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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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 〔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孤儿的健康成长。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孤儿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总体看,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为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三)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酌情给予劳务补贴。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进一步完善涉外收养办法。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儿较多的县(市)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
(二)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有关方面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拟订有关儿童福利的法规。
(三)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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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实施中的法律失衡分析及重构设想

樊晓周 李燕毅


摘 要 本文从债转股实施中,国家、国有企业、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角度出发,分析得出国家、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失去平衡。据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各主体自身的制度建设的同时,对各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重新调整,促进债转股的顺利实施。并设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退出市场后,建立国家、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稳定、健康、高效的权利义务的三角平衡模式,不断提高中国经济的整体竞争力。

关键词: 债转股 法律失衡 重构

一项政策或者法律本身反映的是一种经济关系,同时又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如果政策或者法律上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关系分配失衡,或者权责不明确,不能合理平衡规范经济上的收益与风险。那么该政策或者法律背后的经济关系混乱必然导致设计目的的落空,或者至少不能达到预期目的。

一、债转股实施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失衡分析
目前,国有企业在实施债转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和障碍使得债转股处处受阻,根本上是由于国家、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以下简称AMC)之间的权利义务机制上失去平衡。
(一)国有企业与AMC之间的法律失衡分析
转股企业和AMC之间,转股企业是债转股过程中的最大受益者,不仅缓解了还本负息的压力,负债率下降,资本金也迅速扩大,多数企业很快就实现账面上的扭亏为盈,如果借债转股的机遇,进行资产重组,观念更新,制度完善,应该能大大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而企业在债转股中的代价仅仅是把不高的红利分给AMC一部分。但是,部分企业虽然成为股份制企业,却没有明确的岗位分工,权力责任不明,观念落后,不能及时从市场调研、产品创新、管理科学等实质问题上做文章,又不能积极配合AMC的债权转移、股权转换,排挤AMC在企业的股东权利。这对于本来就有“免费午餐”心理,又没有严格的约束机制的企业来说,很容易产生不负责任的行为,对AMC的股东利益的实现形成威胁,可能使不良债权有转化为不良股权的危险。
AMC在通过债转股实施以后,原有的债权变成对转股企业的股权,对企业的约束明显降低,实现利益的途径只有获取红利和未来的股权转让,而这个途径赖于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但是根据《意见》,AMC仅仅可以派员参加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却不参加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加上AMC作为新入股东,本身就有信息想对缺乏的不足,这显然不利于AMC实现股东权利。AMC的监督权也没有得到保障,不利于AMC促进企业进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改进。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在AMC退出企业,要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本身存在瑕疵,影响AMC权利的实现,那就不可能达到AMC作为阶段性持股人并最大限度地盘活不良资产的目的。过大的压力(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权利支持,造成的权利缺陷,必然导致AMC想尽办法逃避责任,低质量完成任务。在债转股实务中,AMC不顾转股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强行合同约定转股企业定期回收股权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
(二) 国有商业银行与AMC之间的法律关系失衡分析
“银行通过债转股,把部分不良资产出售给AMC,自己的规模缩小,但是质量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强,同时恢复了银行资产的信用等级”。 而不良资产能不能盘活转嫁给了AMC。显然,在债转股的过程中,银行业是债转股的主要收益者之一。但是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银行的义务就是把相关债权的凭证等文件移交。银行的不良资产按账面价值出售,而且出售所获得款项有国家财政担保。而事实上,银行的不良资产在实际价值上远远低于账面价值,由此可见,银行所负的义务比较少,甚至把自身责任也转嫁给了AMC。这种不公平的权利义务关系,对银行来说,也酷似“免费的午餐”,很有可能进一步淡化银行在信贷过程中完善自己的审批监管等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从银行这第一条防线上减少不良资产的再生。而且银行的既得利益大于风险,对于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上的危机感和责任感减弱,不利于银行自身制度的完善和应对风险能力的增强。对国有商业银行从长远的竞争力培养极为不利。
AMC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应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规则自主经营,才谈得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在银行与AMC的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AMC却被要求以远远高出市场实际价值的账面价值来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而且在处置这些不良资产时,还要完成国家“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的任务。( 同上)这种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对于一个新入的市场主体(内部制度、岗位责任还不明确,而且人才方面资源不足等)来说,能不能完成所谓“目标”是个未知数。这种义务和目标压力过重,权利空间相对狭小,约束机制不明确,责任承担界定不清的情况,把AMC逼上绝路,为了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去寻找一些“捷径”,譬如,简单的企业回购、折价拍卖、串通压价出售等等风险在所难免。银行与AMC这种权利义务的失衡,导致在不利后果上的互相推诿,国有资产面临着大量流失的危险。
(三) 国家和AMC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失衡分析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过高的负债率,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迅速增加与国家对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密切相关。在债转股的过程中, AMC在债转股对象的选择上,不仅要受推荐,还要通过所谓的审批; AMC在收购不良资产的定价问题上遭到政府干涉;AMC和转股企业的股东权利上也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等。更重要的是AMC实行债转股的法律环境相当恶劣:《公司法》对债权投资有所限制,对法人之间最高投资比例有所限制;《担保法》上禁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的转让;《商业银行法》对金融分业经营的禁止;《证券法》、《票据法》也存在大大小小的限制 。虽然,国务院颁布《条例》,相关部门已有各种“文件”和“意见”,但是大家都明白,法规的效力明显低于法律本身,AMC一旦和相关主体产生法律纠纷,将处于很不利的地位,很难实现自己的应有权益。何况,《条例》等法规和文件只是部分解决了上述法律冲突。那么如何保障债转股目的的如期实现呢?
在这对关系中,国家作为债转股的最终受益者,却不能履行自己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予“债转股”和AMC一个合理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权利,却仅仅的抓住某些行政权力不放,给一些腐败分子可乘之机。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AMC要安全有利地从转股企业内退出,从事更多的转股业务,必须有良好的外资和公民的投资环境,目前内需不足,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障不能得到应有的满足,不会对股票市场产生太大兴趣。这对于AMC所持有股权的出售、拍卖、上市都形成障碍,而这些都是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权责不明确、体制不健全,激励与约束关系不平衡,以及市场主体权得不到保障,都是国家在债转股过程中应尽的义务。而实际国家恰恰忽视了这些义务,或者说还没有很好地解决。

二、债转股实施中法律平衡的重构设想
既然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失去平衡,其所代表的经济利益关系必然需要重新调整,而这种经济关系的有序化却反过来依赖于法律的修改和健全。
(一) 国有企业和AMC之间法律平衡的重构
在国有企业和AMC的关系方面,国有企业在接受债权转化的股权后,按照《公司法》等依法进行股份制改制(原为股份制企业增设新股权),应该以市场为导向,注重产品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外部权责明确,脱离国家行政控制。确立品牌竞争的观念,开拓市场,提高本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明确企业与股东关系,为股东的最大利益负责,而不是对主管部门负责。明确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银行以及企业于其他组织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积极履行义务,建立自身良好的市场信誉。
AMC方面,积极争取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尤其在股东决策、人事任免、资本运营与监督问题不能放松,争取转股公司能够在扭亏为盈的基础上,实现利润的进一步增长,同时积极履行作为股东的义务。促进企业在市场中的安全运营,不能随意抽逃资金,对AMC来说,不能强加给企业威胁企业正常发展的回购任务等。促进企业完善内部产品的换代升级,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才能保证所持股份的质量和竞争力,使所持股份增值。在AMC退出企业时,不仅能够保证企业良性发展,还可以为股权顺利转让准备条件。AMC应该慎重选择股权的转让对象,确保自己退出以后,转股企业能够良性发展。
(二) 银行和AMC之间的法律平衡重构
银行和AMC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也应该建立合理、平衡、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应该如实提供所转不良资产的有关情况,比如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担保情况、信誉情况等,以便准确评估转让不良债权的真实市场价值,为AMC处理该债权相关的不良资产作充分的准备。银行不能把自己的“呆账”、“坏账”等超出相关文件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资产”之外的债权危机转嫁给AMC。在AMC对有关银行发行债券的问题上,严格按照《证券法》等施行。同时完善银行自身的信贷风险防范机制,明确内部治理结构中各自的法律责任。防止不良资产的再生。积极配合AMC对不良资产的盘活,给予尽可能的专业帮助。
AMC在不良债权的转移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市场规则和有关法律收购的不良债权,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故意压低转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损害银行利益。保证不良债权评估过程中的信息真实,中介机构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与银行协议分担。债权转让过中的风险承担应该遵照民商法中有关风险的划分规定。AMC有自主处分所得债权的权利,比如追偿、重组、转股、上市等处置形式,但不能在此过程中损害银行的相关利益。银行与AMC之间各行其权,各尽其职,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市场平衡关系。
(三) 国家和AMC之间法律平衡的重构
目前,针对有关AMC在法律在效力上不能对抗相关法律的尴尬境地,应尽快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为阶段性特别法,使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解决AMC自身在债转股中的制度性法律障碍。为了协调在债转股过程中各主体之间其他的法律冲突,制定特别时期的《债转股特别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利益与风险冲突。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应该有权更根据市场规则运作,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不良资产收购和股东权利行使的问题上,遵循市场统一定价原则,不受干涉。针对AMC从事业务比较广,工作任务量大的特点,给予AMC自主的用人权,并制定合理的用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保证AMC能胜任自己的任务。同时,国家应尽快解决资本市场上的法人股和国有股的合理流通问题,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国民参与股票市场,积极扩大国内需求,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尤其是有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的外资和民间资本,为长远盘活资本提供有利条件 。促进证券市场的进一步成熟,为AMC的顺利退出做准备。再者,尽快明确AMC中各个岗位的责任以及监督制度,防止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的局面。
在债转股过程中,国家、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AMC之间实现权利义务上的平衡和良性运转,实现债转股两大目标的同时,为AMC退出以后,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的经济能够保持健康、稳定、高效等三角平衡关系做准备。

参考文献:

(朱建成,债转股的风险与规避,《发展论坛》2000.10)
(刘秉升,中国现阶段债转股的法律环境思考,《海南金融》,2000.10)
(范新成,债转股的风险及其防范,《统计与决策》,2000.07)
(彭真明、文杰,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定性,《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02)
(孔翔翎,债转股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浅议,《法律适用》, 2000.03)
(李平,论债转股的风险,《前言》,2001.02)
(李洪彦 彭清平《关于建立债转股风险防范机制的思考》,《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09)


——本文发表于《中外社科论丛》2006年第6期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将《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团中央统战部《关于开展共青团民族、宗教调研工作的安排意见》、《关于加强共青团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纪要》和两个《意见》对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按照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大政方针,围绕《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和实施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提出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望各级团组织结合本地民族、宗教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突出重点,以推动新形势下的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不断发展,更好地团结引导各族各界团员青年为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现代化建设作出新贡献。

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于1994年4月15日至16日在海口召开了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座谈会。全国12个省(区)团委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书记和统战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最近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和实施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提出的各项任务,分析了当前民族、宗教工作的形势和新特点,总结交流了几年来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开展的情况和取得的经验,并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主要任务。会议还就认真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调研工作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具体意见要求。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巴音朝鲁出席会议,并在会上作了题为《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报告,团中央常委、统战部部长俞贵麟作了会议总结。与会同志认为:参加这次会议,领会了中央精神,提高了思想认识,学到了有益经验,开阔了工作思路,明确了今后任务,会议对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

  会议认为,几年来,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在初步打开新局面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配合党的民族、宗教工作部署更加主动自觉了。通过学习贯彻江泽民、李鹏同志在民族、宗教、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团提高了对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识,各地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党的民族、宗教工作部署得到进一步落实,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二,围绕团结稳定开展宣传教育更加生动活跃了。通过开展“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征文”、“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表彰”、“全国各族青年民族法规宣传教育”等大型系列活动,向各族各界青年广泛宣传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树立和表彰了一大批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发展经济作出贡献的各族各界青年先进集体和人物,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效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三,服务参与经济建设更加扎实直接了。近年来开展的智力支边、科技扶贫、东西互助和组织“青年科技服务团”、“青年志愿者科技扶贫服务队”等服务参与经济建设的活动,为“老、少、边、贫”地区培训各类青年人才,引进技术、资金,合作办厂,联合开发,开拓市场等,办了大量实事,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快了贫困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和脱贫致富的步伐,受到地方党政领导、各族群众和青年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符合各族各界青年发展需要的工作更加丰富多样了。各级共青团、青联认真探索开展符合各族青年和不同宗教信仰青年特点和健康发展需要的工作内容及有效途径,广泛开展了增长才干的学习活动,脱贫致富的技能培训活动,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等,不断满足了各族青年和信教青年“求知、求富、求乐”的需求,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近年来,从团中央到各地团组织为民族地区青年工作发展办了大量实事和好事:培养少数民族团干部力度加大;安排了一大批爱国青年宗教代表人物担任各级青联的副主席、常委、委员,介绍推荐了一批宗教界青年代表人士担任了各级政协的委员;在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经费、选派出国研修生名额、“希望工程”救助失学儿童的经费和名额、赠送电教设备和各地开展的救灾济困、捐饯物、书刊等都优先考虑了民族地区,一个全团心系民族地区、支援民族地区青年工作发展的友好氛围正在形成。

(二)

  会议研究并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重点任务。

  今后一段时期内共青团民族工作的重点任务是:继续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完成共青团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第一,抓好各族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一是认真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教育;二是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三是不断开展改革开放观念和新风尚的教育。要通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思想教育活动,使各族团员青年明确方向。

  第二,抓好各族团员青年的智力开发。一是向各族团员青年传播科技信息;二是在各族团员青年中开展科技培训,培养一批“青年星火带头人”和科技致富能人;三是组织各族团员青年搞好开发。要通过智力开发,使各族团员青年有所作为。

  第三,抓好青年活动阵地建设。要建好、管好和用好青年活动阵地,充分发挥青年活动阵地的多种功能,为各族团员青年服务,使青年活动阵地成为提高青年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活跃青年文化生活的主要场所。

  第四,抓好少数民族团干部培养。做到坚持标准,选拔好少数民族团干部。培养一大批德才兼备和密切联系群众的合格的少数民族团干部,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和提高,成为引导团员青年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领路人;掌握现代科技文化知识,组织团员青年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带头人;熟知共青团工作,密切联系各族团员青年的知心人。开辟多种渠道,培训好民族地区团干部。通过团校培训、短期培训、挂职锻炼、机关代培和以会代训等形式,提高民族地区团干部的全面素质。

  会议提出,当前共青团民族工作的重点是要教育、引导各族青年正确把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认清改革的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只有改革开放,才能从根本上保持稳定的道理。各级团组织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好青年中的民族问题,把各族青年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持好、发挥好,团结带领各族青年,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推动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今后一段时期内共青团宗教工作的重点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信仰宗教青年的工作。以“尊重、理解、帮助、团结、教育、引导”为方针,广泛团结信教青年,努力培养一大批爱国青年宗教人士队伍,开展各种健康有益活动,充分调动广大信教青年的积极性,为维护稳定、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今后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    

  第一,抓好思想教育。要通过在信教青年中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和国家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使他们热爱祖国,坚持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破坏、分裂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宗教活动进行,为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开展多种活动。要本着信教青年自觉自愿的原则,积极为信教青年开展多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如:活泼有趣的文体活动,排忧解难的志愿活动,开阔眼界的参观活动,内容丰富的科普活动,破除迷信的主题活动,学习技能的竞赛活动,脱贫致富的经济活动等,以满足信教青年的需求。

  第三,加强阵地建设。宗教群众聚居地方共青团、青联组织,要积极争取资金,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一批青少年活动阵地。同时,还要争取党和政府的宣传、文化、教育部门的大力支持,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工具这个“无形”的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对信教青年的教育引导作用。

  第四,培养爱国人士。各级共青团、青联组织要积极主动地与爱国青年宗教人士广泛接触,注意发现和培养一批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接受党的领导、有宗教学识并能密切联系信教青年的年轻宗教爱国人士。做好爱国青年宗教人士在青联组织中的安排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通过他们更好地做好信教青年的工作。

  第五,完善工作机制。一是矣强团的统战干部队伍建设。信教群众聚居地区的共青团县以上组织,要设专人负责宗教工作,并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汇报工作、形成工作制度。同时,要抓好信教群众聚居村的团支部建设,使之成为村级基层政权建设中团结信教青年的主渠道;二是从做好宗教工作的客观需要出发,在信教群众聚居地区的地县两级,可建立青联组织,重点开展信教青年工作;三是在信教群众占多数的乡、村两级,经党政有关部门同意,可设立不同宗教信仰青年参加的青年联谊组织,团组织要在其中发挥核心作用,从而真正做到团结广大信教青年,为发展本地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通过以上工作,延长工作手臂,形成上下贯通的共青团宗教工作机制,为做好共青团宗教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三)

  会议指出,调查研究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共青团基本的工作方法,是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先决条件。进一步提高各级团的统战干部对调研工作意义重要性的认识,是加强调研工作的关键。我们国家正处在大变革、大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场对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以及思想领域等各方面都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深刻的社会变革,民族、宗教工作也必然会受到影响,发生变化,会出现和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团的统战工作部门尤其是民族、宗教工作任务重的地方团组织要把调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对民族、宗教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分析研究,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作为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决策的基础和依据,增强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更好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种改革新形势相适应,不断推动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向前发展。在搞好调研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要形成一个上下贯通、左右相联的信息网络,对新形势下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发展和各族青年及信教青年中的变化作出迅捷的反应。要使调研、信息工作经常化,还需建立一支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调研队伍,通过这支队伍,经常开展民族、宗教工作调研,及时了解掌握民族、宗教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撰写调研文章、情况反映等,并及时报送,使上级党政部门和团组织更好地把握新形势下青年中的民族、宗教问题的发展变化趋势,提出做好工作的新对策和新举措。

(四)

  会议强调,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是党的民族、宗教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对于推动全团工作的发展,广泛地调动各族团员青年和信仰宗教青年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加速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步伐,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团的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民族、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和重要性,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正确掌握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思想和原则,努力开创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新局面,各级团组织要健全和完善民族、宗教工作机构,选调得力干部从事民族、宗教工作。以我国56个民族长远的、根本的利益为前提,扎扎实实地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团结引导各族团员青年和信仰宗教的青年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附件:1.关于开展共青团民族、宗教调研工作的安排意见

     2.关于加强共青团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共青团民族、宗教
调研工作的安排意见

  为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围绕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开展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从今年7月到9月底以各级共青团统战部门为主进行一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专题调研。具体安排意见如下:

  一、调研目的

  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根据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和“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实施要求,深入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实际,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供决策参考,及时向中央和有关部门报送青年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信息,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工作依据;同时,将调研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不断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调研重点

  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调研,要从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民族、宗教工作面临的实际情况这个大背景出发,在了解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调研:1.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今后一个时期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如何与共青团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接轨、注重三个效益(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经济效益)并举的新途径和新举措;2.局部地区青少年信教的原因和问题;3.各地在团结各族各界青年维护团结稳定,服务经济建设方面的典型经验;4.民族地区青年干部和经济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和措施;5.党政部门重视和加强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典型事例;6.各级共青团在民族、宗教工作中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典型事例。

  三、调研要求

  1.加强领导。这次调研,是认真实施《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的一次实际行动,各级共青团要认真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意见要求,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2.突出重点。这次调研是上述六个方面的内容,各省(区、市)也可结合本地的实际适当进行修整。总之,要集中力量,下大力气将这些情况摸深摸透。

  3.实事求是。调研重点要重视定性考察,也要有定量分析,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种结论要产生在调查研究之后,不能随意推理和凭空臆断。各类专题调查报告要内容具体,数字准确,典型事例列举也要真实无误,具有说服力。调查过程中,还要认真听取基层党政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4.注重质量。这次调研的文章要求既要有具体分析,又能宏观把握;既要有理论概括,又要注重操作应用;既要反映问题,又要提出对策,切忌冗长空泛,文字一般不超过3000字。

  5.积极报送。各地在做好调研工作的同时,将形成的调研报告及了解掌握的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团中央统战部,对各地报送的调研报告,团中央将有选择地及时整理编发《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情况通报》、《中国青年动态》、《全团要讯》和《全国青联通讯(增刊)》,重要情况和有深度的调研成果上报中央和有关部门。

  6.评比表彰。调研工作结束后,请各地认真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在各地评比表彰的基础上,今年年底,团中央将对本次调研活动进行评比表彰。

 

 

 

关于加强共青团民族、宗教
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



  为落实团中央书记处提出的“要进一步重视和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反映”的指示精神,使民族、宗教情况信息更好地为指导和推动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服务,为党政有关部门的决策服务,特对加强共青团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共青团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是新形势给共青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条件,同时也提出了新课题和挑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旧有的利益关系将趋向多元化、复杂化,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各种利益矛盾的交织和摩擦反映在民族、宗教问题上尤其突出和敏感。及时了解和把握民族、宗教青年的思想情绪和发展趋势,正确引导他们的愿望和要求,是当前涉及稳定大局的重要任务。因此,各级团组织要从“团结、稳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在积极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同时,切实将团的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建立网络,形成机制

  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需要形成一套有序的工作机制和建立一个顺畅、快捷的渠道。一要明确职责。信息报送工作主要由各级团委统战部和相关的部门具体承担,团中央统战部协调;二要建好网络。各省(区、市)要定出本地民族、宗教工作任务重的各级团组织,以此为重点建立信息报送网络,并将列入信息网络的团组织,报送团中央备案;三要专人负责。为使信息报送工作经常化,需建立一支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民族、宗教工作调研和信息研究员队伍。研究员的基本条件是:有较好的民族、宗教理论水平,有实际工作经验,有一定的调研能力。这些研究员可由共青团、青联干部和专门从事民族、宗教工作的专家、学者兼任。研究员的基本职责是:认真开展民族、宗教工作调研,及时了解掌握民族、宗教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撰写调研文章、情况反映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各级团的统战部门报送。研究员具体人选和聘用工作,由各省(区、市)团委统战部按要求负责落实,并报团中央统战部。

  三、突出重点,注意质量

  信息报送工作要突出四个方面:一是要突出超前性,对各种潜在的敏感问题、热点问题,特别是对涉及稳定大局的突发性事件要超前预测,防止滞后。二是要突出时效性,报送要快捷迅达,防止贻误时机。三是要突出典型性,多矛盾中要集中精力抓主要矛盾,反映最本质的问题,同时,要防止以偏概全。四是要突出经验性,注重成功经验的总结和运用,在对策上下功夫,防止报忧不报喜和问题上交,出现信息偏颇。

  四、形成制度,常年坚持

  1.报送制度。要求各省(区、市)团委每季度报送一份本地民族、宗教工作综合材料;被聘为信息研究员的人员,每年报送一、二篇民族、宗教调研报告;各级团组织和信息研究员对了解掌握的民族、宗教重要信息和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用最快的时间、手段报送团中央统战部。团中央将有选择地及时整理编发《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情况通报》、《中国青年动态》、《全团要讯》和《全国青联通讯(增刊)》,重要情况和有深度的调研成果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

  2.奖励制度。团中央统战部每年将对工作开展好、报送数量多、采用率较高的单位和信息研究员进行表彰,对调研成果和重要信息文章进行等级评比,颁发获奖证书。

  3.保证制度。各级团组织要书记亲自抓,专人扎实抓,并将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团的工作考核,使之认真做到制度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持之以恒,切实抓出成效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