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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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规划[2007]79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委商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 专项规划 管理 办法 通知





附:


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章 起 草
第四章 衔接和论证
第五章 报 批
第六章 备案和公布
第七章 实 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
第三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限于以下领域:
(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二)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三)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第四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编制。
第六条 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均需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规划编制必要性、规划期、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报国务院审批的依据或理由等。
第七条 工作方案是国家级专项规划立项的依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确认。

第三章 起 草

第八条 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文本一般包括现状、趋势、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内容要达到以下要求:符合国家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对需要国家安排投资的规划,要充分论证并事先征求发展改革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衔接和论证

第十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发展方针、目标、重点任务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相关规划之间对发展趋势的判断、需求预测、主要指标和政策措施要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草案,应送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的,还应送相关部门进行衔接。
有关部门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衔接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草案,由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论证。
第十三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委托规划专家委员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1/3。
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五章 报 批

第十四条 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定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在已确认的立项基础上,于每年10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建议。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拟订国家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12月前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基础工作不深入,不能保证在一年内完成上报程序的规划,不应列入年度审批计划。
各部门应按照审批计划有序报批。未列入审批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材料:
(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其理由等;
(二)论证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须会签发展改革部门后上报,也可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国务院授权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会签发展改革部门。

第六章 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印发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印发同时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规划信息库。有关部门在规划印发的同时,应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送发展改革部门入库。

第七章 实 施

第二十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部门要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划期十年及以上的,应进行定期滚动修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非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参照本办法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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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1年9月29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的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二、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四、省人大财经委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审查的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思想要符合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要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主要目标和指标要体现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措施要与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相衔接,积极稳妥、切实可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优化经济结构,促进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五、省人大财经委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时,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并且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六、年度计划、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特殊情况需要报告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八、省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省人民政府有关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报告。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作出说明。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报告。

  九、对计划安排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可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检查、专题调查。

  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省内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十、省人大财经委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分析研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和相关资料报送省人大财经委。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报告后,提出的需要转交和办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转交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转交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

  十三、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质询案。

  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经济工作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对监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十五、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铁路委托装卸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委托装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委托装卸工作的管理,提高装卸效率,质量良好地完成装卸任务,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凡铁路委托装卸组织与其承办单位,铁路各有关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在铁路车站所管辖的铁路货场、共用的专用线、铁路投资(含集资、合资)的货场内的货物、行包装卸(包括装卸汽车、马车、船舶和搬运,下同)的组织管理工作必须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负责。铁路装卸能力不足时,可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装卸作业(简称委托装卸,下同)。委托装卸是铁路装卸的辅助形式。
委托装卸由亦工亦农委托装卸、地方专业装卸搬运(简称地方搬运,下同)委托装卸、其他委托装卸三部分组成。
亦工亦农委托装卸系指由镇、乡、村、队承办的装卸搬运队伍。
地方搬运委托装卸系指县以上交通部门直接领导的,其成员必须是有城镇户口、且为该企业正式职工的专业装卸搬运队伍。
其他委托装卸系指由铁路集体企业人员组成的装卸搬运队伍及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装卸管理部门批准的委托装卸搬运队伍。
第三条 委托装卸队系指受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委托承担铁路车站管辖范围内的装卸组织。参加委托装卸队的人员称为委托人员。
第四条 车站(车务段)装卸管理部门组织委托装卸时须提出计划,经铁路局或分局(含总公司,下同)装卸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后,由车站(车务段)装卸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委托装卸的承办单位或委托人员个人签订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各铁路局自定。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凡未签订合同的单位和人员,不准在铁路车站管辖范围内从事装卸作业。
签订合同的所有委托装卸人员均须持有由铁路局(分局)装卸管理部门发给“铁路委托装卸证”(格式由各铁路局制定),经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地方搬运委托装卸和其他委托装卸不允许招募社会闲散人员及农民在铁路车站、货场从事装卸搬运作业。
第五条 委托装卸人员的基本条件是:现实表现好,年满十八至五十周岁,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装卸工作。
第六条 加强对委托装卸的领导。各铁路局、分局、站段装卸管理部门须健全机构,实行专业管理,按委托装卸人数的多少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委托装卸日常的管理工作。
铁路负责委托装卸的专管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要掌握委托装卸动态,总结交流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并行使装卸质量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检查委托装卸安全生产设施、技术状态及作业情况。对违反国家或铁路安全生产规定的有权批评、教育、制止,及时处理。
第七条 有委托装卸的车站、货场,由车站、装卸管理部门、委托装卸承办单位及有关人员组成委托装卸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下同)实行民主管理。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上级有关指示,对委托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文明生产。
二、指导委托装卸队建立必要的管理办法,检查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三、定期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和劳动竞赛,决定奖惩事宜,不断总结经验。
四、审核统筹生产费使用计划,添置必要的生产工具,改善委托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关心他们的收益分配(地方专业装卸搬运队伍自行负责)。
五、建立定期的会议制度,按时向上级装卸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第八条 委托装卸队应成立队委会,设队长、财务等管理人员,根据作业需要划分装卸班组,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以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
第九条 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直接对委托装卸实行“五统一”管理。
一、统一管理: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委托装卸人员必须服从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的调配与指挥,遵守铁路规章和车站有关规定。
二、统一派班: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统一派班。
三、统一费率:执行铁路现行费率,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统一收费:委托装卸作业费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按铁路规定的费率以铁路专用收据核收。任何委托装卸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收费或与货主结算。
五、统一清算:铁路以非现金结算方式向委托装卸队或其承办单位结算。
对不服从“五统一”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铁路装卸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按章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条 铁路装卸管理部门从委托装卸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组织服务费,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掌握使用,其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铁路局制订。组织服务费标准为:亦工亦农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10%;地方搬运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3%;其他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5%。
组织服务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购置改善委托装卸生产条件、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防护的专用工具、设备、器材;
二、修建装卸生产房屋和生活设施;
三、表彰先进、劳动竞赛等活动的奖励费用;
四、提供与委托装卸有关的文件、报表、票据和资料等;
五、补偿铁路委托装卸管理人员的开支和办公费用开支;
六、铁路组织的委托装卸有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会议经费,以及与会人员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
按5%标准提取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的,只负责三至六项工作。
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不含为委托装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地方搬运委托装卸和其他委托装卸单位在组织服务费的使用范围上要求增加一至二项的服务内容,其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的提取比例可比照亦工亦农委托装卸办理。
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年终节余时转入下一年度。
第十一条 从委托装卸收入总额中提取10--15%作为统筹生产费,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购置劳动保护用品、小型工具,支付水电燃料费、队内奖励、备品添置、脱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等方面的费用支出。统筹生产费由委托装卸队管理使用。根据具体情况,也可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委托装卸人员在合同期间发生的病、伤、残、亡所需劳保福利费用,均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因委托装卸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为保障铁路委托装卸人员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后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委托装卸人员应按《劳动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自愿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可接受委托装卸单位的委托,为委托装卸人员统一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 铁路装卸管理部门负责装卸的调度员可根据各站作业情况,调动委托装卸人员到外站作业。调站人员凭调度命令乘坐旅客列车或货物列车,要有专人领队,保证安全。到外站作业所必须的装卸机具及材料,可凭调度命令在本局管内免费回送。
第十五条 在铁路车站、货场内,不允许委托装卸单位设置固定式、轨行式装卸机械。委托装卸单位的移动式装卸机械进入铁路车站、货场内进行装卸搬运作业,必须经铁路局(分局)装卸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委托装卸人员有与铁路职工共同承担“路风建设”和抢险救灾等项工作的义务,同时享有文明优质车站(货场)等竞赛奖励待遇(费用由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中列支)。如发现偷盗或损害“路风”行为,除承担经济责任外立即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加强委托装卸的统计工作。各级委托装卸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资料。各铁路局每年3月15日前向部运输局提报上年度的“委托装卸工作年报”(见附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路委外装卸管理办法》(铁运〔1988〕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表:委托装卸工作年报
单位 (盖章):
------------------------------------------------------------------------
|项| | | |作业量| 清算收入 |
| |货运营业站数|委托作业站数|委托作业人数| | |
|目| | | |(吨)| (元) |
|--|------------|------------|------------|------|--------------|
| | | | | | |
|--|------------------------------------------------|--------------|
| | |上级拨入季(年) | | |
| |收|--------------------|----------------------| |
| | |上季(年)结转 | | 占总收入 |
| |入|--------------------|----------------------| 比例(%) |
| | |本季(年)提取 | | |
| |--|--------------------|----------------------|--------------|
| | |1.机具购置 | | |
| | |--------------------|----------------------|--------------|
| | |2.表彰奖励 | | |
| | |--------------------|----------------------|--------------|
|组| |3.表报资料 | | |
|织| |--------------------|----------------------|--------------|
|服| |4.教育差补 | | |
|务| |--------------------|----------------------|--------------|
|费|支|5.专职开支 | | |
|收| |--------------------|----------------------|--------------|
|支| |6.兼职开支 | | |
|情| |--------------------|----------------------|--------------|
|况|出| | 修 元 平方米| |
| | |7.修建设施 |----------------------|--------------|
|元| | | 建 元 平方米| |
| | |--------------------|----------------------|--------------|
| | |8.上交基金 | | |
| | |--------------------|----------------------|--------------|
| | |9.其 他 | | |
| | |--------------------|----------------------|--------------|
| | |支出合计 | | |
| |------------------------|----------------------|--------------|
| | 结 余 | | |
------------------------------------------------------------------------
单位主管: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