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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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三门峡市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门峡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管理,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开行贷款资金本息按期偿还,根据市政府与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有关借款合同约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信用额度内确定的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三门峡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开行河南分行行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开行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偿还,有关事项的组织指导,以及与开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财政局,具体协调开行与地方政府重点产业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及项目审查、资金归集、还款和运行管理等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开行对我市实行“市带县”管理模式,市、县两级的贷款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经投资公司为借款人,对贷款项目进行统一申报、评审,资金实行统借统还。各县(市、区)政府应确定县级借款平台,承担本辖区项目的资金使用及归集还款任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开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市财经投资公司在开行河南分行开设贷、存款账户,在开行指定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开设质押“专用账户”和开行贷款资金“一般结算户”。质押“专用账户”用于归集市级及各县(市、区)的贷款偿还资金,“一般结算户”用于开行贷款资金的拨付;县级借款平台在代理行开设开行贷款资金“一般结算户”,用于本辖区贷款项目资本金、还款资金的归集以及贷款资金的拨付。
  第六条 市财经投资公司开设在代理行的“一般结算户”由开行委托代理行监管,县级借款平台开设在代理行的“一般结算户”,由市财经投资公司和代理行统一监管。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开行河南分行、市财经投资公司、县级借款平台及代理行签订的代理协议执行。
  第七条 市财经投资公司开设在代理行的质押“专用账户”,接受开行河南分行和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

  第八条 市级项目单位及县级借款平台应在每年12月初向市财经投资公司申报下一年度贷款资金的用款计划,由市财经投资公司按程序编制全市年度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同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上报开行,并与开行签订年度借款合同,具体确定贷款提款计划。
  第九条 市级项目,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由开行河南分行于提款日通过“贷转存”的形式把贷款资金拨付到市财经投资公司在开行河南分行开设的存款账户。县级贷款项目,由市财经投资公司于开行贷款到账后2日内将资金全额划拨到市财经投资公司在代理行开设的开行贷款资金“一般结算户”,而后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各县级借款平台在代理行开设的开行贷款资金“一般结算户”。

  第四章 资金支付和使用

  第十条 市级项目单位和县级借款平台每月5日前向市财经投资公司提出下一月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市级项目需要使用资金时,由项目单位填写《开行信贷资金支付申请表》,并向市财经投资公司提交用款申请、依据、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和有关材料,经审核并经市财政局同意后上报开行审批,由市财经投资公司通过开行河南分行或代理行办理资金支付。
  县级项目需要使用资金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开行信贷资金支付申请表》,并向县级借款平台提交用款申请、依据、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和有关材料,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查,政府审核,报市财经投资公司、市财政局同意后(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由开行河南分行审批),由市财经投资公司通过代理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市财经投资公司和代理行应严格审核项目单位用款申请材料,加强资金核算与资金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开行信贷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县级项目的用款申请、资本金到位情况由市财经投资公司审查和监督。市财经投资公司、县级借款平台和代理行应分别设立项目资金支付台账,定期核对支付情况,开行河南分行定期对市财经投资公司的支付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还款与付息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局应当在年度预算内安排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每个还款年度前,市财经投资公司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出下一年度市级财政应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还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市人大批准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在还本付息日前,将还款资金划转到市财经投资公司在代理行开设的质押“专用账户”,由市财经投资公司按期还款。
  第十六条 县级借款平台,须在还本付息日前将还贷资金划转到市财经投资公司在代理行开设的质押“专用账户”,由市财经投资公司统一还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由市财政局依据各县(市、区)承诺强制实施扣款。
  第十七条 市财经投资公司拨付到县(市、区)的贷款,起息日以市财经投资公司向开行河南分行的提款日为准。市财经投资公司提款日期与县级借款平台贷款资金到账日期之间的利息差,由各县(市、区)承担。

  第六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十八条 贷款资金支付后,市财经投资公司应严格监督、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各项目单位和县级借款平台应按要求向市财经投资公司提交贷款资金使用的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应的资金使用凭证。
  第十九条 市财经投资公司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由于项目单位和县级借款平台资金使用不当而影响项目顺利实施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改正。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市财经投资公司和县(市、区)财政局、县级借款平台均应建立贷款资金使用及偿还台账,详细记录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市财经投资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与项目单位及县级借款平台进行账务核对。各项目单位及县级借款平台应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的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和报表报送市财经投资公司,由市财经投资公司整理汇总后报开行河南分行和三门峡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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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7〕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省、市、县(区)财政分级补贴的原则,建立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有保障、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有土地征收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应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年满18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没有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新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不满18周岁的人员,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不列入养老保险范围。
第五条 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新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标准统一确定为260元/月。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纳5—16年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财政补助40%。
(二)新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纳5—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见附表一),从缴费次月起按月领取260元的养老金。
(三)新被征地农民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16年的养老保险费(见附表一),待其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260元的养老金。
(四)新被征地农民处于劳动年龄段(男年满18周岁不满5O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缴纳5年或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见附表三)。其养老保险待遇有以下几种方式:l、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可将其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若未实现稳定就业,但村(组)和被征地农民依据自身经济实力,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将其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按我市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条件和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由村(组)和本人按照当年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附表一)中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的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政府财政相应补助40%,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 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已被征地农民可采取自愿的方式参加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标准分为200、230、260元用,由村(组)和个人自愿选择。根据不同享受标准确定缴费标准,所缴费用由村(组)集体经济和个人分担60%或55%,财政补助40%或45%。原则上由村(组)统一组织参保,一次性缴纳费用。一次性缴清5一16年养老保险费的村(组)和个人,财政按45%给予补助。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过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分次缴费,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还可以按年缴费。但分次或按年缴费的,要缴纳相应的利息,财政补助40%。超过规定时限或违反协议的财政不予补助(附表二、三)。
(二)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从缴清费用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缴足16年的费用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处于劳动年龄段人员,按规定参保并一次性或连续缴足费用后,其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参照第五条新被征地农民相同年龄段人员的办法执行。
第七条 已被征地农民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标准随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第九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担50%,财政补助50%。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或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及集体缴费储存额或储存余额合并计算,按出资比例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和村(组)集体。享受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50O元丧葬补助金。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要首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市、县(区)财政和村(组)集体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村(组)和个人承担60%,财政补助40%。村(组)和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标准统一扣缴农保经办机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交时,其不足部分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责补足。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县(区)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财政资金中列支,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已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或55%。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分担比例,村(组)统一组织筹集资金并按规定时间向农保经办机构缴纳。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币、县(区)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财政资金中列支,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各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级财政部门在同一国有银行开设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税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行。社会保险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每年要从当年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10%作为养老保险专项储备金,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支出。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由所在的村(组)或居民委员会在申报办理之日起3个月内统一办理完毕,逾期不予办理。参保时间从正式办理参保手续后算起。
第十七条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基金管理工作;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等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l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及与之配套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规范》已经国家文物局第3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编制。其它不可移动文物记录档案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2.案卷卷盒尺寸及纸张

卷盒外表面幅面规格为:277mm×386mm。

卷盒厚度分别为:10mm、15mm、30mm、60mm四种。

3.卷皮

卷皮幅面规格为:257mm×364mm(B4)。

卷皮采用250克/平方米以上的纸张。

4.卷内表格、专用纸尺寸及纸张

各种卷内表格、专用纸幅面为257mm×364mm(B4)。

登记表、专用纸纸张采用80克/平方米以上白色打印纸。

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格式

见附表。


点击此处下载附表



局章

2003,11,2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以下简称: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记录档案包括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

第三条 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主卷以保护管理工作记录和科学资料为主。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备考卷收载与本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论著及资料。



第二章 主 卷



第四条 主卷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拓片及摹本、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文物展示、电子文件、续补等十种案卷。

第五条 文字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二)地理位置。

(三)自然与人文环境。

(四)历史沿革。

(五)基本状况描述。

(六)价值评估。

(七)相关研究情况。

(八)历次调查、发掘、保护工程、展示情况。

(九)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

(十)保护标志情况。

(十一)保护机构情况。

(十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十三)附属文物登记表。

(十四)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

(十五)古树名木登记表。

第六条 图纸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图纸:地形地貌图;地质图;行政区划图;文物分布图;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等。

(二)考古图纸:考古发掘平面图;典型地层剖面图;重要遗迹分布图和平、剖面图;典型器物图等。

(三)建筑图纸:建筑群体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图、节点大样图等。

(四)历史资料性图纸和研究复原图等。

第七条 照片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景照片;群体和单体的外景、内景、重要部位照片。

(二)附属文物、重要文物藏品、主要古树名木照片。

(三)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及界桩照片。

(四)重大活动照片。

(五)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异常现象照片。

(六)历史资料性照片。

第八条 拓片及摹本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摩崖石刻、碑碣、重要铭刻等拓片。

(二)壁画、岩画等摹本。

第九条 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护规划。

(二)保护工程方案。

第十条 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调查记录。

(二)考古发掘记录、工作报告等。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保护工程记录、竣工报告等。

(二)文物监测、病害防治记录及成效报告等。

第十二条 文物展示卷包括以下内容:

文物展览及陈列方案、工作报告等。

第十三条 电子文件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各类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 续补卷包括以下内容:

收录主卷内容的动态续补。



第三章 副 卷



第十五条 副卷包括:行政管理文件、法律文书、大事记、续补等四种案卷。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文件卷包括以下内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法规、文件、布告、通知等。

第十七条 法律文书卷包括以下内容:

各级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与使用单位、群众性保护组织等签署的责任书、保护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大事记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重大事件记录。

第十九条 续补卷包括以下内容:

收录副卷内容的动态续补。



第四章 备 考 卷



第二十条 备考卷包括参考资料、论文、图书、续补等四种案卷。

第二十一条 参考资料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具有参考价值的非正式出版的各种资料。

第二十二条 论文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正式发表的研究论文、散见于各种出版物的考古发掘报告(简报)、文摘、报道、历史文献等。上述论文资料数量较多的,可选取有代表性的归档,其余部分编入目录。

第二十三条 图书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各种图书。上述图书资料数量较多的,可选取有代表性的归档,其余部分编入目录。

第二十四条 续补卷包括以下内容:

收录备考卷内容的动态续补。



第五章 管理、装帧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作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要建立严格的收集、整理、借阅、使用制度。记录档案的主卷、副卷、备考卷必须报送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保存记录档案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场地和设施,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主卷、副卷、备考卷)的制作,统一使用国家文物局监制的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等。

第二十七条 根据归档的实际需要,案卷可采用装订和不装订两种形式。案卷装订不允许使用金属物。

第二十八条 制作档案的书写材料及工具,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如:热敏纸、复写纸、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等不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必须按下列要求归档:

(一)图纸:总体图纸中的地图,必须使用国家专业部门制作的图纸。各类专业图纸应由受过专业训练的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绘制。测绘图纸一般应参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幅面尺寸套用,如图幅较大无法套用的,可自行制定幅面尺寸,但同一个项目的一套基本图纸,幅面尺寸应尽量统一。所有图纸应采用底图或晒蓝图、电脑打印图。

(二)照片:必须采用专业相纸冲洗,规格不得小于5英寸。

(三)拓片:必须用宣纸锤拓。

(四)摹本:尽量用宣纸临摹。

(五)保护规划、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记录、考古发掘记录、考古发掘报告、文物保护工程记录、文物保护工程报告、文物监测及病害防治记录与成效报告等(包括其中的图纸、照片等全部资料),全文本归档,不拆分。

(六)电子文件,一律采用通用格式存储于不可擦除型光盘(一式两套)。各种磁带、磁盘、幻灯片、电影胶片、录像带、录音带等其他载体的信息必须转换成光盘存储。光盘内应编制文件目录。

(七)专项法规、文件、布告、通知,责任书、保护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需采用原件或副本。

(八)正式出版的研究论文、考古发掘报告、文摘、报道等需采用原件或副本。

第三十条 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内容相关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按主卷、副卷、备考卷分别组成续补卷补入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

1.适用范围
本著录说明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编制。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记录档案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2.主要依据及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八次常务会议。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国务院,2001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年。
GB/T 11822—2000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9705-88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1821—2002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 18894-2002 电子文档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 17678.1—1999 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 第一部分 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
《博物馆藏品信息管理试行规范》,国家文物局,2001年。
《文物保护单位信息指标体系规范》(报审稿),文物保护单位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课题组,2003年。
3.卷盒封面、卷盒脊背、案卷封面、专用纸、卷内备考表
3.1.卷盒封面
内容包括:标题、图案、案卷题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立卷日期、监制单位。
3.1.1.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封面页眉)。
3.1.2.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3.1.3.案卷题名
各案卷的名称。本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
主卷包括:文字卷、图纸卷、照片卷、拓片及摹本卷、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卷、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卷、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卷、文物展示卷、电子文件卷、续补卷;
副卷包括:行政管理文件卷、法律文书卷、大事记卷、续补卷;
备考卷包括: 参考资料卷、论文卷、图书卷、续补卷。
案卷名称后填写各卷序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示例1:
主卷·文字卷·02
示例2:
副卷·行政管理文件卷·01
示例3:
备考卷·论文卷·05
3.1.4.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国务院公布的正式名称。
3.1.5.立卷日期
本卷立卷工作结束的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1.6.监制单位
国家文物局监制
3.2.卷盒脊背
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文物保护单位代码、案卷题名 、保管期限、数量。
3.2.1.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国务院公布的正式名称。
3.2.2.文物保护单位代码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给定的文物保护单位档号全宗号。
3.2.3.案卷题名
各案卷的名称。本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
主卷包括:文字卷、图纸卷、照片卷、拓片及摹本卷、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卷、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卷、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卷、文物展示卷、电子文件卷、续补卷;
副卷包括:行政管理文件卷、法律文书卷、大事记卷、续补卷;
备考卷包括: 参考资料卷、论文卷、图书卷、续补卷。
案卷名称后填写各卷序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示例1:
主卷·文字卷·02
示例2:
副卷·行政管理文件卷·01
示例3:
备考卷·论文卷·05
3.2.4.保管期限
一律填写:永久。
3.2.5.数量
本卷盒内文件材料的总件(页)数,格式为:本案卷 件(页)。空格处填写本卷盒内文件材料的总件(页)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3.3.案卷封面
内容包括:密级、档号、标题、案卷题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立卷单位名称(公章)、立卷日期、监制单位。
3.3.1.密级
依据保密规定填写卷内文件材料的最高密级。密级由低至高分为:公开、国内、内部、秘密、机密、绝密。对已升、降、解密的文件,应著录新的密级。公开级、国内级可不著录。
示例:
绝密
3.3.2.档号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编制的档案号。
3.3.3.标题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3.3.4.案卷题名
各案卷的名称。本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
主卷包括:文字卷、图纸卷、照片卷、拓片及摹本卷、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卷、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卷、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卷、文物展示卷、电子文件卷、续补卷;
副卷包括:行政管理文件卷、法律文书卷、大事记卷、续补卷;
备考卷包括: 参考资料卷、论文卷、图书卷、续补卷。
案卷名称后填写各卷序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示例1:
主卷·文字卷·02
示例2:
副卷·行政管理文件卷·01
示例3:
备考卷·论文卷·05
3.3.5.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国务院公布的正式名称。
3.3.6.立卷单位名称(公章)
立卷单位的全称,并钤盖立卷单位公章。
3.3.7.立卷日期
本卷立卷工作结束的日期。
3.3.8.监制单位
国家文物局 监制。
3.4.专用纸
内容包括:页眉、页脚。
3.4.1.页眉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专用纸”及页眉线。
3.4.2.页脚
“第 页”及页脚线。页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3.5.卷内备考表
内容包括:说明、立卷人、日期、检查人、日期。
3.5.1.说明
说明本卷内文件材料的具体数量,以及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案卷立好以后发生或发现的问题由有关档案管理人员填写。
3.5.2.立卷人
责任立卷者签名。
3.5.3.日期
立卷者签名的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5.4.检查人
案卷质量检查者签名。
3.5.5.日期
检查者签名的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6.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排列在文件材料之前)、卷内备考表(排列在文件材料之后)均不编页号。
4.主卷
主卷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拓片及摹本、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文物展示、电子文件、续补等十种案卷。
4.1.主卷·文字卷
文字卷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地理位置;自然与人文环境;历史沿革;基本状况描述;价值评估;相关研究情况;历次调查、发掘、保护工程、文物展示情况;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保护标志情况;保护机构情况;安全保卫工作情况;附属文物登记表;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古树名木登记表等内容。
4.1.1.主卷·文字卷·目录
内容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备注。
4.1.1.1.序号
文件材料在卷内目录的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4.1.1.2.题名
文件材料的名称。
4.1.1.3.页号
每份文件材料在案卷内的起止页号。
4.1.1.4.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1.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内容包括:公布名称、其他名称、公布时代、时代研究信息、保护级别、公布批次、公布编号、公布类别、公布分类号、类别、代码、公布地址、现地址、纬度、经度、海拔高度、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所有权、使用人、管理机构、简要说明、保存现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标志、保护机构现状、备注。
4.1.2.1.公布名称
国务院公布的正式名称。
4.1.2.2.其他名称
别名或俗名等。
4.1.2.3.公布时代
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时代。
4.1.2.4.时代研究信息
对文物保护单位年代研究的信息和用自然科学手段测试获得的年代数据。
4.1.2.5.保护级别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1.2.6.公布批次
国务院公布的批次: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等。
4.1.2.7.公布编号
文物保护单位在公布名单中的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1.2.8.公布类别
国务院公布时所属类别。
4.1.2.9.公布分类号
文物保护单位在公布名单中的分类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1.2.10.类别
根据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类。对第一至三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做适当归类,以便于编制代码。
4.1.2.11.代码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给定的文物保护单位档号全宗号。
4.1.2.12.公布地址
国务院公布时的地址。
4.1.2.13.现地址
文物保护单位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乡镇、村的名称以及与某一参照地点(居民点或山川)的相对位置和距离。根据GB/T 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
4.1.2.14.纬度
文物保护单位所处位置的地球纬度和纬度范围。标识到“′”和“″”。纬度范围之间用“~”表示。
示例:
北纬32°6′21″~32°6′56″
4.1.2.15.经度
文物保护单位所处位置的地球经度和经度范围。标识到“′”和“″”。经度范围之间用“~”表示。
4.1.2.16.海拔高度
文物保护单位所处位置的海拔高度,标识到“米”。包括最低高度至最高高度。最低高度至最高高度之间用“~”表示。
示例:
850~856米
4.1.2.17.公布机关
国务院。
4.1.2.18.公布日期
国务院公布的日期。填写时省略“年”、“月”、“日” 字,在表示年、月的数字右下角加“.”号。
示例:
2001.6.25
4.1.2.19.所有权
文物保护单位当前所属: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4.1.2.20.使用人
当前拥有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权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姓名。
4.1.2.21.管理机构
文物保护单位当前管理机构的全称。
4.1.2.22.简要说明
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时的说明。也可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或修订。
4.1.2.23.保存现状
包括保存程度、现存状况。
4.1.2.23.1.保存程度
可用完好、较好、一般、较差、破坏严重等表述。
4.1.2.23.2.现存状况
文物保护单位现存整体状况的概括性描述,以说明其保存程度。可重点对存在的病害进行记录:
自然因素:地震、火山爆发、山体滑坡、洪灾、暴风雨、雷电、冰雹、海潮、火灾、腐蚀、污染、细菌、植物生长、昆虫破坏、啮齿动物破坏等;
人为因素:战争、暴乱、盗掘、盗窃、生产生活活动、不科学的发掘、不按原状修缮保护、决策失误、缺乏项目规划和预测、不合理利用等。
4.1.2.24.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四至范围(包括在保护范围内已划分的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4.1.2.25.保护标志
包括标志牌、说明牌和界桩的质地、数量、规格、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
4.1.2.25.1.质地
制作保护标志使用的材料。
示例:
大理石
4.1.2.25.2.数量
数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量单位为:个。
4.1.2.25.3.规格
宽、高、厚的尺寸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计量单位为:厘米。
4.1.2.25.4.立标机关
树立保护标志机关的全称。
4.1.2.25.5.立标日期
树立保护标志的日期。
4.1.2.26.保护机构现状
包括名称、类别、负责人、人数、成立时间。
4.1.2.26.1.名称
现保护机构的全称。
4.1.2.26.2.类别
分为:专职机构、委托机构、专职保护员(小组)、义务保护员(小组)。
4.1.2.26.3.负责人
现保护机构的负责人姓名。
4.1.2.26.4.人数
现保护机构的具体人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1.2.26.5.成立时间
现保护机构的成立时间。
4.1.2.27.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1.3.地理位置
地理位置的详细描述。除描述与文物保护单位地理位置相关的纬度、经度、海拔高度、行政区划、相对位置外,还需描述河流、峡谷、山脉、山峰、公路、铁路、重要建筑物、大地坐标等情况。
4.1.4.自然与人文环境
主要描述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自然与人文环境:气候、地貌、地质、水文、土壤、植被、动物、特殊景观、居民状况、产业状况、交通状况、环境变化、主要环境问题等情况。
4.1.5.历史沿革
主要描述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置沿革、修建沿革、使用沿革等情况。
与重要历史人物、事件有关的文物,还应介绍历史人物的生平(生卒年、籍贯、重要事迹、依据等)及历史事件的经过、发生时间等。
4.1.6.基本状况描述
内容包括:总体状况描述、详细状况描述。
4.1.6.1.总体状况描述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基本情况做概括性介绍。包括面积、范围、分布、布局、方向、基本形制等。
4.1.6.2.详细状况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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