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9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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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9年修正本)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9年修正本)


(2007年1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1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负责准备下列事项:

(一)决定开会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方案;

(四)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提出设立省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及其人员名单草案;

(五)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

(七)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八)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代表对拟提请会议审查的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并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将工作报告提交大会秘书处印发代表和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驻闽解放军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本团全体会议,组织审议会议议案和报告,反映本团的审议意见,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处理本团的其他事项。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分别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按照本团安排负责召集本组代表的活动。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议程是: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表决会议议程草案;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表决省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九条 预备会议召开前,各代表团审议拟提请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的事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情况,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召开。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十四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及委员会的工作;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依法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五)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六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由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五)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讨论重大的专门性问题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汇报情况,回答询问。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九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报告,采取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的形式。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工作组。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人民政府市长;

(四)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五)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六)常务委员会决定邀请列席的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会议举行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也可以由主席团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代表团审议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必须派熟悉情况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提请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准备交付表决的决议草案提出书面修正案。修正案最迟应当在大会表决议案和决议草案的十个小时前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

决定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六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结果向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按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审查工作报告、计划(规划)和预算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大会秘书处负责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及其说明印发会议。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查各项工作报告后作出相应的决议。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提出各项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修改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主要指标草案、按规定科目编列的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一并提交大会秘书处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部分调整,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依法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予以公布。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省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工作报告、计划(规划)报告和预算报告未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处理办法由主席团研究决定。

第六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一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会议表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按照大会表决人选办法进行。

主席团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按电子表决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候选人的得票数当场宣布。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八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五条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会议通过后,应当依法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由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应当依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八条 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十一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代表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对材料来源要求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五分钟。

第五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和主席团决定事项,大会表决议案,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由全体代表或者主席团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因电子表决器出现故障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表决的,由主任会议或者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九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六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以及选举结果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以及福建日报等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负责解释;闭会期间,授权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4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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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6年4月29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11月14日在马德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4]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03〕140号)实施已近一年,在干线公路建设规范化管理方面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干线公路网项目的建设管理,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单位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市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对《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形成了《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路网,提高路网的等级水平,规范干线公路网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公路法》和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干线公路网的投资体制及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交通建设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决策委)批准、列入佛山市公路建设资金范畴,由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路桥公司”)参与投资或控股的公路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范围包括:计划决策阶段、资金管理、可行性研究阶段(以下简称“工可”)、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质量监督、开工报告、交工验收、竣工决算、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根据广东省交通厅下放给地级市的管理权限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模式请示的通知》(佛府办〔2003〕105号),佛山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的策划、整体协调及行业管理工作,各区交通局负责其区内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的整体协调及行业管理工作。经市决策委审议通过同意列入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投资的项目,可分为两类组织实施:
(一)跨区项目,以市路桥公司为项目业主,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立项、设计、各项招标、合同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协调工作、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组织等)全面负责,工程所在地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及配合涉及当地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非跨区的工程项目,由所在地区政府指定具有路桥建设管理经验的单位代表政府充当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区项目业主)承担有关责任(包括立项、设计、征地拆迁、各项招标、合同管理、施工过程中各项协调工作及相应的管理、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组织等)。市路桥公司根据市决策委的决定和市交通局批准的工程预(概)算,按本办法中的资金支付条款进行审核拨款,最终拨款不得突破市决策委批准规模。
(三)关于跨区与非跨区项目的界限,在市决策委对工程建设项目审议通过后,由市交通局发文界定。

第三章 计划阶段
第五条 对于跨区的项目,由市交通局根据路网规划情况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市决策委审议;对于非跨区项目,先由各区交通局根据市干线公路网规划和本区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审查、综合后,上报市决策委审议。经市决策委审议通过的项目,由佛山市人民政府发文确认,并经计划部门立项后执行。
对由于建设规模发生变化、原工可报告漏项、征地拆迁和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导致投资规模发生变化,且突破市决策委批准规模的项目,须重新报市决策委审议同意;超出批复估算10%以上(包括10%)的,须向原工可审批部门办理规模调整手续。未经市决策委批准,超规模部分由各区自行承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实施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投入的资金,是指由市路桥公司每年向各区政府筹集的16.5亿元公路建设资金(扣除原路桥收费站收入补差资金后的部分)和通过融资向银行取得的贷款等资金。
第七条 资金使用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用于由市决策委审定的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含还本付息)。
第八条 市路桥公司及各区项目业主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落实资金监管责任人,确保资金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 对于跨区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的进度,由市路桥公司按签订的合同、协议拨款。对于非跨区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防洪、水土保持、水上交通安全、防震和环保等评估、勘察设计、咨询、造价文件咨询及审查)由市路桥公司根据各区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第十条 为加快项目的筹建,便于各区项目业主工作的开展,工可报告完成后,由市路桥公司按工可估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及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的50%拨付给各区项目业主,余下部分在工程预算批复后,以批复工程预算为准,将相应部分费用余额拨付给各区项目业主。
第十一条 对于非跨区项目,为便于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在工可批复后,由市路桥公司按批复的估算,将土地、青苗等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50%拨付给区项目业主。待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后,由市路桥公司根据佛山市政府颁布的标准进行审核,以不超出市政府颁布的标准为原则,按多退少补原则将征地拆迁余款及征地单位计提的工作经费拨付给区项目业主,由区项目业主支付被征单位。
第十二条 非跨区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完成招投标程序,并根据招投标结果签订合同、协议后,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工程实施计划和用款计划报市路桥公司,市路桥公司按以下原则拨款:
(一)勘察设计:市路桥公司收到非跨区项目业主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协议后,按中标金额的50%预拨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根据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支付设计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工作完成并经审批后,市路桥公司再按中标金额的45%拨付给区项目业主;余下中标金额的5%,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市路桥公司拨付给区项目业主。
(二)施工监理:市路桥公司收到非跨区项目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协议后,按中标金额的70%预拨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支付监理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由市路桥公司再按监理中标金额的25%拨付给区项目业主;余下中标金额的5%,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市路桥公司拨付给区项目业主。
(三)工程施工:区项目业主根据施工招标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合理的工期安排制订工程施工用款计划,报市路桥公司。市路桥公司根据区项目业主上报的施工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在工程交工验收前,按中标金额的90%,每半年一次分批预拨付给区项目业主,由区项目业主按进度、按合同进行支付。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市路桥公司再按施工中标金额的5%拨付给各区项目业主。余下金额(含合法变更增加费用)待工程结算审查,并完成工程决算及竣工验收后,在不突破市决策委批准规模的前提下,由市路桥公司根据批准的决算进行拨付。若决算超出市决策委批准的投资额,则超出部分由各区政府负责。
第十三条 市路桥公司对工程各阶段进度、计量、资料等制订统一的表式,并提出明确的要求。各区项目业主按市路桥公司要求,必须于每月28日前将各工程项目进度(含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及资金支付资料报市路桥公司备案。市路桥公司每半年一 次对非跨区项目的进度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政策法规要求,符合银行结算制度规定,按照公司内控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五按”原则,即按合同、按计划、按预算、按基建程序及按工程进度计划拨款。区项目业主必须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手续齐全,财务资料完整,每年年末及工程完工后由当地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市路桥公司存档。
第十五条 每年年末,市路桥公司根据计划部门批复的投资估算、交通部门批复的工程预(概)算及工程进度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市决策委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路桥公司每半年将上年资金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市决策委报告(即每年6月底前报告上一年的资金使用情况,每年12月底前报告本年度上半年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工可阶段
第十六条 对于跨区项目,工可报告由市路桥公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对于非跨区项目,工可报告由各区项目业主根据市决策委审定的规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可报告应符合《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要求,并充分征询有关部门和沿线各级政府的意见,并提出比选方案和推荐方案。
第十七条 工可报告由有管理权限的交通部门组织审查,并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编制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工可报告进行修编。
第十八条 工可审查修编后,在向计划部门申报审批前涉及如国土、海事、航道、水利、环保等前置审批事项,由项目业主负责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跨区项目,工可报告由市路桥公司上报市交通、计划部门审查或审批。非跨区项目,由项目业主通过各区交通、计划部门报市交通、计划部门审查或审批。
第二十条 工可报告上报时,应按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要求,同时将招标方案(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上报核准。

第六章 项目法人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度,由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可报告批复后,由项目业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及项目法人资格标准明确或组建项目法人,并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新组建的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公司注册或事业法人登记手续。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七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设计按上述职责分工由项目业主负责。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招标方案按工可批复执行,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承担公路工程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复的工程可行性报告、测设合同和勘测资料,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编制设计文件。
第二十六条 对于跨区项目,设计文件由市路桥公司报佛山市交通局审批或审查上报;对于非跨区项目,设计文件由各区项目业主通过区交通局上报。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若设计概(预)算突破市决策委批准投资额的,先由项目业主组织内审,分析超规模原因,并进行调整。上报工程概(预)算经造价部门审核后,超出市决策委批准投资部分由各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上报审批前,项目业主应会同国土部门和设计单位,实地对征地亩数、拆迁工作量进行勘查核实,并对征地拆迁的相关标准及费用进行核对,力求征地拆迁工作量与费用准确,以便于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 设计变更必须完善变更审查、审批手续,变更费用原则上以单位工程控制,重大变更设计未经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不得先行实施。跨区项目,一般变更由市路桥公司负责审查,重大变更须上报施工图设计审批单位(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非跨区项目,除路线方案、(特)大桥梁方案、路面结构方案、软基处理方案、高边坡处治方案、隧道方案、互通立交方案、交通工程方案中重大技术变更由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外,其他变更原则上各区交通部门组织审查、审批,并抄报佛山市交通局和市路桥公司。
第二十九条 重大技术变更设计原则上按施工图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且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及招投标详细情况;
(二)原设计方案及工程费用、变更原因;
(三)变更工程采用的技术标准及设计方案;
(四)变更工程设计预算及其与原设计方案相应的预算进行对比分析;
(五)原设计单位对变更设计的技术经济性和合理性提出的审查意见,以及签署意见。
第三十条 变更工程量由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计量确认。属于原设计工程量清单的变更,按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单价计算;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变更,单价以造价部门审核结果并按招投标最终的下浮系数计算。变更费用以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核为准,工程结算时相应扣减变更减少工程的费用;工程变更增加费用原则上在招标节余中列支,不得突破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建安费中相应单位工程的总造价。非跨区项目由于工程变更导致整个项目投资突破市决策委批准规模的,超出部分由各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为了确保设计文件质量,提高工程设计水平, 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推行设计咨询审查制度。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咨询审查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认真审查,全面评估,及时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对这些缺陷与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主管部门审批设计文件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咨询收费参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工程性质、规模、难易程度和勘察设计咨询的内容、工作量等因素,由合同双方协议确定,并按合同工作内容开展勘察设计咨询工作。

第八章 征地拆迁
第三十三条 根据《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佛山市成立征地拆迁工作协调机构,征地拆迁工作由各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九章 工程招投标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凡符合以下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第三十六条 资格预审采用“通过”或“不通过”方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必须载明详细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以没有载明的条款作为资审和评标的依据。为降低工程造价,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其制订的业主最高限价必须公开,一般不得高于批准工程预(概)算相应部分费用的95%。
第三十七条 工程招标投标在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各区政府成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当地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和中标后的监督检查。未成立交易中心的行政区,其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在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十八条 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招投标文件报备按市交通局《转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项目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的通知》(佛交转〔2003〕188号)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为加快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缩短工程招标投标的时间,在初步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项目业主可办理施工、监理招标公告的发布及资格预审工作。

第十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对于跨区项目,由市路桥公司与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合同,并同时签订廉政合同,报市交通局备案;对于非跨区项目,由区项目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包括廉政合同),报市、区交通局及市路桥公司备案。

第十一章 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必须建立健全的“政府监督、社会监理、施工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必须申办质量监督手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都应自觉地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开工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路工程应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使用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四十四条 开工报告由项目业主报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能开工。

第十三章 交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跨区项目,交工验收由市路桥公司负责,非跨区项目,交工验收由区项目业主负责,并邀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项目业主提出申请,项目业主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四十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接养、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全面验收。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业主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试运营时间为2年,试运营期满后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十四章 工程决算
第四十八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需按《广东省公路工程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编制试行办法》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经当地审计部门审计后,竣工决算报告在竣工验收前报有管理权限的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报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竣工决算报告经审计、审批后,作为财产移交、财务处理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未经审查、审计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不能上报审批,也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编入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五十一条 竣工验收由市交通局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交通主管部门主持;验收主持单位在收到项目业主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五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计划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非跨区项目验收,市路桥公司应派员参加。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印发给各有关单位。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