏严重,虽然降水丰富,但地表仍然干旱缺水,
毕节地区地处长江、珠江两大流域,属长江流域的面积占国土面积的94.8%,珠江流域的面积占国土面积的5.2%。长江流域的二级分区有金沙江石鼓以下、宜宾至宜昌和乌江。珠江水系的二级分区有南北盘江,境内有三岔河干流和可渡河、牛拦江、洛泽河(横江)、赤水河、六冲河、野济河、偏岩河等一级支流,以及哈喇河、二道河、白甫河等27条二级支流。经多年的水利建设,目前有草海、洪家渡水库、杨湾桥水库、附廓水库,倒天河水库等容积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湖库46个,还有100万立方米以下10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上百个。
当前毕节地区的妈姑河、倒天河毕节城区段、织金河、哈喇河、前河、野济河黔西城区段、三岔河二塘段和纳雍段、金沙县偏岩河城区段等部分水体因煤炭开采及洗选、金属冶炼、化肥、医院废水、城镇生活废水等排入,已有不同程度的污染,水质较差。其余水体及湖库已受到一定的污染影响,但因其自净力大于影响程度,水质较好。各县市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也受到程度不同的污染,85%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不能全部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草海是我区唯一的一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水质较好,近年来因土法炼锌及城市生活废水注入,部分断面水质有所下降。
毕节地区地表水环境形势日趋严峻,其质量不容乐观。
毕节地区地表水资源总量86.216亿立方米,2003年人均占有水资源量1221立方米,在全省排名为末位。因此,对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进行调整,更有效地保护地表水环境显得十分必要。
2 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类目的
2·1 正确识别毕节地区水环境保护的重点水域和保护目标。
2·2 保证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正确实施。为合理使用水环境容量,为毕节地区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及总量控制、地表水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2·3 防治水体污染,保护地表水环境。
3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对象和范围
3·1划分对象
毕节地区境内四个二级分区的干流及其全部支流和全部湖泊水库、八个县城及部分集镇的饮用水源。
3·2划分范围
3·2·1乌江水系三岔河干流;
3·2·2三岔河一级支流六冲河、野济河、偏岩河等干流;
3·3·3宜宾至宜昌水系赤水河干流;
3·3·4金沙江石鼓以下水系牛拦江、洛泽河干流;
3·3·5北盘江水系一级支流可渡河;
3·3·6六冲河主要支流妈姑河、六曲河、野马川河、岔河、红岩河、马场河、引底河、后河、伍佐河、白甫河、木白河、凹水河、班家寨河、织金河、普翁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7三岔河主要支流连山河、阿勒河、洞口河、河溪河、干田河、湾寨河、水营河、歹阳河、猛铺河、牛场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8野济河主要支流渭河、革木河、沙窝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9偏岩河主要支流马洛河、安底河、花滩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10赤水河主要支流望乡河、二道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11牛栏江主要支流哈喇河、玉龙小河、耐书小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12洛泽河主要支流兴隆河、拖洛河、马料河等三条河流及汇入支流。
3·3·13草海和全部湖泊水库及待建水库。
4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及划分依据
4·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要有利于对地表水环境的保护,又要有利发展,同时贯彻“总量控制”政策。地表水域水环境功能以Ⅲ类区为主,Ⅰ、Ⅱ类区为辅,不划Ⅳ、Ⅴ类区。
4·2 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并考虑对地下饮用水源地的保护。
4·3保护现状使用功能,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按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4·4不影响潜在功能的开发和保护下游功能。
4·5突出划分功能在水上,保护措施落实在陆上的原则;区划与工业合理布局、城市发展规划相结合。
4·6 进入湖库的河流不低于该湖库功能类别。
4·7 合理利用水体的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
4·8 利于管理,实用,具有操作性。
4·9 划类依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标准)等及其他行业排放标准。
5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种类
根据地表水域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水环境功能区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划分类别如下:
5·1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5·2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5·3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到、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5·4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5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6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类别
经系统分析、定性判断、半定量决策及综合评价后,确定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分分类如下:
6·1 Ⅰ类功能区
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威宁县盐仓—吊水岩河段(乌江源河)。
6·2 Ⅱ类功能区
6·2·1 已经批准和今后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
6·2·2赤水河干流;
6·2·3省划定的赤水河“源头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区”;
6·2·4金沙县冷水河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冷水河段;
6·3 Ⅲ类功能区
6·3·1 除Ⅱ类功能区以外的其他干流河及一、二、三、四级支流河。
6·3·2 除Ⅰ类Ⅱ类功能区以外的全部湖泊和水库。
7 监督管理和实施
7·1 毕节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表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类规定的实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地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划类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7·2毕节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对地表水农灌用水功能的实施进行监督。
7·3毕节地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对畜禽及渔业用水功能的实施进行监督。
7·4毕节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饮用水卫生标准》对地表水人饮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和监测。
7·5毕节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对地表水娱乐等功能进行监督。
7·6根据本划类规定执行相应排放标准,凡在毕节地区境内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排放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单位、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
7·7本划类规定授权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8本划类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毕署发〔1994〕07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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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0〕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南宁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并在南宁市境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贷风险补偿金),特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投放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四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由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牵头,会同南宁市财政局、金融办具体组织实施。南宁市工信委负责受理各金融机构小贷风险补偿金的申报和相关组织工作;南宁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偿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对小贷风险补偿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做好小贷风险补偿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市金融办负责与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新增量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的核定、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小贷风险补偿金的高效、安全、规范。

  第二章 小贷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依法设立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驻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及各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分行、南宁辖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南宁分行,南宁辖区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

  第七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只对给予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给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业务除外。

  第八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范围:专项用于对增加小企业信贷投放的风险补偿,用于充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等拨备和资本公积。

  第九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月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月平均余额的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单家金融机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小贷风险补偿金申请、拨付

  第十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各金融机构以本机构在上一年度对南宁市范围内(含六县六城区和三大开发区)小企业贷款的增量进行统计核实,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南宁市工信委提出小贷风险补偿金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五份,附电子文件)。申报材料包括:

  1.小贷风险补偿金申请报告;

  2.南宁市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报审核表(附表一);

  3.南宁市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明细表(附表二);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组成联合评审小组,对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于3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统一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征求意见。

  (三)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对各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实绩进行审核确认,并联合行文下达小贷风险补偿金使用计划。

  (四)南宁市财政局根据三部门下达的小贷风险补偿金使用计划,及时将小贷风险补偿金拨付到各金融机构指定账户。

  第四章 小贷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必须按第七条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小贷风险补偿金。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回已拨付的小贷风险补偿金、取消其申报资格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各金融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年度小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和金融办,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意见建议等。

  第十四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小贷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也可由审计部门组织检查。

  第十五条 对每年小贷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南宁市有关部门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9 月 1日起施行。各金融机构2010年度对小企业贷款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6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6人)


(2003年3月1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多吉才让(藏族)
副主任委员
 武连元(回族) 陈士能 隗福临(满族) 尤 仁(蒙古族)
韦家能(壮族) 买买提明·阿不都热依木(维吾尔族)
王立平(满族)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刀美兰(女,傣族) 马昌裔(回族) 王学萍(黎族)
扎汗·俄马尔(哈萨克族) 卢邦正(彝族) 田玉科(女,土家族)
司马义·哈提甫(维吾尔族) 孙 英 牟绪珩(土家族)
李庆云 杨长槐(侗族) 张美兰(女,哈尼族)
奉恒高(瑶族) 金 华(女,朝鲜族) 胡贤生(苗族)
高 洪(白族) 黄康生(布依族) 赫冀成(满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