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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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32号

《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条件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是指市科技研发资金在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对初创期的自主创新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根据其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导向每年发布需要创业投资资金支持的企业名单。

第四条 申请创业投资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并通过了创投备案管理审查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被投资企业符合第二条规定;

(三)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投资款已实际支付,项目全部投资额的续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五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对创投企业的资助额根据其实际投资额确定,资助额为对某一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15%。首次获得创业投资的,资助比例可提高至20%。单笔最高资助额不得超50万元。一年内对同一家创投企业的资助额最高为200万元。

第二章 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创投企业申请风险资助的,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创业投资企业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创投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合资(合作)意向书》;

(二)入资凭证复印件;

(三)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创投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创投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创投企业。创投企业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交。

第八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给予风险资助的创投企业名单以及相应的资助金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条 享受资助的创投企业应当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续存期、绩效评价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享受资助的创投企业凭合同书及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创投企业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记入“投资减值准备金——拨款转入”科目或“风险准备金——拨款转入”科目。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三条 创投企业应在已实际进行投资的1个月之后至1年之内提出资助申请,对于投资已逾1年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资助。



第三章 管理、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上年度获得资助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地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估、检查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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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节能灯具及设备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节能灯具及设备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9〕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节能灯具及设备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十届10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节能灯具及设备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节能灯具及设备的普及,推进全市节能工作,市政府设立市节能灯具及设备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补贴、奖励使用和推广节能灯具、节能设备的节能服务机构和最终用户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经贸、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贸、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负责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使用节能灯具、节能设备的最终用户和奖励在我市城市景观、公共机构推广应用节能灯具及设备的节能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 推广应用节能灯具及设备的节能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节能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惠州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在城市景观和公共机构的节能照明服务方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五)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和不良记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最终用户包括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用户。大宗用户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采用节能灯具及设备集中的场所;城乡居民用户是指以社区或行政村为购买单位的用户。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灯具及设备主要是指由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生产,其规格、型号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或通过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认定,能源使用效率(能效)指标达到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灯具及设备,特别是利用太阳能、LED灯具等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市企业生产的节能灯具,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方式更换节能灯具。
  第八条 节能服务机构推广应用或最终用户使用节能灯具及设备,由专项资金按所推广应用或使用的灯具及设备出厂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和奖励,对推广应用节能灯具及设备成效显著的节能服务机构或最终用户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补贴和奖励总额控制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内。
  第九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全市节能灯具、设备的使用情况,按照市区公共照明争取两年内全部更换成节能灯具、主要社区和机关单位节能灯具及设备使用率在五年内达到或超过90%的目标,制订分年度节能灯具及设备推广应用方案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和最终用户按规定向市经贸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经贸部门应会同市公用事业管理、财政部门对申报补贴和奖励的项目进行抽查、核定,提出节能灯具及设备使用和推广应用补贴和奖励项目计划并联合下达。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节能灯具及设备使用和推广应用补贴和奖励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节能服务机构和最终用户必须对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节能服务机构和最终用户,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贸、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人事部

  一、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三、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四、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五、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七、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八、品行端正。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讲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